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动物疫情报告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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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动物疫情报告书
重大动物疫情报告书
重大动物疫情报告书
附件仁
重大动物疫情报告书
H,我区县
H,我区县
镇(乡、街道办事
处)—村—社,—村民(饲养场、屠宰场)饲养(屠宰)的畜(禽)头(只),已发病畜(禽)—头(只),死
亡—头(只),同群畜(禽)头(只)。
经专家小组
现场检查,主要临床症状,病理剖解变化
有,初步诊断为病。
该乡镇于—年—月—日对该批畜(禽)进行了疫苗
的免疫注射。
据初步调查,该病于年月日开始发生,
病原系由传入。
为了有效控制动物疫病的发展,严防疫情扩散,按照“早、快、严“的原则,我们已采取以下控制措施:
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划定为疫点,为疫区,为受威胁区。
组织相关部门做好疫情的控制扑灭工
作;
2、扑杀病畜(禽)和同群畜(禽)—头(只),并焚烧深埋;
3、
3、
对病畜(禽)所在的饲养场地、用具等按规程彻底消
毒;污染的饲料、饮水、垫料等作—方法的无害化处理;
4、对疫区及受威胁区的畜禽再次用—疫苗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5、对疫点、疫区及受威胁区的畜禽圈舍、饲养场地进行
紧急消毒;
6、在
6、在
范围内全面开展了疫情普查和疫情监测,普查
结果,监测结果
7、在疫区要道口设立—个公路临时检查消毒点,控制
易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疫区;
8、关闭了牲畜(家禽)交易市场,防止疫情传播。
9、安排专人进一步调查疫情的来源。
疫情报告单位:
单位负责人:
报告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O
年月日
附件
附件2:
重大动物疫病现场诊断报告书
饲养者(货主):
检查地点:
检查时间:
诊断人员:
单位:
职称:
现场诊断情况及结论:
诊断人员(签字):
—年—月日
附件3:
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告知书
动物饲养场(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一条“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行计划免疫制度,实施强制免疫''和《重庆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无疫区内对
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等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疫,其它规定动物疫病实行计划免疫。
实行强制免疫的规定动物疫病必须达到规定的免疫注
射密度"的规定,对你场(户)饲养的必须实施重大疫病强制
免疫。
请于—年—月—日前,完成对
的免疫注射,并做好免疫注射记录。
若你场(户)不接受(或不进行)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计划和国家
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免疫接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代作处理,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旦发生疫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将自行承担,政府不给予经济补偿。
根据《重庆市农业局、重庆市公安局关于依法实施动物强制免疫工作的通告》的规定,对于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
职务,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违法行为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工作人员或受委托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告知
动物卫生监督所(章)
—年—月—日
动物饲养场(户)签字:
(本告知书一式两份)
重大疫病动物扑杀通知书
当事人:
住址/地址:
你饲养/经营的动物,经检查患有病,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之规定,决定采取扑杀销毁的行政强制措施,立即执行。
染疫动物清单
动物种类
单位
数量
备注
当事人(签字):
人民政府(章)年月日
附件5:
动物屠宰场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告知书
屠宰场:
为了维护屠宰加工正常生产经营秩序,防止重大动物疫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主要措施告知你场,请按此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一、生猪等动物凭“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出县境
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报验入场,屠宰后动物产品凭“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检疫标识出场。
二、严格实行生猪等屠宰动物快进快宰、以销定宰'以宰定收制度,当天收购的动物必须当天宰完。
三、支持和配合驻场动物检疫员做好动物检疫、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工作。
四、如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屠宰、经营生猪等动物及
其产品,将依法追究你场的法律责任。
五'你场发现可疑重大动物疫情时,应立即向驻场动物检疫员报告。
瞒报、谎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重大疫情的,按照《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追究责任。
拒绝、阻碍疫
情监测,或者不报告疫情的,按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第四十六条追究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
十六条追究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屠场将被依法封锁和停止屠宰、经营生猪等动物及其产品。
封锁期满,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宰。
特此告知。
区(县)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
附件6:
动物疫区封锁令
区(县)人民政府
关于封锁动物疫区的命令
区县人民政府令第—号
镇人民政府、区(县)政府有关部门:
年月日,我区(县)乡镇发生疑似病
疫情,对畜牧业生产和人民身体健康构成严重威胁。
为迅速扑
灭疫病,把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切实保护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一条、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特发布如下命令:
—、立即启动《区县防治动物重大疫病应急预
案》。
二、划定—乡镇已发生疫情的养猪户(饲养场、屠宰场)为疫点;疫点外—公里的—个行政村为疫区;疫区外公里的个乡镇为受威胁区。
三、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立即组织对疫点或疫区内的病畜禽
及同群畜禽进行扑杀、销毁和消毒(对疫区内发现的病畜及同群畜也须按此办理);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畜禽实行强制性紧急预防接种。
四、从即日起对疫区(含疫点)实行封锁。
在封锁期间,禁止所有畜禽及其产品运入或流出封锁区。
暂停—乡镇辖区内的畜禽交易和定点屠宰场屠宰牲畜。
五、在乡镇增设公路临时检查点,
五、在乡镇增设
公路临时检查点,
对出入疫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实施强制消毒。
加强公路动物检查消毒站监管工作。
六、对封锁区外的牲畜,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检疫和疫情监测,发现疫情及时上报。
七、上述个乡镇人民政府接令后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
七、上述
个乡镇人民政府接令后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
人员落实封锁措施,严防疫情扩散。
区县兽医、卫生、商贸、公安、交通、财政和工商等有关部门要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助上述镇人民政府,按“早、快、严^的原则,加强协调配合,迅速扑灭疫病,不得有误。
八、区县政府督查办、监察局牵头组织督查组,督查各乡
镇、区县级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本命令情况,确保政令畅通。
九、严格疫情保密,未经区县政府批准,任何新闻媒体不
得报道疫情O
十、本命令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封锁令的解除,由区县政府另文下达。
区(县)长:
年月—日
附件7:
解除动物疫区封锁的通知
区县府发〔200X〕X号
—区(县)人民政府
关于解除动物疫区封锁的通知
—乡镇人民政府:
年—月_发生在乡镇的疫情,经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把疫病控制在了最小范虱把损失降到了最低限度。
经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和
动物卫生监督所组织技术人员检查验收,在扑杀最后一头
动物卫生监督所组织技术人员检查验收,
在扑杀最后一头
(只)病畜禽后,已连续—天未再发生新的病例,免疫抗体监测水平符合规定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三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从即日起解除对、疫区(含疫点)的封锁,撤除临时公路检查站。
解除封锁后,各相关部门要继续加强疫情的监测,落实各项防控措施,防止疫情的再次发生。
—年月—日
主题词:
动物解除疫区封锁通知
抄送:
区县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成员单位、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