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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案例研习105无形资产出资的再探析

案例研习(105):

无形资产出资的再探析

【案例情况】

一、北玻股份:

股东出资专利权利终止

2000年1月18日,北玻有限股东会做出如下决议:

高学明先生单方面追加投入以经评估的四台设备样机和两项专利共计作价2,838.53万元,其余股东同时承诺放弃同比例增资权利。

2000年1月深圳维明资产评估事务所对高学明先生四台设备和两项专利进行了评估(评估基准日为1999年12月31日),并出具了深维资评报字(2000)第007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其中四台机器设备采用市场比较法(现行市价法)确定其评估值为2,144万元;两项专利技术采用收益现值法确定其评估值694.53万元。

2000年1月25日,河南大公会计师事务所对注册资本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大公验字(2000)第003号《验资报告》。

(一)两项专利的形成和取得过程

用于增资的两项专利,一项是“用静压提升法生产钢化玻璃的设备”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95203993.1,专利权人、发明人均为高学明,专利申请日为1995年3月3日。

另一项是“单曲面钢化玻璃成型设备的成型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96202987.4,专利权人、发明人均为高学明,专利申请日为1996年2月28日。

该两项专利技术是高学明先生于1994年在研制扬州市堡城汽车装饰配件厂委托加工的水平平弯玻璃钢化设备过程中形成的,并分别于1995年3月3日申请了“用静压提升法生产钢化玻璃的设备”的实用新型专利及1996年2月28日申请了“单曲面钢化玻璃成型设备的成型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虽然后一个专利申请时间是在公司成立之后,但“单曲面钢化玻璃成型设备的成型装置”专利技术也是在为扬州市堡城汽车装饰配件厂研制钢化设备时就已经形成,该两项专利技术成果为高学明先生个人所有。

该两项专利技术均属国内首创,其中“用静压提升法生产钢化玻璃的设备”在1995年经原国家建材工业局及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检测鉴定,其各项技术指标已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填补了国内水平辊道平弯钢化设备的空白。

这两项技术是公司其他玻璃钢化机组技术的基础,公司生产的水平平弯钢化设备70%以上都要用到这两项专利技术,对公司生产经营意义重大。

根据原洛阳玻璃厂出具的证明:

高学明同志自1982年8月至1994年4月在洛阳玻璃厂(现名为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有限公司)工作。

高学明在洛阳玻璃厂工作期间,洛阳玻璃厂没有安排其开发单曲面玻璃成型以及静压提升法钢化玻璃技术设备的工作。

保荐人认为:

根据高学明先生出具的说明及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明,高学明先生在原洛阳玻璃厂工作期间,原洛阳玻璃厂没有安排高学明先生开发两项专利技术的工作。

开发该两项专利技术的资金是由扬州市堡城汽车装饰配件厂提供。

该两项专利证书上的发明人、专利权人均是高学明本人,专利权人非洛阳玻璃厂,原洛阳玻璃厂对此未提出过异议。

因此,我们认为该两项专利不是高学明先生在原洛阳玻璃厂工作期间的职务发明。

发行人律师认为,两项专利并非高学明的职务发明,两项专利的专利权人为高学明。

(二)两项专利评估价值的合理性

两项专利采用收益现值法评估,评估价值为694.53万元,发行人于2008年3月31日聘请中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原评估结果进行复核。

中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原市场预测资料、成本费用资料,在对上述数据进行核实的基础上,采用和原评估机构相同的评估方法,重新计算后得出的评估值为738.96万元,和原评估结果694.53万元相比,高出6%;根据洛阳北玻2000年至2004年设备生产及销售实现的利润情况,依据财务部门提供的专利分成量化资料,在对上述数据进行核实的基础上,采用和原评估机构相同的评估方法,重新计算后得出的评估值为759.11万元,和评估结果694.53万元相比,高出9%。

评估复核结论为:

原评估报告中两项专利评估方法恰当,评估结果合理。

保荐人认为:

该两项专利当时采用的是收益现值法评估,评估价格为694.53万元。

中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2000-2004年实际实现的设备销售数量、营业收入和净利润,采用和原评估机构相同的评估方法,对原评估结果进行复核。

重新计算后的评估值比原评估值高9%,结合该两项专利在公司生产经营中的作用,该两项专利的评估价格是合理的。

发行人律师认为,根据上述评估机构的专业意见及本所律师自身专业知识判断,两项专利的评估价格是合理的。

(三)专利后续处理

为履行出资义务,1999年12月31日,股东高学明先生即将其持有的该等专利的全部图纸等资料完整的移交给北玻有限,双方并办理了移交手续。

该等专利移交后,原北玻有限随即占有该等专利,并将该等专利用于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中。

股东高学明先生未保留该等专利的任何资料,亦未使用该等专利或将该等专利转让、许可给其他第三人。

期间,因北玻有限搬迁未能及时收到专利代理机构转寄的缴纳年费的通知,未按时缴纳年费导致该等专利权终止。

经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专利号为ZL95203993.1和专利号为ZL96202987.4的两项专

利法律状态类型均为:

未缴年费专利权终止。

根据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因未缴年费而终止专利权的专利无法请求专利局恢复其权利。

鉴于该两项专利在当时国产钢化设备领域的重要性,发行人采取紧急补救措施:

以该等专利技术为基础,结合实际应用情况,对该等专利技术进行进一步更新、改进、提高,以发行人名义按相同专利名称申报新的专利。

根据发行人的申请,2001年9月28日,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向国家洛阳知识产权局出具了豫科{2001}145号《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申请优先审理洛阳北玻股份公司申报专利的函》,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洛阳北玻用原名称申请的两项专利予以尽快审查。

2002年6月19日,发行人以该两项专利为基础改进的技术,以相同的专利名称获得了专利号为ZL01267804.X和ZL01267803.1的专利证书。

此外,发行人2002年1月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以冲减股东未分配利润方式对已经被终止专利权的两项专利在财务上做了无形资产减值处理。

发行人律师认为,股东高学明先生用于出资的该等专利履行了必要的评估程序,自增资之日起,该等专利及其相应权利即全部转移给发行人,双方对该等专利的权属转移并无任何争议。

发行人占有该等专利后,将其应用于实际生产经营中,该等专利的实际价值已得到有效发挥。

发行人以该等专利技术为基础加以改进,获得了新的专利,弥补了该等专利出资时未办理完成产权过户手续及期间失效的法律瑕疵,出资行为有效。

二、丹邦科技:

股东出资专利大幅减值

(一)控股股东用于出资的无形资产可能存在减值的风险

2007年5月,控股股东丹侬发展以“UV固化可剥离压敏胶膜”、“一种无肼刻蚀液”、“一种潜伏性固化剂的制造方法”及“用于芯片搭载及封装的电绝缘树脂浆”四项发明专利评估作价对丹邦有限出资4,623万元,四项发明专利涉及的技术是公司产品的基础性和关键技术,普遍运用于公司产品的关键材料、重要工艺和主要生产环节,四项发明专利对于公司产业链协同优势、技术优势及成本优势等核心竞争力的形成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直接促成了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形成。

受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影响,公司所属行业受到巨大冲击,FPC下游产品需求疲软,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主动对2008年末的上述无形资产计提了507.54万元的减值准备,但对2009年末的上述无形资产的减值测试表明四项发明专利不存在减值情形。

四项发明专利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形成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并且公司拥有的其他多项专利技术是在上述四项专利的基础上的延伸和发展,但由于上述无形资产收益年限比较长,如果未来出现新的重大技术突破或者全球经济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四项发明专利存在减值的风险。

(二)关于2007年5月以无形资产出资的说明

鉴于注册资本尚有4,623万元未到位,经丹邦有限2007年1月28日董事会决议同意,2007年4月12日,丹侬发展与益关寿签订《深圳丹邦科技有限公司补充合同》和《深圳丹邦科技有限公司补充章程》,约定由丹侬发展承接外方股东益关寿自愿放弃的未缴付出资额1,233万元(12.33%股权),丹侬发展以无形资产补足实收资本。

尚未缴付的出资4,623万元须于变更登记后的6个月内缴付完毕。

1、无形资产出资过程

丹侬发展本次用于出资的无形资产包括“UV固化可剥离压敏胶膜”等四项发明专利。

四项发明专利于2007年5月出资至丹邦有限之前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无形资产出资过程具体如下:

(1)刘萍以四项发明专利作价4,800万元向丹侬发展增资

2007年1月10日,经控股股东丹侬发展股东会决议同意,丹侬发展注册资本从4,200万元增加至9,000万元,由刘萍以无形资产出资4,800万元。

受刘萍、丹邦有限及丹侬发展的委托,为了给委托方了解四项发明专利的价值及投资入股提供价值参考,深圳中联岳华会计师事务所对四项发明专利采用收益法进行了评估,并于2007年1月21日出具深中岳评报字[2007]第007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上述四项发明专利于评估基准日2006年12月31日评估值为4,843万元。

鉴于2007年1月10日丹侬发展股东会决定由刘萍以无形资产出资4,800万元,因此,刘萍决定以上述经评估的四项发明专利4,843万元作价4,800万元出资至丹侬发展。

2007年4月20日,中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深圳分所出具了中联深所验字[2007]第0076号验资报告对此次无形资产出资进行了验证。

截至2007年3月22日,丹侬发展已收到刘萍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4,800万元,全部为知识产权出资。

2007年4月25日,深圳市工商局核准丹侬发展本次增资的变更登记申请。

(2)丹侬发展以四项发明专利作价4,623万元向丹邦有限增资

2007年4月12日,丹侬发展与益关寿签订《深圳丹邦科技有限公司补充合同》和《深圳丹邦科技有限公司补充章程》,约定由丹侬发展承接外方股东益关寿自愿放弃的未缴付出资部分1,233万元(12.33%股权),丹侬发展以无形资产补足实收资本。

根据上述约定,丹侬发展需要向丹邦有限增资4,623万元,出资方式为无形资产。

2007年4月29日,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出具深贸工资复[2007]1064号批复,同意双方签订的上述股权转让协议、《深圳丹邦科技有限公司补充合同》和《深圳丹邦科技有限公司补充章程》。

根据深圳中联岳华会计师事务所2007年1月21日出具的深中岳评报字[2007]第007号资产评估报告,四项发明专利于评估基准日2006年12月31日的评估值为4,843万元。

经2007年1月28日丹邦有限董事会决议同意,丹侬发展以上述无形资产的评估值为参考作价4,623万元补足实收资本。

2007年4月23日,中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深圳分所出具了中联深所验字[2007]第081号验资报告对此次无形资产出资进行了验证,截至2007年3月23日,丹邦有限已收到丹侬发展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4,623万元,全部为知识产权出资。

于2007年3月15日投入专利权“用于芯片搭载及封装的电绝缘树脂浆”、于2007年3月21日投入专利权“UV固化可剥离压敏胶膜”、于2007年3月22日投入专利权“一种潜伏性固化剂的制造方法”及“一种无肼刻蚀液”,该四项发明专利权评估价值为4,843万元,全体股东确认的价值为4,623万元。

发明专利“UV固化可剥离压敏胶膜”、“一种无肼刻蚀液”、“一种潜伏性固化剂的制造方法”的专利权人已于2007年3月30日变更登记为丹邦有限,“用于芯片搭载及封装的电绝缘树脂浆”的专利申请人已于2007年3月23日由丹侬发展变更为丹邦有限。

2007年5月15日,深圳市工商局核准丹邦有限本次增资的变更登记申请。

2、四项发明专利的来源

(1)研发前期知识准备及经验积累

刘萍1994年至1996年在成都科技大学师从我国著名的高分子材料专家蔡兴贤教授从事高分子材料及柔性电路材料方面的学习与研究,在此期间积累了高分子材料及柔性电路材料的专业知识。

1996年9月起,刘萍先后在丹邦柔性、典邦柔性担任总经理,在工作期间,刘萍发现生产柔性电路产品特别是高端柔性电路产品所需基材和辅材大多依赖进口,外购材料大大增加了产品成本,难以形成产业链优势,公司缺乏核心竞争力,这进一步激发了其对柔性电路材料领域研究的浓厚兴趣。

此后,刘萍结合实践经验搜集并阅读了大量国内外行业书籍及研究资料。

(2)研发及形成过程

经过全面的学习和周密的研究,刘萍利用自身专业知识,参阅了大量的技术资料,自己向朋友借钱购置材料,利用业余时间从事柔性电路材料的研发,期间经过材料选择、配方调试试验及检测等几项核心环节完成研发工作。

四项发明专利的研发工作最早始于1999年,早于公司成立的时间,其核心是化学配方,并不需要很多设备投入。

2003年10月、2004年3月,刘萍将个人研究成果以个人名义申请四项发明专利,并分别于2005年、2006年和2008年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

四项发明专利的核心是化学配方,其主要内容如下:

(略)

3、四项发明专利不是丹邦有限的职务发明

(1)刘萍具有独立完成四项发明专利的专业能力

刘萍1994年至1996年在成都科技大学从事高分子材料及柔性电路材料方面的学习与研究,在此期间积累了高分子材料及柔性电路材料的专业知识。

1996年9月起,刘萍先后在丹邦柔性、典邦柔性担任总经理,从事柔性覆合铜板和柔性电路板产品的代工业务,积累了生产实践经验。

刘萍利用自身专业知识,结合实践经验搜集并阅读了大量国内外行业书籍及研究资料,在工作之余不断深入对柔性电路材料的研发,曾在《印制电路信息》、《照相机》等国家级刊物上发表包括与蔡兴贤教授合作的“挠性印制线路卷状基材用互穿网络胶粘剂的研究”(该文曾获得德国慕尼黑世界电路大会论文优秀奖)、“FPC在计算机硬驱磁头的应用”、“数码相机中柔性电路的研制与应用”等多篇学术论文。

刘萍是我国柔性电路材料领域的专家,具有独立完成四项发明专利的专业能力。

(2)四项发明专利不是刘萍执行丹邦有限工作任务的成果,没有利用丹邦有限的物质技术条件

首先,2001年11月至2004年3月,刘萍在丹邦有限担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但未承担丹邦有限技术研发工作任务,也未在丹邦有限领取工资及薪酬。

其次,2001年11月至2004年3月,丹邦有限主要从事企业开办、购买土地及厂房建设等筹建活动。

在此期间丹邦有限仅有2名员工,未支付其职工薪酬。

2005年8月,丹邦科技工业园厂房及办公楼主体建设基本完工,公司才开始试生产,丹邦有限在此期间没有从事有关技术的研发活动。

再次,2004年3月以前,丹邦有限尚不具备用于研发活动及生产经营的机械设备及原材料。

2003年3月,为了给公司试生产作相应准备,丹邦有限开始采购生产产品所需的机械设备,因所购置的机器设备尚未安装调试完毕,未达到可使用状态,均记入当年“在建工程”科目。

同时,由于四项发明专利技术的核心是化学配方,因此,公司于2004年3月之前采购的机械设备无法用于四项发明专利的研发活动。

根据《专利法》第6条的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在2004年3月之前,丹邦有限没有研发人员,未开展有关技术研发活动;未拥有开展研发活动所需要的设备、材料等物质技术条件,公司不具备从事有关技术研发的能力,四项发明专利的研发不存在利用公司物质技术条件的可能性。

因此,用于出资的四项发明专利是刘萍个人从事科研活动的研究成果,研发过程中没有利用丹邦有限的物质技术条件,不是刘萍执行上述公司职务活动的结果,刘萍对四项发明专利拥有完全的权利。

4、四项发明专利不是典邦柔性和丹邦柔性的职务发明,与典邦柔性和丹邦柔性不存在权属纠纷

四项发明专利的研发期间,刘萍在典邦柔性和丹邦柔性担任总经理职务。

但典邦柔性和丹邦柔性只从事柔性覆合铜板和柔性电路板产品的代工业务,生产所需基材、辅材均由从国外进口,未开展与上述四项发明专利技术有关的研发活动。

四项发明专利并非刘萍执行该两公司的工作任务的成果,亦未利用其物质技术条件,不属于在该两公司的职务发明,不存在产权纠纷及潜在的法律纠纷。

2007年1月8日,刘萍曾任职的典邦柔性出具《声明与承诺》,确认典邦柔性未开展与四项发明专利有关的技术研发活动,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刘萍用于出资的四项发明专利是其个人研究成果,刘萍对四项发明专利拥有完全的权利。

典邦柔性将不会就四项发明专利主张任何权利。

2007年1月8日,刘萍曾任职的丹邦柔性出具《声明与承诺》,确认丹邦柔性未开展与四项发明专利有关的技术研发活动,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刘萍用于出资的四项发明专利是其个人研究成果,刘萍对四项发明专利拥有完全的权利。

丹邦柔性将不会就四项发明专利主张任何权利。

2007年1月8日,典邦柔性与丹邦柔性的实际控制人益关寿出具《声明与承诺》,确认四项发明专利不是典邦柔性和丹邦柔性的职务成果,其本人不会对四项发明专利主张任何权利。

基于上述事实,用于出资的四项发明专利不属于典邦柔性和丹邦柔性的职务成果,系刘萍个人发明专利,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的法律纠纷。

5、四项发明专利不是刘萍执行丹侬发展工作任务的成果,没有利用丹侬发展的物质技术条件,不是丹侬发展的职务发明

丹邦有限的控股股东丹侬发展成立于2001年6月21日,丹侬发展自成立以来,其主营业务一直为股权投资,主要资产为持有下属公司股权,自身未开展研发、生产经营活动,没有聘任研发人员,不具备从事研发活动的设备、仪器及材料等物质技术条件,没有发生研发方面的支出。

根据《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而丹侬发展不具备从事有关技术研发的能力,四项发明专利的研发不存在利用丹侬发展物质技术条件的可能性。

因此,用于出资的四项发明专利的研发过程中没有利用丹侬发展的物质技术条件,不是刘萍执行其职务活动的结果。

综上所述,用于出资的四项发明专利由刘萍个人投入物质技术资源研究开发形成,是刘萍的个人智力成果,发明人均为刘萍,不属于丹邦有限、丹侬发展、典邦柔性、丹邦柔性的职务发明。

根据《专利法》第六条规定,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6、四项发明专利的评估及过户

(1)四项发明专利的评估

受刘萍、丹邦有限及丹侬发展的委托,为了给委托方了解四项发明专利(包括一项专利申请权,以下统称为“四项发明专利”)的价值及投资入股提供价值参考,深圳中联岳华会计师事务所对四项发明专利进行了评估,并于2007年1月21日出具深中岳评报字[2007]第007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上述四项发明专利于评估基准日2006年12月31日评估值为4,843万元。

根据评估目的和发明专利的特点和现状,本次评估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

其计算公式如下:

公式中P表示发明专利的评估价值;n表示发明专利的收益期限;t表示收益年份;Ft表示发明专利的预期超额收益;i表示折现率。

评估中主要参数确定依据如下:

①发明专利的预期超额收益是指由发明专利在未来时期内带来的超额收益。

预期超额收益的测算通过分成率的方法获得。

预期超额收益=销售利润×分成率×(1-所得税率)。

A、销售利润根据公司近五年的发展规划及评估人员对市场的调查和判断进行预测,评估师以公司2005年、2006年的经营数据为基础,并根据2007年发行人已签订或意向签订销售合同情况,在2007年进入规模化生产状态下对销售利润进行预测,认为未来5年后发行人目前的生产经营规模已达到饱和,2011年至专利权收益期结束,其利润总额将保持在2011年的水平。

B、根据评估人员及丹邦有限技术人员的分析,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使用四项发明专利后单位产品成本下降20.5%-33.4%,采用谨慎性原则和取整的方式,以20%作为收益分成比率。

在具体评估业务中,确定收益分成率通常采用国际惯例及统计数据,由评估师根据经验结合实际确定。

根据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对印度等发展中国家引进技术价格的分析,认为利润分成率在16%-27%之间是合理的。

本次评估以20%作为收益分成比率处于公认的合理区间。

四项发明专利预期超额收益确定如下:

②无形资产收益期限的确定,一般考虑下列因素:

法定的保护期限、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期限及经济寿命。

本次评估收益期限的确定主要考虑发明专利剩余法定保护年限,确定为18年。

③折现率采用通用的社会平均收益率法模型确定。

即:

折现率=无风险报酬率+风险报酬率。

无风险报酬率选取2006年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五年期国债利率3.81%。

综合技术、市场、经营及财务等因素的具体分析,评估人员依据折现模型及经验数据最后确定折现率为13%。

2007年1月28日,丹邦有限召开董事会,同意丹侬发展以上述无形资产以评估值为参考作价4,623万元出资至丹邦有限。

2010年8月19日,受丹邦科技的委托,开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深圳中联岳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深中岳评报字(2007)第007号《UV固化可剥离压敏胶膜等4项发明专利资产评估报告书》进行了复核并出具开元(深)评复字[2010]第008号《关于的专项复核报告》,

复核意见认为:

《评估报告书》的格式符合规范;评估基准日的选择适当,且由双方约定;评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合理;评估方法的应用恰当,评估过程步骤符合规范惯例的要求;《评估报告书》对UV固化可剥离压敏胶膜等4项发明专利于评估基准日2006年12月31日评估值为4,843万元,评估值公允合理;对评估结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已明示。

保荐机构核查后认为:

本次评估采用的收益法是无形资产评估中运用最广泛的方法,评估方法应用恰当;销售利润的预测客观、谨慎,2007年至2010年公司历年的销售利润均高于评估的预测数据;收益分成率确定为20%符合世界公认的国际惯例,2007年至2010年四项发明专利实际应用所产生的实际超额收益额及收益分成比率均高于预测数;结合四项发明专利的技术创新及先进性,根据发明专利剩余法定保护年限确定收益期限为18年,符合无形资产评估的惯例。

(2)四项发明专利的过户

2007年4月23日,中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深圳分所出具了中联深所验字[2007]第081号验资报告对此次无形资产出资进行了验证。

验证截至2007年3月23日,丹邦有限已收到丹侬发展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4,623万元,全部为知识产权出资。

于2007年3月15日投入专利权“用于芯片搭载及封装的电绝缘树脂浆”、于2007年3月21日投入专利权“UV固化可剥离压敏胶膜”、于2007年3月22日投入专利权“一种潜伏性固化剂的制造方法”及“一种无肼刻蚀液”,四项发明专利权评估价值为4,843万元,全体股东确认的价值为4,623万元。

发明专利“UV固化可剥离压敏胶膜”、“一种无肼刻蚀液”、“一种潜伏性固化剂的制造方法”的专利权人已于2007年3月30日变更登记为丹邦有限。

“用于芯片搭载及封装的电绝缘树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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