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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

Standardforurbanplanningonearthquake

resistanceandhazardousprevention

GB50413-2007

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2007年1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告

第628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413-2007,自2007年11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1.0.5、3.0.1、3.0.2

(1)、3.0.4、3.0.6、4.1.4、4.2.2、4.2.3、5.2.6(1、2、3)、6.2.1、6.2.2、7.1.2、8.2.6、8.2.7、8.2.8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7年4月13日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2002~2003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3]102号)的要求,由北京工业大学抗震减灾研究所会同有关的规划、设计、勘察、研究和教学单位编制而成。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开展了专题研究和试点研究,调查总结了近年来国内外大地震的经验教训,总结了我国二十多年来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编制和实施的经验和教训,充分吸收了当前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采纳了地震工程的新科研成果,考虑了我国的经济条件和工程实践,并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了有关规划、设计、勘察、科研、教学单位及抗震管理部门的意见,经反复讨论、修改、充实,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有9章1个附录,主要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城市用地;5.基础设施;6.城区建筑;7.地震次生灾害防御;8.避震疏散;9.信息管理系统。

  本标准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

  本标准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北京工业大学抗震减灾研究所(北京城市与工程安全减灾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规划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并将意见和建议寄交北京市朝阳区平乐园100号北京工业大学抗震减灾研究所国家标准《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管理组(邮编:

100022,E-mail:

ieebjut@gmail.com)。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

北京工业大学抗震减灾研究所(北京城市与工程安全减灾中心)   河北省地震工程研究中心

  参编单位:

中国海洋大学 同济大学 云南大学 中国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工程抗震研究所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中国地震局地质研究所  山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

周锡元

   (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列)马东辉冯启民叶燎原朱思诚 毕兴锁李杰李洪泉苏幼坡 苏经宇赵振东贾抒曾德民蒋溥

1总则

 

1.0.1为规范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提高城市的综合抗震防灾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城市地震灾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大于或等于0.05g(地震基本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城市抗震防灾规划。

1.0.3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抗、避、救相结合”的方针,根据城市的抗震防灾需要,以人为本,平灾结合、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统筹规划。

1.0.4城市抗震防灾的防御目标应根据城市建设与发展要求确定,必要时还可区分近期与远期目标,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所确定防御目标应不低于本标准第1.0.5条规定的基本防御目标;

  2对于城市建设与发展特别重要的局部地区、特定行业或系统,可采用较高的防御要求。

1.0.5按照本标准进行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达到以下基本防御目标:

  1当遭受多遇地震影响时,城市功能正常,建设工程一般不发生破坏;

  2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地震基本烈度的地震影响时,城市生命线系统和重要设施基本正常,一般建设工程可能发生破坏但基本不影响城市整体功能,重要工矿企业能很快恢复生产或运营;

  3当遭受罕遇地震影响时,城市功能基本不瘫痪,要害系统、生命线系统和重要工程设施不遭受严重破坏,无重大人员伤亡,不发生严重的次生灾害。

1.0.6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并符合下述规定:

  1应遵循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城市性质、规模等。

  2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范围和适用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保持一致。

对于本标准第3.0.12条2~4款规定的特殊情况,规划末期限宜一致。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有关专题抗震防灾研究宜根据需要提前安排。

  3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体系同步实施。

对一些特殊措施,应明确实施方式和保障机制。

1.0.7城市抗震防灾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其他标准的有关规定。

2术语

 

2.0.1规划工作区workingdistrictfortheplanning

  进行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时根据不同区域的重要性和灾害规模效应以及相应评价和规划要求对城市规划区所划分的不同级别的研究区域。

2.0.2抗震性能评价earthquakeresistantperformanceassess-mentorestimation

  在给定的地震危险条件下,对给定区域、给定用地或给定工程或设施针对是否需要加强抗震安全、是否符合抗震要求、地震灾害程度、地震破坏影响等方面所进行的单方面或综合性评价或估计。

2.0.3群体抗震性能评价earthquakeresistantcapacityas-sessmentorestimationforgroupofstructures

  根据统计学原理,选择典型剖析、抽样预测等方法对给定区域的建筑或工程设施群体进行整体抗震性能评价。

2.0.4单体抗震性能评价earthquakeresistantcapacityas-sessmentorestimationforindividiualstructure

  对给定建筑或工程设施结构逐个进行抗震性能评价。

2.0.5 城市基础设施urbaninfrastructures

  本标准所指城市基础设施,是指维持现代城市或区域生存的功能系统以及对国计民生和城市抗震防灾有重大影响的基础性工程设施系统,包括供电、供水和供气系统的主干管线和交通系统的主干道路以及对抗震救灾起重要作用的供电、供水、供气、交通、指挥、通信、医疗、消防、物资供应及保障等系统的重要建筑物和构筑物。

2.0.6避震疏散场所seismicshelterforevacuation

  用作地震时受灾人员疏散的场地和建筑。

可划分为以下类型:

  1紧急避震疏散场所:

供避震疏散人员临时或就近避震疏散的场所,也是避震疏散人员集合并转移到固定避震疏散场所的过渡性场所。

通常可选择城市内的小公园、小花园、小广场、专业绿地、高层建筑中的避难层(间)等;

  2固定避震疏散场所:

供避震疏散人员较长时间避震和进行集中性救援的场所。

通常可选择面积较大、人员容置较多的公园、广场、体育场地/馆,大型人防工程、停车场、空地、绿化隔离带以及抗震能力强的公共设施、防灾据点等;

  3中心避震疏散场所:

规模较大、功能较全、起避难中心作用的固定避震疏散场所。

场所内一般设抢险救灾部队营地、医疗抢救中心和重伤员转运中心等。

2.0.7防灾据点disasterspreventionstronghold

  采用较高抗震设防要求、有避震功能、可有效保证内部人员抗震安全的建筑。

2.0.8防灾公园disasterspreventionpark

  城市中满足避震疏散要求的、可有效保证疏散人员安全的公园。

2.0.9专题抗震防灾研究specialtaskinvestigationonearth-quakeresistanceandhazardousprevention

  针对城市抗震防灾规划需要,对城市建设与发展中的特定抗震防灾问题进行的专门抗震防灾评价研究。

3基本规定

3.0.1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1总体抗震要求:

    1)城市总体布局中的减灾策略和对策;

    2)抗震设防标准和防御目标;

    3)城市抗震设施建设、基础设施配套等抗震防灾规划要求与技术指标。

   2城市用地抗震适宜性划分,城市规划建设用地选择与相应的城市建设抗震防灾要求和对策。

   3重要建筑、超限建筑,新建工程建设,基础设施规划布局、建设与改造,建筑密集或高易损性城区改造,火灾、爆炸等次生灾害源,避震疏散场所及疏散通道的建设与改造等抗震防灾要求和措施。

   4规划的实施和保障。

3.0.2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时,应符合下述要求:

   1城市抗震防灾规划中的抗震设防标准、城市用地评价与选择、抗震防灾措施应根据城市的防御目标、抗震设防烈度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CB50011等国家现行标准确定。

   2当城市规划区的防御目标为本规范第1.0.5条提出的基本防御目标时,抗震设防烈度与地震基本烈度相当,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取值与现行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l8306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相当,抗震设防标准、城市用地评价与选择、抗震防灾要求和措施应符合国家其他现行标准的要求。

   3当城市规划区或局部地区、特定行业系统的防御目标高于1.0.5条提出的基本防御目标时,应给出设计地震动参数、抗震措施等抗震设防要求,并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中的抗震设防要求的分类分级原则进行调整。

相应抗震设防烈度应不低于所处地区的地震基本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应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确定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值,其抗震设防标准、用地评价与选择、抗震防灾要求和措施应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并达到满足其防御目标的要求。

3.0.3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按照城市规模、重要性和抗震防灾要求,分为甲、乙、丙三种编制模式。

3.0.4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编制模式应符合下述规定:

   1位于地震烈度7度及以上地区的大城市编制抗震防灾规划应采用甲类模式;

   2中等城市和位于地震烈度6度地区的大城市应不低于乙类模式;

   3其他城市编制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不低于丙类模式。

3.0.5进行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和专题抗震防灾研究时,可根据城市不同区域的重要性和灾害规模效应,将城市规划区按照四种类别进行规划工作区划分。

3.0.6城市规划区的规划工作区划分应满足下列规定:

   1甲类模式城市规划区内的建成区和近期建设用地应为一类规划工作区;

   2乙类模式城市规划区内的建成区和近期建设用地应不低于二类规划工作区;

   3丙类模式城市规划区内的建成区和近期建设用地应不低于三类规划工作区;

   4城市的中远期建设用地应不低于四类规划工作区。

3.0.7不同工作区的主要工作项目应不低于表3.0.7的要求。

3.0.8在编制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时,可建立城市抗震防灾规划信息管理系统促进规划的管理和实施。

3.0.9进行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时,应根据本标准规定的相关评价和规划要求,充分收集和利用城市现有的、与城市实际情况相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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