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FIDIC1987第四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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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FIDIC1987第四版

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FIDIC,1987,第四版)

(FIDIC,1987,第四版)

前言

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第4版中的条款是由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制定的,在进行国际招标的工程施工中被人们广泛推荐使用,本合同条件也同样适用于国内的合同。

FIDIC认为本合同条件的英文版是正式的和供翻译用的可靠文本。

在制定这些条件时已注意到,虽然有许多条款是可以普遍适用的,但有些条款则须考虑工程的环境与地区性而作必要的变更。

普遍适用的各条款已经编排在本文中,称为第一部分一通用条件。

这些条款已印成便于编入通常合同文件内的那种形式。

通用条件与称为第二部分的专用条件以相应的顺序编号相联系,使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共同构成决定有关各方权利和义务的条件。

为用于每一具体的合同,第二部分中的条款必须专门拟定。

当涉及疏浚和填筑工程时,对第二部分必须予以特别考虑。

为了帮助制定第二部分,解释性材料和示范条款随同本条件一起以一单独装订的文件方式予以公布。

该文件的名称为“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第二部分一专用条件,附有用于制定第二部分条款的指南,第4版。

”FIDIC预计很快会出版:

“关于土木工程合同文件的注解”(1977年版,1979年再版)的新版本。

该书将包括针对本条件第4版中各条款的注解。

第4版的用户会发现参阅新版注解是很有帮助的。

参阅其它FIDIC出版物对用户来说也可能是有益的,例如,投标程序(1982年第1版),施工、保险和法律(1986年)。

FIDIC对在制定本版文件过程中,由“国际承包商联合会”(CICA)的代理人。

“欧洲国际承包商”(EIC)及“美国总承包商协会”所提出的建议和意见深表谢意。

第一部分通用条件定义及解释定义

1.1在下文所定义的合同中,下列用词及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它们的涵义;

(a)(i)“雇主”是指本合同条件第二部分中指定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该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除非承包商同意)。

(ii)“承包商”是指其投标书已被雇主接受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该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除非雇主同意)。

(iii)“分包商”是指合同中指定作为分包工程的某一部分的任何当事人或是由工程师同意已经分包了部分工程的任何当事人,以及取得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分包商的受让人。

(iv)“工程师”是指雇主为合同规定目的而指定的工程师,并在本合同条件第二部分中提及为工程师的人。

(v)“工程师代表”是指工程师根据第2.2款随时指定的人。

(b)(i)“合同”是指本合同条件(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规范、图纸、工程量表、投标书、中标函、合同协议书(如已完成),以及有可能明确列入中标函或合同协议书(如已完成)之内的这些补充文件。

(ii)“规范”是指合同包括的工程技术要求及按照第51条制定的,或由承包商提供并由工程师批准的对技术要求的任何修改或增加。

(iii)“图纸”是指按照合同规定,由工程师提供给承包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技术资料或类似的资料,以及由承包商提交并经工程师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样品、图形、模型、操作和维护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或类似资料。

(iv)“工程量表”是指构成投标书组成部分的、经标价的和完成的工程量表。

(v)“投标书”是指承包商向雇主提供的,按本合同条款规定为工程的施工和竣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而提出的,并为中标函接受的报价书。

(vi)“中标函”是指雇主正式接受投标书的证件。

(vii)“合同协议书”是指第9.1款中提及的合同协议书(如已签订)。

(viii)“投标书附件”是指附在本合同条件之后,并构成投标书的附件。

(c)(i)“开工日期”是指按照第41条规定,承包商收到工程师签发的开工通知书的日期。

(ii)“竣工时间”是指合同中规定的,并从开工日期开始计算,到工程或任何区段竣工并通过检验的时间(或据第44条规定延长的时间)。

(d)(i)“竣工检验”是指合同规定的,或由工程师和承包商另行商定的,并应在工程或任何区段由雇主接收之前,由承包商负责完成的检验。

(ii)“移交证书”是指根据第48条规定颁发的一种证书。

(e)(i)“合同价格”是指中标函中的规定的费用款额,用以支付承包商按照合同规定完成工程施工和竣工,并修补其任何缺陷的款项。

(ii)“保留金”是指雇主按照第60.2(a)款规定保留的所有款项的总额。

(f)(i)“工程”是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为二者之一。

(ii)“永久工程”是指按照合同规定将建造的永久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iii)“临时工程”是指在工程施工和竣工,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中所需的所有各种临时工程(不包括承包商设备)。

(iv)“工程设备”是指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组成部分的机器、装置或类似的物品。

(v)“承包商的设备”是指在工程施工和竣工及在修补任何缺陷过程中所需要的任何性质的设备和物品(临时工程除外),但不包括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组成部分的机器、装置、材料或其它物品。

(vi)“区段”是指在合同中专门称作“区段”的工程的一部分。

(vii)“现场”是指由雇主提供的用于进行施工的工地和可能在合同中具体指定的构成现场一部分的任何其它场所。

(g)(i)“费用”是指在现场内外已合理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其他应摊费用,但不包括任何利润补贴。

(ii)“日”指日历日。

(iii)“外汇”指工程所在国以外的任一国家的货币。

(iv)“书面函件”指任何手写、打字或印刷的函件,包括电传、电报和传真。

标题和旁注

1.2本合同条件中的标题和旁注不应视为合同文本的一部分,在合同条件或合同本身的解释,或构成中也不应考虑这些标题与旁注。

解释

1.3凡指当事人或当事各方的字词应包括公司和企业以及有法人资格的任何组织。

单数和复数

1.4仅表明单数形式的词也包括复数含义,视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

通知,同意、批准证明和决定

1.5凡根据合同规定,任何人给出或发出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明和决定时,除非另有规定,该通知、同意、批准、证明和决定均应是书面的,并应相应地用“通知”、“证明”或“决定”等词。

任何这类通知、批准、证明和决定都不应被无故扣发或延误。

工程师和工程师代表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

2.1(a)工程师应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

(b)工程师可以行使合同规定或合同必然隐含的权力,但如果按雇主任命工程师的条件,要求工程师在行使任何这种权力之前需得到雇主的具体批准,则此种要求应在本合同条件的第二部分中予以具体规定。

否则工程师行使的任何这种权力应被视为已得到雇主的事先批准。

(c)除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外,工程师无权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义务。

工程师的代表

2.2工程师代表应由工程师任命并对工程师负责,应当履行和行使由工程师按照第2.3款可能赋予他的职责和权力。

工程师的权力委托

2.3工程师可以不时地将赋予他自己的任何职责和权力委托给工程师代表并且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托。

任何这种委托或撤销都应采取书面形式,并在把副本送交雇主和承包商之后生效。

由工程师代表按此委托向承包商发出的任何函件应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

(a)工程师代表失误,没有对任何工作、材料或工程设备提出否定意见,应不影响工程师对该工作、材料或工程设备提出否定意见,并发出进行改正的指示的权力。

(b)承包商如对工程师代表的任何函件有任何疑问,他可向工程师提出,工程师应对此函件的内容进行确认、否定或更改。

任命助理员

2.4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可以指定任何数量的人员协助工程师代表履行第2.2款中规定的职责。

他应把这些人员的名字、职责和权力范围通知承包商。

这些助理员无权向承包商签发任何指示,除非这些指示对他们履行其职责是必不可少的,并且可以保证他们按照合同规定接收材料、工程设备或工艺。

由他们之中任何人出于上述目的而发出的任何指示均应视为是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

书面指示

2.5工程师的指示均应是书面的,如果基于任何原因工程师认为有必要用口头形式发出指示,承包商应遵循这些指示。

工程师口头指示的书面确认,在指示执行前或执行后,都应视为是符合本款意义的指示。

如果承包商在7天之内向工程师书面确认了工程师任何口头指示,而在7天之内工程师对此确认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则此指示应视为是工程师的指示。

本款的规定应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示。

和按照第2.4款指定的工程师的或工程师代表的任何助理员发出的指示。

工程师要行为公正

2.6凡按照合同规定要求工程师自行:

(a)做出决定,表示意见或同意;

(b)表示满意或批准;

(c)确定价值;

(d)采取可能会影响雇主或承包商权力和义务的行动时,他应在合同条款规定内,并兼顾所有条件的情况下,做出公正的处理。

任何这类的决定、意见、同意、表示满意或批准、价值的确定或采取的行动,均可按照第67条规定予以公开、复查或修正。

转让与分包合同转让

3.1若无雇主的事先同意(尽管第1.5款已有规定,这种同意完全应由雇主自行决定),承包商不得将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合同中及合同名下的任何利益或权益进行转让,但下面的情况除外:

(a)按照合同规定应支付或即将支付的,以承包商的银行为收款人的收款;

(b)把承包商从任何承担责任方处获得补救的权力转让给承包商的保险人(在保险人已清偿了承包商的损失或债务的情况下)。

分包

4.1承包商不得把整个工程分包出去。

除合同另有规定者外,没有工程师的事先同意,承包商不能把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

任何这类同意均不应解除承包商根据合同规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并应将任何分包商、分包商代理人、雇员或工人的行为、违约或疏忽,视为承包商自己、其代理人、雇员或工人的行为、违约或疏忽,并为之负完全责任。

但不应要求承包商就下列事项征得同意:

(a)提供劳务,或

(b)采购符合合同规定标准的材料,或

(c)合同中已指定的分包商对工程任何一部分的分包。

分包商义务的转让

4.2当分包商在所进行的工作或其提供的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等方面,为承包商承担了合同规定的缺陷责任期结束后的任何延长期限的连续义务时,承包商可在缺陷责任期满后的任何时候,在应雇主的要求和由雇主承担费用的情况下,把未结束的这种义务的权益转让给雇主。

合同文件

语言和法律5.1在本合同条件的第二部分应有下列说明:

(a)用以拟定该合同条件的一种或几种语言,和

(b)以何国或何州的法律适用于该合同并据以对该合同进行解释。

如果上述合同文件是用一种以上的语言拟定的,则应在第二部分中规定据以解释和说明该合同的那种语言,并在合同中指定为“主导语言”。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5.2构成合同的几个文件,应被认为是互相解释的。

但当发生含糊或矛盾时,工程师应立即向承包商发出

指示加以解释或修正。

在此情况下,除非合同中有特殊说明,构成合同的文件的优先次序应如下:

(a)合同协议书(如已签订);

(b)中标函;

(c)投标书;

(d)本合同条件的第二部分;

(e)本合同条件的第一部分;

(f)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任何其它文件。

图纸和文件的保管和提供

6.1图纸应由工程师单独保管,但必须免费提供给承包商图纸的两份副本。

承包商可自费复制更多的份数。

除严格用于合同目的需要外,由雇主或工程师所提供的图纸、规范和其它文件未经工程师的许可,承包商不得用于或转给第三方。

在发出缺陷责任证书时承包商应把根据合同提供的全部图纸、规范和其它文件退还给工程师。

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供根据第7条由承包商提交的并由工程师批准的全部图纸、规范和其它文件的4套副本,对不能用复印达到相同标准的任何资料应提供一套可复制副本。

此外,承包商应按工程师的书面要求提供更多的这些图纸、规范和其它文件的副本供雇主使用,由雇主付费。

现场要保留的一份图纸

6.2向承包商提供的或由承包商提交的上述图纸副本,应由承包商保留一套在现场,并且这些图纸在所有合理的时间内皆可供工程师和由工程师书面授权的任何其他人进行检查和使用。

工程进展中断

6.3如果工程师未在一合理时间内发出进一步的图纸或指示,有可能造成工程计划或施工的误期或中断

时,承包商应向工程师发出一份通知,并将其副本提

交雇主。

该通知应包括所需图纸或指示,需要的原因

和时间,以及图纸的任何延误会使工程误期或中断等

详细情况。

图纸的误期和误期费用

6.4在任何情况下,在承包商根据第6.3款发出通知后,如果工程师没有或不能在合理时间内发出任何图纸或指示而使承包商遭受到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时,则工程师在与雇主以及承包商作必要的协商后,应做出如下决定:

(a)按第44条规定给予承包商延长工期的权力;

(b)在合同价格内加上的这笔费用的数额,并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并将副本提交雇主。

承包商未能提交图纸

6.5如果工程师未发出图纸或指示的全部原因或部分原因是由于承包商没有按本合同要求发出图纸、规范或其它文件造成的,则工程师在根据第6.4款作出决定时,应将承包商的失误考虑在内。

补充图纸和指示

7.1工程师有权不断地向承包商发出为使工程合理而正确地施工和竣工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所需的补充图纸和指示。

承包商应执行这些补充文件,受其约束。

由承包商设计的永久工程

7.2凡合同中明文规定一部分永久工程应由承包商设计时,他应将下列文件提交工程师批准:

(a)为使工程师对该项设计的适用性和完备性表示满意所必需的图纸、规范、计算书及其它资料;

(b)使用和维护手册以及竣工后永久工程图纸,这些资料要足够详细,以使雇主能够对该设计的永久工程进行使用、维护、拆卸、重新装配和调整。

在这类使用和维护手册连同竣工图纸未提交并由工程师批准之前,该工程不能被认为已按第48条竣工并移交。

批准不影响责任

7.3工程师根据第7.2款进行的批准并不能解除承包商按合同所承担的任何责任。

一般义务

承包商的一般责任

8.1承包商应按照合同规定以应有的精心和努力对工程进行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范围)、施工和竣工、修补其任何缺陷。

承包商应为上述设计、施工和竣工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提供所需的,不管是临时性还是永久性的监督、劳动力、材料、工程设备、承包商所用设备以及全部其它物品,以及在合同中规定的或按合同合理推论的必需品。

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

8.2承包商应以整个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有全责。

但承包商对于不由他编制的永久工程的设计或规范或任何临时性工程的设计或规范不负责任(下文中有说明的或另行商定的除外)。

在合同中明文规定有一部分永久工程要由承包商设计时,他应对这部分工程负全部责任,尽管该部分工程设计已经过工程师的批准。

合同协议书

9.1如果雇主提出要求,承包商应同意和签订并履行本合同条件所附格式的合同协议书,并可对其进行必要的修改,该协议书的拟定与签订费用由雇主承担。

履约担保

10.1如果合同要求承包商为正确履行合同而取得担保时,他应按投标书附录规定的金额取得担保,并在收到中标函后28天内向雇主提交这种担保。

当向雇主提交这种担保时,承包商应把此情况通知工程师。

担保可采用本条件附件中的形式或由雇主和承包商协商决定的形式,提供这种担保的单位应经雇主的批准。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履行本条款所需的费用应由承包商承担。

履约担保的有效期

10.2在承包商根据合同对工程进行施工、竣工和修补其任何缺陷之前,履约担保将一直有效。

在根据第62.1款发出缺陷责任证书之后,即不应对这种担保提出索赔,并在发出上述缺陷责任证书后14天以内,应将这种担保退还给承包商。

根据履约担保的索赔

10.3在按履约担保提出索赔之前,在任何情况下雇主皆应把与提出索赔有关的违约性质通知承包商。

现场考察

11.1在承包商提交投标书之前,雇主应把雇主或雇主代表在为该工程进行的有关勘察所取得的水文和地下情况资料提供给承包商,但承包商应对这些资料的解释自行负责。

在提交投标书前,承包商被认为已考察和检查了现场和其周围环境以及与之有关的资料。

并已自己认为满意(指可以现实地考虑成本及时间),其范围如下:

(a)现场的形状和性质,包括地表下状况;

(b)水文和气候状况;

(c)为工程的施工和竣工以及修补缺陷所需的工作与材料的范围和性质;

(d)到达现场的手段和他可能需要的食宿条件。

总之,可以认为承包商已取得了上述各方面以及可能影响投标的风险、意外事件和其它情况的全部所需资料。

可以认为承包商的投标书是以雇主提供的资料及由他自己所进行的上述考察和检查为基础的。

投标书的完备性

12.1承包商应被认为对投标书以及工程量表中说明的费率和价格的正确性和完备性满意。

除了合同中另有规定的以外,所有上述文件应包括他的全部合同规定的义务(包括提供有关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以及需支付的不可预见的事件的备用金),以及为工程的正确施工、竣工和修补任何缺陷所需的全部物品和事务。

不利的外界障碍或条件

12.2如果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商在现场遇到了气候条件以外的外界障碍或条件,在他看来这些障碍和条件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也无法预见的,则承包商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向雇主送交一份副本。

在收到该通知后,如果工程师也认为这些障碍或条件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所无法合理预见的,他应在与雇主和承包商协商后,决定如下事项:

(a)按第44条规定,给予承包商延长工期的权力;

(b)确定因遇到这类障碍或条件而使承包商发生的费用额,并将该费用额加到合同价格上。

工程师应将上述决定通知承包商,并将副本送交雇主。

这类决定应考虑工程师可能发给承包商的与此有关的指示以及在工程师未发出具体的指示时,承包商可能采取的并被工程师所接受的任何适当的与合理的措施。

应按合同完成工程

13.1除法律和客观条件不允许外,承包商应严格根据合同进行工程施工和竣工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以达到工程师满意的程度。

承包商要严格遵守和履行工程师对涉及工程的任何事项发出的指示,不管它们在合同中是否有说明。

承包商仅从工程师处获得指示,或根据第2条规定,接受工程师代表的指示。

提交进度计划

14.1承包商在接到中标函之后,在本条件第二部分规定的时间内应向工程师提交一份工程施工进度计划以取得他的同意,其格式和详细程度应符合工程师的合理要求。

不论何时当工程师需要时,承包商应以书面形式将其为工程施工而拟采用的安排和方法的总说明提交工程师,以供参考。

修改进度计划

14.2在任何时候,如果工程师认为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4.1款中规定的已经同意的施工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商应按工程师的要求编制一份为保证工程按期竣工而采取的经过修改的施工进度计划。

提交现金流量估算表

14.3承包商在中标函签发之后,在本合同条件第二部分规定的时间内,应按季度把合同规定承包商有权得到的全部付款的现金流量估算表提供给工程师,并且此后如果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商还应按季度提交经修改的现金流量估算表。

不解除承包商的责任或义务

14.4将这类施工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并征得同意,或提供一般说明或现金流量估算表,并不解除合同中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承包商的监督

15.1只要工程师认为是为正确履行合同规定的承包商义务所必需时,承包商就应在工程施工期间及其后提供全部必要的监督。

承包商或经工程师批准的一位合格的授权代表(对他的批准可随时撤回)要用全部时间对工程进行监督。

该授权代表应代表承包商接受工程师的指示,或根据第2条的规定,接受工程师代表的指示。

如果工程师撤回了对代表的批准,考虑到如下文所述的更换代表的要求,承包商应在收到撤换通知后,尽快地把被换代表调离工程,并且不得再在该项工程上雇用他承担任何工作,他的工作应由工程师批准的另一位代表接替。

承包商的雇员

16.1承包商应为工程的施工和竣工以及修补任何缺陷有关的工作向现场提供:

(a)在各自职业方面技术熟练和有经验的技术助手,以及能对工程进行监督的领班和工长;

(b)为正确和及时完成承包商的合同义务所需的熟练、半熟练技工和普工。

工程师有权反对

16.2工程师有权反对和要求承包商从该工程上立即撤换承包商提供的,而工程师认为是行为不端,在履行其职责中不能胜任或玩忽职守,或工程师出于其它考虑认为不宜留在现场的任何人,并且未经工程师同意不允许在本工程中再次雇用这些人。

凡从本工程撤换的任何这类人员皆应尽快予以补充。

放线

17.1承包商应负责:

(a)根据工程师书面给定的原始基准点、轴线和参考标高,进行精确的工程放线;

(b)上述工程各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和轴线的正确性;

(c)提供与上述责任有关的所有必需的仪器、用具和劳务。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任何时候,如果工程的任何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轴线出现误差,当工程师提出要求时,承包商应自费修正这类误差,达到使工程师满意的程度。

若这类误差是由于工程师书面提供的错误数据引起的,则工程师应根据第52条规定,确定追加合同价格,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并将副本呈交雇主。

工程师对任何放线工作或轴线或标高的检查,丝毫不解除承包商对其精度应负的责任。

因此承包商必须精心保护和维护所有的水准、基点、龙门板、测桩和在放线中所用的其它物品。

钻孔及勘探性挖掘

18.1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任何时候,如果工程师要求承包商进行钻孔或进行勘探性挖掘,应根据第51条规定以指示的形式下达该要求,但在建筑工程量表中已包含有关于这类工作的项目或与此类工作有关的备用金额者除外。

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

19.1在工程的施工、竣工及修补缺陷的整个过程中,承包商应当:

(a)高度重视所有有权留在现场上的人员的安全,并保持现场(在其管辖范围内)和工程(包括尚未竣工的和雇主尚未占用的)处于有秩序的状态,以免发生人身事故;

(b)在必要的时间和地点,或根据工程师或任何有关当局的要求,应自费提供和维持所有照明、防护、栅栏、警告信号和值班,以对工程进行保护或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

(c)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现场和现场附近的环境,以避免因其施工方法而引起的污染,噪声和其它原因造成对公众人身或财产的伤害或妨碍。

雇主的责任

19.2根据第31条规定,如果雇主要用他自己的工作人员在现场进行工作,在这方面他应当:

(a)对有权在现场上的所有人员的安全负有全面责任;

(b)保持现场秩序,以防对这些人员造成危险。

如果根据第31条规定,雇主要在现场雇用其它承包商时,他应要求他们在安全和避免事故方面负同样的责任。

对工程的照管

20.1从工程开工直到为全部工程移交证书发出之日止,承包商应对工程以及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等的照管负有全部责任。

发出移交证书后则上述照管责任移交雇主。

但下列情况除外:

(a)如果工程师为永久工程的某一区段或某一部分发出了移交证书,则承包商自发出该部分的移交证书之日起,停止对该区段或该部分工程的照管责任,此时对该区段或该部分工程的照管责任移交给雇主;

(b)承包商应对那些在其缺陷责任期间应予完成的,但尚未完成的工程、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照管负有全部责任,直到这些未完成的工程按第46条规定完成为止。

弥补损失或损坏的责任

20.2在承包商负责照管期间,如果工程或其它任何部分或材料或待安装的工程设备,除第20.4款所规定的风险外,不管由于任何原因发生了损失或损坏,承包商应自费弥补这类损失或损坏,以使永久工程在每一方面都符合合同的规定,达到工程师满意的程度。

包商还应根据第49条和第50条规定,对在为履行其义务而进行的施工中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坏负责。

因雇主风险造成的损失或损坏

20.3当发生第20.4款规定的任何风险或是与其它风险综合作用而造成损失或损坏时,则承包商应按工程师要求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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