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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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河北省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第十次会议精神及《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要求,深入落实《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力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意见》(冀发〔2017〕7号),切实做好我省2017-2018年秋冬季(2017年10月-2018年3月)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加快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坚决打好“蓝天保卫战”,制定本方案。

  一、充分认识秋冬季大气环境形势的严峻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随着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向纵深推进,全省整体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但秋冬季空气质量较差的现状一直没有得到有效控制,采暖季重污染天数居高不下,成为人民群众的“心肺之患”。

特别是2016年秋冬季,我省多次发生重污染天气过程,影响范围大、污染程度重、持续时间长,对生产生活秩序、群众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影响,也大幅抵消了前期治理成果。

今年,受1、2月份重污染天气的影响,1-7月全省PM2.5平均浓度为70μg/m3,同比上升12.9%,除承德、衡水市略有下降外,其他城市均不降反升,实现年初既定目标形势十分严峻。

面对秋冬季大气扩散条件转差的不利局面,必须在落实现有综合治理措施的基础上,采取更加有效的强化措施,靶向施策,科学管控,精准用力,有效降低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排放强度,减少重污染天气发生频次和程度,确保实现秋冬季PM2.5平均浓度大幅下降,为完成全年目标作出更多贡献。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加强秋冬季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践行新发展理念,切实强化“四个意识”,坚持科学治霾、协同治霾、铁腕治霾,勇于担当、强化攻坚,决战决胜打好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全力保障好“十九大”期间空气质量。

  二、基本思路和主要目标

  基本思路:

针对秋冬季污染特征,坚持问题导向,瞄准短板弱项,突出重点任务、重点区域和重点时段,细化工作举措,层层压实责任,确保工作落实。

强化秋季治本,加快推进综合治理工程进度,坚决按照时间节点和治理标准,完成“1+18”文件确定的阶段性“清零”任务,力求做到“冬病夏治”。

强化冬季治标,对重污染行业和大宗原材料及产品实施错峰生产与运输,对扬尘污染实施全面管控,对重污染天气提前预警、有效应对,最大限度“削峰降速”。

强化联防联控,既要加强与京津及周边地区对接协作,又要切实做好省内区域协调联动、城乡协同治理、责任部门协同监管,努力做到联防有效、联控有力。

强化督察问责,细化落实各方责任,加大监察督查执法力度,依法依纪追责问责,加大宣传力度,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

  主要目标:

全面完成国家和省委、省政府下达的大气污染治理目标和任务。

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间,全省秋冬季PM2.5平均浓度比2016-2017年同期下降15%以上,其中:

石家庄市下降25%,承德市下降6%,张家口市下降5%,秦皇岛市下降8%,唐山市下降22%,廊坊市下降18%,保定市下降22%,沧州市下降18%,衡水市下降18%,邢台市下降20%,邯郸市下降20%,定州市下降22%,辛集市下降25%,雄安新区下降22%。

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重污染天数比2016-2017年同期下降15%以上,其中:

石家庄市下降20%,唐山市下降20%,廊坊市下降15%,保定市下降20%,沧州市下降15%,衡水市下降15%,邢台市下降18%,邯郸市下降18%,定州市下降20%,辛集市下降20%,雄安新区下降20%。

各市对所属县(市、区)都要制定大气污染治理目标和任务,坚持从严从实的原则,细化目标,分解任务。

  三、确保实现重点任务秋季“清零”

  

(一)全力推进散煤污染控制。

  1.全面完成电代煤、气代煤任务。

各地要以乡(镇)或县(区)为单位,集中资源,整体推进电代煤、气代煤工作,严禁摊派式在不同村庄零散开展工作。

2017年10月底前,确保完成电代煤、气代煤180万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廊坊、保定市完成“禁煤区”建设任务,散煤彻底清零(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已列入中央财政支持的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5个城市(石家庄、唐山、保定、廊坊、衡水市),要加大工作力度,力争超额完成。

要按照工程进度计划要求,倒排工期,挂图作战,挂账督办。

今年计划全面完成的26个县(市、区),要逐县逐项督导检查,按照四个节点从村外工程到户内工程检查,确保检查到位督导见效。

编制《河北省农村气代煤标准化手册》,督导各地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工作,防止工程“带病”运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2.加大劣质煤和散煤执法。

严厉打击劣质散煤销售,依法取缔劣质散煤销售网点。

对已设立的“禁燃区”“禁煤区”,全部取消煤炭销售网点。

严厉打击网上销售劣质散煤行为,加强对售煤网站监管,畅通举报渠道,一经发现立即查处,并顶格处罚(省工商局负责)。

各市要严格落实以县、乡(镇)为主体的网格化监管责任,采取县领导包乡(镇)、乡(镇)领导驻村,村村建立巡逻员制度,严防死守,坚决杜绝劣质散煤进村入户。

3.加强煤质监督管理。

创新煤炭管控机制,确保使用煤炭质量符合我省《工业和民用燃料煤》(DB13/2081-2014)地方标准(省发展改革委、省质监局负责)。

依托省边界煤质检查站点,查验进入我省的运煤车辆是否持有《质检报告》,对持有合格《质检报告》的运煤车辆实行抽检制度,对抽检不合格的,依法进行处罚,并定期通报抽检结果(省质监局负责)。

加强对用煤单位煤质监管,加大燃用超标煤炭处罚力度,严格落实重点用煤企业煤质报验制度,督促燃煤企业建立用煤台账,落实主体责任(省环境保护厅负责)。

4.严格控制煤炭消费量。

加大工程减煤和企业节煤改造力度,确保2017年全省压减煤炭消费量600万吨以上。

压减的煤炭消费量要实施清单式管理,做到可核查、可统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自“大气十条”实施以来,未按要求实现煤炭消费等量或减量替代的新建扩建涉煤项目,采暖季实施停产(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深入推进燃煤锅炉治理。

5.完善燃煤锅炉台账管理制度。

按照8月份全省燃煤锅炉排查结果,对燃煤锅炉、煤气发生炉等进一步完善台账,实施清单化管理,按照谁排查、谁签字,谁审核、谁负责,压实责任,确保无死角、无盲区。

对存在瞒报漏报、完不成整治任务或弄虚作假的地区,严格问责(省环境保护厅负责)。

6.确保完成燃煤小锅炉“清零”任务。

各地要结合空气质量改善目标要求,提高淘汰标准,扩大实施范围,更大力度淘汰燃煤锅炉(含茶炉大灶、经营性小煤炉)(省环境保护厅负责)。

2017年10月底前,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建成区淘汰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石家庄、保定、廊坊市行政区域,其他市县城和城乡结合部全部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省环境保护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厅负责)。

已实现集中供暖、煤改气、煤改电的区域,及时划定“禁燃区”、“禁煤区”,燃煤采暖小锅炉全部予以淘汰取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负责)。

7.严格燃煤锅炉淘汰标准。

淘汰燃煤锅炉主要包括取缔关闭、集中供热替代、煤改气、煤改电,改用地热、风能、太阳能、配备布袋除尘器的生物质能,不包括改燃洁净型煤、水煤浆、无烟煤、兰炭、绿焦、原油等,淘汰燃煤锅炉必须做到断水、断电、锅炉移位,拆除烟囱或物理割断烟道,不具备复产条件。

要严格控制拆除锅炉去向,严禁在省内区域销售,对于拆解的锅炉,要建立台账,留存资料,做到可核查、可追溯(省环境保护厅负责)。

8.实施燃气燃煤锅炉(设施)提标改造。

对煤改气锅炉在改燃过程中要同步实施低氮改造,对燃气壁挂炉要优先选用配套低氮燃烧技术的产品。

自2017年10月1日起,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保留的燃煤锅炉(含生物质锅炉)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未达到超低排放的燃煤发电机组(含自备电厂)、达不到特别排放限值的燃煤锅炉,依法停产改造。

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环保设施的基本配置,包括布袋除尘器或静电除尘器、高效脱硫装置、选择性催化还原(SCR)或选择性非催化还原(SNCR)等脱硝装置。

全面安装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同时安装分布式控制系统(DCS系统),实时监控污染物排放情况(省环境保护厅负责)。

  (三)加快推进“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

  9.加快分类处置“散乱污”企业。

对“散乱污”企业,按照“先停后治”原则,分类区别处置,2017年9月底前,全面完成集中整治任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境保护厅负责)。

要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去产能、调结构要求,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散乱污”企业界定标准,核定企业名单,重点集中整治列入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没有手续的排污企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境保护厅负责)。

对列入关停淘汰的,实施“两断三清”,挂账销号,严禁供水、供电,严防异地转移和死灰复燃(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河北能源业务监管办负责);列入整合搬迁的,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列入整治改造的,按照发展规模化、现代化产业的原则,立即停产整治,未经当地政府验收,一律不得生产(省环境保护厅负责)。

  10.统筹开展“散乱污”企业集群综合整治。

各地继续开展拉网式全面排查,实行动态更新和台账管理,自2017年10月1日起,对存在瞒报漏报涉大气污染排放“散乱污”企业集群的,一经发现严肃问责。

各地要制定“散乱污”企业集群总体整改方案并向社会公开,同步推进区域环境综合整治与企业升级改造。

对未达到总体整改要求出现普遍性违法排污或区域环境综合整治不到位的区域,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

列入淘汰取缔的“散乱污”企业,2017年9月底前依法依规取缔;列入升级改造的,按照可持续发展和清洁生产要求,对污染治理设施全面提升改造,达到环保要求;对列入环境整治或尚未完成提升改造的,本着“先停后治”的原则,立即停产整治,未经当地政府验收,一律不得生产(省环境保护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四)切实加强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理。

11.全面排查无组织排放情况。

各地要组织开展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状况摸底排查,重点排查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火电、焦化等行业和锅炉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与输送以及生产工艺过程等领域无组织排放,要求企业及时准确上报存在无组织排放的节点、位置、排放污染物种类、拟采取的治污措施等,并对企业上报情况进行核查,2017年9月20日前建立无组织排放改造全口径清单(省环境保护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12.加强无组织排放治理改造。

各地要督促行政区域内有关企业按照我省《煤场、料场、渣场扬尘污染控制技术规范》(DB13/T2352-2016)制定无组织排放改造方案,并于2017年采暖季前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

易产生扬尘的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应当密闭储存输送,块状物料采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存储,并设有综合抑尘措施。

汽车、火车、皮带输送机等卸料点设置集气罩或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料场路面应实施硬化,出口配备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生产工艺排放烟尘(粉尘)点(装置)应加盖封闭,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车间不得有可见烟尘外逸。

对未落实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的企业,按照无治污设施非法排污,依法予以处罚,实施停产整治,纳入各地冬季错峰生产方案(省环境保护厅负责)。

  (五)全面开展重点行业综合治理。

  13.推进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

钢铁行业2017年9月1日,石化、铝工业(不含氧化铝)、水泥等行业2017年11月1日起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地方排放标准严于国家特别排放限值的,按从严标准执行。

充分利用超标(异常)数据处理平台,实现对环境违法“精准”打击,促进守法常态。

对超标排放企业实施即超即罚,立行立改或停产整治;停产整治仍不能达标排放的,依法由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省环境保护厅负责)。

14.完成重点领域VOCs治理任务。

2017年10月底前,基本完成重点行业整治任务,达到国家和地方标准要求,未完成治理改造的依法实施停产整治,纳入冬季错峰生产范围。

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监管,推进重点工业源安装在线监控或超标报警装置。

含VOCs物料(产品)应密闭储存、输送,严格控制储存、装卸损失排放。

生产采用密闭生产工艺,或在有集气系统的密闭空间内进行,工艺排气和辅助工序排气集中收集处理,对连接件密封点,全面实施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省环境保护厅负责)。

大力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涂料、有机溶剂、胶黏剂、油墨等原辅材料,配套改进生产工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15.推动烟气排放自动监控全覆盖。

2017年10月底前,石化、电力、钢铁、焦化、水泥、玻璃、有色金属、砖瓦企业、垃圾焚烧厂及其他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和燃煤锅炉,要全部安装自动监控设施。

加强自动监控设施运营维护,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90%;对数据传输有效率达不到90%或一个月内行政区域内多家企业超标排放的地区,实行挂牌督办,跟踪整改,逐一销号(省环境保护厅负责)。

16.提前完成化解过剩产能任务。

2017年10月底前,完成全年去产能任务,压减炼钢产能1562万吨、炼铁1624万吨、水泥110万吨、焦炭720万吨、平板玻璃500万重量箱,退出煤炭产能941万吨;完成34台68.4万千瓦的燃煤机组淘汰工作,淘汰的燃煤机组要实现电力解列或烟道物理割断(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17.推进城市工业企业退城搬迁。

对纳入年度搬迁计划的28家企业坚持“先停后搬”,2017年10月底前,要全部停产到位,有效解决“城围污染”问题。

对其他列入我省搬迁计划的企业,要严格执行环保标准,纳入错峰生产范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18.加快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

坚决落实企业持证排污制度,2017年10月底前,全部完成电力、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

2017年12月底前,完成铜铅锌冶炼、石化、农药、原料药制造等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把企业持证排污纳入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对不按证排污的,依法实施停产整治,拒不改正的按日计罚(省环境保护厅负责)。

  (六)严格管控移动源污染排放。

19.严格货运车辆和港口岸电管理。

建立柴油车等货运车辆全天候、全方位管控网,自2017年10月1日起,我省港口禁止接收公路运输的集疏港煤炭,倒逼企业加快提高铁路货运比例,形成绿色物流。

加大港口岸电建设,提高岸电使用比例(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2017年12月底前形成遥感监测能力,全面筛查超标排放车辆(省环境保护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20.强化工程机械污染防治。

各市要加快谋划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保定、廊坊、唐山、沧州市和雄安新区行政区域及其他城市建成区,禁止使用冒黑烟高排放工程机械(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加快淘汰高排放的老旧车、老旧船舶、工程机械、农业机械和港作机械,港口码头禁止使用冒黑烟作业机械(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负责)。

以施工工地和港口码头等为重点,每周进行巡查和不定期飞行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顶格处罚,并对业主单位依法实施按日计罚(省环境保护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负责)。

  (七)强化面源污染防控措施。

21.严格控制秸秆露天焚烧。

强化地方政府,特别是县、乡两级政府主体责任,落实网格化监管制度。

自2017年9月起,在秋收阶段开展秸秆禁烧专项巡查,确保“不着一把火、不冒一股烟”。

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发现焚烧秸秆的,一律严肃问责。

加大生物天然气等秸秆综合利用扶持力度,进一步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省农业厅(省农工办)、省环境保护厅负责)。

22.全面加强扬尘控制管理。

强化工程现场管理,2017年9月底前,各类工地全部做到“六个百分之百”,安装在线监测或视频监控,并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联网,逾期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依规停工整治。

对现场管理问题突出、多次整改不到位的工程承建单位,限制其在冀投标资格。

各类长距离的市政、公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全面实行分段施工。

渣土运输车要安装定位和密闭装置,按照规定时段和路线行驶,对不符合要求上路行驶的,一经发现,按顶格处罚并取消渣土运输资格。

城市建成区平均降尘量控制在9吨/月·平方公里以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环境保护厅负责)。

23.强力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

2017年9月底前,完成2017年度256处责任主体灭失矿山迹地的修复绿化,减尘抑尘。

对未整治达标的1121处矿山,强制采取洒水抑尘等临时性措施,减少扬尘污染,“一矿一策”加快整治进度,未通过验收的一律不得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

加强执法巡查,保持高压态势,严防无证非法开采反弹(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负责)。

  (八)建设完善空气质量监测网络体系。

24.加快县(市、区)监测网络建设。

2017年10月底前,完成168个县(市、区)加密增设194个监测点位、省界主要路口50套柴油车遥感监测设备(尾气黑烟抓拍系统)建设并正式运行。

实时对外发布信息,所有站点原始监测数据实时上传率达到90%以上。

省级环境监测部门每月5日前将上月审核过的数据以快报形式报省政府。

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排名,排名结果通过省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开(省环境保护厅负责)。

25.加强监测数据质量管理。

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远程在线质控系统,加快提高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的服务水平和质量,推行第三方运营维护机制,加大监督检查和巡检比对力度,对数据异常的站点进行现场检查和专业评判,严厉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保证环境监测数据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一经发现数据弄虚作假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省环境保护厅负责)。

  四、严格落实冬季应急管控措施

  (九)巩固综合治理成果。

  26.严格防止散煤复烧。

各市要将完成电代煤、气代煤工程实施的地区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一律不得销售、燃用散煤(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工商局负责)。

对采暖季暂不具备清洁能源替代条件的燃煤地区,应使用生物质、型煤、兰炭等洁净燃料进行替代,严禁燃用劣质散煤,加大洁净燃料生产供应力度,并符合有关质量标准要求(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负责)。

各地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已完成替代的地区散煤复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对已完成电代煤、气代煤且没有出现散煤复烧的地区,减少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纳入总量减排约束性考核指标核算体系,替代的煤量和污染物减量可用于新建项目替代方案(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负责)。

积极开展农业大棚、畜禽舍等用煤替代工作(省农业厅负责)。

  27.全力做好气源供应保障。

核实气代煤任务总量,科学测算用气需求,主动开拓气源,争取价格优势。

主动对接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等,最大限度增加采暖季供气,同时组织省内重点燃气企业增加现货采购,努力增加省内自产制气。

盯紧协调中石油陕京四线建设,确保年内建成投运。

严格落实天然气储备制度,督导燃气企业加快建设储气设施或购买储气能力,对规划在建项目按照特事特办原则,开辟绿色审批通道,及时完善手续。

建立应急协调机制,制定完善应急保供方案,根据气源紧张程度和突发天气状况实现分级预警;对需要省应急采购的气源,要在省统一调度下调配气源(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28.坚决杜绝污染反弹。

聚焦环境质量改善,加大巡查力度,重点排查排污许可制度执行情况、自动监控数据失真情况、环保设施完善及运行情况、工业企业排放超标情况。

集中精干力量,组织工作专班,在采暖期对重点排放企业实行驻厂员制度,加强监管。

特别针对已经取缔关停的“散乱污”企业和企业集群、燃煤锅炉,开展“回头看”,坚决杜绝死灰复燃,非法生产;对重点行业深度治理、重点领域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程,强化监督,确保实效(省环境保护厅负责)。

  (十)严格车辆油品管控。

29.严厉查处货车超标排放行为。

自2017年10月1日起,各地要在货车通行主要道路、物流货运通道、进市主要卡口等,每日开展综合执法检查。

对通过路检路查和遥感监测等排放检验发现的超标排放车辆,依法从严处罚并全部劝返。

要溯源车辆制造企业、排放检验机构、所属运输企业、注册登记地、行驶途经地、加油站(点)等,并向社会曝光。

建立问题突出单位“黑名单”,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严厉处罚违法行为,并限制其在我省开展相关业务(省环境保护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负责)。

自2017年11月1日起,除法定节假日外,石家庄、廊坊、保定市全面禁止国一、国二标准车辆进入主城区(省公安厅负责)。

30.加强车用油品监督管理。

自2017年10月1日起,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禁止销售普通柴油(沿海港口向远洋船舶销售普通柴油除外)和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其他城市参照执行,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船舶燃料油“三油并轨”。

2017年10月15日前,完成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对加油站(点)及油罐车进行全覆盖排查建档和集中整治,对无证无照“黑加油站(点)”,立即查封取缔;对环保、安全、油品质量不达标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处置,直至吊销营业资质;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省商务厅、省工商局负责)。

  (十一)强化扬尘污染防控措施。

  31.严格控制建筑扬尘污染。

采暖季期间,停止各类建设工程土石方作业、房屋拆迁(拆除)施工,停止道路工程、水利工程等土石方作业。

对于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涉及土石方作业的,确实无法停工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初审,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并对其严格监管。

施工期间对违规的企业,按相关规定顶格处罚,向社会公开。

强化冬季停工工地的扬尘控制,建设单位要设专人负责,做好场地保洁等工作,确保场地整洁无浮土、料堆苫盖完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32.减少烟花爆竹燃放。

各市要制定烟花爆竹禁放限放严控方案,明确春节期间限放区域和允许燃放时间,有条件的城市建成区内全时段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十二)深入推进工业企业错峰生产与运输。

33.钢铁焦化铸造行业实施部分错峰生产。

各市要实施钢铁企业分类管理,统一停限标准,2017年9月底前根据企业排污绩效制定错峰限停产方案,明确错峰生产企业清单,并落实到具体生产线和设备。

石家庄、唐山、邯郸等重点城市,采暖季以城市为单位钢铁产能限产50%,以高炉生产能力计,采用企业实际用电量核实。

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位于城市建成区或焦炉炭化室高度4.3米及以下的焦化企业出焦时间延长至48小时以上,其他焦化企业出焦时间延长至36小时以上,全省焦化企业限产30%以上。

制定铸造行业错峰生产方案,除满足达标排放要求的电炉、天然气炉外,其他采暖季实施停产,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的,报市政府批准;电炉、天然气炉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施停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负责)。

34.建材行业全面实施错峰生产。

加大建材行业错峰生产力度,水泥(含特种水泥,不含粉磨站)、砖瓦窑(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陶瓷(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玻璃棉(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岩棉(不含电炉)、石膏板等建材行业,采暖季全部实施停产,水泥粉磨站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施停产。

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障重大民生任务的水泥等行业企业,要根据承担任务量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在2017年9月底前报市政府备案。

各地要结合本地建材行业产业特征,提出更大范围错峰生产要求(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负责)。

35.有色化工行业优化生产调控。

采暖季炭素企业达不到特别排放限值的全部停产,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限产50%以上,以生产线计。

有色再生行业熔铸工序,采暖季限产50%。

涉及原料药生产的医药企业VOCs排放工序、生产过程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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