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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考核制度实施细则

贵州华瑞鼎兴能源有限公司成本管理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公司第24号文件精神,全面加强成本管理工作,进一步深挖内潜,提高管理水平,通过进一步完善管理机制,使我公司成本管理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物资管理小组及制度建设

各矿必须成立材料成本管理领导小组,根据所在矿井实际情况,制定岗位职责,细化分解成本目标,完善管理制度。

第二条物资计划管理的规定

一、物资计划编制应坚持“先利库,后填报,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原则,认真编制计划,确保矿井安全、高效生产,防止物资超储积压,各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

二、各单位必须加强物资计划管理工作,确保计划编报的严肃性、科学性、及时性、准确性、规范性和完整性,确保计划流转的快捷高效。

三、对加工周期长的物资,合理考虑加工周期,提前上报物资需求计划,并明确到货期限。

四、根据生产计划、材料成本控制、物资消耗定额、库存状况等实际情况每月25日编制下月物资需求计划。

月度需求计划必须把计划的月份、物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及特殊要求填写准确。

五、物资需求计划要实事求是,月度需求计划金额不得超过生产计划的120%,以满足安全生产需求为原则,不得高估冒算。

对上报计划不负责任造成物资超储、积压的,(物资到货三个月内不领用)按采购物资价值的30%罚计划申报单位,主管领导10%,分管领导10%,材料主管5%进行分摊,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月度需求计划:

凡构成成本费用类物资(生产消耗性的材料及配件),应根据生产计划、材料成本控制、物资消耗定额、库存状况、等实际情况按月编制需求计划。

月度补充计划是指在月度计划中未申报而因特殊原因确需紧急采购的计划,每月10号前进行申报。

注:

如因生产变动、搬家、新装工作面、新开巷道等非正常因素增大需求量的,要在纸质版需求计划备注说明。

如:

单体柱、电缆、皮带、刮板、管材、钢丝绳等。

六、所有计划实行一次性申报制度,严禁重复申报。

矿井责任人及班子成员,应加强沟通协调,使物资计划的汇总、上报及时、准确,对于上报的物资计划要做好跟踪催办。

第三条物资发放出库管理规定

一、各矿井要建立物资出库管理制度,完善物资发放流程。

各矿井内部单位领料必须填写领料单经职能科室、分管领导审批方可发放

二、保管员发料时,要严格按照领料单所列的物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发放单进行发放。

三、对工具类物资,必须建立交旧领新制度。

员工工种变动调离时,所领(借)的工器具必须退回仓库,办理销账手续。

四、劳保类物资由各矿劳资科门审批,各矿劳资科门要建立个人劳保卡片,按照规定时间足额发放。

五、按“推陈储新,先进先出,按规定供应,节约用料”的原则发材料,坚持一盘底,二核对,三发料,四减数的原则。

对贪图方便,违反发料原则造成物资失效、霉变、大料小用、优料劣用以及差错等损失,保管员应负经济责任。

六、物资出库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发货

(一)凭单印鉴不符、不全,批准手续不符;

(二)凭单字据不清或被涂改;

(三)口头提货、电话提货、白条提货;

(四)领用单位对出库物资质量有异议或质量不合格。

第四条废旧物资回收管理规定

一、物资回收、复用

(一)物资回收

按照“谁使用、谁回收、谁管理、谁回收”的原则,各回收责任单位必须按照“时间、任务量、回收质量”的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回收工作任务。

1、采煤工作面回收范围

(1)对回采工作面两巷原支护中的轨道及附件、U型棚、工字钢、顶板支护中锚杆、锚索托盘、锁具,帮锚(全套)进行回收;

(2)对正常采煤工序中损坏的单体柱、梁、大立柱、推移千斤顶等进行回收;

(3)对采面及巷道内运转设备损坏的零件及配件进行回收。

(4)工作面拆除时,负责升井或转运本单位管辖范围内所有的物资设备。

2、采煤工作面回收责任

(1)工作面推进原支护中的U型棚、工字钢要求回收率100%,丢失按原价赔偿,顶板锚杆托盘、锚索锁具、托盘回收率不低于80%,两巷帮锚杆(全套)回收率不低于90%,每低一个点罚款100元。

(3)工作面推进时轨道、旧枕木回收率不低于100%,码放到指定地点以便其他掘进头使用,一般情况掘进头使用旧轨道,新轨道只用于永久巷道。

道夹板、道钉、道螺丝撞车升井。

3、掘进单位回收范围及回收责任

对本系统内闲散材料,能复用的自行安排使用,不能复用的按业务联系书要求转运至指定地点或升井,施工结束后做到工完料尽,否则按原值2倍罚款。

掘进施工老峒子回收工字钢、U型钢及附件、废旧设备等按矿规定兑现奖励。

巷修期间,回收拆除的工字钢、U型钢、盘料等材料能复用的就地复用,不能复用的升井或转至指定地点,组织验收后按矿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报废巷道、封闭巷道内的废旧支护材料,生产部组织监察部、物资管理部门等单位根据现场情况制定回收奖励政策,定出回收率。

超出回收率按废旧材料回收价格的2倍奖励,低于回收率部分除取消回收奖励外,按丢弃物资原值的50%给予罚款。

4、运输下料部门回收范围及回收责任:

负责轨距拉杆、道夹板、道钉、道螺栓、地滚、轨枕、轮边、道岔及附件、搬道器系统组件、运输系统保险档及附件的回收。

5、通防回收范围及回收责任:

负责各类封孔材料、抽放管、2寸及以上三通、闸阀、风筒、风门(含调节窗)及附件、隔爆水袋及附件、防尘喷雾、管材(管路、螺丝、S勾)等材料的回收。

6、机电部门回收范围及回收责任:

负责开关架、抗滚架、过桥、钉扣机、托辊、开关、开关芯、检漏继电器、触头装配等配件的回收,并负责风机滑环、调速机等配件的回收。

7、承包大型材料(指风水管路、轨道、电缆、运输皮带)的单位必须按规定设立台帐,规范管理,组织分管范围材料回收。

8、回收升井的材料按规定办理交接验收手续。

(1)电缆、小型电器、保护器统一交机电部门仓库,由机电部门负责验收,办理《废旧物资回收验收单》,并建账、维修、保管、发放;各种设备、材料性设备统一交机电部门设备库,由机电部门设备库负责验收,办理《废旧物资回收验收单》,并建账、维修、保管、发放。

(2)“四铁”材料(工字钢、铰接顶梁、铁鞋、挡煤板、链条、单体等)、统一交机修厂,由机修厂、物资管理部门共同验收,办理《废旧物资回收验收单》,机修厂负责建账、保管、维修、发放。

(3)回收升井的U型钢及附件交物资管理部门,由物资管理部门验收,办理《废旧物资回收验收单》。

物资管理部门负责金属支护材料的分拣工作,按照能直接复用、可以修复和无法修复三类,分别码放。

(4)除上述之外的其它所有升井或地面拆除物资,在矿没有指定回收存放的地点情况下统一交物资管理部门。

9、各种物资的回收率及回收奖励价格(见附表一)

10、物资回收的几项规定

(1)所有能回收的物资在审批时,一律交旧领新,无特殊情况,没有交旧单,一律不予审批。

(2)物资回收一律实行开单验收,回收物资交接时,由监察部、物资管理部门、回收单位和保管承修单位进行现场严格验收并开具验收单,注明回收数量和损坏状况。

(3)各单位必须积极开展材料的回收与复用工作,杜绝丢失、浪费。

(4)归口单位必须加大归口材料的回收、复用力度,提高回收率和复用率。

除归口单位外,其他各单位也应积极参与回收工作,矿将给予回收奖励,标准统一。

(5)回收皮带,原则上要求整根回收,如不经物资管理部门审批同意,擅自截断,取消回收奖,且每根皮带分别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予1000元和200元罚款。

⑹旧的U型钢及附件、工字钢、老料、道木等材料原则上要求在井下进行合理复用,除归口单位正常回收升井外,其他单位严禁擅自装车升井。

否则,不予兑现奖励并按偷盗论处。

⑺特殊困难情况下工字钢、U型钢的回收,由生技部、监察部、安全部、调度中心、物资管理部门现场鉴定确定回收率,达不到回收率的,除取消回收奖励外,按丢失材料原值的50%进行处罚。

⑻对于各单位升井入物资管理部门的物资,由监察部、物资管理部门共同监督处理,升井入机修厂的物资,由监察部、机修厂、物资管理部门共同监督处理,对找不到单位的物资,物资管理部门负责安排交到指定地点。

追查出责任单位后,按原值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对拉到矸石场的物资,根据实际情况对运输部门和回收单位进行处罚。

⑼各种物资的回收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或因回收不当造成损坏报废的,取消回收奖励,并按造成的损失额进行处罚。

(二)物资周转复用

1、按照“加快周转,就近转用,减少升井,加大复用”的原则,实现井下物资的充分就近转用,减少运输环节,减轻上下料劳动强度,提高物资周转复用率。

2、生产单位新领材料以及U型钢、轨道、道木、开关等材料,首先进行井下转用,确实无转用的物资,方可从地面新下材料,物资管理部门应优先确保回收修旧材料的使用,生产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3、鼓励使用单位对井下维持生产正常运行的配件材料(支护材料、建工材料除外)进行周转和复用。

对生产单位使用井下转运材料的,按材料原值的40%进单位材料费,从地面领用回收修旧材料的,按材料原值的60%进单位材料费;从地面领用新材料的按100%进该单位材料费。

4、生产部、机电部门、物资管理部门应加强井下物资的跟踪管理和过程控制,及时提供井下物资闲置和转用信息,及时联系有关单位转运和复用回收修旧物资。

二、修旧利废和自制加工

(一)修旧利废

1、各修理主体的修理范围

(1)机修厂负责各矿机电设备的中、小修和部分机电设备的大修;

(2)机修厂负责全矿“四铁”材料的修理、轨道的维修、钻眼、各类小型电器、设备的维修;

(3)机电部门负责全矿小型电器的维修管理、电缆修补、自用设备的中小修、全矿电缆挂钩的防腐与维修、各类照明灯具的维修;废油,钢丝绳,边角废料,废管道,做到能修则修,能代则代,真正做到综合利用。

(4)通防部门负责全矿钢管、瓦斯抽排管、灭尘设施、通风设施的加工修理,矿灯、自救器、便携仪、放炮器、瓦检仪的中小修及调试,风筒的修补以及本单位自用设备的中小修;

(5)运输部门负责全矿、矿车的中小修,负责轮对、电瓶、道岔、搬道器、以及本单位自用设备的中小修理。

(6)参与矿物资维修的外委公司,应遵守华瑞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公司工作安排,积极完成公司下达的维修任务,华瑞公司按双方达成的协议按时兑现相关费用。

2、公司鼓励各矿积极开展修旧利废活动,遵照“谁回收、谁修旧、谁受益”的原则,按核定的价格进行奖励,标准统一。

各矿能自行修理的,组织人员进行维修。

履行程序如下:

(1)各矿根据情况向公司物资管理部门申请修旧利废项目,生产部、机电部门、物资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其申请进行审核鉴定,确认申请单位具备维修能力后,报生产副总、总经理审批。

(2)公司有关技术部门及技术人员应加强对修旧利废工作的指导,不断探索节支降耗的新途径。

(3)鼓励各矿自修和加工,严格按照价格表进行奖励。

在价格目录中未明确价格的修理和加工名称,经公司修旧利废领导小组研究,给予合适的价格予以奖励。

3、凡是有能力修理的单位,都必须组织力量进行修理工作,减少新材料投入,有效降低成本。

4、凡是能用修旧产品代替的,坚决不用新材料。

5、对可修复的材料而不进行修复的,按照原材料价值的20%给予处罚。

6、修复单位在修复过程中,投入的新材料应不超过修复产品价值的20%,给予奖励,超过限额,超出部分从修复产品奖励中扣除。

7、对物资材料修复鉴定验收,每月由物资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生技部、财务、机电、安全部等单位参与,合格品办理入材料库手续,统一交物资管理部门;对电器设备(含材料性设备)的修复鉴定验收,每月由机电部门牵头,组织物资管理部门、生技部、监察部、安全部等单位参与,合格品办理入设备库。

领用修旧物资使用单位因质量问题有投诉的,经有关管理部门仲裁后,按仲裁委员会仲裁结果执行。

8、物资管理部门和监察部要规范管理修复物资的收、发、存及与各单位结算工作,建立修复台帐,有一项做不到或出现帐物不符,每次罚责任单位100元。

9、物资管理部门、机电部门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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