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电大科研成果奖励看分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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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电大科研成果奖励看分级

辽宁广播电视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

科技资助及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学校科技工作的深入开展,鼓励广大教职员工开展知识和技术创新,提高学校科技研发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学校奖励工作办法》,结合学校科研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资助是指学校对在研的科学研究项目及学校组织的科技活动给予的专项资助。

科技奖励是指学校对我校教职工取得科学研究成果、政府科技奖励以及参与学校组织的重点项目研究、重点科技活动、科技平台运作、学生科技活动指导等给予的奖励。

第三条学校设立科技资助、奖励专项资金,每年在学校预算内安排年度预算总额2‰~4‰的资金额度用于科技资助和奖励。

第四条学校科技资助和奖励的目的是调动教职工参与科学研究的积极性,推动学校科研、教学和管理工作。

资助或奖励的科技活动、科研工作及其成果对学校承担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和传承文化等基本任务有推动作用。

对于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不具有推动作用的,不予资助和奖励。

第五条学校科技资助和奖励工作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

科研处承担资助、奖励工作的具体组织。

第二章资助、奖励的基本原则与对象

第六条学校科技资助和奖励的基本原则是:

突出重点、兼顾一般;优绩优酬、多绩多得。

第七条科技资助的对象包括:

我校教职工根据学校安排承担政府、主管厅、局以及学校批准立项的科学研究项目或专题研究报告,承担横向科技项目,学术著作,申报国家专利以及组织学生科技活动等。

第八条科技奖励的对象包括:

获得政府科技奖励,公开发布科技成果(公开发表的学术性或研究性论文、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国家批准的专利技术),完成科研项目(项目通过结题验收或鉴定),引入科技资金,完成学校各类科技工作等。

第三章资助、奖励的类别和标准

第九条科技资助标准:

1.承担政府、主管厅、局、学校批准立项的科学研究项目,学校除按项目立项单位要求配套外,根据项目级别资助项目组。

国家级项目资助50000元,省部级项目资助5000元(含全国电大系统或国家开放大学),市厅级项目资助2000元,学校重点科研项目资助1000元,其他项目资助500元。

上述科研项目级别规定见附件。

2.承担横向应用性科技项目,学校根据项目合同引入的资金额资助项目组。

10万元以下项目,资助项目协议金额的10%;10万元以上项目,资助项目合同额的20%(资助最高额不超过30万元,特殊重大项目另行研究)。

3.撰写专题研究报告(不少于20000字),学校根据报告任务来源资助报告写作组。

因学校承担上级单位任务而撰写的专题研究报告资助3000元,因学校工作需要而撰写的专题研究报告资助1000元。

4.撰写、出版学术著作(不少于150000字),学校资助作者出版经费5000元。

5.申报国家专利,学校根据申报的类别资助专利申报人,发明专利资助3000元,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资助1000元。

6.学生科技活动,学校根据实际需要资助学生科技活动小组。

能形成专利技术、参加技能竞赛等的应用性研究资助1000元—2000元,培养兴趣等科技活动资助500—1000元。

第十条获得政府科技奖励人员的奖励标准:

经学校组织申报(或在学校登记备案),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哲学社会科学奖及全国电大系统、全省电大系统科研奖励的人员,学校给予奖励。

奖励标准如下:

奖励

类别

国家级

省部级

全国电大系统

市厅级

全省电大系统

校级

奖励

等级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一等奖

奖励

(万元)

15

8

5

5

2

1

0.5

0.2

0.1

0.1

0.05

0.02

第十一条公开发布科技成果的奖励标准:

对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且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布的科技成果,学校按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金由项目主持人或第一作者负责分配。

1.公开发表的学术性或研究性论文。

对在专业学术期刊等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予以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论文发表、收录期刊的类别

奖励额度(万元/篇)

《Nature》(英国)、《Science》(美国)上发表

10

SCI(科学引文索引)收录、SSCI(社会科学论文索引)收录、ISR(科学评论索引)收录

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学术版发表

0.5

EI(工程索引)收录、ISTP(科技会议录索引)收录、ISSHP(社会科学与人文科学会议录索引)收录、A&HCI(艺术与人文社会科学论文索引)收录

《新华文摘》全文转载、《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中国科学文摘》全文转载

0.3

《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转载、《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

0.2

国内专业核心期刊发表;

0.1

被各种索引收录的论文,均以辽宁省科技情报所提供的检索目录为准;期刊发表以期刊原件为准;国内专业核心期刊以发表时北大版《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南京大学CSSCI名录、中国科技核心期刊名录为准。

2.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

对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编著和译著(含电子出版物),每部奖励5000元。

学校已资助出版经费的,不再予以奖励。

3.国家批准的专利技术。

对取得的发明专利奖励3000元,实用新型专利奖励1000元,外观设计专利奖励500元。

对已推广实施或已转让的,学校奖励金额不低于学校所得收益的50%。

第十二条完成科研项目和引进科技资金的奖励标准:

1.对我校做为第一(含唯一)承担单位完成的纵向科研项目,学校按下列标准给项目组以奖励:

国家级科研项目20000元,省部级科研项目3000元,市厅级科研项目1000元,学校重点科研项目500元,其他科研项目200元。

2.对于校企合作、取得成果的横向科研项目,学校按学校获得的项目开发收益给予项目组一次性奖励,以技术转让方式将科技成果转让他人的,学校将技术转让所得净收入的40%给项目组奖励;由学校采取股份形式入股企业实施转化的,学校将所得股份收益中的20%给项目组奖励;由学校自行实施转化或与校外合作实施转化的,项目投产后,学校每年将所得净收入的20%给项目组奖励。

3.为学校引进科技资金,引进的科技资金由引进资金的项目组使用,并视具体情况最高可按引入经费总数的5%予以奖励。

第十三条完成学校各类科技工作的奖励标准:

1.研究报告或调研报告作者。

对于承担学校任务并由学校正式立项撰写研究报告或调研报告的作者,学校根据报告的价值和工作量给予500—1000元奖励。

2.学校重点科技活动参与人。

在学校重点科技活动中担任学术报告主讲、学术沙龙主持人以及科技成果展览主要展品提供者,学校根据活动的水平和工作量分别给予500—1000元奖励。

3.学校科技平台参与人。

担任学校科技平台(研发中心、实验室、科研团队等)负责人或主要参与者,学校分别给予每次300—800元奖励。

4.担任学生科技活动指导教师,其指导的学生积极开展科技活动,取得一定科研成果。

学校给予指导教师300—800元奖励。

第十四条上述科技资助与奖励每年评定一次。

获得学校科技奖励人员在技术职称评审、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优秀教师评选时给予优先。

第四章科技资助、奖励的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科技资助、奖励实行申报登记制度,凡未申报的不予资助和奖励。

第十六条科技资助、奖励工作每年办理一次,资助、奖励范围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科研成果和参与的科研工作。

科研处每年3月集中受理上年度各类资助、奖励申请。

第十七条申报和发放科研资助、奖励的程序如下:

1.每年3月份第一周,教职工向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科研资助、奖励申报表,并同时提交相关原始材料。

2.各部门审核、汇总本部门科研资助、奖励申请后,于3月20日前将个人申报表、部门汇总表连同各类科研成果(论文原件、复印件、收录检索、获奖证书原件、复印件等成果证明材料以及合同、技术服务协议、立项批文、科研参与等证明材料),报送到学校科研处登记。

逾期科研处不予受理。

3.科研处汇总、核实全校科研资助、奖励申报后,报校学术委员会鉴定、核准。

4.鉴定结果经校长或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科研处予以公示。

5.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发放科研资助、奖励。

6.科研处将完成登记的成果等材料归档,成果原件退回作者本人。

第十八条凡申请科研资助、奖励的科研成果及项目必须提供足够的原始材料以及证明项目意义或成果水平的有关资料。

1.获奖科研成果须提供获奖证书和成果原件及复印件。

2.科研项目须提供课题任务书、课题研究报告和结题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提供横向科研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经济效益证明等。

3.学术论文类须提供期刊原件和包括期刊封面、目录、论文正文和版权页在内的复印件。

4.著作类须提供原件和包括论著封面和版权页在内的复印件。

5.发明专利须提供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以及专利成果照片。

以上资料出具证明无效。

科研处在资助、奖励工作结束后将原件退还给本人,由本人保存,待学校需要时,教职工有义务提供上述原件。

第十九条主持外单位科研项目申请参与校内奖励者,立项前必须经过学校审核、批准、备案,方可按本办法申请学校科研奖励。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对同一科研成果不重复奖励,如果一项科研成果在多处获奖,按最高一项计算;发表论文和收录论文不重复奖励,如果一篇论文被多处收录、转载或摘要的,按最高一项计算。

第二十一条下列科研成果或者获奖项目不予奖励:

1.在期刊增刊、专辑、论文集、内部刊物以及互联网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2.在各类学会、协会主办的学术讨论会、学会年会、专题征文活动、学术论坛上的交流论文或获得的奖励。

3.在刊物上发表科普性、知识性介绍文章以及其他各类非学术性文章。

4.重复发表的科研成果。

5.教材、教学参考书、辅导材料、科普著作以及其它自办发行的书籍。

6.由我校教职工主持,但未经学校批准、备案的外单位科研项目。

7.不能提供原始材料的科研成果。

第二十二条剽窃、侵夺他人成果,或者以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学校科研奖励的,无论是个人还是集体,一经核实,一律撤销奖励并由学校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中涉及的资助、奖金均用于资助、奖励项目组,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组成员的贡献大小自主分配。

所有奖励金额均为税前金额,获奖者收入所得税由个人承担,财务处根据国家规定代扣代交。

第二十四条因客观原因延误而没有及时受理的资助、奖励可在下年度补报。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未能涉及的科技资助、奖励内容,由科研处根据具体情况提请学校研究决定。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科研奖励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学校科研处负责解释。

二○一三年六月十六日

附件:

科研项目级别的界定原则

根据科研项目来源,学校将科研项目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和校级四类。

各类项目主要包括:

一、国家级项目

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2.国家863计划、973计划项目

3.国家科技攻关计划、星火计划、科技产业化建设计划、软科学研究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以及国家级研究开发建设计划项目

4.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教育科学规划项目

二、省部级项目

1.除科技部、教育部外国家其它部委的科技计划项目

2.辽宁省自然科学基金、社会科学基金、博士项目

3.辽宁省科技计划、重大科技专项、软科学研究计划

4.省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哲学社会科学规划、教育科学规划项目

5.省教育厅科技计划项目

6.国家一级学会(包括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研究计划项目

7.沈阳市、大连市相关科技基金、科技计划

8.国家开放大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科研计划项目

三、市厅级项目

1.除科技厅、教育厅外辽宁省其它厅局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2.除沈阳市、大连市外辽宁省其他城市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3.辽宁省高校学科建设专项、省高校优秀青年创新人才培养计划项目

4.国家二级学会(包括省高等教育学会、职业教育学会、远程教育学会、成人教育学会)研究计划项目

四、校级项目

学校科研计划项目。

注:

1.上述各类项目中未涵盖的科研项目,根据其项目来源,参照已列入项目比照确定。

2.各类项目的子项目按降一档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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