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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知行为疗法案例分析运用贝克认知疗法进行治疗的案例分析49

 

[认知行为疗法案例解析]运用贝克认知疗法进行治疗的案

例解析49

 

导读:

就爱阅读网友为大家分享了多篇关于“认知行为疗法案例解析”资料,

 

内容精髓独到,特别感谢网友的分享,希望从中能找到对您有所帮助的内容。

 

相关资料一:

运用贝克认知疗法进行治疗的案例解析49

 

运用贝克认知疗法治疗的案例解析

 

本文经过对一例有交往阻拦的女大学生求助者的咨询案例研究,结合咨询过

 

程,运用贝克认知疗法对求助者心理问题的形成原因与发展过程进行认识释和分

 

析,节选部分咨询过程说了然贝克认知疗法相关技术的使用和咨询收效评估的相关

 

问题,最后结合该案例总结了作者对贝克认知疗法的应用领悟。

 

一、案例事件

1、个人资料

 

1

 

杜某,女,20岁,大学二年级学生,独生子。

身高大概1.70左右,体态正

 

常,无重要躯体疾病历史。

家族无精神疾病史。

家庭经济状况不好,母亲曾是小学

 

老师,后父亲母亲一同经商,家庭友好,无老人同住。

2、症状详情

 

存在交往阻拦,不敢与别人发言,害怕集体活动,更愿意独处,对此感觉十分

 

烦忧、且情绪低落。

自己在努力清除,但由于素来无法摆脱胆怯希望借助帮助赶快

解脱;学习和平时生活照常,但有些阻拦。

未查出幻觉、企图及其他思想阻拦。

 

感时而高涨时而低落。

自知力完满,求治欲望强烈。

精神活动协调一致,个性比较

 

内向。

 

3、个人自述

 

入学后曾与本宿舍一名同学(称为C)关系不错,这位同学家庭条件优异,各方

 

面比较能干,性格开朗开朗人缘很好。

后出处于两人见解分歧,产生争吵,不欢而

 

散,自己感觉碰到了伤害,慢慢不敢与其交往。

大概是从进入大学军训事后开始,

 

求助者称自己开始感觉严重的

 

不合群。

宿舍的人都爱谈论买护肤品保养品,还常常约定好出去聚餐,自己家

庭条件差又不好意思说出来,尔后就碰到了孤立。

C家庭条件好且性格外向爱交朋

 

友,并没有嫌弃求助者而是和她玩到了一同,但求助者很快就感觉到C有时的言

 

行是在故意嘲讽她,让自己感觉十分生气。

慢慢地,

2

 

求助者感觉与周围的人都格格不入,没有共同话题,甚至害怕和别人发言,养

 

成了独来独往的习惯。

4、咨询过程

 

(1)成立优异的咨询关系,在第一次咨询时,主要运用人本主义

 

的咨询原则,让求助者体验到被理解、被关怀、被温暖,成立相信关系。

 

(2)收集临床资料、评估问题此后,在第一次会谈结束时我向她

 

简单介绍了贝克认知疗法的基本理论模型。

而且帮助患者了然自己的情绪及行

 

为阻拦,简要概括出目前的问题,而且成立咨询的详尽目标。

核心理念:

我无能(消极)

 

中间信念:

我必定要很有能力,大家才会敬爱我

 

自动思想:

消极对待自己,我不擅长交往,大家都看不起我。

行为目标:

1.学

 

会找出自己的优点,并列明出来。

 

2.学会以平易的方式对待同学,而不是敌对的、情绪化的方式。

认知目标:

1.纠正“我不适合交往”“大家都看不起我”“我

 

必定有很大的成就大家才愿意敬爱我”等不合理

 

信念。

(3)她素来背负父亲母亲很强的希望,从小对自己要求很高,

3

 

而且认

 

为自己是一个很有能力的人,她以为一个人的价值取决于她的能力高低,这种认知假设使她产生了好多积极行为,努力学习,但也使她一旦碰到挫折便会思疑自己的能力,她到大学出现不合群现象、与朋友发生吵嘴,让她产生“我必然是能力不够大家才不愿意和我交往,他们都看不起我”这种想法,一连串的负性自动想法频频出现。

第二次咨询我们开始了这个详尽工作,以下是第二次咨询中的对话节选:

 

咨(咨询师):

进入大学后你的主要感觉是什么

 

杜(求助者):

我本以为大家都会很喜欢和我玩,最少也能寝室关系友好吧,没想到会这样,真是太失败了~

咨:

我能理解你的心情,那么你在初中也许高中有玩得比较好得朋友吗,

杜:

别提了,自然有啦,以前我人缘可好了,可是到了大学

大家也都生疏了,很少联系,这样下去我素来这个孤独,我不就完了吗,

 

咨:

照你这么说,那内向的人就一辈子不敢去交朋友了,就

 

4

 

活不下去了,

 

杜:

那倒不是,他们也许习惯了自己一个人

 

咨:

他们也都像你相同不快乐吗,

 

杜:

忧如不都是

 

咨:

看来,人能够有失的,是不是你就不能够有,杜:

因我以前从没失,人素来很好,次是出生以

 

来第一次出种状况,我感很懊。

 

咨:

你是你从没失,但能代表今后是事事成功,能保今后每做一件事都如你所愿,杜:

那倒不能够⋯⋯

 

咨:

不如你所愿就会很沮,

 

杜:

可能是的吧

 

咨:

那比方你想要天上的星星却摘不到,你也会得是你能力很差,也会很沮,

杜:

那自然不会

 

咨:

也就是,生活中不能够如你所愿的事情会有好多,交朋友也是这样,在然不能够如你所愿,但不等

 

于你就失了。

 

杜:

可是我去和她,她我的反企却不

 

5

 

烈,

 

忧如不太愿意理我。

 

咨:

若是大家都很听是最好的了,憾的是,我没有法控制人,但若是你通改自己人的度,第一,能够使自己的感觉好一些,第二,同学有可能接受你而喜和你聊天。

我做一个小,个叫“合理情想象”,上眼睛想象你在和同学聊天、互相争吵的状况。

但,只自己感觉受挫,而没有

 

生气、气愤。

 

杜:

人们不是凡事都会让着我,为我着想,再说我态度忧如也有问题,我现在忧如认识到了。

 

(4)在多次咨询会谈后,让患者进行总结反思,而且布臵行为目标、认知目标、情绪目标的作业:

1.发挥口齿灵巧、知识渊博的专长,在课堂上多反赌和发言,帮助她重新树

 

立自信

 

2.分配她担当班级知识答疑者,让她在帮助同学的过程中学会与同学沟通

 

3.当碰到同学冷漠时,努力表现的仔细一些,而不是抑郁和气愤

6

 

4.每天想自己的三个优点。

 

(5)渐渐纠正患者的不合理理念,第一一一战输赢面自动思想,

 

找出负面核心理念,并由患者自行反思该信念的不合理之处,引导患者成立新

的积极的合理的核心信念,并要求她每天花时间增强这些合理信念,加以牢固:

 

1.即使我有一些缺点,犯一些错误,其实不能够说明我不好。

 

2.即使我现在没有朋友,但这不等于我将来交不到朋友。

 

3.一次交往失败其实不能够说明什么。

 

二、案例解析

 

在优异的相信关系中认识当事人存在的问题,对问题进行解析,

运用贝克认知疗法进行治疗的案例解析49_认知疗法

 

发现好多情绪的困扰都来自于对周围环境和事物的非理性认知。

于是决定采用

 

了贝克认知疗法对杜某推行治疗。

 

在咨询中,关于她的每个问题,第一要致力于减少其面对详尽情境产生的过分

情绪反响(如气愤、抑郁、自我贬低、忧愁等),尔后再与她一同解析谈论引起问题

 

背后负面信念的核心是什么,以扩大咨询的影响,使之能从更高更抽象的层面上理

 

解情绪反响的出处,有更多机遇确立建设性的新见解。

 

为实现基本目标,咨询师第一把来访者的信念当作某种假

7

 

设来进行研究,尔后与来访者一同对假设进行逻辑性的察看并经过事实进行检

 

验,用引导发现的方法帮助来访者认识他的情绪行为阻拦,并转变成她的详尽目

 

标。

 

相关资料二:

关于间接故意不作为杀人行为的认定和案例解析

 

关于间接故意不作为杀人行为的认定和案例解析

 

(波衣,2013-6-26)

 

一、间接故意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且任凭这种结

 

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

特色:

 

认识因素为明知结果可能发生;意志因素为任凭结果发生。

任凭是指放纵不

 

管,也就是说行为人既不是积极地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又不采用有效措施来防范

 

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报着放任自流、放纵无论、无所谓的态度。

间接故意的不相同表现形式:

 

行为人追求1个非犯罪的结果,而任凭另1个危害结果发生;行为人追求1个危害结果发生,而任凭另1个危害结果发生;在突发性的危害中也存在间接故意,关于行为人临时起意、

8

 

动辄行凶、不计结果的行为,能够依照行为人造成的危害结果来确立(造成他

 

人伤害的,就定故意伤害罪;造成别人死亡的,就定故意杀人罪)。

 

二、不作为

 

不作为是指行为人的消极行为,犯罪构成的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消极地不推行法律要务推行的行为。

简言之,当作而不做,就是不作为。

特色:

 

行为人负有作为的义务,即当为;行为人能够推行该项行为,即能为;行为人未推行该项行为并造成了严重结果,即未为。

义务的种类:

 

法律规定的义务;

 

职务和业务的要求;

 

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先行危险行为引起特定义务。

 

三、故意杀人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别人生命的行为。

1(主体。

一般主体,即已满14周岁、拥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别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

 

接故意。

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别人死

9

 

亡的危害结果,而且希望也许任凭这种结果的发生。

 

故意杀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和千头万绪的。

常有的如报复、图财、奸情、拒

 

捕、义愤、生气、失恋、流氓动机等。

动机能够反响杀人者主观恶性的不相同程度,

 

对正确量刑有重要意义。

3(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别人生命的行为。

 

(1)行为方式---作为也许不作为。

 

(2)行为的对象-----人的身体。

 

(3)行为的手段----多种多样。

 

(4)行为的情节和结果的认定,不属于情节明显略微危害不大的状况。

4(本罪的客体是别人的生命权。

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够独立呼吸并能进行新陈

 

代谢的活的有机体,是人赖以存在的前提。

 

四、间接故意的不作为方式杀人案例解析

案例一:

浙江男子目睹两名少儿溺亡未相救涉嫌故意杀人被刑拘

 

《钱江晚报》2013年06月26日03:

15,通讯员刘晶晶记者陈栋)

 

原标题:

怕出手救人会被家属讹钱他眼睁睁看着俩孩子溺亡

 

23岁的张某是个没长大的孩子,一次有时的机遇,他在十

10

 

多个孩子眼前当了一回“孩子王”。

可是,当不测来袭,他这个“老大”却没

有做出正确的选择——面对1个浅水塘,面对两名落水的少儿,会游泳的张某选择

 

隔岸观火。

他说,之所以不出手相救,是由于怕被家属赖上讹钱。

近期,张某已被

 

玉环公安部门以“故意杀人”刑拘。

 

带俩孩子上山摘杨梅不料孩子半路遇险了

1990年出生的张某,骨子里还是贪玩的劲儿。

他今年年初到台州玉环打工,做

 

的都是些零工,三天打渔两天晒网,换了好几份工作。

5月18日,他又炒了老板

 

鱿鱼,拿着结算来的工钱,打算好好潇洒几天。

当天中午,张某在坎门街道双龙村

的一口水塘里垂钓。

没多久,身后就聚了十几个孩子。

“哥哥在干嘛呢,”“哥哥

 

你一会要去哪里玩,我们能跟你一同吗,”张某回头看到这么多可爱的孩子,即刻有

 

了做老大的感觉。

他决定,带着孩子们上山摘点杨梅吃。

到了山脚下,张某傻了

 

眼。

这杨梅山可比想象中难爬多了,山路又小又波折,加上那几天都在下雨,泥地

 

特别滑。

“这里路不好走,我一次带2个小朋友上去,其别人听话在下面等着,知

 

道了吗,”孩子们点点头。

第一组跟张某上山的,是10岁女孩小丽和12岁男孩小

 

江。

张某在前面探路,2个孩子跟在后边。

可没爬多远,张某就听到身后传来了呼

 

叫声。

“有人掉下去了~”

看着2个孩子落水他绕小路跑了

 

11

 

张某转身一看,是女孩从旁边的斜坡滑了下去,掉进了下面的一口蓄水坑里。

据目测,这个水坑长约5米,宽约2米,水底很浅,预计着也不会高出1米5。

双龙村的山脚下有1个双庙水库,沿着山上来有七8个这样的蓄水坑,水库里的水就是这些山川齐集起来的。

小丽掉入的,是第8个蓄水坑。

张某连滚带滑,连忙摸到

 

蓄水坑边上。

他是个游泳好手,下坑救人完满没难度。

“哥哥,你快救救她吧~”

 

在一旁的小江直掉眼泪。

可张某却站着一动不动,满脑子都是老家发生的一件事情:

当时村里有1个老太太摔了一跤,好意人去牵了一把,结果被家属赖上了,赔了很多钱。

“万一我去救,她的家人也怪到我头上,要我赔钱咋办,”想到这里,张某决定无论了。

小江见他迟迟不出手,急得自己跳下水去救人。

但小江也不会游泳,最后和小丽一同淹死在蓄水坑里。

见2个孩子都沉入水里没了反响,张某连忙绕到另一条小路逃跑了,把其他几个少儿都扔在了山脚下。

 

不闻不问张某因“间接故意杀人”被刑拘

5月19日,小江的家人报案。

“我儿子和近邻邻居的女儿昨天下午出去玩,就

 

再也没有回来。

”很快,民警就在蓄水坑的地址发现了2个孩子的尸体。

依照其他

 

小朋友供应的线索,民警找到了张某。

他认同当时有所忌惮没有出手相救,但还是

抱着侥幸心理问:

“1个是滑下去的,1个是自己跳下去的,跟我没什么关系吧,”

 

怎么会没关系,近期,玉环县

 

12

 

公安局宣布对张某进行刑拘,罪名是“故意杀人罪”。

听到这个信息,张某吓

得眼泪都出来了。

“怎么会这样,我怎么成杀人犯了,”办理这个案件的张警官给

 

他讲了几点道理:

“一方面,这些孩子都是未成年人,只有你是成年人,而且他们

 

是你带去玩的,所以你有看护照顾他们的义务;另一方面,这个水坑其实不深,你会

游泳,有能力去救,结果却不闻不问,最后致使2个孩子死亡。

所以,这就构成了

 

间接故意杀人。

”听完这些,张某后悔得不得了。

“我就素来考虑自己会不会所以

 

吃亏,真是太傻了。

”那么,张某有可能面对怎样的刑罚呢,浙江时空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优飞讲解说,法律上并没有“间接故意杀人”这个罪名,像张某这样的“间

 

接故意杀人”,很可能依照案件的情节,参照“故意杀人罪”的量刑从轻办理。

 

解析:

张某构成间接故意的不作为杀人,罪名是“故意杀人罪”

 

(波衣,2013-6-26)

 

主观上有间接故意;客观上存在不作为的非法剥夺别人生命的行为。

行为方式:

不作为,即当为、能为、未为、结果严重);其当为的依照即义务本源:

先行行为派

 

生出来的阻拦危险发生的义务。

 

案例二:

帮助交通闯事犯逃逸致人死亡应定何罪

 

(本源《人民法院报》2000年05月29日,第3版。

尤洪

 

13

 

杰宋维秀。

 

某日清早4时许,王某(系车主)与叶某(外逃)乘坐苗某(系王某聘任的司机)驾

驶的小客车,将村民刘某(男,77岁)撞倒。

王某和叶某下车把刘抬至路旁,尔后

指派苗某驾车逃逸。

苗某说:

“不能够走,走了罪更大。

”王某说:

“若是被察觉,我

 

就是倾家荡产也赔不起,一辈子也翻不了身。

”苗某遂驾车逃逸。

当天,王某又对

 

叶某、苗某说:

“此事对谁也不能够讲。

”事后,刘某因未能及时救治而死亡。

苗某

 

第二天在家人的劝说下投案。

王某不久被逮捕,并被提起公诉。

 

审理中,对王某行为的定性有几种建议:

 

第1种建议以为应定(间接)故意杀人罪。

第一,王某有杀人的间接故意。

王某

 

身为车主,为闪避民事上的赔偿责任,在明知被害人不予及时抢救就有可能死亡的

 

状况下,拒不履行抢救义务,指派闯事者逃逸,从而致使被害人死亡。

关于刘某的

 

死亡结果,不是王某主观上所希望的,所以吻合间接故意的特色。

其次,客观上王

 

某推行了杀人的行为,即以消极不作为的方式杀人。

 

第二种建议以为应定包庇罪。

从主观方面来说,苗某已构成交通闯事,王某虽

 

为闪避民事责任而指派、帮助苗某逃逸,但他同时也应当能够意识到其行为冲犯了

 

我国刑法。

客观上,王某推行了包庇苗某的犯罪行为。

第3种建议以为应定交通闯事罪的共同犯罪。

本案中,从

 

14

 

发生交通事故到驾车逃逸,王某与苗某重新至尾素来在一同。

诚然王某未直接

 

推行驾车撞人的行为,但其指派苗某驾车逃逸的行为,对交通闯事致人死亡的结果

 

负有不能推却的责任,所以应定交通闯事罪的共同犯罪。

解析:

帮助交通闯事犯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人民法院报》2000年6月26日,张国轩。

 

在3种见解中,第1种见解较为适合。

目前在办理交通闯事逃逸行为的时候,对闯事司机的逃逸行为处分较重,对闯事后逃逸也许因逃逸致人死亡的,都属于加重处分的情节。

关于直接挑拨闯事司机逃逸并致受害人死亡的行为的认定,与司机的闯事作为和逃逸行为是性质完满不相同的。

王某在主观上拥有间接故意,在客观上又推行了不作为形式的杀人行为并致使了死亡结果的发生,其行为构成间接故意的、不作为形式的故意杀人罪。

(一)王某在主观拥有挑拨司机逃逸、并闪避因司机闯事而应肩负民事责任的故

 

意。

第一,王某在主观上对自己行为可能造成刘某死亡的结果是明知的、存在清醒

 

认识的。

其次,王某在主观上诚然不是积极地追求刘某的死亡结果,但却为了达到

 

闪避肩负民事赔偿责任的目的,而又存在着对王某的死亡放任自流、任凭无论的意

 

志因素。

(二)王某在客观上推行了不作为形式的致人死亡的行为。

 

15

 

第一,王某负有营救受害人刘某的特定义务——当为。

这一当为义务是本源于王某对苗某的劳动聘任关系,王某是雇主,苗某是雇员,雇主对雇员履行职责时发生的行为应当肩负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其次,王某能够履行营救刘某的义务——能为。

王某当时就在闯事现场,既有能够营救刘某的行为能力,而且也有实现营救刘某的时间条件、空间条件及其交通运输条件。

再次,王某并未推行营救刘某的行为——未为。

诚然王某在客观上对刘某该救也能救,可是他为了闪避自己应当肩负的赔偿责任,在客观上不但不推行积极的营救行为,反而阻拦苗某营救,挑拨苗某逃逸,并和叶某直接将受害人刘某担至路边。

其他,王某都还在事后要求其他两人严禁将该事讲出去。

这是在别人生命有危难之时该救而不救的典型不作为。

 

最后,王某的不营救行为造成了刘某死亡的严重结果——结果重。

不作为行为构成犯罪,要求行为在客观上造成必然的结果,同时这种结果还必定与不作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王某的行为在客观上也具备这一条件。

(三)王某的行为既不构成包庇罪,也不构成交通闯事罪的共同犯罪。

包庇罪是

 

指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作假证明予以包庇的行为。

其包庇手段包括捏造凭据、变造

 

凭据、隐蔽凭据、破坏凭据等。

在本案中王某的行为表面上是包庇罪,但

16

 

本质上与包庇罪的构成要件完满不相同。

他在主观上主若是为了自己闪避肩负民

 

事责任,在客观上推行的是当救能救却未救的不作为行为,既不存在包庇苗某的犯

 

罪故意,也不存在作假证明的包庇行为。

同时,王某的行为也不构成交通闯事罪。

 

由于王某诚然是雇主,但对交通闯事的发生,在主观上既不存在过失,在客观上也

 

未推行相应的行为。

诚然王某的行为在客观上也构成交通闯事的帮助行为,但本质

 

上王某其实不是在帮助苗某,而是在帮助自己,由于王某的主观内容与苗某交通闯事

 

及其逃逸的主观内容不尽相同,在客观上二人的行为也明显能够分为2个阶段,它

 

们互相独立,性质各异。

况且在刑法中共同犯罪必定是二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

 

不包括二人共同过失行为和一人为过失、而另一人为故意的犯罪状况。

 

所以,王某的行为只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不构成其他犯罪。

自然在对王

 

某量刑时,应当充分考虑王某对刘某死亡所起的作用,从轻也许减少处分。

 

案例三:

浙江省首例不作为故意杀人案终审问决

1999年3月,浙江省浦江县农民李家波和同在工厂打工的女青年项兰临认识并

 

相恋,不久项兰临就怀孕了。

同年6月,李家波提出要跟项兰临分手,并要项兰临

 

去医院做流产手术。

项兰临坚决不相同意,几次欲跳楼自杀。

1998年9月5日中

 

午,李家波与项兰临发生争吵,争吵中,李家波还用打

 

17

 

火机扔打项兰临。

项兰临感觉绝望,走到走廊里,喝下了早先准备好的一瓶敌

 

敌畏,又走进了李家波房间。

此时,李家波不仅没有及时去救人,反而一走了之,

 

临走时怕被人知道还将房门锁上。

李走后很长时间,项兰临才被人发现送往医院,

 

但因救治无效死亡。

案发后,李家波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1999年12月,浦江县法院开庭审理了由浦江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这件罕有的

 

不闻不问案。

法院审理后以为,李家波在发现项兰临服毒后采用任凭态度,将宿舍

 

门锁上出门,致使项兰临在李家波宿舍中得不到及时抢救而身亡,李家波作为负有

 

特定义务的人,主观上希望并追求项兰临死亡结果的发生,以解脱自己的负担,这

 

与他不采用营救义务后造成项兰临死亡的严重结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其行为已构

 

成不作为形式的故意杀人罪,基于李家波能够主动投案自首,依法从轻判处其有期

 

徒刑5年,并向项兰临父亲母亲赔偿损失3.5万元。

李家波不服一审问决,提出上诉。

 

金华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五、过失的不作为致人死亡案例

 

案例:

李希全带少儿到水库游泳未尽保护责任致人死亡案

 

(本源:

人民法院初版社初版《人民法院案例选》1994年第4辑。

 

被告人:

李希全,男,43岁,河南省安阳县人,系安阳县

 

18

 

水治镇武装部部长。

1993年7月3日被逮捕。

 

1992年7月5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李希全到被害人逯中秋(男,10周岁)

 

家,提出要带近中秋去周边水库游泳。

途中秋之母马玉兰告诉李希全,途中秋不会

游泳,叮嘱李要照看好途。

约3时许,李希全带领逯中秋、徐勇(男,13周岁)到

 

达水库,租了三个救生圈,3人一同下水游泳约1个小时,今后一同登陆休息。

 

息片刻后,逯中秋提出再次下水,李希全开始不相同意,经逐再三要求,乃表示同

 

意。

运中秋、徐勇各带一救生留下水,李希全则在岸上抽烟并与人闲谈,没有照看

 

2人。

逯中秋下水游泳不久,因救生圈零散而沉入水中,徐勇发现后喊叫李希全,李赶快下水施救,但已搜寻不到人。

后逯中秋从水中漂出,被送往安阳县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诊断为溺水死亡。

案发后,经过调解,李希全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以为,被告人李希全带领不会游泳的少儿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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