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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王任佳辩论中的十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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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记

  取这个题目,也不避嫌,确实是为了仿照毛泽东同志当年那篇文章而“拿来”的,有些凑数的痕迹。

所以若是看到后面觉得有些我所谓“关系”是重复或无意义的话,不看也罢,全凭读者自己决断。

学识粗浅,勉力为之,难免在内容和语言上有所疏漏和不足,望不吝指正。

辩题与辩论的关系

  辩题之于辩论,犹如章程之于组织,乃起到指示方向、明定范围的作用。

一个组织的章程,规定了这个组织的性质、宗旨、组织结构、运作方法、活动范围,既是将这一组织与其他组织区别开来的形式上的依据,也是指挥这一组织本身活动的指挥棒。

辩题对辩论整体的作用大致亦如此,辩题一旦确立,辩论的性质、目的、范围、双方立场等也就确立了。

  辩论的性质来源于辩题所确立的辩论的客体,也就是一般意义上的事实、价值、政策。

国内校园辩论的性质一般意义上都属于价值辩论,最后回归的主题并非确证某一事实、也非以其结果作出某一选择,而是向观众、社会彰显一种合理的认识、态度、信念。

  辩论的目的在于通过双方或多方的辩论达到一种效果,对于事实辩论而言其目的在于从双方所坚持的事实中得到一个正确的,但事实辩论允许对任一方的立场作出修正以达到“更正确”的目的,价值辩论的目的在于在两种相抵触的价值中做出选择,或是明确在什么时候哪种价值具有更高的伦理位序,政策辩论的目的在于从双方给出的方案中选取一个较合理者,因为评价者本身往往非专业人士,而双方已然给出的方案往往又都是考虑周全却难以相容的,所以不能修正双方立场得出一个“更合理的方案”而只能“幸福二选一”。

  辩论的范围意即由辩题所决定的一定的概念解释范围、一定的价值选择范围、一定的辩论交锋范围、一定的论据选择范围、一定的论证达成范围。

现在的辩论中,最常见的问题莫过于偏题,因为赛前缺乏对辩题严肃的、逻辑的分析,比赛过程中双方选手往往是专拣己方看起来有利的说,而不管所说内容和立场有什么关系。

并不是说只有具有与辩题直接的、显见的联系的内容才可以在比赛中出现,而是指立论中的任一设计、辩论中的任一交锋应当针对辩题本身。

现实中有时候出现偏题是因为辩手知识储备缺乏,像“是否存在回避制度”“仲裁成本是否高于简易诉讼”都是知识性问题,对于这种问题的辩论只能说明一方或双方在理论上不及格。

  双方立场不用说了。

  辩题对辩论的过程具有一种限定性的、指示性的作用,但在实践中辩手对辩题的分析往往做的不够完整。

以“手机拉进/疏远人的距离”为例,由辩题我们可以知道辩题所确定的关键字分别为“手机”“拉进/疏远”“人的距离”。

对第一个概念一般不会有太大的争议,但也能可出现一方定义手机为XXXXXXX,而把小灵通、固定电话等和手机区分开来,认为小灵动、固定电话等拉近人的距离,而手机疏远人的距离,甚至振振有词地认为手机话费偏高使得人们沟通时都在卡“59秒”、手机功能过多使人在业余时间沉迷于此而不主动与他人交流等等。

这种定义方法就非常不可取,虽然找到了一个“解释”的方法,但是是以偷换辩论范围为基础的,把辩题变成了“和其它通讯工具相比手机更可能疏远人的距离”。

对“拉进/疏远”实际上是个双方都说不清楚的问题,对它的解释有赖于下一关键词“人的距离”,由人的距离的特征来判断何谓拉近何谓疏远。

“人的距离”在一般意义上的解释是什么?

各位可以先给出一个自己的答案。

在一场比赛中,正方选手将人的距离解释为社会学上的人际关系距离,认为人的距离实际上反映的是人与人在社会生活中交流的频繁程度和客观上的依存程度的一个概念,也就是接触越多、利害关系越大,人的距离就越近。

而其所排斥的一个概念恰恰为反方所选用,就是“情感距离”的概念,感情越好、越深,人的距离越近,反之则越远。

这两种定义决定了双方论证的不同,但我认为,都是符合辩论所要求的讨论范围的,从正方而言虽然在概念上排斥“情感距离”,但原因乃是因为其内涵过小,事实上正方的论证也适用于对“情感距离”的社会学分析。

从反方而言虽然“人际关系距离”看似莫名其妙,但客观上人际关系距离和情感距离是具有交集并且一定意义上起到影响的。

结束定义之后实际上辩题就已经预示着双方接下来的论证方法和辩论的交锋点所在了,从任一方辩手而言都应敏锐地把握好这一点。

我以前常说在给辩题下定义之前先搞清楚辩题要我们讨论什么,这个说法实际上不准确,应该是首先搞清楚辩题所确定的辩论范围,再来下定义,从而得出辩题要讨论什么的结论。

对辩论范围的把握是一个比较难以掌握的技术,一般而言依靠常识、普通人思维、学理认识、辩论经验等都可以在大致上搞清楚,但涉及一些过于细节的问题(比如在上个辩题中是否要讨论现有通讯方式的不合理性)谁都难以下一个判断。

我的忠告就是,觉得与辩题似有关似无关的,绝对不要作为论证的重点,更不要在比赛过程中占用对论证主要部分所必需的时间。

辩题与立论的关系

  立论在政策性辩论中又称“辩案”,而我觉得实际上辩案比立论包含了更多的内容。

譬如论据的使用,在立论中不作为一个重点,而在辩案中就是不得不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

事实上,一般所见的(或者只能说我所接触到的)辩论比赛,立论都是一个理论性的框架,而对于论据的使用、论证重心的分配,则有待于辩手依靠个人素养去完成。

有时候我也在思考这种纯理论性的立论方式是否合适,其结果导致双方在场上互相大玩逻辑分析和各种名词概念(而且大部分情况下玩得不怎么好),而影响了双方对立场的论证。

虽然我们常说抛例子没意思,但一场比赛如果一方能拿出十多个非常有说服力的例子(甚至一两个让人印象非常深刻的),即使不用作太多理论论证,听者也会被其争取。

这是因为,现实的、具体的事例比抽象的理论模型更具有说服力。

  言归正传,辩题一旦确立,对辩题的定义一旦完成,接下来就是立论的设定。

在实践中我们往往把定义过程和立论过程放到一起,根据理论需要选择合适的定义。

这其实是非常值得质疑的一种做法。

我在国际法带队的时候常常花大量的时间来解决辩题本身所涉及的概念和理论性问题,别人问我要立论我总是说没出来。

从主观认识来说我觉得你对于一个辩题所涉及的各方面知识都掌握了,那么运用一个现有的立论就是轻而易举的事情,反之则必须依靠大量反复的技术性练习,但技术性练习本身不具有创造性,对其过分依赖反而可能导致不良的后果。

这就好像学习中真学得好和背题背得好,尽管背题背得好可能考试考得比真学的好的同学还好,但我总不认为这是一种好的方法。

对辩题的理解(定义)过程完成之后,再来确定立论,将会更有目的性,因为此时已很明确希望达成哪一种论证结果。

立论的展开严格上要紧扣辩题的“范围”,不应将非辩题讨论的部分作为论证的主要部分。

如果这些东西对于辩题而言是前提性的,则可以做出适当解释和论证,程度到“观众和评委认为”即可,具体什么地步各位自行判断,而不必在意对方的纠缠。

谷子曾经和我讨论说:

前提问题没论证成立,后面说得再好也不应当认为论证是成功的。

我觉得,只要有对方在,你的前提问题永远论证不到“排除合理怀疑”的地步。

  辩题在立论中处于一个什么位置呢?

是结论的位置。

换言之,一方立论论证最后得出来的结论即为他方辩题。

辩题是什么性质的,结论就应该是什么性质的。

实践中大量存在以价值判断取代事实判断的情况,这其实是不合理的,自从复旦大学93年首开此先例之后,所有大陆的辩手都学会说“我们之所以要做出这样一个判断,就是为了提醒大家……”之类的话。

必须承认上学期的时候我在一定程度上也做了这种坏事:

)因为竞赛辩论从其性质而言,往往并不仅是告诉人们某一事实,所以在完成对事实辩题的论证之后,作出一定的价值倡导是可以的,也是可取的。

但有一种屡见不鲜的做法应当警惕,就是事实部分明明论证得甚不成功,还口口声声地大声疾呼:

“我们是为了提倡这样一种价值!

……”我说过,最傻的倡导价值的方法就是把价值挂在嘴边,就好像保鲜保了那么多人们还是很怀疑你的新鲜性一样。

记住,辩题是立论的方向和限制,不要立出不符合辩题需要的论来,也不要没搞清楚辩题就急于立论。

一个好的立论,首要的因素就是合题性。

立论和比赛的关系

  好的立论是好的比赛的前提,一场比赛双方都持有一个观点鲜明、逻辑严密、论证充分、内容丰富的立论,那么这场比赛就很值得期待。

我这里说的好的比赛和比赛的“精彩”不能画上等号,二者虽然在内容上互有交错,但前者更注重辩论结果的评价,而后者更注重辩论过程的评价。

我们曾经说过好的比赛使人不愿意在正反方中做出一个选择,但这种艰难是因为“双方都说得很对”而不是“双方都表现很好”。

当然,这也不是绝对的。

立论和比赛的关系实际上要从两个层面上来看,一个是同一队伍不同辩手的层面,一个是不同队伍的不同立论。

  立论是一支辩论队场上辩论的理论性基础,它有点像在战争中战略战术的运用。

对上场队员的选拔、场上论证的方式方法等都应当以立论为依据。

任何上场队员必须对立论有120%的理解,100%是指完全掌握立论,无任何疏漏和错误理解,20%是指对立论本身不包含、但在立论的展开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概念、论证方法有一定了解。

凡队员对立论不赞同或对立论持保留意见,应当作为剥夺上场资格的理由,因为辩论是个需要配合的团体活动,一人的临阵乱枪可能导致整支队伍的溃散,这就好像我党在选拔干部的时候为什么政治上一定要过硬一样:

)作用于比赛的立论应至少包含以下几个部分:

一、论证结构;二、逻辑推导过程;三、对免证事实和待证事实的区分;四、对对方理论的合理猜测和准备;五、攻击、防御战场的具体设置;六、底线;七、对陈词内容的设置和对交互性辩论中论证方式的指示。

此外,教练(领队)还可以指导队员准备好论据的使用时机和使用方法、指定场上队员的具体作用等。

  正反双方对辩题的不同理解和利益上的冲突导致其立论不会相同,虽然少数情况下可能正反方定义、推理过程、甚至论证角度完全相同,仅是结论不同的情况,但这毕竟是个例,我们不予讨论。

通常来说,由一支具有一定辩论能力的辩论队所设计出来的立论,都不太可能是不堪一击的,应当对其具有适当的注意。

在己方立论中,可对对方立论做出适当猜测,但不论猜中与否,应以对方实际立论为准,切忌一看对方说了某些己方猜到的内容,就冲上去乱扣帽子,犯下张冠李戴的错误。

对对方立论反驳的第一步是充分理解对方立论的内容。

场上因为双方立场的对立使得双方辩手容易产生敌意(不包括我……我只对回避我问题的流氓有敌意),因此常常不能静下心听对方说了什么。

在陈词阶段,最重要的工作不是反驳,而是听懂对方的立论,和我方立论作出对比,发现有哪些不同,这些不同中哪些我方有利、哪些不利,在接下来的过程中应当主打我方立论的哪点、攻击对方的哪点。

听懂了对方的立论而不顾己方立论大肆反驳和没听懂对方立论就举起本方事先准备好的大棒乱敲,同样是不可取的,都容易造成己方逻辑上的矛盾,而最主要的,可能放过最好攻击对方、巩固己方的机会。

对对方立论的适当承认,是非常实用的战术,因为对方任何一个主张,不可能完全没有正确的一面(除非他犯下“人类应当被灭绝”这类原则性的错误)。

优秀的辩手与普通的辩手,最大的区别不在于谁更能阐述本方的立论或者逐条反驳对方的立论,而在能够于以己之长攻彼之短,抓住场上的主动权。

  在比赛中双方的立论就好像把双方观点推销给观众的促销手段,千万不要为了打击对方而使顾客对你也丧失了兴趣,要在展示自己和打击对方之间找到合适的平衡点,一切从观众出发。

知识和技巧的关系

  在以往我们一般将其称之为“理论与技巧”,但我现在突然觉得这个说法不好。

辩论中所指的理论能力,是对相关知识进行整合从而形成系统的认识体系的能力。

但在现实中理论这一提法过多的出现,使得理论学习本身面临一种功利化的趋势,它表现为辩手过多专注于理论层面的争论而忽略基础知识的摄取,总是根据已有的认识结论而各执一词,但缺少寻求他山之玉的习惯。

所以在这里我更愿意称其为知识和技巧的关系。

需要承认的是,在知识方面我也觉得自己十分匮乏,因此难以做得更好,但通过仅有的一些涉猎,我觉得更多知识的摄取对辩论能力的提升是利大于弊的。

辩论需要的不是两脚书橱,它给任何人参与讨论的机会,但若想有更高的认识能力,多读些书吧。

  我不大敢说是不是拥有一定的知识储备才能掌握一定的辩论技巧,但显而易见的是缺乏知识体系的支撑,一个辩手很容易错误地去使用一些技巧。

譬如所谓“质疑”的问题,一个问题无法确定你可以质疑,但如果连常识、基础事实你都总是质疑,那就只能体现你的无知和可悲了。

所以充分地了解辩论中所涉及的各种概念、学说、事实等是使用技巧的前提,我绝不相信一个一无所知的人能够通过技巧训练变得口若悬河,但相反我认为一个知识渊博的人只需要少许练习就能给出具有说服力的讲辞。

辩论中的一大症结在于“言之无物”,双方辩手说来说去都在说些一样的话,缺乏更多角度的认识和更多方式的表述,成为阻碍辩手自身演绎立论和说服观众的瓶颈。

就好像写文章一样,我们总是需要看大量的书,看很多别人的文章,看很多生活中的现象,才能写出好文章。

没有知识储备的论证,犹如缺乏生活经验的滥情,这种文章写出来也不会有人要看,因为一方面“怎么看都一个样”,另一方面“看来看去看不出什么”。

辩论必须是言之有物的,能够引起人共鸣的,就好像小说中成功的煽情不是靠大量泪水和悲号组成而是靠气氛的营造和曲折的笔触,好的辩论必须能让人感觉到理性的魅力,而前提,就是我们说出来的话要言之凿凿,有所根据。

  仅对于技巧的运用而言,如果不考虑概念的同一律的话也可以称其为一种知识,而这种知识和其他知识一样是要通过大量的阅读、训练、思考得来的。

很多辩手可能会很快学习到某种技巧(事实上我发现在华政这种模仿是很快的),但是离“掌握”差的太远。

要理解一种技巧的使用方式,就必须结合所模仿对象使用技巧的语境和辩论的情况,比如把四辩陈词往桌上一摔这种做法,用在煽情充分的场合是可以的,但是用在轻松幽默、或是理性冷静的辩论中,就颇有自断后路的嫌疑。

而对于“质疑”这一手段,只有在对于对方提出一个有待考证的武断性的主张的时候才可以用,对方说一句你质疑一点,只能说你太多疑或者存心破坏比赛气氛了。

而具体对于一种技巧的运用,不知道大家有没有过思考,但从个人认识而言,我们应当进行一下思考。

根据知识的迁移性(这是我很看重的一个理论,哦呵呵),知识的缺乏、历练的不足会直接影响一个辩手做出判断的能力,因此不论是书读得不够多还是比赛打得太少或者生活中经历太少,都会成为限制我们更好地运用技巧的限制。

  综上,知识和技巧应当是共同发展的,而以知识的提升为基础。

切忌习惯于用一种技巧来应对所有问题,只有充满内容,每一次发言都恰到好处的辩论,才更有可能取得好的效果。

立论与论据的关系

  立论作为一支辩论队阐述本方观点,应对对方观点的理论依据,可谓对比赛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而论据作为论证过程的必要组成部分,也可以说直接影响着论证的结果。

二者是一种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的关系(汗,怎么说到马哲了)。

  在立论的过程中,对论据的掌握程度和认识程度直接影响到立论的最终确立。

有这么样一句话叫做:

谁能掌握更多的论据,谁就能够赢得比赛的胜利。

有一些辩论比赛的重点就是对论据的运用,因此在此之前资料收集工作就显得尤其重要。

国内辩论比赛对语言的要求比较高,往往一定程度上不那么重视论据的运用,所以导致一些辩论队对此不够重视,甚至在日常辩论中完全忽视。

华政的辩论在这一方面就是不良的典型(我只能说目前是这样,之前我无权评价,之后我还不知道),我们在很多时候不注重前期的资料收集工作,而大量的时间在于对辩题本身所能运用的辩论方法的寻找。

当然也不是说绝对就没有去做这样的工作,我的意思是指我们做得非常不够。

立论过程中花在资料收集上的时间应该占到将近一半,但我不知道目前有几支队伍能做到这一点。

因为缺少对资料收集能力的可以培养,导致不少辩手在收集资料的时候效率低下,重复性劳动过多。

而另一方面,因为在辩论队内缺少对资料收集能力的重视,因此资料的无条件共享又可能会打击到积极收集的同学的积极性。

但是不论从辩论论证过程的必要性还是论据所具有的证明能力,我们都应该提高对论据的重视程度。

  在立论过程结束之后,立论又反过来成为运用、解释论据的指导和限制。

从这个角度而言立论相对于任何论据具有优位性、先定性和选择性。

优位性是指立论一旦最终确定,就具有高于任何论据的效力,任何论据与立论有冲突的,便不予采用,而不能通过修改立论的方式使任何一个具体的论据得以适用。

先定性是指对于任何已接触到的和未接触到的论据,根据立论已经存在有一定的解释,因此不能超越立论做出其他任何解释,尤其在场上对于对方的论据,只能用己方的立论加以解释。

选择性是指根据立论所确定的论证的需要来选择论据的适用,有的论据即使说服力很强,但如果不符合立论论证的需要,也不应先于其他论据被采用,而且在辩论过程中论据在何时使用、使用几次、花费多长时间等,都是由立论决定的。

  我觉得在这一部分我已经对很多问题给出了很明确的答案,确立立论需要先掌握大量的论据,立论过程应当分析论据并对其加以解释,立论一旦确立即反过来制约论据的运用,任何不合立论需要的论据的运用都是不可以的。

陈词和辩论的关系

  陈词无须多说,各位自然明白,包括立论陈词、总结陈词、自由陈词,但先要对接下来用的一个概念“交互式辩论”做一点小小的解释。

我们在分析理论问题的时候必须要借助于许多概念,其中有些是我们为了需要而创造出来的,在这里交互性辩论就是这样一个意思。

我不知道其他地方是否有更好的不同的概念,但在这里请允许我暂且这么说。

交互式辩论是与陈词相对的,包括一般赛制中的攻辩(盘问)、对辩(互辩)、自由辩论以及质询。

之所以如此命名,正是因为这些辩论过程中双方的这种互相交流、互为反驳的特性,没有哪一方可以在不受对方干扰的情况下连贯地进行推理演绎,也没有哪一方不需要根据应对对方的需要而随时调整辩论方法的。

攻辩小结和自由人对话不作为交互式辩论的一部分,因为它是针对于已完成的辩论阶段的总结,在整个过程中没有相互交流,也不必随时调整,因此属于自由陈词的一种。

  在任何一场正式辩论(比赛)中,陈词和交互式辩论都分别具有其相应的分量,不论辩论的规则如何改变,也只是对于这两种辩论模式在表现形式、所占比重上有所不同而已。

例如在法庭辩论中,辩论的一方(刑事中辩护方)总是必须对于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等问题上不断地和对方进行辩论,而在开始和最后的时候又必须向法庭提交(有时候未必表现为书面形式)概括性的完整陈述;在政策辩论中,提出政策的一方必须先就现实问题、政策方案、政策的解决能力等作出完整陈述,然后应对反对方关于各种问题的刁难,在最后又必须提交一份总结性的报告来补充政策和对反对方的质疑提出合理解释。

  如何认识陈词和辩论的关系,在具体的立论(辩案)中设计辩论重心的分配,是需要我们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一般来说,陈词是从概括的、理论的角度对一方立场的完整陈述,因此任何一次完整的陈词都应包含争议事实、我方理由、对方理由、比较分析、价值选择、判断结论六个方面。

以“当前民族文化更应注重包容性”为例,比赛中的陈词应当包括:

当前因何问题造成我方与对方意见不同,我方认为在这一问题上注重包容性的理由,对方在这一问题上注重独立性的理由,民族文化在这一问题上不同取舍导致的结果有何不同,在这种不同的结果中我方认为应倾向于何者,因此我方认为当前民族文化应注重包容性。

看到这里对诸位应该有所提示,为什么辩论中双方经常“平台不同”呢?

是因为犯了错把理由作事实的错误。

辩论开展的前提是双方在讨论同一事实,而以不同事实为讨论基础的辩论是进行不下去的。

在上述辩题中只存在一种双方都认可的事实,就是文化存在“势差”,而有这种势差主导的文化交流会导致“弱势”文化中的部分被“强势”文化取代,其原有的部分可能消失。

而所谓“拿来”,所谓“包容的态度”等等,并不能成为辩论的基础事实,这类“事实”实际上是一方的理由,完整陈述即可,何必等对方来和你讨论呢?

一方对另一方的理由不加以攻击,就等于承认,因此导致任何辩论只可能是基于理由层面之后。

搞清楚了这点并注意分析,就可以尽量避免“不在讨论一个问题”的尴尬。

  当然,这是插叙,我们继续说陈词。

  在政策辩论中,陈词又被称为申论。

根据2001年修正的台湾地区奥瑞岗赛制,比赛为一次申论、一次质询,其中质询者为向后第三轮的申论者,被质询者为上一轮的申论者(如正一申,反二质正一,反一申,正三质,以此类推)。

严格来说,申论不允许申论者针对对方提出反驳,而只能就己方的立论做出阐述,而接下来的一轮质询,则针对这一轮申论内容进行辩论。

立场应由一辩申论时提出,之后不的补充,而结辩不得再次申论,只可根据比赛情况加以总结。

这种赛制的好处在于严格限定陈词的范围,因此将较少出现对同一问题纠缠过多或一方总在进行重复陈述的现象,也有助于迫使双方对陈词下更多工夫,力争在每一次申论完成必要的辩论任务。

其缺点在于规则过于死板,限制了辩手的发挥。

  在大陆及东南亚地区常用的赛制中,陈词至少包括立论陈词和总结陈词两部分。

有些赛制中立论陈词只有一篇,而在另一些赛制中要求分为理论、事实两部分由一、二辩分别作出。

前面已经谈过陈词的组成部分,接下来继续谈谈陈词对辩论过程的影响。

立论陈词作为双方最先的陈述,在比赛中有极重要的作用。

观众对观点的接受过程总是存在听到—听懂—认可—倾向四个步骤,在立论陈词中必须要做到听懂这一步,否则之后的自由辩论很难将接受过程进一步推向认可和倾向(人的思想总是比较顽固的),因此对立论陈词的忽视将导致这一方在之后的交互性辩论中必须花大量的精力和时间做到让观众听懂,那么更进一步的成功也就很难指望了。

所以立论陈词的核心就在于让观众听懂(至少80%以上)你的立论,至于听懂之后是否会马上表示赞同,则不一定要考虑。

但必须考虑当观众过早地对他所听到的理论作出赞同/不赞同的判断时,将会影响他对整个理论的理解,所以必须在表达方式上有所注意,以免过早获得其否定的评价(其实在辩论的过程中对于对方也是这样,表述上要尽量让他听懂,当然他懂装不懂是另外一回事)。

总结陈词基本上是促使观众产生倾向性意见的过程,当然如果在前面的辩论阶段中一方表现非常出色,已经达到了让观众倾向他方的效果,那么总结陈词不过是锦上添花。

但是现实中总结陈词作出之前就能够定论的比赛非常少,在很多的比赛中总结陈词甚至起到力挽狂澜的作用。

这就要求我们的四辩(传统赛制意义上)必须具备有这样一种煽动性的能力,要求观众根据他们已知的事实,做出有利于我方的判断。

所以总结陈词的重点在于:

争议事实及争议焦点的实质性分析、我方所陈述理由中可取之处与对方理由中不足之处、我方价值取向的合理性和有利性、赞同我方立场所能获得的效果。

在这一过程中可以使用说理、煽情等各种手段,也不排斥修辞手段的使用,但前提是能够最大程度地被观众接受和认同。

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在于对我方理由和对方理由的总结,绝对不能找一些观众看不出来或者你一时说不明白的,而只能利用那些在交互式辩论中我方已经明显获得优势或者对方明显不利的,否则有“栽赃”之嫌。

观众对于总结陈词最常见的反感态度莫过于两种,一种是不合时宜的滥情,另一种就是明目张胆的栽赃,他们会理性地反问:

我怎么没看出来你的对方犯了这种错误?

如此会给你的陈词效果大大打上一个折扣。

所以我们常说,总结不好对方错误的时候,索性不要总结。

交互式辩论和比赛的关系

  继陈词和辩论的关系之后,我们来研究一下交互式辩论对整个比赛过程的影响。

  先看攻辩(盘问)。

攻辩中采用一问一答的形式,问方只能问,答方只能答。

盘问每轮问题只有一个,所以是一种特殊的攻辩。

攻辩在整个辩论阶段中所处的地位是,立论陈词之后,自由辩论之前,因此攻辩的基本任务就是以破为立。

我们有很多辩手存在一种困惑,就是攻辩应当提什么问题。

目前华政普遍的习惯是根据己方的立论确立两个攻击点,分别交由二三辩进行提问。

但事实上这种做法很有问题(表骂偶,以前偶也没仔细想过),这就好像你邀请被告到你所在地的法院来打官司,如果他有选择权,他可能同意吗?

因此他肯定是尽量不谈你的问题,尽量利用这种机会攻击你方的立论。

所以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基于事前对对方立论的猜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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