工贸行业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版补充标准和条款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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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行业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版补充标准和条款号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2017版

 

本判定标准适用于判定工贸行业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危险化学品、消防(火灾)、特种设备等有关行业领域对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分为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适用于所有相关的工贸行业,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仅适用于对应的行业。

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

《粉尘防爆安全规定》GB15577-2007

5.1安装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或存在可燃粉尘的建(构)筑物,应与其他建(构)筑物分离,其防火间距应符合GBJ16(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0016)的相关规定。

5.2建筑物宜为单层建筑,屋顶宜用轻型结构。

5.3多层建筑的结构要求如下:

5.3.1多层建筑物宜采用框架结构:

5.3.2不能使用框架结构的建筑物应在墙上设置符合要求的泄爆口。

5.3.3如果将窗户或其他开口作为泄爆口,应经核算并保证在爆炸时其能有效的进行泄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3.4.1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1的规定

2.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2016

4.6铝镁粉尘不应与铁质粉尘,以及其他种类的可燃性粉尘合用同一除尘系统,除尘系统不应与带有可燃气体、高温气体、烟尘等工业气体的风管及设备连通。

《粉尘防爆安全规定》GB15577-2007

6.6通风除尘

6.6.1宜按工艺分片设置相对独立的除尘系统。

7.1分段与隔离

7.1.2设计工艺设备时,应考虑技术上可实现的隔离。

3.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2016

4.2干式除尘系统应按照可燃性粉尘爆炸特性采取预防和控制粉尘爆炸的措施,选用降低爆炸危险的以下一种或多种防爆装置:

a)泄爆装置。

在爆炸压力尚未达到除尘器和风管的抗爆强度之前,采用泄爆装置排出爆炸产物,使除尘器及风管不致被破坏。

b)惰化装置。

向除尘器充入惰性气体或粉体,使可燃性粉尘失去爆炸性。

c)隔爆装置。

在风管上设置隔爆装置,将火焰及爆炸波阻断在一定的范围内。

d)抑爆装置。

在风管和(或)除尘器上设置抑爆装置,爆炸发生瞬间,向风管和(或)除尘器内充入用于扑灭火焰的物理、化学灭火介质,抑制爆炸发展或传播。

存在有毒性、腐蚀性粉尘,以及燃料粉尘的除尘器及风管不应采用泄爆装置进行泄压,应选用向除尘器及风管充入用于扑灭火焰的灭火气体或粉体介质的抑爆装置。

《粉尘防爆安全规定》GB15577-2007

7.3抑爆

7.3.1宜采用抑爆装置进行保护;

7.4约束爆炸压力

生产和处理能导致爆炸的粉料时,若无抑爆装置,也无泄压措施,则所有工艺设备应足以承受内部爆炸产生的超压;同时,各工艺设备之间的连接部分(如管道、法兰等),也应与设备本身有相同的强度;高强度设备与低强度设备之间的连接部分,应安装阻爆装置。

7.5.1工艺设备的强度不足以承受其实际工况下内部粉尘爆炸产生的超压时,应设置泄爆口。

4.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2016

4.5铝镁粉尘和木制品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器应在负压状态下工作;其他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若采用正压吹送粉尘,则应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5.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2016

4.1应识别、评估生产加工系统存在的粉尘爆炸危险,除尘器的选用应符合以下要求:

d)除尘系统不应采用以沉降室为主的重力沉降除尘方式;不应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6.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铝镁制品机械加工粉尘防爆安全技术规范AQ4272-2016

9.2.6除尘器按下列要求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a)除尘器灰斗下部应设锁气卸灰装置,卸灰工作周期的设计应使灰斗内无粉尘堆积;

b)设置锁气卸灰装置运行异常及故障停机的监测报警装置,出现运行异常及故障停机状况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2016

5.1.6除尘器按下列要求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a)除尘器灰斗下部应设锁气卸灰装置,卸灰工作周期的设计应使灰斗内无粉尘堆积。

b)设置卸灰装置运行异常及故障停机的监控装置,出现运行异常及故障停机状况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爆炸性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

5.2.2危险区域划分与电气设备保护级别的关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爆炸性环境内电气设备保护级别的选择应符合表5.2.2-1的规定。

8.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未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

工贸行业可燃性粉尘作业场所工艺设施防爆技术指南(试行)6.3.1

为防止在生产过程中由于掺入铁质或杂物产生火花,给料设备须除去物料中的金属杂质及其他杂物的装置。

9.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2012)

6.2.1.2气力输送系统不应与易产生火花的机电设备(如砂轮机等),或可产生易燃气体的机械设备(如喷涂装置等)相连接。

与板材砂光机相连接时,板材砂光机应安装火花探测和自动报警装置。

10.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

《粉尘防爆安全规定》GB15577-2007

8.3清洁

8.3.1所有可能积累粉尘的生产车间和贮存室,都应及时清扫。

 

(二)使用液氨制冷的行业领域。

1.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

6.2.7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房间的空调系统严禁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2.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验收工作方案》的通知(冀安委办〔2017〕16号)

 

(三)有限空间作业相关的行业领域。

1.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并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2.未落实作业审批制度,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

(一)冶金行业。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2.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炼钢厂在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

3.盛装铁水、钢水与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按国家标准规定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

4.冶炼、熔炼、精炼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积水,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

金属铸造、连铸、浇铸流程未设置铁水罐、钢水罐、溢流槽、中间溢流罐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5.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

6.氧枪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及温度监测,未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

7.煤气柜建设在居民稠密区,未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附属设备设施未按防火防爆要求配置防爆型设备;柜顶未设置防雷装置。

8.煤气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9.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未设置可靠隔离装置和吹扫设施。

10.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未设置可靠的切断装置;车间内各类燃气管线,在车间入口未设置总管切断阀。

11.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二)有色行业。

1.吊运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

《有色金属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630-2010)

4.5.5冶炼(含熔炼、吹炼、精炼等类型)生产工艺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9用于吊运熔融体或进行浇铸作业的厂房起重机(吊车)应采用冶金专用的铸造桥式起重机。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TSGQ0002-2008)

第六条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其额定起重量75t以上(含75t),除符合本规程外,还必须符合JB/T7688.15-1999《冶金起重机技术条件铸造起重机》相关要求。

第九十四条起重机每班使用前,应当对制动器、吊钩、钢丝绳、滑轮、安全保护装置和电气系统等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时,应当在使用前排除,并且做好相应记录。

2.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吊运影响范围内。

《有色金属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630-2010)

4.5.5冶炼(含熔炼、吹炼、精炼等类型)生产工艺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0各类冶炼炉(窑)的控制(操作、值班)室应避开加料、排料(渣)等炽热溅区域,控制(操作、值班)室应采取防火安全措施,其出口应设在安全区位内,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2.2条的有关规定;

3.盛装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定期进行检测。

《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安全规程》(LD48—93)

14.9.5定期检查时,需要用磁粉、渗透等方法探伤检查裂纹的主要零部件;

a.吊钩(含直柄吊钩尾部的退刀槽);

b.吊液态金属吊钩横梁的吊耳、板钩心轴;

c.盛钢(铁)桶耳轴(含焊缝);

d.集装箱吊具转锁,搭钩;

e.根据使用寿命,需要探伤检查判断是否已产生裂纹的零部件。

4.铜水等高温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非生产性积水;熔体容易喷溅到的区域,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

《铜冶炼安全生产规范》(GB/T29520-2013)

5.3.2.2铜冶炼用炉窑:

吹炼炉生产时,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安全控制所需范围之内的地面,不得有积水。

6.1.3.1铜冶炼作业:

c)生产过程中,炉窑周围熔体容易喷溅到的区域严禁放易燃易爆物品。

5.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铸造、浇铸流程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6.高温工作的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炉窑、铸造机、加热炉及水冷元件未设置应急冷却水源等冷却应急处置措施。

《有色金属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630-2010)

4.5.5冶炼(含熔炼、吹炼、精炼等类型)生产工艺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6冶炼炉及其喷枪等配套设施的密闭冷却水系统,应设置温度、压力、流量等检测以及事故报警信号和联锁控制装置,并宜独立设置循环水系统和应急供水装置;

7.冶炼炉窑的水冷元件未配置温度、进出水流量差检测及报警装置;未设置防止冷却水大量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

(如:

快速切断阀等)。

《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第十七条防火防爆

2.防液体金属和熔渣爆炸

①冶炼炉和加热炉窑的水冷却设施必须具有足够的强度、抗震性和严密性,保持冷却水流畅。

汽化冷却各部分设施的设计必须符合冶金部《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管理规程》和劳动部《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设备的总水管处必须设进出水温度、压力、流量等监控和报警设施。

②存放和运输液体金属与熔渣的场所不得有易积水的坑、沟等,如生产上需要设置地面沟或坑等,则必须有严密的防水措施,并保证干燥。

车间地面标高应高出厂区地面标高0.3米以上。

《有色金属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630-2010)

4.5.5冶炼(含熔炼、吹炼、精炼等类型)生产工艺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冶炼炉及其排烟、热回收系统的外壳及其隔热层,其密封性能、外表面温度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炉窑保温技术通则》GB/T16618的有关规定;

6冶炼炉及其喷枪等配套设施的密闭冷却水系统,应设置温度、压力、流量等检测以及事故报警信号和联锁控制装置,并宜独立设置循环水系统和应急供水装置;

4.5.6冶炼生产厂房内具有熔融体作业区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2应采取防止雨雪飘淋室内的措施,严禁地面积水;不应在场地内设置水沟和给、排水管道,当必需设置时,应有避免水沟中积存水和防止渗漏的可靠构造措施;

《铜冶炼安全生产规范》(GB/T29520-2013)

6.1.3.1铜冶炼作业:

e)炉体水冷构件发生漏水时,应立即截断供水,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对泄露的水进行引流,避免水进入炉内或流淌到炉体耐火材料上;

8.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

 

9.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烧嘴等燃烧装置,未设置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快速切断阀,以切断煤气(天然气)。

《有色金属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630-2010)

4.5.2冶金生产的各种炉窑(反映装置)当使用燃气时,其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煤气使用装置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等的有关规定;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使用装置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的有关规定;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10.6.5 工业企业生产用气设备应有下列装置:

用气设备应有观察孔或火焰监测装置,并宜设置自动点火装置和熄火保护装置。

10.6.6 工业企业生产用气设备燃烧装置的安全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气管道上应安装低压和超压报警以及紧急自动切断阀:

10.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三)建材行业。

1.水泥工厂煤磨袋式收尘器(或煤粉仓)未设置温度和一氧化碳监测,或未设置气体灭火装置。

2.水泥工厂筒型储存库人工清库作业外包给不具备高空作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承包方且作业前未进行风险分析。

3.燃气窑炉未设置燃气低压警报器和快速切断阀,或易燃易爆气体聚集区域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

4.纤维制品三相电弧炉、电熔制品电炉,水冷构件泄漏。

5.进入筒型储库、磨机、破碎机、篦冷机、各种焙烧窑等有限空间作业时,未采取有效的防止电气设备意外启动、热气涌入等隔离防护措施。

6.玻璃窑炉、玻璃锡槽,水冷、风冷保护系统存在漏水、漏气,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

(四)机械行业。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熔炼炉、熔融金属吊运和浇注影响范围内。

2.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铸造起重机技术条件,或驱动装置中未设置两套制动器。

吊运浇注包的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等零件,未进行定期探伤检查。

3.铸造熔炼炉炉底、炉坑及浇注坑等作业坑存在潮湿、积水状况,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铸造熔炼炉冷却水系统未配置温度、进出水流量检测报警装置,没有设置防止冷却水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

5.天然气(煤气)加热炉燃烧器操作部位未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或燃烧系统未设置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安全装置。

6.使用易燃易爆稀释剂(如天拿水)清洗设备设施,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除集聚在地沟、地坑等有限空间内的可燃气体。

7.涂装调漆间和喷漆室未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和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五)轻工行业。

1.食品制造企业涉及烘制、油炸等设施设备,未采取防过热自动报警切断装置和隔热防护措施。

2.白酒储存、勾兑场所未规范设置乙醇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3.纸浆制造、造纸企业使用水蒸气或明火直接加热钢瓶汽化液氯。

4.日用玻璃、陶瓷制造企业燃气窑炉未设燃气低压警报器和快速切断阀,或易燃易爆气体聚集区域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

5.日用玻璃制造企业炉、窑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出现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

6.喷涂车间、调漆间未规范设置通风装置和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六)纺织行业。

1.纱、线、织物加工的烧毛、开幅、烘干等热定型工艺的汽化室、燃气贮罐、储油罐、热媒炉等未与生产加工、人员密集场所明确分开或单独设置。

2.保险粉、双氧水、亚氯酸钠、雕白粉(吊白块)等危险品与禁忌物料混合贮存的;保险粉露天堆放,或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等措施。

(七)烟草行业。

1.熏蒸杀虫作业前,未确认无关人员全部撤离仓库,且作业人员未配置防毒面具。

2.使用液态二氧化碳制造膨胀烟丝的生产线和场所,未设置二氧化碳浓度报警仪、燃气浓度报警仪、紧急联动排风装置。

(八)商贸行业。

在房式仓、筒仓及简易仓囤进行粮食进出仓作业时,未按照作业标准步骤或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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