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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办法双信封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双信封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1

评标方法

(1)综合得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1)评标价低的优先;

2)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为较高信用等级的投标人优先;

3)注册资本金较高者排名在前;

4)若仍不能确定则由评标委员会投票确定。

2.1.1

第一个信封形式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职称;

b.投标函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与投标报名时比较,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仍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且其投标未影响招标公正性:

a.投标人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等证件的副本变更记录复印件;

b.投标人仍然满足资格审查中规定的最低要求(资质、业绩、人员、信誉、财务等);

c.与所投标段的其他投标人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况;与招标人也不存在利害关系并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4)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a.投标保证金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且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不少于投标有效期;

b.若投标保证金采用汇票或支票形式提交。

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的账户,开标现场不接收汇票或支票原件;

c.若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银行保函的格式、开具保函的银行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向招标代理提交了银行保函原件,并获得招标代理提供的银行保函接收证明,开标现场不接收银行保函原件。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且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书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6)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且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不进入下一步评审。

2.1.2

资格评审标准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营业执照。

(2)具有工程咨询单位甲级资信证书(业务为水运(含港口河海工程))或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了企业信息且已在工程咨询单位名录中,咨询专业为水运(含港口河海工程)或具有综合甲级或水运行业甲级或水运行业(港口工程专业)甲级设计资质。

(3)投标人2014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完成过至少一个港口或岸线相关规划,或港口或岸线相关工可报告编制工作。

(4)拟投入的项目负责人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5)拟投入的项目负责人2014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担任过港口或岸线相关规划,或港口或岸线相关工可报告编制工作的项目负责人(不含副职)

(6)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人员不得少于5个人(含项目负责人)。

(7)拟投入的所有人员均需提供社保机构出具的近三月社保缴费证明原件。

(缴费证明内容需含缴费起止时间、缴费单位、缴费人员姓名并由社保机构加盖缴费证明专用章,社保机构官网上打印件与社保机构出具的原件具有同等效力,缴费单位与投标人名称一致。

)。

(8)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当天,投标人未在“信用中国”网站(

(9)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当天,投标人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10)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否则,相关投标无效;

(11)投标人的其他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12)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注:

1、

(1)~(5)均需在开标会议现场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其中业绩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原件包括但不限于中标通知书(若有)、合同协议书、履约证明或成果审查通过证明材料等,若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将不予通过资格评审。

(已在江苏省交通运输招标投标信息管理系统中备案的无需提供)

2、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不进入下一步评审。

2.1.3

第一个信封响应性评审标准

(1)不支持联合体形式投标。

(2)投标人未有分包计划。

(3)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

(4)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5)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6)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7)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委托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8)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0项规定。

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不进入下一步评审。

2.1.4

第二个信封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投标价

b.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报价中的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4)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

(5)投标人未提交调价函。

(6)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0项规定。

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不进入下一步评审。

2.1.5

凡属于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和方法中规定的重大偏差,或者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和方法中未做强制性规定,但出现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否决投标情形,评标委员会将否决投标人的文件。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2.2.1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分分值构成:

技术建议书:

40分

主要人员:

20分

业绩:

20分

履约信誉:

10分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分分值构成:

投标报价:

10分

2.2.2

评标基准价

计算方法

(1)评标价的确定:

评标价=投标函大写文字报价。

(2)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若通过第一个信封形式性、响应性、资格评审及第二信封初步评审的有效投标人人数超过8家(不包含8家),则去掉一个最高有效报价和一个最低有效报价,其余有效报价参与基准价的确定。

若通过第一个信封形式性、响应性、资格评审及第二信封初步评审的有效投标人人数超过15家(不包含15家),则去掉一个最高、一个次高有效报价和一个最低、一个次低有效报价,其余有效报价参与基准价的确定。

评标基准价=(A×50%+B×30%+C×20%)×K

A=本项目总价最高投标限价×(100%-下浮率△)

△取值范围:

3%、4%、5%、6%、7%、8%、9%、10%;

B=参与基准价确定的报价中除C值外的任意一个有效投标价;

C=参与基准价确定的报价中最低有效投标价;

K取值范围:

0.95、0.96、0.97、0.98。

在第二个信封开标现场,招标人将当场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

如果投标人认为评标基准价计算有误,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经监标人当场核实确认之后,可重新宣布评标基准价。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对招标人计算的评标基准价进行复核,存在计算错误的应予以修正并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

除此之外,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2.2.3

评标价的偏

差率计算公式

偏差率=100%×(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偏差率保留2位小数

第一个信封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

条款号

评分因素

评分因素权重分值

各评分因素细分项

分值

2.2.4

(1)

技术建议书

40分

对招标项目的理解和总体思路

根据投标文件中技术建议书的文字阐述,投标人对本项目的理解是否正确、透彻,总体思路是否清晰严谨,是否能对本项目的特点和需求进行分析等方面进行评分。

10分

对招标项目规划研究的特点、关键技术问题的认识及其对策措施

根据投标文件中技术建议书的文字阐述,投标人对本项目的重难点分析是否准确、对本项目特点与关键技术问题的认识是否精准、采取的相应措施是否有效和切实可行等方面进行评分。

15分

研究工作量及计划安排

根据投标文件中技术建议书的文字阐述,投标人对本项目规划研究工作量及各阶段的工作安排是合理、切实可行等方面进行评分。

5分

研究的质量保证措施

根据投标文件中技术建议书的文字阐述,投标人对本项目研究的质量保证措施的是否合理、有效等方面进行评分。

5分

研究的进度保证措施

根据投标文件中技术建议书的文字阐述,投标人对本项目研究的进度保证措施的是否合理、有效等方面进行评分。

5分

2.2.4

(2)

主要人员

20分

拟投入项目负责人的资历

拟投入的项目负责人符合资格评审基本要求的得基本分6分,在此基础之上,每增加一项满足资格要求的业绩加1分,最多加4分。

(同一项目的业绩不重复计分)

注:

以上条件均需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包括但不限于中标通知书(若有)、合同协议书、履约证明或成果审查通过证明材料等),若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评标委员会有权不予认可。

(已在江苏省交通运输招标投标信息管理系统中备案的无需提供)

10分

拟投入其他人员的资历

拟投入的其他人员符合资格评审基本要求的得基本分6分,在此基础之上,除项目负责人外,每有一位高级工程师加1分,最多加4分。

注:

以上条件均需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包括但不限于职称证书等),若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评标委员会有权不予认可。

(已在江苏省交通运输招标投标信息管理系统中备案的无需提供)

10分

2.2.4(3)

业绩

20分

投标人的业绩符合资格评审基本要求的得基本分12分,在此基础之上,每增加一项满足资格要求的业绩加2分,最多加8分。

(同一项目的业绩不重复计分)

注:

以上条件均需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包括但不限于中标通知书(若有)、合同协议书、履约证明或成果审查通过证明材料等),若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评标委员会有权不予认可。

(已在江苏省交通运输招标投标信息管理系统中备案的无需提供)

20分

2.2.4(4)

履约信誉

10分

履约信誉根据投标人在江苏省交通厅招投标信用档案中的等级、已完成项目的质量状况、承建招标人项目的履约表现情况等进行评定。

(1)信用等级评为AA(优)级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会应给予其信誉分评满分;

(2)信用等级评为A(良好)级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最多扣减其信誉分的20%。

(3)信用等级评为A(暂定)级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应扣减其信誉分的20%。

未在江苏省交通运输招标投标信息管理系统中备案的投标单位按初始备案等级A(暂定)计分。

10分

2.2.4(5)

投标报价

10分

评标价得分计算公式示例:

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

评标价得分=10-偏差率×100×E1;

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

评标价得分=10+偏差率×100×E2;

其中:

E1是评标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

E2是评标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

E1取值范围:

0.15、0.2、0.25,E2=E1×0.5。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招标人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详见投标人须知第22条,开标时超过最高投标限价(不含上限值)者按无效标处理,不参第二信封评审也不参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2、若通过第一个信封形式性、响应性、资格评审的投标人人数小于3家,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有效投标是否具有竞争性,如认定投标具有竞争性,则进入第二信封评审,并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若认定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可否定所有投标,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3、评标委员会按前附表规定的各评分因素及其权重分值进行打分,各评分因素得分(履约信誉和投标报价评分项除外)一般不得低于其权重分值的60%,且各评分因素得分应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打分平均值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为7人以上时,该平均值则以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某一项评分因素的评分低于其权重分值60%的,应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

4、各投标人的综合得分等于技术评分、商务评分和报价评分之和。

计算结果保留2位小数。

1.评标办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

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综合得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2.评审标准

2.1初步评审标准

2.1.1第一个信封形式性评审标准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第一个信封进行形式性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通过形式性评审的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第一个信封资格评审标准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第一个信封进行资格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通过形式性评审的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第一个信封响应性评审标准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第一个信封进行响应性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通过形式性评审的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4第二个信封评审标准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第二个信封进行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通过形式性评审的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项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

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2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

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

(1)按本章第2.2.4项

(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建议书部分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项

(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主要人员部分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项(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业绩部分计算出得分C;

(4)按本章第2.2.4项(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履约信誉部分计算出得分D。

3.2.2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A+B+C+D。

3.3第二个信封开标

第一个信封(商务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8项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4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3.4.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4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

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2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

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4.3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4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的计算。

3.5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3.5.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4项(5)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E。

评标价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5.2投标人综合得分=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E 。

3.5.3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的,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6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3.6.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

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6.2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

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7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7.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

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7.2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

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7.4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委托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8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以下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

(1)技术建议书不够完善;

(2)投标文件页码不连续、采用活页夹装订、个别文字有遗漏错误等不影响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偏差。

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可在相关评分因素的评分中酌情扣分。

3.9评标结果

3.9.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9.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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