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PS支付系统外币信用卡支付合作协议书三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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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PS支付系统外币信用卡支付合作协议书三篇.docx

NPS支付系统外币信用卡支付合作协议书三篇

NPS支付系统外币信用卡支付合作协议书

合同编号:

_________

甲方:

电话:

                    传真:

e-mail:

                   网址:

地址:

乙方:

电话:

                    传真:

e-mail:

                   网址:

地址:

  本协议作为《nps在线支付合作协议》的附件,与《nps在线支付合作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为了给商户提供更多的支付卡种,满足客户需求,完善nps在线支付的网上支付服务体系。

甲方与乙方本着互利互惠、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双方共同发展国内电子商务之外币信用卡(以下简称“外币卡”),网上支付业务有关事宜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风险说明

外币卡都采取信用制识别方式。

但由于国内的信用体制尚不完善,因此在乙方使用甲方的网上支付平台及清算系统开展电子商务服务时,可能会遇到不法分子利用网络盗用他人信用卡进行支付或持卡人因各种原因拒绝付款(简称:

拒付)等风险,进而给乙方造成损失。

乙方须独立承担因本补充协议第二条风险造成的损失和引发的相关责任。

第二条 银行拒付或索回款项说明

(一) 银行拒付

银行在任何时候都有权根据持卡人的请求拒绝或索回向甲方支付的电子商务交易的全部或部分款项。

国际信用卡组织规定:

在下述情况下,即使银行已经支付全部或部分款项,其仍有权立刻要求甲方退还款项,相应地,甲方也会向乙方索回其款项。

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下述情况:

1、甲方没能获取授权或在获取电子商务交易授权的过程中,甲方向银行提供的持卡人姓名或账号发生错误;

2、导致电子商务交易不合法或不可执行的任何原因;

3、电子商务交易中有任何偏离本协议条款的情形;

4、电子商务交易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被全部或部分拒绝或退回,或电子商务交易全部或部分被持卡人有效取消或终止;

5、在电子商务交易中销售或提供的任何商品和/或服务违反了法律或任何政府部门或其它权威机构的规定或条例;

6、乙方根本没能提供商品和/或服务,或所提供的商品和/或服务没能让持卡人满意;

7、乙方未能按照银行要求提供电子商务交易的证据;

8、乙方按正常的合理警惕,应该意识到持卡人正在使用的卡属伪造或盗窃的,应该拒绝该电子商务交易;发卡行发现电子商务交易有上述或其它可疑情形时,有权拒绝处理乙方提交的电子商务交易。

9、乙方向持卡人收取的价格超过乙方以现金提供的商品和/或服务所收取的价格;

10、持卡人对电子商务交易包含的商品和/或服务的性质、质量或数量有争议;

11、持卡人有理由对电子商务交易或其包含的商品和/或服务的销售或提出异议或否认;

12、持卡人书面投诉,称其并未实施或授权电子商务交易。

(二) 索回款项

1、在发生但不限于下述情况时,甲方将向乙方索回相关款项。

(1)按照国际信用卡组织的规定:

商户的当月拒付款额不得超过当月外币交易总额的2%,否则将克以罚款处理。

由于乙方发生的风险交易数额超过该规定要求而导致国际信用卡组织对甲方予以罚款处理时,此罚款转由乙方承担,甲方将向乙方索回款项。

(2)持卡人拒付或发卡行退单时,甲方将执行索回操作。

(3)乙方须承担因其未能在指定的期限前和/或未能向甲方提供必要的单据,例如签购单、消费账单、授权书、送货单等,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将索回与这相关的款项。

(4)交易手续费由商家承担。

2、索回操作

甲方直接从乙方的信用保证金中扣除。

第三条 帐务处理及结算

1.按时间清算,清算周期为t+ ,将乙方上月的交易款项在扣除交易手续费后清算到乙方的银行账户中。

2.双方对帐以nps网上支付结算系统提供的商家管理后台报表数据为准。

3.双方资金清算时,甲方转账给乙方的交易款项所产生的银行手续费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保证金条款

为保障nps支付系统会员的整体利益和网上支付交易效率,nps支付系统会从交易款项中扣除乙方百分之    作为保证金,保证金会在下个月底最后一天清算给乙方。

双方合同到期,不再续签,鉴于拒付索回期较长,甲方在乙方成功交易的最后一笔订单后的第90天退还保证金给乙方。

第五条 网上支付服务费用和交纳方法

1.会员年服务费:

人民币   元/年(如交易款项不够,甲方从交易款项中扣除乙方每应在协议生效期10日内向甲方交纳,第一年会员费于乙方签订本协议同时交纳)。

2.外币交易手续费:

按乙方网上交易额的    %从每笔交易中直接扣除。

3.乙方未向甲方交纳足额入服务年费,甲方有权自动终止服务。

第六条 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1.在合作双方协商意见一致并形成书面协议后,方可对本协议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2.任何一方可以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终止协议.

3.双方在合作中有任何一方严重违约,另一方都可以立即终止协议,但必须在书面形式正式通知对方之后。

第七条 争议解决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如经友好协商仍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可向深圳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第八条 其他条款

1.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公司证明复印件或与结算帐号相符合的身份证复印件,如经查明所提供证件有伪造无效等属实,甲方有权终止该商户支付端口的使用。

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2.本协议有效期壹年,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   年  月  日止。

3.如双方未收到对方终止协议通知,此协议在到期日自动生效一年.

4.本协议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_________科技有限公司            乙  方:

(盖章) (nps支付系统主体企业)           (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开户行:

                       开户行:

帐  号:

                       帐  号:

日  期:

                       日  期:

NPS支付系统外币信用卡支付合作协议

                               合同编号:

_________

  甲方:

  电话:

                    传真:

  e-mail:

                   网址:

  地址:

  

  乙方:

  电话:

                    传真:

  e-mail:

                   网址:

  地址:

  本协议作为《nps在线支付合作协议》的附件,与《nps在线支付合作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为了给商户提供更多的支付卡种,满足客户需求,完善nps在线支付的网上支付服务体系。

甲方与乙方本着互利互惠、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双方共同发展国内电子商务之外币信用卡(以下简称“外币卡”),网上支付业务有关事宜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风险说明

  外币卡都采取信用制识别方式。

但由于国内的信用体制尚不完善,因此在乙方使用甲方的网上支付平台及清算系统开展电子商务服务时,可能会遇到不法分子利用网络盗用他人信用卡进行支付或持卡人因各种原因拒绝付款(简称:

拒付)等风险,进而给乙方造成损失。

乙方须独立承担因本补充协议第二条风险造成的损失和引发的相关责任。

  第二条 银行拒付或索回款项说明

  

(一) 银行拒付

  银行在任何时候都有权根据持卡人的请求拒绝或索回向甲方支付的电子商务交易的全部或部分款项。

国际信用卡组织规定:

在下述情况下,即使银行已经支付全部或部分款项,其仍有权立刻要求甲方退还款项,相应地,甲方也会向乙方索回其款项。

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下述情况:

  1、甲方没能获取授权或在获取电子商务交易授权的过程中,甲方向银行提供的持卡人姓名或账号发生错误;

  2、导致电子商务交易不合法或不可执行的任何原因;

  3、电子商务交易中有任何偏离本协议条款的情形;

  4、电子商务交易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被全部或部分拒绝或退回,或电子商务交易全部或部分被持卡人有效取消或终止;

  5、在电子商务交易中销售或提供的任何商品和/或服务违反了法律或任何政府部门或其它权威机构的规定或条例;

  6、乙方根本没能提供商品和/或服务,或所提供的商品和/或服务没能让持卡人满意;

  7、乙方未能按照银行要求提供电子商务交易的证据;

  8、乙方按正常的合理警惕,应该意识到持卡人正在使用的卡属伪造或盗窃的,应该拒绝该电子商务交易;发卡行发现电子商务交易有上述或其它可疑情形时,有权拒绝处理乙方提交的电子商务交易。

  9、乙方向持卡人收取的价格超过乙方以现金提供的商品和/或服务所收取的价格;

  10、持卡人对电子商务交易包含的商品和/或服务的性质、质量或数量有争议;

  11、持卡人有理由对电子商务交易或其包含的商品和/或服务的销售或提出异议或否认;

  12、持卡人书面投诉,称其并未实施或授权电子商务交易。

  

(二) 索回款项

  1、在发生但不限于下述情况时,甲方将向乙方索回相关款项。

  

(1)按照国际信用卡组织的规定:

商户的当月拒付款额不得超过当月外币交易总额的2%,否则将克以罚款处理。

由于乙方发生的风险交易数额超过该规定要求而导致国际信用卡组织对甲方予以罚款处理时,此罚款转由乙方承担,甲方将向乙方索回款项。

  

(2)持卡人拒付或发卡行退单时,甲方将执行索回操作。

  (3)乙方须承担因其未能在指定的期限前和/或未能向甲方提供必要的单据,例如签购单、消费账单、授权书、送货单等,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将索回与这相关的款项。

  (4)交易手续费由商家承担。

  2、索回操作

  甲方直接从乙方的信用保证金中扣除。

  第三条 帐务处理及结算

  1.按时间清算,清算周期为t+ ,将乙方上月的交易款项在扣除交易手续费后清算到乙方的银行账户中。

  2.双方对帐以nps网上支付结算系统提供的商家管理后台报表数据为准。

  3.双方资金清算时,甲方转账给乙方的交易款项所产生的银行手续费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保证金条款

  为保障nps支付系统会员的整体利益和网上支付交易效率,nps支付系统会从交易款项中扣除乙方百分之    作为保证金,保证金会在下个月底最后一天清算给乙方。

  双方合同到期,不再续签,鉴于拒付索回期较长,甲方在乙方成功交易的最后一笔订单后的第90天退还保证金给乙方。

  第五条 网上支付服务费用和交纳方法

  1.会员年服务费:

人民币   元/年(如交易款项不够,甲方从交易款项中扣除乙方每应在协议生效期10日内向甲方交纳,第一年会员费于乙方签订本协议同时交纳)。

  2.外币交易手续费:

按乙方网上交易额的    %从每笔交易中直接扣除。

  3.乙方未向甲方交纳足额入服务年费,甲方有权自动终止服务。

  第六条 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1.在合作双方协商意见一致并形成书面协议后,方可对本协议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2.任何一方可以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终止协议.

  3.双方在合作中有任何一方严重违约,另一方都可以立即终止协议,但必须在书面形式正式通知对方之后。

  第七条 争议解决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如经友好协商仍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可向深圳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第八条 其他条款

  1.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公司证明复印件或与结算帐号相符合的身份证复印件,如经查明所提供证件有伪造无效等属实,甲方有权终止该商户支付端口的使用。

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2.本协议有效期壹年,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   年  月  日止。

  3.如双方未收到对方终止协议通知,此协议在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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