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炉渣销售合同

炉渣销售合同

  篇一:

  天祝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炉渣销售协议

  甲方:

天祝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20年月日

  炉渣销售协议

  甲方:

天祝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炉渣销售事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价款及结算方式:

1、炉渣销售单价为元/m3。

  2、结算方式:

甲乙双方合同签订后,乙方预交1万元押金,乙方拉运炉渣时,以经营管理部、机电运输部、供热车间共同签字丈量的数量扣减预付款,当预付款冲抵完后,继续预交押金。

  3、甲方按乙方拉运数量每天给乙方出具收款收据。

二、甲方责任

  1、测定炉渣装车方案:

办理车辆出门证及结算收据。

  2、当锅炉停运,甲方应在锅炉停运两天前告知乙方,双方对账,余款应全额退还乙方。

三、乙方责任

  1、乙方对所购买的炉渣自主经营,自行承担风险,因市场原因造成的损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2、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现场管理及遵守甲方安全生产规定。

3、乙方须保证在炉渣运输及储存过程中满足环保部门要求,发生环保事故,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4、乙方运渣车辆只能在甲方指定的区域内停留,不得停泊在其它位置,进入厂区车辆按甲方限速规定行驶,否则按甲方有关规定处罚。

  5、乙方必须认真履行合同,在甲方指定的锅炉房场区装炉渣,不得拉运甲方未指定的场区炉渣。

  6、合同一经签订,乙方应听从甲方安排及时拉运炉渣,不能影响甲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四、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签字之日起至20XX年12月31日止。

五、合同范围

  本合同乙方仅限于拉运工业广场锅炉房、三采区锅炉房炉渣。

六、违约责任

  1、乙方如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的任何款项约定,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其预付款不予退还。

  2、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预付货款,甲方停止乙方运渣,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3、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炉渣预付款;否则,视为乙方弃权。

  七、合同生效

  合同签订之日起本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四份,其中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贰份,甲方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

  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达成协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补充,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签约地点:

天祝县炭山岭镇

  签字日期:

年月

  日

  篇二:

炉渣购销协议

  炉渣购销协议(汽运)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就炉渣销售达成以下协议:

  一、价格及数量:

炉渣单价为45元/吨(含过磅费),数量为甲方热焖渣处理生产线厂房南面炉渣堆场炉渣。

  二、乙方必须在签订本协议前预交伍拾万押金,并在签订本协议后三个工作日内预付贰佰贰拾万货款(以货款达到甲方指定账户为准,付款单位的名称须与合同签订的单位名称相符),无故货款不按时到位,则视为自动放弃购买,伍拾万元押金不予退还。

预交的伍拾万元押金,同时作为遵守我公司内部管理及交通管理的保证金,在提货期间有违反规定并造成甲方损失的,根据甲方损失程度从伍拾万元押金中扣减。

  三、支付方式:

乙方将预付货款转入甲方指定账户。

100000吨炉渣货款共计:

人民币肆佰伍拾万整(¥元)。

  四、提货方式:

款到提货,乙方按甲方通知的时间进场提货,乙方自行负责破渣、装车、运输,所产生费用由乙方自行解决。

  五、交货地点:

甲方料场(甲方热焖渣处理生产线厂房南面炉渣堆场)。

  六、本合同提货期限:

共2个月,至20XX年12月25日止。

  七、相关要求:

  1、甲方按合同要求进行供应,并维持现场装车秩序及协调拉动

  车辆进出厂门,乙方要及时安排装车,保证在两个月内拉完10万吨炉渣。

  2、乙方承诺所购炉渣定向销往百色地区厂家使用,因路途遥远,有时可能存在路况问题或回头车有时短缺,如需完成每月5万吨炉渣有困难,申请给予转堆屯放。

  3、乙方在拉运炉渣过程中,需指定专人负责装运,且应有合同法人的委托书、公章(或签名),并应及时通知甲方。

根据我公司出门证管理的规定,乙方必须每日申报第二日的炉渣提货计划,甲方根据乙方计划做好提货安排,确保提货顺畅。

乙方因特殊原因未使用的

  【产品出门证】必须在5日退回,否则按违规处理,每证扣500元,从风险押金扣除。

累计超过10证未退回的,按违约处理,解除合同,扣除所有风险押金。

  4、乙方在拉运时,规定炉渣每车均要在柳钢过磅计量,并以此作为双方结算依据。

过磅费用由甲方支付。

  5、乙方拉运货物过程中,甲方可以对装运情况随时进行抽查,如发现乙方有违约违纪行为,损害到甲方或柳钢利益的,甲方可根据相关规定对乙方进行处理处罚,有权解除合同。

  6、当乙方已拉运炉渣的数量与货款规定的吨位相差20XX0吨左右时,乙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把进度款补充进甲方账户,第一次进度款为贰佰伍拾万元整(¥元),第二次进度款为贰佰万元整(¥元),提完货后根据磅码单多还少补进行结算。

  7、装运工作完毕后,乙方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到甲方财务对账结

  算,超过时间不来结算的,所交押金概不予退还。

  8武保部签订《柳钢厂区治安保卫、交通和防火安全责任协议书》,不按要求办理,甲方有权拒绝发货。

  八、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叁份,乙方壹份。

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甲方:

  年月日乙方:

年月日

  篇三:

炉渣买卖协议

  炉渣买卖协议书

  卖方:

济南中普工贸有限公司

  买方:

李圣红

  买方自愿要求承包卖方锅炉炉渣收购及承担外运业务,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按集团采供中心确定价格30元/吨(含卖方装车费),以甲方地磅检斤单为准,每车现金结算。

  二、协议签订完毕,买方须向卖方交纳协议保证金两万元,协议方能生效。

协议到期买方无违反本协议规定事宜,保证金如数返还。

如继续承包,同等条件买方优先。

  三、买方确保卖方锅炉产出炉渣及时清理和外运,不影响卖方正常生产,否则卖方有权作出处罚或终止协议。

  四、协议要求及安全责任:

买方安排车辆及人员清运卖方锅炉炉渣,按卖方生产要求进行,遵守卖方公司的规章制度。

工作中发生的一切人员与设备事故均由买方承担,卖方概不负责。

  五、本协议有效期一年(自20XX年4月17日起至20XX年4月17日止),协议期满双方无经济纠纷自行终止。

有效期内,双方要严格履行协议。

  六、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七、未尽事宜,双方以补充协议为准。

  八、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卖方:

(盖章)买方:

(盖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签订日期:

  篇四:

灰渣购销合同

  灰渣购销合同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在确保电厂安全运行的前提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买卖标的物

  产品名称:

粉煤灰、炉渣、石子煤

  第二条购销、交货方式

  

(一)购销方式:

  1.甲方将每年5月15日到10月15日期间生产的粉煤灰销售给乙方,上述时段之外其他时段生产的粉煤灰免费提供给乙方。

  2.为环保达标规模型管理,甲方将20XX年夏季7月15日至20XX年1月15日炉渣、石子煤免费提供给乙方,甲方不得供给其他方。

  3.甲方在正常生产情况下确保乙方每年粉煤灰四万吨和炉渣一半。

粉煤灰如果达不到二级灰标准视为不合格品,则不算吨数,不得给其他方,乙方免费运输出厂。

  

(二)交货方式:

货物交付地为,乙方将达标产品运输至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储存库,并按照国家环保相关规定的方式处理尾料产物,根据需要乙方合理安排车辆及机械、人员,并承担运输、装卸等费用。

  第三条合同货款、结付

  1.产品单价:

元/吨(20XX年的市场热电厂出厂单价)

  2.浮动价格:

自201年起,实行市场浮动价。

当市场价在上一年价格的基础上出现上下浮动变化且变化幅度超过10%时,双方依据市场价重新确定单价,前述市场价上下浮动幅度在10%以内,则执行上一年价格。

  3.结付时间:

货款每年每月20日结清。

  第四条合同期限

  合同有效期10年,自20XX年9月15日起至2025年9月14日止。

  第五条甲乙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对乙方不按协议规定执行的行为进行监督;

  2.甲方不干涉乙方的经营管理。

  3.甲方安排给其他企业粉煤灰、炉渣,必须在保证乙方数量的前提下方可供应。

  

(二)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检查并确保运输车辆、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用具符合安全规定,检查并确保作业(操作)人员安全上岗;

  2.不论甲方的粉煤灰、渣品质和数量如何,必须及时外运,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拒绝外运,并且不得影响甲方机组的正常运行或检修,否则视为乙方违约,出厂后发生的一切后果(如飘洒、环境污染等问题)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第六条免责条款

  1.不可抗拒包括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甲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约定的风、雨、雪、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因其他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造成电厂停产的双方免除经济责任。

  第七条合同的解除及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1、3项的约定、以及延迟支付货款超过5日即构成违约,要求乙方承担的违约金。

如不改正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因所供标的物的运输和储藏不当造成环保部门罚款均由乙方承担;

  3.甲方在正常生产运营的情况下,未按合同向乙方供应尾料,一次性偿还违约金,如果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由甲方赔偿相应损失。

  第八条纠纷解决方式

  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甲方当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

  1.粉煤灰、炉渣、石子煤的场地清运方式方法,双方另签订协议。

  2.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乙方支付20万定金后生效。

  以下为签字页,无正文。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篇五:

粉煤灰炉渣购销合同

  粉煤灰炉渣购销合同

  需用方(以下简称甲方):

乌苏市青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供用方(以下简称乙方):

新疆众和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鉴于乌苏市青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常年需要三级粉煤灰和炉渣,为确保甲方生产水泥的用料需要,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按合同法有关规定,达成如下条款,作为双方履行的依据。

  一、价格及质量要求:

  乙方所供的粉煤灰与炉渣(含运费)运到指定场地后,价格为:

粉煤灰25元/吨,炉渣30元/吨,乙方所供的粉煤灰与炉渣必须满足甲方的质量要求,甲方对乙方供应的粉煤灰、炉渣质量不合格时,有权要求乙方原车返回,一切费用由乙方自己承担。

  二、交货地点及收料方式:

  乙方将粉煤灰、炉渣运到指定的乌苏市青松建材场地内,在未到甲方场地内,发生的开支纠纷及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甲方一概不管。

  三、进货数量由甲方提前通知乙方,甲方有权根据乙方进料的质量和进度随时进行调整。

  四、结算及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付给乙方20万元作为合同履约保证金(共同监管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动用)。

每月按实际发生量为准支付当月总金额的60%。

  五、为维护公平和谐的市场环境,乙方不得干涉其它供应商,如发现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将从乙方料款中扣除。

甲方根据生产要求。

  需要购进粉煤灰,乙方必须做到服从甲方指挥,随叫随到,听从调遣,否则,甲方有权中止合同。

  六、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违约,一旦发现某一方违约,另一方应及时提出并由违约方承担责任。

如出现纠纷,双方可到当地人民法院仲裁。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签字之日起生效。

  乙方:

新疆众和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20XX年1月7日

  篇六:

  炉渣销售协议

  甲方:

山东中慧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炉渣销售事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价款及结算方式:

  1、炉渣销售单价为元/m3。

  2、结算方式:

甲乙双方合同签订后,乙方预交1万元押金,乙方拉运炉渣时,以经营管理部、机电运输部、供热车间共同签字丈量的数量扣减预付款,当预付款冲抵完后,继续预交押金。

  3、甲方按乙方拉运数量每天给乙方出具收款收据。

  二、甲方责任

  1、测定炉渣装车方案:

办理车辆出门证及结算收据。

  2、当锅炉停运,甲方应在锅炉停运两天前告知乙方,双方对账,余款应全额退还乙方。

  三、乙方责任

  1、乙方对所购买的炉渣自主经营,自行承担风险,因市场原因造成的损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2、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现场管理及遵守甲方安全生产规定。

  3、乙方须保证在炉渣运输及储存过程中满足环保部门要求,发生环保事故,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4、乙方运渣车辆只能在甲方指定的区域内停留,不得停泊在其它位置,进入厂区车辆按甲方限速规定行驶,否则按甲方有关规定处罚。

  5、乙方必须认真履行合同,在甲方指定的锅炉房场区装炉渣,不得拉运甲方未指定的场区炉渣。

  6、合同一经签订,乙方应听从甲方安排及时拉运炉渣,不能影响甲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四、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签字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五、合同范围

  本合同乙方仅限于拉运工业广场锅炉房、三采区锅炉房炉渣。

  六、违约责任

  1、乙方如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的任何款项约定,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其预付款不予退还。

  2、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预付货款,甲方停止乙方运渣,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3、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炉渣预付款;否则,视为乙方弃权。

  七、合同生效

  合同签订之日起本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四份,其中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贰份,甲方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

  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达成协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补充,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签字日期:

  年月日

  篇七:

炉渣采购合同

  篇一:

炉渣购销协议

  炉渣购销协议(汽运)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就炉渣销售达成以下协议:

  一、价格及数量:

炉渣单价为45元/吨(含过磅费),数量为甲方热焖渣处理生产线厂房南面炉渣堆场炉渣。

  二、乙方必须在签订本协议前预交伍拾万押金,并在签订本协议后三个工作日内预付贰佰贰拾万货款(以货款达到甲方指定账户为准,付款单位的名称须与合同签订的单位名称相符),无故货款不按时到位,则视为自动放弃购买,伍拾万元押金不予退还。

预交的伍拾万元押金,同时作为遵守我公司内部管理及交通管理的保证金,在提货期间有违反规定并造成甲方损失的,根据甲方损失程度从伍拾万元押金中扣减。

  三、支付方式:

乙方将预付货款转入甲方指定账户。

100000吨炉渣货款共计:

人民币肆佰伍拾万整(¥元)。

  四、提货方式:

款到提货,乙方按甲方通知的时间进场提货,乙方自行负责破渣、装车、运输,所产生费用由乙方自行解决。

  五、交货地点:

甲方料场(甲方热焖渣处理生产线厂房南面炉渣堆场)。

  六、本合同提货期限:

共2个月,至20XX年12月25日止。

  七、相关要求:

  1、甲方按合同要求进行供应,并维持现场装车秩序及协调拉动车辆进出厂门,乙方要及时安排装车,保证在两个月内拉完10万吨炉渣。

  2、乙方承诺所购炉渣定向销往百色地区厂家使用,因路途遥远,有时可能存在路况问题或回头车有时短缺,如需完成每月5万吨炉渣有困难,申请给予转堆屯放。

  3、乙方在拉运炉渣过程中,需指定专人负责装运,且应有合同法人的委托书、公章(或签名),并应及时通知甲方。

根据我公司出门证管理的规定,乙方必须每日申报第二日的炉渣提货计划,甲方根据乙方计划做好提货安排,确保提货顺畅。

乙方因特殊原因未使用的

  【产品出门证】必须在5日退回,否则按违规处理,每证扣500元,从风险押金扣除。

累计超过10证未退回的,按违约处理,解除合同,扣除所有风险押金。

  4、乙方在拉运时,规定炉渣每车均要在柳钢过磅计量,并以此作为双方结算依据。

过磅费用由甲方支付。

  5、乙方拉运货物过程中,甲方可以对装运情况随时进行抽查,如发现乙方有违约违纪行为,损害到甲方或柳钢利益的,甲方可根据相关规定对乙方进行处理处罚,有权解除合同。

  6、当乙方已拉运炉渣的数量与货款规定的吨位相差20XX0吨左右时,乙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把进度款补充进甲方账户,第一次进度款为贰佰伍拾万元整(¥元),第二次进度款为贰佰万元整(¥元),提完货后根据磅码单多还少补进行结算。

  7、装运工作完毕后,乙方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到甲方财务对账结算,超过时间不来结算的,所交押金概不予退还。

  8武保部签订《柳钢厂区治安保卫、交通和防火安全责任协议书》,不按要求办理,甲方有权拒绝发货。

  八、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叁份,乙方壹份。

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甲方:

  年月日乙方:

年月日篇二:

炉渣供应合同

  炉渣供应合同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公平交易的原则,对甲方的炉渣供应达成如下条款:

  一、供应时间

  二o一四年二月一日至二o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二、供应数量

  乙方每月保证甲方正常生产的炉渣需求,数量在4000吨左右。

  三、质量

  乙方在供货过程中保证炉渣中无泥土、无杂物,含水量低于5%,每天经粉磨厂材料员签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收货,在检质过程乙方不得干扰。

  四、价格

  1、乙方在甲方提供场地内的炉渣价格为37元/t。

  2、若乙方通过转运后,炉渣价格为41元/t。

  五、结帐手续

  乙方每月底凭甲方地磅室开出的有效过磅单到财务部核对后,开参运票办理审批手续。

  六、其他约定1、乙方在甲方指定的地方安装水电表,每月底由甲方抄表,电费按时段价格计算,从结算付款中扣除。

  2、甲方破碎机提供给乙方使用,但是乙方在合同终止时,必须设备的完好无损,若有损坏均由乙方负责赔偿,在结算付款中扣除。

  3、乙方在甲方提供场地内的炉渣不准外运、外售,若出现作为终止合同的条件,终止合同。

  4、现有破碎机的场地,如果甲方需要使用,甲方提前七天通知乙方,乙方无条件搬迁。

  5、乙方在甲方提供现场的破碎过程中,必须保证安全生产,杜绝事故的发生,若有事故出现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负责,甲方概不负责。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八、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财务部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月日篇三:

  天祝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炉渣销售协议

  甲方:

天祝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20年月日

  炉渣销售协议

  甲方:

天祝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炉渣销售事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价款及结算方式:

1、炉渣销售单价为元/m3。

  2、结算方式:

甲乙双方合同签订后,乙方预交1万元押金,乙方拉运炉渣时,以经营管理部、机电运输部、供热车间共同签字丈量的数量扣减预付款,当预付款冲抵完后,继续预交押金。

  3、甲方按乙方拉运数量每天给乙方出具收款收据。

二、甲方责任

  1、测定炉渣装车方案:

办理车辆出门证及结算收据。

  2、当锅炉停运,甲方应在锅炉停运两天前告知乙方,双方对账,余款应全额退还乙方。

三、乙方责任

  1、乙方对所购买的炉渣自主经营,自行承担风险,因市场原因造成的损失,乙方自行承担责

  任。

  2、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现场管理及遵守甲方安全生产规定。

3、乙方须保证在炉渣运输及储存过程中满足环保部门要求,发生环保事故,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4、乙方运渣车辆只能在甲方指定的区域内停留,不得停泊在其它位置,进入厂区车辆按甲方限速规定行驶,否则按甲方有关规定处罚。

  5、乙方必须认真履行合同,在甲方指定的锅炉房场区装炉渣,不得拉运甲方未指定的场区炉渣。

  6、合同一经签订,乙方应听从甲方安排及时拉运炉渣,不能影响甲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四、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签字之日起至20XX年12月31日止。

五、合同范围

  本合同乙方仅限于拉运工业广场锅炉房、三采区锅炉房炉渣。

六、违约责任

  1、乙方如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的任何款项约定,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其预付款不予退还。

  2、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预付货款,甲方停止乙方运渣,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3、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炉渣预付款;否则,视为乙方弃权。

  七、合同生效

  合同签订之日起本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四份,其中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贰份,甲方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达成协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补充,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签约地点:

天祝县炭山岭镇

  签字日期:

年月

  日

  篇八:

炉渣协议书

  炉渣买卖协议书

  卖方:

济南中普工贸有限公司买方:

李圣红

  买方自愿要求承包卖方锅炉炉渣收购及承担外运业务,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达

  成如下协议:

  一、按集团采供中心确定价格30元/吨(含卖方装车费),以甲方地磅检斤单为准,每车

  现金结算。

  二、协议签订完毕,买方须向卖方交纳协议保证金两万元,协议方能生效。

协议到期买

  方无违反本协议规定事宜,保证金如数返还。

如继续承包,同等条件买方优先。

  三、买方确保卖方锅炉产出炉渣及时清理和外运,不影响卖方正常生产,否则卖方有权

  作出处罚或终止协议。

  四、协议要求及安全责任:

买方安排车辆及人员清运卖方锅炉炉渣,按卖方生产要求进

  行,遵守卖方公司的规章制度。

工作中发生的一切人员与设备事故均由买方承担,卖方概不

  负责。

  五、本协议有效期一年(自20XX年4月17日起至20XX年4月17日止),协议期满双方

  无经济纠纷自行终止。

有效期内,双方要严格履行协议。

  六、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七、未尽事宜,双方以补充协议为准。

  八、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卖方:

(盖章)买方:

(盖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于:

炉渣协

  议书)签订日期:

篇二:

炉渣合同范本(夏季段)正本鸡西辰宇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炉渣购销合同甲方:

鸡西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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