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详析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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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详析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

详析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

(二者的联系、区别、条件、执行)

【法律条文解析】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法院执行解释》第六十六条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

(三)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法院执行解释》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向其本人宣布,并由被告人在取保候审决定书或者监视居住决定书上签名。

《法院执行解释》第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已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对于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依法对被告人重新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手续。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重新人民法院不得对同一被告人重复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

《法院执行解释》第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决定对被告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在宣布后立即将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或者监视居住决定书、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送达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三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予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对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四)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

(五)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六)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在法定侦查羁押、审查起诉期限内结案,需要继续侦查或者审查起诉的;

(七)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三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四十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聘请的律师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取保候审,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

经审查符合本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经审查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取保候审的理由。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四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或者盖章,并责令犯罪嫌疑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告知其违反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以保证金方式担保的,应当同时告知犯罪嫌疑人到指定的公安机关交纳保证金。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四十七条向犯罪嫌疑人宣布取保候审决定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并告知公安机关在执行期间拟批准犯罪嫌疑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征得人民检察院同意。

以保证人方式担保的,应当将取保候审保证书同时送达公安机关。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四十八条采取保证人保证方式的,如果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愿继续担保或者丧失担保条件的,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变更为保证金担保方式,并将变更情况通知公安机关.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四十九条

采取保证金担保方式的,被取保候审人拒绝交纳保证金或者交纳保证金不足决定数额时,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变更取保候审措施、变更保证方式或者变更保证金数额的决定,并将变更情况通知公安机关。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五十条公安机关在执行取保候审期间向人民检察院征询是否同意批准犯罪嫌疑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六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对于有本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监视居住。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六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六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并告知公安机关在执行期间拟批准犯罪嫌疑人离开住处、居所或者会见其他人员的,批准前应当征得人民检察院同意。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六十三条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四)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五)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六)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七)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应当制作《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说明取保候审的理由及采取的保证方式,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宣读,由犯罪嫌疑人签名(盖章)、捺指印。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执行。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八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区别情形办理:

采取保证人保证的,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后,核实被取保候审人后,及时指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派出所执行;采取保证金保证的,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收到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后,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交纳保证金,并指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派出所执行.

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没收保证金或者对保证人罚款,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原决定取保候审的机关.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出解除、变更取保候审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并退还保证金。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九十条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考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有关规定;

(二)监督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及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及时告知决定机关;

(四)取保候审期限后满十日前,通知原决定机关.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九十一条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期报告有关情况并制作笔录.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四)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五)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六)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七)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九十五条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应当制作《呈请监视居住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监视居住决定书》.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决定监视居住的,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宣读《监视居住决定书》,由犯罪嫌疑人签名(盖章)、捺指印,并通知负责执行的派出所。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在监视居住期间,公安机关根据案情需要,可以暂扣其身份证件、机动车(船)驾驶证件。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一条公安机关决定监视居住的,由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所在地的派出所执行。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核实被监视居住人后,及时指定被监视居住人住处或者居所所在地派出所执行.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的,执行监视居住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原决定监视居住的机关。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出解除、变更监视居住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原决定机关的决定书解除监视居住。

(释解)

本条是关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条件和执行的规定。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有关人员提出申请,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同意后,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的,命令其不得擅自离开住处或者居所,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方法。

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目的,主要是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随传随到,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的顺利进行.

在司法实践中,在执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时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各地的做法很不统一,有的该取保的未取保,不该取保的却取了保;有的取了保但无人执行,使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流于形式;有的在司法实践中尽量少用,甚至根本不用。

对被告人取保候审时间过长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形成候而不审的局面,甚至有的案件已经撤销,被告人还在取保候审。

为了充分发挥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针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在法律规定和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本条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条件作了规定。

一、取保候审的条件

本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适用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本法第60条、第65条、第69条、笫74条和第75条,也都对可以适用取保候审的条件和对象作出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6条规定,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唷期徒刑以上刑罚,不予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对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4.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

5.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6.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在法定侦查羁押、审查起诉期限内结案,需要继续侦查或者审查起诉的;

7.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第6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监视居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3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入,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4.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5.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6.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7.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该规定第94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监视居住: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4。

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5.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6.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7.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综合上述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使用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这类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行较轻,可能判处的刑罚不重,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的可能性虽然存在,但不是很大.此外,由于犯罪不重,案情一般容易查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进行的可能性也不大,一般也不会继续危害社会。

所以,采取取保候审就能够实现强制措施的目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这种情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所犯罪行较重,且有可能判处较重的刑罚,但由于其人身危险性不大,为贯彻我国”少捕”的刑事政策,也可以对他们取保候审.

3.应当逮捕,但有严重疾病

这种情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具备应予逮捕的条件,但由于身患重病的特殊原因,使其人身危险性降低,也不适宜关在看守所,故可以取保候审。

4.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

一般来讲,女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较小,且从人道主义出发,对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也不宜逮捕。

所以,对这类对象可取保候审。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期限内、审查起诉期限内、一审和二审期限内办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6.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对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发现其罪行严重,但是在法定的拘留期限内不能将有关证据收集齐全,提请逮捕的证据尚不充分,释放犯罪嫌疑人又可能发生社会危险,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变更为取保候审,这样做既能适应办案的需要,又不违反法律关于拘留期限的规定.

7.公安机关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这种情形,是指公安机关经过侦查,认为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人民检察院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应当将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同时开展侦查活动。

如果人民检察院未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但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错误,需要要求复议和提请复核的,司

以将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

这样可以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进行必要的限制,有利于继续开展侦查工作。

8.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人民检察院对于持有有效护照和有效出入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起诉,但又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以防止其逃到国外逃避侦查和起诉。

9.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如果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认为有错误时,可以将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同时向人民检察院要求复议、提请复核。

这样规定,当人民检察院复议、复核后,认为不起诉决定不当需要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时,有利于控制犯罪嫌

疑人。

同时,如果需要对不起诉人作行政处罚时,可以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进行必要的限制。

本条未对不得取保候审的人员作明文规定,但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8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4条也规定,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的规定主要是对一些虽然所犯的罪比较重,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但其主观恶性较小,如过失罪、偶犯等,不致再发生社会危险,无须逮捕羁押的情况。

因此,其适用范围不应限于犯罪轻微的犯罪嫌疑人,对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也可取保候审,对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如果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于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较广泛地适用取保候审。

但是,对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因继续从事犯罪、逃避侦查、湮灭证据等危害社会的行为的可能性较大,不宜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由于其社会危险性很大,不得适用取保候审。

所谓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所谓犯罪集团的主犯,是指在三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中起组织、领导作用或者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所谓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是指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刑罚处罚,而对自己的身体实施伤害的。

所谓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是指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危害国家的统治秩序,以及其他危害国家安全和根本利益,触犯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所谓暴力犯罪,是指实施了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行为构成的犯罪.所谓其他严重犯罪,是指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行为,是可能判处较重的刑罚的犯罪,包括严重经济犯罪等。

二、监视居住的条件

依本条和有关配套解释的规定,适用监视居住的条件与适用取保候审的条件基本相同,实践中,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既不交纳保证金,又无保证人担保的,可以监视居住。

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基本相同,不同的是取保候审的特征是由犯罪嫌疑人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不逃避、不妨碍侦查活动,并随传随到;监视居住的特征是限制犯罪嫌疑人的活动区域及行动,以保证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这有利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中根据案件情况,灵活掌握采取强制措施而不致使取保候审流于形式具有重要意义.如果保证人的义务不明确,将使犯罪嫌疑人、保证人缺乏有效的约束力,致使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跑、串供或者伪造证据、隐匿证据。

甚至有的保证人还会为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使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进行的各种妨碍诉讼的行为顺利进行.明确保证人义务后,就可以在其未履行保证义务时,追究其一定的法律责任,从而对保证人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促使其监督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的规定.

三、取保候审的决定和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应当向其本人宣布,并由被告人在取保候审决定书上签名。

人民法院决定对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在宣布后立即将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送达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委托的律师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取保候审,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具有规定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决定,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

本条第2款规定,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由办案人员填写取保候审决定书和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送达公安机关执行,有保证人担保的,还应当将保证书同时送达公安机关。

实践中,可能会遇到公安机关无力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决定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执行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公安机关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应当制作《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说明取保候审的理由及采取的保证方式,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并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

《取保候审决定书》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宣读,由犯罪嫌疑人签名(盖章)、捺指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后,办案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执行.这里的居住地既包括取保候审人的常住地,也包括其临时居住的暂住地.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88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区别情形办理:

采取保证人保证的,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核实被取保候审人后,及时指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派出所执行;采取保证金保证的,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收到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后,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交纳保证金,并指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派出所执行。

对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没收保证金或者对保证人罚款,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原决定取保候审的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出解除、变更取保候审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并退还保证金。

"

由此可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后,应当将取保候审的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以及被取保候审人交付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由县级公安机关指定派出所负责执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都有权决定取保候审,但只有公安机关是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所以公、检、'法三机关在取保候审的决定和执行上应当加强衔接和配合,从而保证取保候审工作的顺利进行。

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安机关应当首先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送达的法律文书、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审查,然后,再就被取保候审人的身份进行核实,只有确认法律文书符合规定,被取保候审人身份无误后,才能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执行取保候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对被取保候审人采取保证金保证的,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还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交纳保证金。

这里的"法律文书",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文书。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监督、考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有关规定;

2.监督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有关规定及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及时告知决定机关;

4.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十日前,通知原决定机关。

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期报告有关情况并制作笔录,作为对被取保候审人进行监督、考察的依据。

这里的"有关情况”,是指犯罪嫌疑人在日常生活、工作中的活动情况。

四、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决定监视居住,应当向其本人宣布,并由被告人在监视居住决定书上签名。

人民法院决定对被告人监视居住,应当在宣布后立即将监视居住决定书、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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