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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管理

地方政府管理

第一部分

一、地方政府

国家通过宪法设置在地方的地方国家权力机构和国家分治机构,完整意义上严格的地方政府由四部分组成:

地方人大,地方行政机关,地方法院,地方检察院。

特殊地方政府:

1、上级地方政府的派出机构、人大联络机构2、香港澳门特区3、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二、影响地方政府管理因素:

1、单一制和中央集权体制

单一制是主要的政府机构及立法、行政和司法机构,对该国领土内所有地区和国民行使全权的国家,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讲所有的权力都属于中央政府的中央和地方的结构模式。

中央政府可以在法律上任意安排地方政府的单位,增减地方政府的权力,要求地方政府履行和完成自己的政治和行政意图。

2、人民代表大会制

地方政府权力的来源有二个方面:

地方人大和中央政府直接对其授权。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是单一制条件下实行的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设置自治机关,少数民族行使自治权的一种处理中央政府与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关系的制度。

4、一国两制

是一种特殊的国家机构制度,适用对象是收回主权的前殖民地。

特别刑侦区只有主权归属中央政府以外,其他的享有全部的自治权,包括司法权等。

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享有与国家元首相当的待遇。

5、村民自治制度对基层政府的影响

是指生活在农村的农民通过自治的方式实现自我管理的制度,村名委员会在民政局登记,不属于地方政府。

三、地方政府管理内容:

1、自身管理——涉及政府改革2、对外管理——对经济社会的管理

四、地方政府的层级和类型

1、全国下设省级地方政府(23个省、4个直辖市、5个自治区);

2、自治区下设自治州和自治县;

3、省下设有市和县;

4、县和自治县下设乡、民族乡、镇(乡镇的区分原则是非农业人口比例或者经济实力);

5、直辖市下设区,区下设县、县下设镇、镇下设村;

中央政府还设立特别行政区。

省——元朝时成型;

地区(地级市)——是省政府的派出机构,明朝时成型。

(湖南省55个县14个地级市);

县——起始于春秋时期,秦始皇实行郡县制;

乡——最早产生于西周。

从秦朝到隋文帝,乡是政权体系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从隋文帝到清朝,他是一个基层自治性质的管理组织;清末开始,乡重新成为县以下的一个地方政府即国家行政机关;1949年到1953年,实行乡与行政村并存的制度;1954——1958年,村并入乡,取消行政村,乡成为农村基层行政单位;1958年改名为人民公社;1983年,取消人民公社,重建乡体制。

人民公社取消原因?

人民公社是政治、经济、社会职能高度合一的体制,承担全面广泛的对农村和农民的管理任务,农村实行年产承包责任制后,对经济管理的职能自然消失,人民公社也随之改名为乡。

民族乡——最早设立与1955年,少数民族人口数占全乡人口数30%左右可设立民族乡。

市——

(1)直辖市:

1926年,汉口确定为直辖市;1927年南京成为直辖市;现在的四个直辖市是1954年确定的。

(2)副省级市:

计划单列市全国15个(今年新增一个)(3)地级市:

市区非农业人口有25万以上,工业总产值20亿以上。

(4)县级市:

不设区的市

镇——清朝末年产生,县以下具有一定工商业发展程度的地区一般是镇,县政府所在地一般是镇。

民族自治——

(1)5个自治区:

宁夏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

(2)自治州:

相当于地级市,全国共有30个,拥有自治州最多的省是四川;(3)自治县:

云南省最多,在五个自治区内,广西自治县最多,全国共有124个自治县。

五、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地方各级人大选举有两种方式:

直接选举(乡县是直选)和间接选举。

不设区的市及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得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第二部分

一、地方四套班子:

党委、行政机关、人大、政协

二、中国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

1、人大制度直接反应中国的性质—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制;

2、在宪法和法律上,人大制度具有根本性的权力渊源地位;

3、人大具有相对低成本(相对西方多党竞选)和较高可接见性(接见人民)的唯一机构;

4、人大会的根本性还在于它与西方会议民主制具有根本区别。

三、中共对人大的领导主要体现在哪里?

1、在宪法层次上,中共是在宪法的框架内存在与活动的。

宪法有人大制定,但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是在在中共的领导下制定的,即中共实际上是中国宪法和法律最主要的制定者和修改者。

2、在具体的各个环节运作中,离不开中共的领导或帮助,主要体现在:

①人大代表候选人的提名,由中共党委组织部提名;

②人大主要领导人由中共同级党委主要领导人之一继承;

③人大常委会内部没有党组织;

④各地方的选举在中共领导下进行;

⑤政府官员候选人提名经过两个程序:

一是党政程序二是宪政程序,先经过党政程序在经过宪政程序。

四、全国人大代表的任职资格

1、必须具有中国公民资格;2、18岁以上;3、享有法律规定的政治权利;

4、精神健全正常人;5、虽受法律惩罚,但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五、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分配

规定全国人大代表不超过3000个,每个省部级政府有一个代表团,军队、少数民族、归来华侨、香港、澳门、台湾都有一个代表团。

1、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名额:

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农村每一个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4倍于城市每一个代表的人口数分配,农村每83万人选一个代表,共约1091名,城市每21万人选一个代表;

2、各少数名族参照人口数和分布情况,分配给各省、直辖市,人口数特别少的少数民族必须有一个代表。

占全国总代表的12%左右;

3、军队名额由军队选举委员会分配的名额选举产生,占全国总代表9%左右;

4、归侨代表约50名;5、港澳代表约20名;6、台湾代表约3名。

六、人大选举具体操作程序

1、提出代表候选人,由各政党提出,各人民团体提名,10人以上联名即可;形式:

党中央直接下达推荐名额和各个中共省级党组织部门推荐。

2、确定正式候选人:

由省人大主席团主持,把代表候选人提交,全体代表候选人讨论协商。

选举法规定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最终产生正式代表人1/5~1/2。

3、介绍候选人和投票选举。

4、投票选举产生。

有一半选票以上才可通过。

七、人大代表的罢免和增减

罢免条件:

(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二)辞职被接受的;(三)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四)被罢免的;(五)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六)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其中第四条就明确指出,被罢免的人大代表其代表资格将被终止。

八、人大代表的职权

㈠会内职权:

1、提出意见权;2、提出建议、批评、意见权;3、选举和决定任命的投票权;4、审议权;5、提出人事罢免权;6、提出质询权和询问权;7、调查提议权;8、表决权;9、免责权。

㈡会外职权:

1、与原选举单位保持联系权;2、视察权;3、召集临时会议的提议权;

4、参加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权力;5、原选举单位人大和人大常委会会议列席权;

6、人身特别保护权;7、时间、物权等。

九、列席人大代表大会的非人大代表成员:

1、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央军委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其他行政机构的负责人;

2、按照惯例全国政协委员可以列席人大会议。

十、全国人大机构组成:

1、代表大会;2、常务委员会;3、专门委员会;4、相关工作机构;

十一、人大机构包括:

1、预备会议;2、主席团和秘书长会议;3、全体会议;

主席团是全国人大的领导机构,主席团成员:

①中共领导人(总书记、常委、政治局常委)②国家领导人(国家主席、副主席、委员长、副委员长)③民主党派和无党派领导人④社会知名人士⑤中央和军队高级部门领导人⑥政府高级部门领导人⑦中央共青团总书记⑧中共统战组织领导人、工会、全国妇联主席⑨人口一百万以上少数民族人大代表

主席团职责是决定下列事项:

1、主席团副秘书长人选,日程安排,2、提出议案,决定议案是否列入议程3、负责提名由全国人大选举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领导人选。

十二、全国人大常委会地位和性质

它是全国人大常设机关,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国家最高权力;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全国人大是隶属关系,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服从全国人大。

人大的核心权力——人事任免权和财务预算决策权;

委员长和副委员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可超过三年。

十三、专门委员会包括:

法律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民族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

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财务经济委员会

十四、人大会议程序:

1、提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2、议案

提案人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各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对议案进行审议;主席团可以将议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会议表决议案采取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它方式,由主席团决定。

经表决,议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宪法的修改需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采取投票方式表决,由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注:

各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的时候,有关机关应当派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3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1/10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十五、人大的改革:

瘦身——精简机构至人员为500~600人;专职——人大代表必须专职;倒流——从人大进入党政部门。

十六、三个问题

1、当前中国最大的危险?

腐败问题

2、当前工作难点?

经济转型

3、房地产打价策略?

把需求压下去把供求提上去,地方政府责任。

十七、国务院

(一)性质:

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简称,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是最高国家权力机构的执行机关。

(二)职权:

直接权力——1、行政立法和制命权;2、对国务院机构和地方政府的行政领导权(总理负责制)3、行政管理权;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家预算及编制权;5、外交权,与国外缔结条约,保护华侨的权力。

间接权力——1、否决权;2、立法提案权;3、戒严权。

(三)领导体制:

1、总理负责制——国务院工作由总理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总理是唯一法定和最高负责人;国务院内部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享有国务院职责范围内的抉择权;任免国务院组成人员及其他国务院工作人员的提名权;决定命令行政法规和议案的签署权。

2、会议制——国务院全体会议由国务院全体组成人员组成,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国务院常务会议成员:

综艺、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总理办公会议成员:

参与人员不定。

(四)国务院组成:

总理、副总理(4个)、国务委员、各部部长、个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每届任期5年,不超过两届。

(五)提名:

国务院总理由主席提名,由全国人大决定,国家主席任免;

国务院副总理由、国务委员由总理提名,国务委员——受国务院委托来负责处理工作;

各部部长、审计长、秘书长由总理提名,若在两会期间由全国人大确定,若在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各部实行部长首长制。

(六)国务院机构类型:

1、国务院办公厅——协助领导做日常工作;

2、国务院组成部门——有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各部、审计署等;

3、直属机构——主管某项专门业务;

4、办事机构——台湾事务办公室等;

5、组成部门的管理的行政机构——发改委,储粮局等;

6、议事协调机构——边防委员会、绿化委员会等。

(七)国务院主要机构职责:

1、外交部2、人力资源部3、民族部4、国家民族市委员会

5、司法部——改造罪犯、管理监狱、普法、律师事务所监督、分析财产等。

(八)国务院的主要行政方式:

1、参与立法:

享有法律案的提出权;委托立法或接受人大委托;有权要求有关立法机关对有些法律进行解释;有权裁决某些法律问题。

2、行政立法:

国务院制定的法律等级和效率近似于法律的行政法规;国务院所属的部门所制定的部门规定。

3、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由省级制好汇总报告人大。

4、直接命令

5、搜集信息和要求地方政府报告工作(统计局)

6、审计和行政监督:

国家审计局由总理直接领导负责审计。

7、行业管理和部委联系企业——国资委

8、专项拨款:

补助地方专项资金,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投入1:

1

9、设立派出机构或代表:

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中心城市分行;省级特派办事处;对所有企业进行监管——稽查特派员。

10、垂直管理:

国税,海关,国家质量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

 

第三部分

一、中国共产党:

1、中共的政治和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民主集中制是民族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领导下的民主(小权利分散,大权力集中);

2、四个服从:

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3、党的各级领导机关由选举产生;

4、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

5、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唯一的执政党;

6、强调革命家和领袖的作用;

7、领导核心论——邓小平提出没有核心的领导是无知的。

二、中国共产党的一些组织:

1、中共代表大会(全国代表大会和各级地方代表大会)和代表会议

2、党代会事项——党的最高权力机关:

①听取和审查党中央委员会的报告;②听取和审查中央纪委的报告;③讨论并决定党的重大事项;④修改党的章程;⑤选举中央委员会;⑥选举中央纪律委员会

全国和各级地方代表会议5年召开一次有必要可临时召开。

中央委员会是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领导机构,中央委员会实行常任制,每届五年可连任。

如果代表是通过选举产生的那么其会议成为代表大会,非选举产生称为代表会议。

 

第四部分

一、国家主席:

性质和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元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也是国家机构,是国家机构重要组成部分;是礼仪性的机构和职位;本身不独立决定任何国家事务,根据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行使有关职权,在形式上与全国人大常委员共同作为国家对外的最高代表行使职权。

任职资格:

1、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年满45周岁。

产生:

国家主席和副主席由人大主席团提出候选人名单,大会通过等额选举产生,超过半数票额即可。

任期:

每届五年,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

继位和补缺:

国家主席/副主席因病或其他情况不能视事或因死亡造成职位空缺的情况,由人大补选,在补选前由国家第一副主席代理主席,若主席副主席都缺由委员长补任。

基本职权:

1)对内职权:

1、公布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务委员通过法律后由国家主席公布,正式生效;国家主席无法律否定权,凡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国家主席必须公布,未经国家主席公布则不生效。

2、任免权——根据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通过公布的形式履行任免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职责。

3、发布命令——发布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会,发布特赦令。

4、荣典权——颁布国家荣誉。

2)对外职权:

1、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议。

2、接见外国使节。

3、派遣和找回驻外全权代表。

二、地方政府类型:

1、政治分权型——宪政结构是联邦制,地方政府权力直接来自宪法,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是对等的关系,地方政府财政自主,地方政府由地方普选产生。

2、行政分权型——宪政结构是单一制的,地方政府法律基础来自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从属于中央政府,二者是上下级关系,但并非完全依附中央。

财政上地方政府有部分自主权,不过需要中央政府适当财政补贴;地方政府领导人由地方政府选举产生,需要中央政府任命和认可。

3、行政转让型——地方政府在法律上完全来自中央政府的授权,在政治上地方政府从属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领导人由中央政府直接任命,不由地方政府选举,地方政府完全依赖于中央政府,是中央政府的派出机构。

三、我国宪政结构与现实结构:

宪政结构的核心是关于地方政府产生和组成规定。

四、地方领导人选出程序:

1、提出候选人——地方人大根据各代表团酝酿提名,各民主党派协商意见,由大会决定名单,若大部分人无反对意见则通过。

2、进行选举——无记名投票、过半数为当选、票多者当选;地方政府首长产生后,地方各部门负责人由行政首长提名,地方人大常委会决定发出任命书。

五、一级地方政府法律地位真正确立的四个条件:

1、有赖于法律的完备;2、有赖于国家机构的健全;

3、有赖于国家政治生活的正常化;4、有赖于党政关系的正常处理。

第一讲地方政府应努力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

一、明确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原则和思路

社会管理,是指以维系社会秩序为核心,通过政府主导、多方参与,规范社会行为、协调社会关系、促进社会认同、秉持社会公正、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治安、应对社会风险,为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创造既有秩序又有活力的基础运行条件和社会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的活动。

(一)基本原则

1、要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优先。

2、要坚持多方参与、共同治理。

3、要坚持统筹兼顾、动态协调。

4、要坚持既有秩序、又有活力。

5、要坚持立足国情、改革创新。

(二)思路

1、在思想观念上,要从重经济建设、轻社会管理向更加重视社会管理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转变。

2、在管理主体上,要从重政府作用、轻多方参与向政府主导型的社会共同治理转变。

3、在管理方式上,要从重管制控制、轻协商协调向更加重视协商协调转变。

4、在管理环节上,要从重事后处置、轻源头治理向更加重视源头治理转变。

5、在管理手段上,要从重行政手段、轻法律道德等手段向多种手段综合运用转变。

二、改革和创新社会管理制度体系

(一)加强源头治理体系建设

1、关口前移,尽可能防止、减少、弱化严重社会问题和社会冲突的产生。

2、要健全社会规范体系。

要加快公民个人基本信息制度、个人信用管理制度等社会基础制度建设。

3、要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

最大限度实现就业,更加重视教育公平,健全覆盖全国城乡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农村危房改造力度,完善城镇居民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体系。

4、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法律制度,确立底线公平,实行最低保障、最低限度保护,并在发展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实质平等。

5、要完善政府决策机制。

各级政府要不断完善重大事项调查研究和集体决策制度,重大政策专家咨询制度、公示制度、公开征求意见制度,进一步健全民主决策程序。

6、要深化体制机制改革。

深化重点领域改革,积极稳妥地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落实放宽中小城市、小城镇特别是县城和中心镇落户条件的政策,使城乡居民都能够享受到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

7、要强化思想道德建设。

社会秩序是人们价值认同的结果,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国民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使之转化为全国人民的自觉追求。

8、要建立健全虚拟社会综合管理机制。

“积极引导、依法管理、整体管控、确保安全”。

(二)强化动态协调机制建设

1、要建立和完善诉求表达机制。

把来访群众当家人,把群众来信当家书,把群众反映的问题当家事,让群众话有处说、冤有处诉、问题有处反映。

2、要建立和完善矛盾纠纷滚动排查和预警机制。

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工程、特殊群体、敏感时期的监控和排查,见微知著、抢得先机、争取主动、防止激化。

3、要建立和完善社会矛盾调解机制。

要构建和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的大调解工作机制。

4、要建立和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要充分发挥公安机关警务力量的主导作用,要建立健全街区防控网、社区防控网、单位内部防控网、视频防控网、虚拟社会防控网组成的治安防控体系,做到社会全覆盖。

(三)推进应急管理体制建设

1、要完善应急管理领导体系。

2、要加强应急管理机制建设。

健全完善突发事件监测预警机制、信息报告和信息共享机制、风险评估和事故调查机制、应急处置救援机制、社会动员和参与机制,以及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机制、国际合作机制、恢复重建机制。

3、要加强应急管理法律和预案体系建设。

4、要加强全民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

三、改进和完善社会管理工作格局和方式

(一)党委领导,就是要发挥党委在社会管理格局中总揽全局、协同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二)政府负责,就是要强化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做到职能到位、工作到位、责任到位。

(三)社会协同,就是要发挥各类社会组织的作用,整合社会管理资源,积极推动建立政府调控机制同社会协同机制互联、政府行政功能同社会自治功能互补、政府管理力量与社会调解力量互动的社会协同管理网络。

(四)公民参与,就是要充分发挥人民国家人民管理的作用,引导公民依法理性有序参与社会管理。

 

第二讲地方政府的治理创新战略

一、美国凤凰城的案例及经验

(一)凤凰城的市政结构

市政管理形式可以归纳为两种。

“市长—市政议会型”和“市政议会—市政经理型”(Mayor—Council和Council—Manager)。

“市长—市政议会型”政府模式又包括强市长型和弱市长型。

强“市长—市政议会型”模式可模拟为中国的党委书记负责制的模式。

民选的市长不但是市政议会——市里的最高决策机构的负责人,也是行政执行机构的最高长官,是唯一在形式上代表全市公民意见的民选官员。

优点在于决策执行的力度较强。

缺点是会影响地方管理策略的稳定性和长期性(小城镇)。

弱市长型市政府中市长的权力受到市政宪法和市议会的许多限制,市政管理常常在市政议员之间的博弈中进行。

在20世纪初,“市政议会—市政经理型”的管理模式出现。

强调市政管理的专业化和职业化,用现代企业的主人与委托人的模式将市政管理职业化和稳定化。

凤凰城有八个市政议员,各从八个选区选出。

市长则由全市居民选出,为市政议会的班长。

市政议会招聘职业市政经理,再由市政经理组阁,确定其经理团队:

助理经理、副经理、各部门主管等等。

经理如主要执行长官管理一个企业一样,对市政议会负责,市政议会对全市市民负责。

每四年一选,服务期限不定。

凤凰城有近14000多雇员,年预算为20多亿美元。

(二)凤凰城的经验种种

1、打造和维护昂扬向上、为民服务、不断创新、富有民主气氛的市政文化。

“七个警句”、“填坑”、“零容忍”。

2、努力聘用和培养优秀的员工,大胆提拔,“青年干部实习项目”,制度化和程序化。

3、高层干部定期轮流更替分管的工作。

高层指的是部门首长(相当于中国城市中的局长)与副市政经理以上的干部。

凤凰城有一个助理市政经理,下设五至六个副市政经理,每人具体分管三到四个部门。

每若干年(两年左右)更替他们分管的部门,如原来分管警察局的下一年就分管城市用水部门或民政服务部门。

好处是帮助高层领导树立全市的整体观念,扩大视野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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