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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

摘要:

-我国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

摘要:

我国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在法律上肯定了居委会拥有自治权。

但在现实中居委会的服务功能弱化,行政色彩浓厚,很大程度上违背了居委会诞生时的根本意愿。

当前社区居委会普遍存在行政化倾向的问题,在实际运行中,主要不是从事自治的工作,而是依附于政府职能部门及其派出机关,承担着沉重的行政工作。

本文通过对居委会职能和工作现状的分析,指出目前国内社区居委会存在自治性缺失,行政化倾向突出的问题。

最后,为促进社区民主自治进程的目的,提出若干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居委会,行政化,民主,对策

ABSTRACTNeighborhoodresidentsofurbancommunitiesareself-management,self-education,self-servicegrassrootslevelpoliticalorganizations,"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OrganicLawofUrbanResidentsCommittee"haveaffirmedtheneighborhoodautonomyinthelaw.Butinrealityweakeningofneighborhoodservices,administrativecoloristoomuch,whichcontrarystothefundamentalwishesofneighborhoodbirth.Thereareproblemsaboutadministrativetendencyincurrentcommunitycommittees.Inactualoperation,thekeyisnotself-servicework,butattachedthefunctiondepartmentofthegovernmentandthesendingofficetoundertaketheadministrativework.Inthispaper,thefunctionsandworkofthecommitteesontheanalysis,pointedouttheexistenceofthedomesticcommunitycommittees,suchaslackingofautonomy,andthetendencyofadministrativeistoosharp.Finally,inordertopromotetheprocessofthecommunitydemocraticself-government,Iwillputforwardseveralcountermeasures.

KEYWORDSResident'scommittee;administrative;democracy;suggestion

 

前言3

1.城市社区居委会的角色定位及其行政化现象4

1.1城市社区居委会的角色定位及职能4

1.2城市社区居委会的行政化现象5

2.城市社区居委会行政化倾向的表现及其产生的具体问题:

以“江门市良化西第二社区为例”5

2.1城市社区居委会行政化倾向的具体表现6

2.1.1城市社区居委会行政工作繁重6

2.1.2城市社区居委会游走在“官管与民治之间”7

2.2城市社区居委会行政化倾向产生的具体问题8

2.2.1定性定位问题8

2.2.2工作职责问题8

2.2.3换届选举问题9

3.城市社区居委会行政化倾向的原因分析10

3.1关于社区居委会的法律缺乏完善10

3.2社区居委会与政府及其派出机关的关系混淆不清10

3.3社区自治组织投入不足,缺少自主意识11

3.4社区居民对社区的意识淡薄12

4.改善城市社区居委会行政化倾向现象的对策13

4.1形成社区自治共识13

4.2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制度13

4.3政府适度减少干预,主要协助社区自治组织实行民主自治14

4.4提高社区自治组织工作者素质,提高社区自治能力14

结论16

参考文献16

致谢18

 

前言

 

《宪法》明确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的性质,居民委员会不是一级政权和行政组织,它是具有一套组织系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我国城市居民群众在本居住地域内自己管理自己、自己教育自己、自己服务自己的共同管理好本居住地区各项事务的组织,是人民群众直接管理自己事务的组织形式。

可是,纵观居民委员会的发展历程,直到更名为社区居民委员会也未能走出自治不足的困境。

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自治不足,很大程度上源自其行政化倾向。

本文的选题目的主要是在实践观察与理论分析的情况下,讨论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行政化想象,并经过思考,进而提出相应对策,改善当前社区居委会的行政化现象。

在我国,关于社区居民委员会行政化现象的研究方面,黄开科的《社区治理中的政府角色》、向德平的《社区组织行政化:

表现、原因及对策分析》和胡勇的《街道办事处与社区居民委员会关系探讨》等对我国社区居委会存在的行政化现象及其原因、及对策各方面都有了一定的研究。

同时,很多研究都表明,我国作为城市居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居委会实际上承担着双重角色:

一方面要办理社区的事情,另一方面又要办理政府及其派出机构交办的实情。

随着社区建设的深入,社区居委会作为社区的基层群众性组织,政府联系广大群众的桥梁,作为社区建设的主要依托和主体组织之一,在城市居民日常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大为提高。

但是,居委会行政色彩较前更强,对街道的实际隶属性质有所加强,社区自治能力非常薄弱。

综上所述,我国城市居民委员会存在着浓厚的行政化倾向。

我国正致力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这样的背景下,建设和谐社区有了其必要性。

但是,当居民委员会的行政化倾向现象过于严重时,会加重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负担,削弱了居委会为社区居民服务的热情,降低了居委会的自治功能。

法律上规定为自治组织的社区居委会,在实际中出现了职责、功能不恰当的偏移,这种理论与实践的矛盾是当前和谐社区建设过程中存在的最主要问题之一。

所以,改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行政化倾向,提高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自治功能,培养社区居民自治意识,有利于实现城市基层群众的自治,也有利于建设和谐社区。

本论文通过理论分析与实际调查相结合的方法阐述江门市良化西第二社区居委会的行政化现象,从而探讨目前我国居委会普遍存在的行政化问题,研究其原因,提出相应对策,为推进社区居委会的民主进程提供有效方法。

 

1.城市社区居委会的角色定位及其行政化现象

 

1.1城市社区居委会的角色定位及职能

“社区”是社会学中一个基本概念,在古代汉语中,并没有这个词汇。

最早提出“社区”概念的是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他在1887年出版的《社区与社会》一书中最先使用了“社区”一词。

他认为,社区是由同质人口组成的关系密切、守望相助、疾病相抚、富有人情味的社会团体。

人们加入这样的团体不是自己有目的选择的结果,而是因为他生于斯,长于斯,是自然形成的。

这样的团体逐渐向由异质人口组成的、由分工和契约联系起来的、缺乏感情和关系疏远的社会过渡,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社区”一词由诞生到现在,经过一系列的演变与发展,人们对社区的界定虽然并不一致。

但是,多数社会学家普遍认为,社区的本质因素包括社会互动、地域性和共同约束等等。

作为具有多重功能的地域社会生活共同体,社区还是一个有组织、有秩序的社会实体。

社区生活中存在着许多人际关系和民间纠纷需要调解,存在着许多公共事务需要处理。

所以,管理机构成了社区不可或缺的要素之一。

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的城市社区中的管理组织机构由三部分构成:

社区党团组织、行政管理组织(市辖区政府和城市基层社区的街道办事处)和居民自治组织(城市的社区居民委员会)。

在城市社区中,社区居委会不属于党团组织,也不属于行政管理组织,而是居民的自治组织。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在法律上赋予了社区居委会居民自治组织的明确定位。

城市社区居委会作为城市居民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其职能任务。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活动;

(二)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务;(三)调解民间纠纷;(四)协助维护社会治安;(五)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其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六)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1.2城市社区居委会的行政化现象

城市社区居委会是社区走向自治的具体实施主体,作为城市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律赋予了城市居委会在社区公共事务的决策和处理上拥有较大的自主权。

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中明确指出,居民委员会需要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实际上,城市居委会接受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的指导,协助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开展工作,完成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委托承办的一些政府事务。

这样,城市社区居委会不单单只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实际上,居委会承担着复杂的双重角色:

一方面要处理好社区内的公共事务;另一方面则要办理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委托的事务。

城市社区居委会既要向本地居民负责,为社区居民服务。

又要对政府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办理好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委托的事务。

实践中,从居民委员会的发展过程中可以看出,虽然它是一个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但其自治功能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其运行过程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

在现实中,事实上甚至成了街道办事处的下级组织,变成了准政府性质的行政机构。

 

2.城市社区居委会行政化倾向的表现及其产生的具体问题:

以“江门市良化西第二社区为例”

 

2.1城市社区居委会行政化倾向的具体表现

2.1.1城市社区居委会行政工作繁重

居委会工作过多,负荷过重,行政色彩浓厚,是当前城市社区居委会行政化倾向的鲜明表现。

在实际工作中,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很少表现出居民自治组织的特性,而是成了街道办事处的附属机构。

理论上,居民委员会应该把工作重心放到办理好社区事务,对本地居民负责。

但是,事实上居民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往往不是立足社区自治调动居民的社区参与,相反是接受政府委派的各项工作并接受政府的检查评比。

各级政府委派或交办的事情通常达100多项,涉及到民政帮困、计划生育、调解纠纷、环境卫生、社会治安、社区服务、社区宣传教育、文明达标、外来人口登记与管理、收费收款等十大类。

江门市良化西第二社区由五名居委会干部组成,繁复的工作无可否认是沉重的负担。

在如此的行政工作中,居委会干部时常只能无奈地接受。

忙于开会、应付检查、完成政府及其派出机构下达的任务,居委会干部与政府公务员的工作已经难于准确区分。

作为一个群众性的自治组织,主要职责本应该是为社区居民服务。

但是,面对这样或那样的会议和压力沉重的各项评比,居委会干部往往缺乏精力实实在在地完成好本职工作。

除了会议与评比,居委会还要完成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委派的各种任务。

例如,在良化西第二社区,居委会就要承担着收取扫街费以及各种罚款收费等等的任务。

居委会干部毕竟不是公务员,社区居委会也不是行政部门,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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