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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软学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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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软学院章程

序言

为保障学院依法办学、规范管理与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院名称:

广东东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英文译名:

NeusoftInstitute,Guangdong;英文缩写:

NIG;学院网址:

第二条学院住所地: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南海软件科技园,邮编:

528225。

第三条学院机构性质:

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学院的发展定位:

有特色高水平IT应用型大学。

第五条学院的办学方向:

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坚持教育改革,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推进学院科学发展。

第六条学院的办学理念:

教育创造学生价值;校训:

精勤博学,学以致用。

第七条学院的培养目标:

面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培养具有创新精神、较强工程实践能力和良好外语沟通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八条学院的办学层次:

以本科教育为主,本科教育(学制四年)、高职(学制三年)教育协调发展。

第九条学院的办学规模:

本着办高质量精品学院的原则,全日制在校生规模稳定在6000人左右。

第十条学院的办学形式:

以全日制学历教育为主体,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相互并存,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培训)相互协调;以独立办学为主体,校企合作、校校合作、国际合作相互补充。

第十一条学院的学科门类:

以工学为主,管理学、文学和艺术学等学科协调发展。

重点建设和发展计算机类与电子信息类等相关专业。

第十二条学院的举办者:

(一)佛山市南海东软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二)大连东软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软控股);

(三)亿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达集团)。

第二章资产来源、财产和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学院经费的来源渠道:

主要来源于举办者投入、学费收入、政府资助和社会捐赠等。

学院积极拓展资金来源渠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接受社会捐赠。

第十四条学院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十五条根据学院变更前审计报告载明的信息,截止到2013年9月30日,学院资产总额716,870,153.64元,其中,举办者投入73,400,000.00,元。

学院对上述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十六条学院经费的使用原则:

学院收入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学院对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当按规定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并公示。

第十七条学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实施预、决算管理制度。

设立专门的财务管理部门,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并实行会计监督。

第十八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院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院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三章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举办者有义务依法为学院筹措教育经费,提供必要的办学条件,并有权参与学院决策和对办学情况进行监督。

举办者不直接干涉学院的教育教学活动,举办者的监督不得妨碍学院的正常教学活动。

第二十条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推选学院首届董事会组成人员;

(二)举办者或其代理人参加董事会,按章程规定的程序与权限参与学院办学重大事宜的决策,并对学院的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查阅学院董事会记录,并了解教学、管理、财务等状况;

(四)本章程中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举办者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

(二)履行办学出资义务;

(三)本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四章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学院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7人组成,首届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代表、院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

董事长由东软控股推荐,副董事长由亿达集团推荐。

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董事会每届任期四年,董事任期与董事会任期相同,董事任期届满时,可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的更换在报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后生效。

依法更换的董事,其任期到被更换原任者的任期为止。

董事会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董事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代表学院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章、本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书面提议并说明拟议内容时,董事长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由副董事长代行其职责。

如副董事长因故不能代为履行,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会议。

(三)每次召开定期董事会会议或临时董事会会议时,董事长应至少在会议召开的十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将会议的日期、时间、地点及议程通知各董事,并提供董事会文件初稿。

未按上述规定履行通知程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及通过的决议无效,除非获得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可以不经召集通知程序而召开董事会。

(四)董事会会议应有五分之三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人数未达到本章程规定人数时,董事会会议不成立,其所做出的决议无效。

(五)董事会就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至第六款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董事会就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七至第十一款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五分之三以上通过。

(六)董事应当出席董事会会议。

董事不能出席董事会时,应提交由董事亲笔签名的委托书委托其他董事或其他人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

此时,提交委托书的董事视为出席董事会会议。

董事本人不出席董事会会议,又未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出席行使表决权的,视为该董事弃权。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七)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承担责任。

(八)董事会决议应在会上供董事签署。

经董事长提议,董事会会议也可采取电视或电话会议的方式召开,但仍需要出席董事在董事会会议记录和董事会决议上签字。

(九)董事会会议需制作完整准确的会议记录,记录董事会议题的讨论过程和董事会决议的形成过程以及出席董事或董事书面委托出席会议的代理人的人数、姓名和会议召开的时间等。

每次董事会会议的记录应尽快发送给全体董事,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晚于会议后十五日。

如有董事希望在会议记录中列入任何修改或补充意见,应在收到会议记录草案后两周内将其修改或补充等以书面形式送呈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但不得要求对董事会上已签署的书面决议进行任何修改和补充。

(十)董事会会议记录由董事长和记录人签字后,由学院保存,并及时将该会议记录文本的复印件送交各位董事。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的职权:

(一)聘任、解聘院长,决定其报酬;

(二)修改本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五)审议年度审计报告;

(六)审议决定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筹集办学经费;

(八)聘请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九)根据院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院长、财务负责人;

(十)学院内部组织结构和规章制度的通过;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本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学院的领导体制:

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院长为学院的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学院设院长一人,并设副院长若干人、财务负责人一人。

必要时,由院长提议并经董事会同意,可以设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院长人选由东软控股推荐,经董事会聘任,报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备案,院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

院长任职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品行端正,热心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具有十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

(三)年龄不超过70岁。

(四)院长任期四年,报审批机关同意后可连任。

副院长和财务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由院长推荐,经董事会聘任。

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院董事会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学院发展计划。

(三)组织拟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四)组织拟订学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

(五)组织拟订学院的规章制度。

(六)负责学院的日常管理工作。

(七)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八)向董事会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学院副院长、财务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九)聘任、解聘学院教职工(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者除外),实施奖惩。

(十)本章程所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董事会或董事长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院长、副院长、财务负责人或经董事会聘任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辞职时,应提前三个月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九条如院长、副院长、财务负责人或经董事会聘任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不能胜任、严重失职或有营私舞弊者,经董事会决议,予以解聘。

第三十条学院按《中国共产党章程》设立和组建中国共产党基层委员会。

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致力于培养德才兼备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引导和监督学院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学院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学院决策机构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办学、规范管理。

(三)支持学院改革发展,对学院的改革和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院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

(四)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学生管理队伍,按照不低于1:

200的比例配备专职辅导员,每班配一名班主任;完善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管理工作体系;全面加强学院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建立健全学院党的各级组织,积极做好党员发展和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五)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六)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七)健全安全稳定的工作机制,建立安全稳定工作责任体系,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学院安全稳定。

第三十一条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院长办公会)制度。

党政联席会(院长办公会)是学院党政领导的经常性工作会议,会议讨论、研究和决定学院党政工作的主要事项,部署学院日常工作任务。

党政联席会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必要时随时召开。

会议由院长主持,也可由院长委托党委书记主持会议。

第三十二条学院成立团委、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学生代表大会等群团组织。

(一)设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团组织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作用;

(二)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党委领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发挥民主管理和监督的作用,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组建教职工工会,学院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常设工作机构,按照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发挥工会在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中的作用;

(四)根据《中国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成立学生会组织及其他学生社团组织,在党委领导、团委指导下开展工作,拓宽学院与学生的联系渠道,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学院实行后勤社会化管理。

第三十四条学院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遵循国家有关劳动人事制度以及外籍人员的管理规定,教职工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

第五章教育教学与学术组织

第三十五条学院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按照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学院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开设课程,自主选用教材,依法建立教学管理制度,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学院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第三十六条学院成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对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权。

学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

主任由院长担任。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各系部推荐,考虑学科(专业)分布和委员的代表性由院长提名,经学院院长办公会审核批准,由院长聘任。

学院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学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才能举行。

学院学术决策工作由院长提出建议方案,经学院学术委员会研究,形成意见。

重大事项须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

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需以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时,应事先制定投票规则。

第三十七条学院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审理和决定授予有关学士学位工作的权力机构。

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九至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两年。

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两人,主席由院长担任,委员会成员主要从各系主要负责人以及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学及研究人员中遴选。

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委员由院长提名,院长办公会通过。

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学院发给学位获得者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八条学院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任务,制定学院保障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原则与制度,建立科学、规范的质量保障体系和评价机制。

第六章教职工

第三十九条学院聘任的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

第四十条学院建立教师培训制度,为受聘教师接受相应的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提供条件。

第四十一条学院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

第四十二条学院健全教职工权益的救济机制,保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学生

第四十三条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四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院教育,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院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

(二)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院规定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按国家及学院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六)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七)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八)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进行陈述、申辩,向学院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五条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敬师长,努力学习。

(二)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三)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六条学院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四十七条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学院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四十八条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九条学院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支持和保障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十条在学院接受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院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八章学院变更、终止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学院变更:

(一)学院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学院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院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后实施;

(三)学院名称、办学地址、办学层次、办学类别的变更,由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二条学院终止:

(一)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经举办者同意,在依照本章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清算后,终止学院,并报审批机关批准:

1.因学院学生生源严重不足,导致学院无法继续办学;

2.因发生超出学院自身控制能力的不可抗力事件,从而导致学院不能继续办学。

(二)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应当终止:

1.学院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2.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五十三条清算:

(一)学院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和清偿,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二)学院依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终止的,由董事会确定清算组的人选,并在董事会确认后十五日内成立;

(三)学院依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终止的,由教育主管部门或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四)财产清偿顺序如下:

1.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2.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3.偿还其他债务;

4.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举办者按出资比例分配;

5.清算期间,学院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6.学院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提交清算报告,报董事会及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由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第九章章程的修改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不适应学院发展时,可提出对本章程的修改。

第五十五条章程修改程序:

(一)如果学院提出修改本章程,学院应在征求举办者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充分的理由和修改意见,最后由董事会讨论通过,报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并报登记机关和管理机关核准公示后生效;

(二)如果举办者提议修改本章程,也应听取学院的意见,形成修改方案,由董事会讨论通过,报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并报登记机关和管理机关核准公示后生效。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须经董事会决议通过,报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解释权属学院董事会。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自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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