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食物中毒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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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食物中毒应急预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食物中毒应急预案

(1)在卫生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做好特别重大、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医疗救护、调查、诊断和控制工作;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部报告食物中毒事件的有关情况。

(2)保证食物中毒应急处理工作所需的物资、经费。

在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时,负责人、财、物的调配和保障。

(3)组建自治区食物中毒事件应急专家组。

组织专家对本区域内的重大食物中毒事件进行评估和指导医疗救治。

(4)制定食物中毒定点救治医院和培养一批高水平专业人员。

(5)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通报食物中毒事件的情况。

(6)加强地、县级食物中毒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

(7)根据要求和实际情况,对由各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处置的较大、一般食物中毒事件给予技术支持和物资帮助。

(8)经授权向社会发布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有关信息。

3.1.2地(州、市)、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职责

(1)根据本预案,结合当地食物中毒发生的特点,制定本级食物中毒事件应急预案,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做到组织、人员和措施三落实。

(2)完善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系统,做好必要的物资、设备储备,并使其处于良好的状态,随时可投入正常使用。

(3)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后,必须按本预案的规定及时报告上级部门。

(4)建立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负责本辖区食物中毒事件的调查、控制工作和事件的查处工作。

(5)定期进行食物中毒事件汇总分析,撰写年、季度食物中毒分析报告。

(6)开展预防食物中毒事件的健康教育工作。

3.2卫生监督部门职责

3.2.1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职责

(1)负责本辖区食物中毒事件的调查、控制工作和事件的查处工作。

(2)建立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的人才队伍,培养一批具有扎实理论和丰富现场工作经验的技术骨干。

(3)建立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系统,做好必要的物资、设备储备,并使其处于良好的状态,随时可投入正常使用。

(4)对下级卫生监督机构提供技术指导与人员培训。

(5)定期进行食物中毒事件汇总分析,撰写全区年、季度食物中毒分析报告。

(6)开展预防食物中毒事件的健康教育工作。

3.2.2地(州、市)、县(市、区)级卫生监督机构职责

(1)负责本辖区食物中毒事件的调查、控制工作和事件的查处工作。

(2)建立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专业队伍。

(3)建立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系统,做好必要的物资、设备储备,并使其处于良好的状态,随时可投入正常使用。

(4)定期进行食物中毒事件汇总分析,撰写本地、县年、季度食物中毒分析报告,并及时上报。

(5)开展预防食物中毒的宣传教育工作。

3.3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责

3.3.1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责

(1)负责本辖区食物中毒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和采样、实验室监测工作。

(2)建立食物中毒应急处理的人才队伍,对辖区内食物中毒应急处理人才进行技术培训。

(3)建立食物中毒检测实验室,负责辖区内食物中毒的病因学诊断、溯源及实验室质量控制。

(4)在辖区内对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开展主动检测,并及时与卫生监督机构进行沟通。

(5)积极开展、参与食物中毒病因及诊断方法学等食物中毒应急处理相关科学研究工作。

(6)储备常见食物中毒检验标准品、中毒标准菌株和诊断试剂等,使其处于良好的状态,随时可投入正常使用。

3.3.2地(州、市)、县(市、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责

(1)负责本辖区食物中毒事件的调查、现场采样及实验室的检测工作。

(2)建立食物中毒常规检验实验室,负责常见食物中毒的流行病学调查及病因学检验。

3.4医疗机构的职责

(1)各级医疗机构应积极对食物中毒事件的患者提供医疗救护并按规定进行报告;存留病人的剩余食物、学清、呕吐物、排泄物等临床标本,协助食物中毒的病因诊断。

(2)各级医疗机构应储备常见食物中毒的特效救治药品。

(3)自治区级医疗机构应注重食物中毒临床救治方法的研究和救治经验的总结,培训基层医疗机构的临床食物中毒救治人员。

4卫生应急

4.1卫生应急准备

4.1.1建立健全食物中毒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1)根据食物中毒事件卫生应急的实际工作需要,修订、补充和完善食物中毒事件应急预案,建立起切合我区实际的、科学的、完善的食物中毒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2)组织制定食物中毒事件卫生应急的各项技术操作规范和标准,使食物中毒事件卫生应急工作逐步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

4.1.2加强食物中毒事件应急队伍的建设与管理

(1)建立食物中毒事件应急队伍资料库;

(2)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开展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培训和演练,提高实战能力和应急处理水平;

(3)加强食物中毒事件应急队伍的装备建设和管理,提高食物中毒事件应急队伍的装备水平。

4.1.3做好食物中毒事件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和协调工作。

4.2食物中毒监测

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建立全区统一的食物中毒监测、报告网络体系。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4.3食物中毒预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和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及特点,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及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

4.4报告

4.4.1责任报告单位

(1)发生食物中毒的事故单位;

(2)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3)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4.4.2责任报告人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发生食物中毒的单位负责人及公民。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食物中毒事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或者授意他人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4.4.3报告时限

食物中毒责任报告单位、个人和有关单位发现食物中毒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并指定机构进行网络直报。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时,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可直接向卫生部和自治区卫生厅报告,并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4.4.4报告方式:

通过传真、电话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4.4.5报告内容

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

事件发生地的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事件进程。

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发生食物中毒单位、地点、时间、中毒人数、主要临床症状、可疑中毒食物、处理情况、联系电话等有关内容,还包括报告单位、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

4.4.6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

如有可能可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直接经济损失估算等。

4.4.7进程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4.4.8结案报告

包括食物中毒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5 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

发生食物中毒事件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的应急反应。

5.1.1特别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响应(Ⅰ级)

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作出应急响应。

5.1.2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响应(Ⅱ级)

自治区卫生厅在接到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后,应立即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由自治区卫生厅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进行综合评估。

同时,迅速组织协调专业机构开展现场调查和处理,指导和协调落实医疗救治和样品采集等控制措施,分析事件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按照规定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卫生部报告。

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和可能涉及的地区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物中毒事件的信息。

必要时,由自治区卫生厅向卫生部请求技术支持。

5.1.3较大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响应(Ⅲ级)

地(州、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较大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进行综合评估。

同时,迅速与事件发生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共同组织现场处理工作,开展现场调查、医疗救治、样品采集等控制措施,按照规定向地(州、市)级人民政府、自治区卫生厅和卫生部报告。

自治区卫生厅接到较大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预案的有关要求,加强对事件发生地区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现场进行督导,同时组织专家对地区卫生行政部门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根据需要向自治区有关地区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件进一步发展。

5.1.4一般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响应(Ⅳ级)

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一般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后,应立即启动预案,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进行综合评估。

同时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食物中毒事件现场处理工作,按照规定向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地(州、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辖区内发生的食物中毒事件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由地(州、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向自治区卫生厅请求技术支持。

5.2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

食物中毒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要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进行现场处置,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或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5.3应急响应终结

食物中毒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食物中毒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由自治区卫生厅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响应建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卫生部报告。

较大食物中毒事件由地(州、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响应建议,报地(州、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自治区卫生厅报告。

一般食物中毒事件,由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响应建议,报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地(州、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6 善后处置

6.1后期评估总结

在食物中毒事件处理完毕后,负责调查处理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食物中毒事件的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科学、客观的评估总结,评估内容包括食物中毒事件种类和性质、事件对社会、经济及公众心理的影响、应急响应过程、调查步骤和方法、对患者所采取的救治措施、调查结论等。

评估内容应包括有关经验和教训的总结。

评估总结应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6.2资料收集整理

参与调查处理的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分别将食物中毒事件的有关卫生学调查、取证、控制、查处等资料和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等资料进行整理分析,建立食物中毒事件档案。

6.3责任追究

对在食物中毒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7 保障措施

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应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方针,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卫生应急工作的领导,组织开展食物中毒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卫生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食物中毒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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