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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与贸易实务重点

第一章贸易术语与国际惯例

第一节贸易术语概述

1.贸易术语与货物销售合同:

贸易术语所能解决的问题:

交货的问题

贸易术语不能解决的问题:

货物产权问题;合同违约问题。

第二节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的特点:

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活动中逐渐形成的,有确定的内容且被许多国家和地区认可。

一般不具有强制性。

装运港交货的贸易术语

1.FOBFreeonBoard(namedportofshipment)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卖方责任:

*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上,并承担货物在装运港口装上船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在约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只上,并及时给予买方充分的通知;

*负责取得出口报关所需的各种证件,并负责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负责提供商业发票和通常的单证(或电子数据交换信息),证明已经完成交货装船的义务;

*根据买方请求,向买方提供投保所需的信息。

买方责任:

*接受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与单证,支付货款;

*订立从指定的装运港运输货物的合同,支付运费,并给予卖方有关船名、装货地点、装船时间的充分通知;

*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起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它官方批准证件,支付各种进口关税和费用。

风险划分界限的变更:

而规定以货物装到船上,风险才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租船订舱问题:

买方委托卖方代为租船订舱,卖方可酌情接受,这属于代办性质,其风险与费用(运费和手续费)仍由买方承担。

装船费用的负担问题(FOB变形):

FOBLinerTerms(班轮条件):

装船的有关费用按照班轮的做法办理。

在班轮运输条件下,装船费用包括在班轮运费之中,与装船的有关费用均由负责办理运输事宜的买方承担。

FOBUnderTackle(吊钩下交货):

卖方仅负责将货物交到买方指派的船只的吊钩所及之处,以后的装船费用概由买方负担。

FOBStowed(理舱费在内):

指卖方要负责把货物装入船舱并负担包括理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

FOBTrimmed(平舱费在内):

指卖方要负责把货物装入船舱,并支付包括平舱费再内的装船费用。

FOBStowedandTrimmed:

包括理舱费和平舱费在内的各项装船费用。

对美国、加拿大、拉美国家出口使用FOB成交注意问题

1)适用方式不同:

我国水上美国各种运输方式

2)表达方式不同:

美国买方希望在装运港船上交货需要在FOB和港口之间加上vessel。

eg:

FOBVesselSanFrancisco

3)风险划分界限:

我国装运船上美国运输工具上

4)出口清关手续及费用的负担方不同:

我国卖方美国买方

2.CFRCostandFreight(namedportofdestination)成本+运费(指定目的港)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买卖双方责任:

*卖方承担的基本义务是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船,并及时通知买方;负责租船订舱,支付到指定目的港的运费。

*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货运保险仍由买方负责办理,保险费由买方负担。

CFR在货物装船、风险转移、办理进出口手续和接单付款方面,买卖双方的义务和FOB是相同的。

使用CFR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卖方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办理保险手续;

2)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坏或灭失,由于卖方未发出装船通知使买方漏保,那么卖方不能以风险划分界限在装运港船上为由免除责任。

3.CIFCost,InsuranceandFreight(namedportofdestination)成本+保险+运费(指定目的港)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卖方责任:

*订立运输合同,按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并及时给予买方充分通知;

*承担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装上船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办理货物运输保险,支付保险费,应买方要求向买方提供额外投保所需的信息;

*负责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买方责任:

*接受货物与单证,支付货款;

*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起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负责办理进口清关手续;

*负担除运费和保险费以外的货物在运输途中的一切费用和包括驳船费和码头费在内的卸货费。

使用CIF贸易术语应注意以下的问题:

1)保险问题:

卖方为了买方利益替买方办理保险装船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a)代办的性质;b)险别的选择(合同规定:

无规定可以投保费最少的);c)投保金额(若出现事故保险公司赔付的最高金额);d)币种选择(与结算货币一致)。

2)租船订舱问题:

买方无权指定

3)费用负担问题--CIF的变形(卸货问题)

CIFLinerTerms(班轮条件)卖方承担;

CIFLanded(着陆费在内或卸至岸上)指卖方要负担货物卸到岸上或码头上为止的卸货费用,包括可能发生的驳船费和码头费;

CIFExship'sHold(舱底交货)买方承担;

CIFExTackle(吊钩下交货)买方承担。

CIF合同下,卖方是凭单交货,买方是凭单付款。

象征性交货是针对实际交货而言的,是指卖方只要按期在规定的地点把货物装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全套合格的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需保证货到。

凭单付款是指买方一旦领受了合格的货运单据,就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支付货款,即使在交单时,货物已经灭失或受损,也不得例外,只能付款后,凭单据向有关的责任方提出索赔。

CIF合同具有的特征:

*卖方将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运至目的港的船上,并向买方交付单据,即完成了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交货义务;

*卖方提交正确齐全的单据和提交准确无误的货物具有同等的重要性;

*买方享有两种拒收的权利,即拒收货物的权利、拒收单据的权利;

CIF交易必然包含三种合同因素:

CIF合同必然附属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

向承运人交货的贸易术语

1.FCAFreeCarrier(namedplace)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货交承运人,是指卖方只要将货物在指定的地点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办理了出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了交货。

若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则卖方应负责装货;若卖方在任何其它地点交货,则卖方不负责卸货。

若在指定的地点没有约定具体交货点,或有几个具体交货点可供选择时,卖方可以在指定的地点选择最适合其目的的交货点。

该术语可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卖方责任:

*在指定的交货地点,在约定的交货日期或期限内,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交付给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给予买方及时充分的通知;

*承担在指定的交货地点将货物交付承运人以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向买方提供额外投保所需的信息;

*提供证明货已交承运人的单据;

*负责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买方责任:

*接受货物与单证,支付货款;

*订立从指定地点运输货物的合同,支付运费,并及时将有关承运人的名称、运输方式、交货日期和期限、具体交货地点通知卖方;

*承担在指定的交货地点将货物交付承运人之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风险转移问题:

风险转移是以货交承运人为界。

一般情况下,在承运人控制货物后,风险由卖方转移给买方,但是如果由于买方的责任,使卖方无法按时完成交货义务,只要“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那么风险转移的时间可以前移。

如果买方未能及时通知卖方,或由于买方的责任,使卖方无法按时完成交货,则自规定的交付货物的约定日期或期限届满之日起,买方要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2. CPT Carriag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该术语可适用于包括多式联运在内的各种运输方式。

卖方责任:

 

*自付费用订立运输合同,在规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交付承运人或第一承运人接管,并及时给予买方充分的通知; 

* 承担货物在指定地点交给承运人或第一承运人接管时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向买方提供额外投保所需的信息;

*提供商业发票或相等电子单证;

*负责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买方责任:

 

*接受货物与单证,支付货款; 

*承担货交承运人或第一承运人之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负责办理进口清关手续支付各种关税和费用;

*货物运输保险。

 

风险划分的界限问题:

货物自交货地点运至目的地的运输途中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通关手续问题:

卖方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海关手续;买方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并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

 

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

卖方有义务按照通常条件订立运输合同,将货物从交货地点运送到约定的目的地;卖方对买方没有订立保险合同的义务。

 

主要费用的划分:

卖方要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地带内的运费;买方承担在交货地点交货后与货物相关的除运费之外的各项费用。

3.CIPCarriageInsurancePaidTo(namedplaceofdestination)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该术语适用于包括多式联运在内的各种运输方式

使用CIP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正确理解风险和保险问题;卖方的投保应按惯例投保最低险别,采用合同中的货币投保;应合理确定价格;卖方应认真考虑运输距离、保险险别、各种运输方式和各类保险的收费情况,并要预计运价和保险费率的变动趋势;买方对卖方的报价应认真分析研究,做好比价工作。

CIP-CIF/CPT-CFR/FCA-FOB

EXW------工厂交货(……指定地点)

FCA------交至承运人(……指定地点)

FAS------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FOB------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CFR------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CIF------成本、保险加运费付至(……指定目的港)

CPT------运费付至(……指定目的港)

CIP------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DAF------边境交货(……指定地点)

DES------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

DEQ------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

DDU------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

DDP------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

其他贸易术语

1.EXWExWork(namedplace)工厂交货(指定地点)该术语是卖方承担责任最小的术语。

如果买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办理出口手续时,不应使用该术语,而应使用FCA。

工厂交货是指当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其它指定的地点(如工场、工厂或仓库等)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

卖方责任:

*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或期限,在指定的地点将未置于任何运输车辆上的货物交给买方处置;

*不办理出口清关手续以及将货物装上任何运输工具。

*承担货物交由买方处置之前的一切风险,并支付其费用。

买方责任:

*负责将货物从交货地点运到目的地;

*承担自领受货物起以及运输期间的全部风险和责任;

*办理货物出入境的所有手续,支付相应的费用。

2.FASFreeAlongsideShip(namedportofshipment)装运港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装运港船边交货是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到船边,即完成交货。

买方必须承担自那时起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FAS买卖双方的责任:

*买卖双方负担的费用和风险都以装运港船边为界;

*买方办理货物的进口清关手续。

FAS与FOB的区别:

FAS与FOB有许多共同之处,二者的区别仅仅在于风险划分界限不同而已,FAS的风险划分界限是装运港的船边,而FOB则是在装运港船上,使用FOB应注意的问题同样也适用于FAS。

使用FAS应该注意的问题:

应在FAS后面加上Vessel字样,已明确表示“船边交货”。

D字开头的贸易术语:

非象征性交货:

DAT不要求卸货DAP要求卸货。

DDP完成进口清关做好装卸准备(完税后交货)

1)DATdeliveredatterminal运输终端交货。

后面加指定港口或目的地的运输终端。

在DAT项下,卖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运到合同规定的港口或目的地的约定运输终端,并将货物从抵达的载货运输工具上卸下,交由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

2)DAPDeliveredatplace目的地交货,后面加指定目的地。

在DAP项下,卖方要在合同中约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运到合同规定的目的地的约定地点,并将货物置于买方的控制之下,在卸货之前即完成交货。

3)DDPDeliveredDutyPaid(namedplaceofdestination)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

完税后交货是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办理完进口清关手续,将在交货运输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货物交予买方,完成交货。

若卖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取得进口许可证,则不应使用该术语。

该术语卖方承担最大责任。

该术语可用于所有运输方式。

第二章商品的品名、品质、数量和包装

第一节商品的品名

1.商品的名称即品名,在法律上称之为标的或标的物名称的描述,即为品名。

在国际贸易合同中,标的物指的是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即货物。

国际贸易合同中构成标的物的必要条件是:

第一,必须是卖方所占有的;第二,必须是合法的;第三,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的。

2.规定名称(品名)条款须注意的问题:

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必须实事求是;尽可能使用国际上通用的名称。

第二节商品的品质

1.商品品质的约定方法:

(1)实物约定法:

通常包括凭成交商品的实际品质约定(看货买卖)、凭样品约定和凭标准物约定三种方法。

*看货买卖的交易一般只适用于一些金银首饰或工艺品等贵重货物或其它现货交易,如拍卖、展卖、寄售等。

*凭样品约定:

凭样品约定,也叫凭样品买卖或看样成交,即指买卖双方约定以样品作为交货品质依据的买卖。

凭样品约定买卖的三种习惯做法:

(1)买方样品

(2)卖方样品(3)对等样品

*凭标准物约定:

(1)凭上好可销品质(木材、冷冻鱼虾)

(2)凭中等品质交易:

FAQ(fairaveragequality)也叫良好平均品质或平均中等品质,是指一定时期内某地出口货物的平均品质水平。

以FAQ作为品质条款时,要明确何年、何季、何月、何地的FAQ标准。

(2)说明约定法:

*凭商标或牌名约定:

注意问题:

商标(定牌交易)侵权问题。

例如,如果卖方按买方的图纸、图案、程式或其它规格进行生产和交货,而第三者根据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或提出其它要求时,卖方可以不负责任,概由买方负责。

*凭规格、等级或标准约定:

凭规格、等级或标准约定或买卖分别被称为凭规格买卖、凭等级买卖和凭标准买卖。

商品的规格是指用来反映商品品质的一些主要指标,如成分、含量、纯度、光洁度、大小、长短、重量、色泽、强度、粗细等。

凭规格买卖比较方便、准确,在国际贸易中应用最为广泛。

*凭产地名称约定:

农副土特产品,在进行交易时,可以凭产地名称来表示其品质。

如:

龙口粉丝、吉林人参、东北大豆、涪陵榨菜、金华火腿、张家口绿豆、嘉定蒜头等等。

*凭说明书和图样约定:

凭说明书并附以图样约定或买卖机器、机械、大型设备等商品

2.品质条款的主要内容:

包括商品的数量、等级、标准、规格、商标、牌名等具体内容又称品质要件。

3.品质机动幅度的约定:

*约定一定幅度的品质公差

*约定交货品质的机动幅度

*约定交货品质与样品大体相同或相似

4.品质公差(QualityTolerance)是指允许卖方的交货品质可高于或低于合同规定的品质规格的误差。

对于国际公认的品质公差,即使在合同中不作规定,只要卖方交货品质在公认的误差范围内,也可认为是符合合同的规定。

如果国际上并无公认的误差,需要经过买卖双方磋商同意后在合同中加以明确规定。

5.机动幅度(QualityLatitude)是指允许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指标在一定幅度内有所机动。

有三种方法:

 

1) 规定范围是指对某些商品的品质指标允许有差异的范围。

 

2) 规定极限是指对某些商品的品质规格规定上下极限。

如最大、最小、最高、最低、最多、最少等等。

  

3) 规定上下差异也是使品质规格具有必要的灵活性的有效方法。

例如,灰鸭毛,含绒量18%,上下1%(1% More or Less);大豆,含油量18%,上下2%(2% More or Less)。

 

6. 品质增减价条款:

在品质公差范围内,交货品质如有上下,一般不另行计算增减价;  

但是在使用品质机动幅度时,有的货物经过买卖双方同意,也可按比例计算增减价,并在合同中订立“增减价条款”。

 

第三节 进出口商品的数量 

1. 商品数量的计量单位:

按重量(Weight)买卖的单位:

是目前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多的一种计量方法,如许多大宗农副产品、矿产品以及一部分工业制成品等,都按重量计量。

  常用的重量单位有:

公吨(Metric Ton, M/T=2204磅或1000公斤)、长吨(Long Ton ,L/T=2240磅,又称Gross Ton,为英国计量单位)、短吨(Short Ton, S/T=20磅, 又称Net Ton 为美国计量单位),磅(Pound, lb.)。

  

按个数(Number)买卖的单位:

大多数工业制成品,尤其是日用消费品、轻工业品、机械产品及一部分土特产品。

  

2. 计算重量的方法  

按毛重(Gross Weight)计算:

  

在国际贸易中,有些单位价值不高的商品常常采用按毛重计算交易,如小麦、杂粮(袋装),这种计量和计价的方法,叫做“以毛作净”。

  

按净重(Net Weight)计算 :

公量conditionalweight

公量:

国际货物中的棉毛、羊毛、生丝等商品有较强的吸湿性,其所含的水分受客观环境的影响较大,故其重量很不稳定。

  计算公式有以下两种  

公量=商品干重×(1+标准回潮率)  

公量=商品净重× (1+标准回潮率)/(1+实际回潮率) 

法定重量:

商品的净重加上直接接触商品的包装材料( 例如香烟盒) 

实物净重:

除去销售包装后的重量又称净重。

 

3. 商品数量决定的时间和地点方法 

*按装船重量条件  Shipping Weight Term

即以在出口地条件下,卖方所交货物在装运地装船时的数量为准。

  

*按到岸重量条件  Landed Weight Terms

即以船舶装运货物到达目的港卸货上岸时,或火车、汽车、航空运输方式货物运抵目的地后的实际重量为准。

在实际业务中,数量约定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精确计量;概数计量;溢短计量。

4. 溢短装条款的构成:

 

机动幅度;选择权;多交或少交部分的计价方法。

 

5. 数量条款的基本内容:

成交商品的具体数字和计量单位,以重量计算的标明计算重量的方法。

 6. 数量溢短装的决定权利:

卖方权利:

在采用CIF术语成交的条件下,往往由卖方决定。

 

买方权利:

在采用FOB术语成交的条件下,通常由买方决定。

 

船方权利:

在采用租船运输的情况下,在签定租船合同时,船方或承运人通常会向货主或托运人要求其货物装载量的溢短装权由船方决定。

 

7. 根据《UCP600》条款,当L/C金额或数量前加“约”时,可理解为允许金额或数量有10%的增减。

 当数量有约量规定时,价格也要有相应的约量规定。

案例:

我某外贸公司向科威特K公司出口冻羊肉50公吨,每公吨CIF价2000美元。

合同规定数量可增减10%。

买方K公司按时开来信用证,证内规定:

数量约50公吨,总金额10000美元。

我外贸公司发货时,按合同和信用证规定,实际装运55公吨。

缮制的商业发票表明:

数量55公吨,总金额11000美元。

当我外贸公司持单办理议付时,却遭到银行拒付。

问:

按《UCP600》规定,银行是否有权拒付?

请说明理由。

 银行有权拒付。

理由:

  根据《UCP600》条款,当L/C金额或数量前加“约”时,可理解为允许金额或数量有10%的增减。

  (金额数量选其一)

本案中,根据信用证规定,卖方交货可在45公吨-55公吨的幅度内,但支取金额不得超过10000美元。

商业发票表明出口数量为55公吨,而总金额为11000美元,超过了L/C规定的金额。

因单证不符,银行有权拒付。

 

案例:

我某出口企业出口电扇1000台,装船时发现40台受损,为保证质量,发货人认为UCP600规定:

除非信用证规定货物数量不得增减,在付款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条件下,货物数量允许有5%的伸缩。

于是少装40台,但到银行议付时遭到拒绝。

问:

议付银行的做法是否妥当?

理由何在?

 

否,UPC600规定:

在信用证未以包装单位件数或货物自身件数的方式规定货物数量时,货物数量允许有5%的伸缩,只要总支出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

第四节 商品的包装  

1. 商品包装的分类:

出口商品从是否需要包装的角度可以分为散装货、裸装货和包装货。

 

2. 商品包装的类型:

 

* 运输包装(大包装或外包装) 

1) 单件运输包装 

2) 集合运输包装 

*销售包装(内包装、小包装、直接包装或陈列包装) 

要求:

便于陈列;便于识别商品;便于携带和使用;要有艺术吸引力;符合民族惯例;条形码。

 3. 商品包装标志:

运输标志(俗称唛头) 

ABC——收货人代号             123——参考号

NEW YORK——目的地            1/25——件数代号 

指示标志/警告性标志 

4. 中性包装是指在商品本身和商品内外包装上不注明生产国别、地名和厂名,也不注明原有商标和牌号的包装。

  

分类:

 

*无牌中性包装:

在包装上既无生产国别,也无生产厂家和商标或牌号。

  

*定牌中性包装:

在包装上没有注明生产国别,但有买方指定的商标或牌号。

 

5. 定牌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出口方接收进口方指定的样式,在商品上使用买方制定的商标或牌号。

在出口贸易中使用定牌业务有以下几种情况:

  

1) 我方接受买方指定的商标和牌号,不加注生产国别的标志,即定牌中性包装。

 

2) 我方接受国外买方指定的商标或牌号,但在商标或牌号下标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或“中国制造”字样。

 

3) 接受国外买方指定的商标或牌号,同时在商标或牌号下注明由买方所在国家

工厂制造,即定牌定产地。

  

在定牌业务中,要充分注意买方所指定的商标是否存在商标侵权行为。

6. 包装条款的基本内容:

包装方式;包装材料;包装规格;包装标志;包装费用。

 

7. 约定包装条款的注意事项 :

要考虑成交商品的特点; 要考虑成交商品所采用的运输方式;对包装的规定要明确具体; 明确包装费用负担问题; 要考虑进口国对包装的有关法律规定; 明确又何方提供运输标志。

第三章 国际货物运输

第一节 运输方式 

1. 海洋运输的特点:

运量大;运费低;通过能力大;适应性强;速度较慢;安全系数较低。

 2. 海洋运输的类型:

  

班轮运输是指按着固定的航线、固定的航行时间、挂靠固定的港口,收取固定的基本运费率的运输方式。

  

班轮特点:

 

四固定:

航线;停靠港;船期;运费率。

 

 二管:

船方负责配载装卸,装卸费用包括在运费中 。

相对于非公会同盟班轮non-conferenceliner,

公会同盟班轮conferenceliner的运费率更加固定。

班轮运价 :

 

基本运费是指货物运往班轮航线上固定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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