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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煤矿技术管理制

华泰煤矿技术管理制

  一、技术管理体系及职责范围

  第一条技术管理体系

  根据煤炭企业总工程师责任制的要求,企业必须建立健全总工程师负责的技术管理体系,根据华泰煤矿技术管理现状,特制定我矿技术管理体系:

  矿设总工程师一名、副矿长四名。

  总工程师是技术工作的总负责人,对企业安全生产负有技术责任;领导全矿各分管副矿长;负责一通三防、地质测量、矿井接替安排、科研、技术、设计工作。

  总工程师、副矿长分管范围如下:

  1、总工程师:

负责矿井接替安排、工程设计、科研开发、技术管理工作。

  2.机电副矿长:

负责机电运输技术管理工作。

  3.通防副矿长:

负责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工作。

  4.生产副矿长:

负责协调矿井日常工作,综合安排生产。

  5.安全副矿长:

负责矿井安全技术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条业务部门技术职责范围

  1、生产技术科:

负责地质、水文、测量技术管理工作。

  主要技术职责:

采掘布置、采掘工程设计、采掘接替、采掘及巷道维修、顶板管理、巷道(软岩)支护等技术管理工作。

掘进地质资料搜集、采掘工程地质、资源储量、工程测量、采掘工程图、矿井及采掘工作面水文地质、水文物探、水害防治等技术管理工作。

  主要技术工作:

  

(1)采区方案设计、采区施工设计、采掘工程设计

  

(2)区域技术改造设计

  (3)编制采掘接替方案

  (4)组织编制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及遇到特殊情况时安全技术措施

  (5)矿井生产能力核定等

  (6)编制采区地质说明书、采掘工作面地质说明书

  (7)采掘过程中地质素描编录

  (8)探放水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

  (9)编制月地质预报

  (10)联系物探工作

  (11)采掘工作面水害防治评价等

  2、通防科:

  主要技术职责:

矿井通风系统、监测系统、防尘防灭火系统、放炮、瓦斯防治等技术管理。

  主要技术工作:

  

(1)通风系统改造及优化设计

  

(2)监测系统改造设计

  (3)串联通风与排放瓦斯措施编制

  (4)编制采掘工作面瓦斯管理专项措施

  (5)火区密闭、启封

  (6)采煤工作面瓦斯防治评价

  (7)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编制

  (8)瓦斯防治技术的推广应用

  (9)组织掘进工作面瓦斯防治及采掘顶板安全评价

  3、机电队:

  主要技术职责:

矿井机电运输系统、矿井检修、供电、大型设备性能测定与分析等技术管理。

  主要技术工作:

  

(1)矿井采区排水、供电、运输系统设计

  

(2)矿井主副井提升、强力胶带机、主通风机、主排水设备、工业锅炉选型及技术改造方案

  (3)矿井及采区排水能力核定

  (4)采掘工作面排水、供电、运输系统设计

  (5)大修计划的编制

  4、抽放队

  主要技术职责:

抽放系统、瓦斯地质、防突等技术管理。

  主要技术工作:

  

(1)抽放系统及抽放钻孔设计、施工

  

(2)编制工作面瓦斯地质图

  (3)防突技术参数

  (4)编制揭煤措施及防突技术措施

  (5)编制年、季、月度防突规划

  (6)编制区域及局部防突设计

  (7)突出危险区回采工作面消突评价

  (8)煤与瓦斯突出防治技术的开发应用等

  二、生产设计

  第三条全矿主要工程设计项目,由矿总工程师根据采掘接替计划下达设计任务书,在设计任务书下达后,生产技术科分管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向通防科、机电队、运输等部门下发提供设计相关资料业务联系书,并经总工程师或副矿长签字,需提供资料部门必须按业务联系书要求时间提供。

  第四条采区方案设计或重要工程设计由生产技术科编制设计方案,由矿长、矿总工程师组织会议进行审查,方案确定后报请集团公司审批,并根据批复意见编制施工设计。

  第五条由矿长、总工程师组织施工方案技术讨论会,生产系统矿领导和各生产部门正职必须参加。

业务部门正职不能参加的,必须向总工程师请假,并经总工程师同意后方可由业务部门副职参加。

  第六条技术方案确定后,生产技术科在规定的时间内,绘制好施工图纸,并由生产技术科科长报请专业副总工程师及矿总工程师组织安全、通防、机电、运输等部门召开专题会议进行设计审查。

  第七条专题审查会议上,对设计方案有特殊要求的业务部门必须在设计会审中提出修改意

见。

  第八条在设计图纸会签过程中,原则上由部门正职签字,签字人必须对本专业负技术责任。

若经矿总工程师签字生效后,在生产过程中出现专业错误的,每次对专业把关人员罚款100元,对部门罚款200元。

造成损失的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召开分析会,追究相关责任。

  第九条生产技术科在新工程开工前20日,将施工设计图纸发放到通防科、调度、机电等部门,并呈报总工程师、副矿长等有关领导,同时报报集团公司指挥中心备案,否则每次罚责任人100元。

  第十条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凡私自变更设计施工的,对责任队罚款500元,责任队长200元;生产技术科无及时发现的,对业务科长、副科长罚款100元。

造成不良后果,影响安全使用,需要返工处理的,由分管副矿长组织召开分析会,处理意见按分析会处理意见执行。

  第十一条因地质条件变化,确需修改设计时,必须由生产技术科会同机电、通防、安全等部门深入现场掌握基本情况,提出修改意见,报请总工程师同意后方可修改。

修改设计方案报请总工程师或副矿长批准后方可执行,如擅自修改变更设计,按第十条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设计项目完成时间:

采区设计方案3—5个月,采区施工设计3个月,采区修改设计2个月,工作面设计为15天,单项工程设计7—10天,紧急设计方案变更1天内完成。

超时无完成每次对专业设计人员罚款100元。

  三、开拓掘进

  第十三条生产技术科提前20天下发业务联系书,测量人员于工程开工前15天将总工程师批准的掘进地质说明书交给技术科长,每推迟一天罚测量负责人100元。

  第十四条生产技术科在总工程师的组织下,于开工前10天对施工巷道安全状况进行综合预评估,并针对围岩、水文、瓦斯、构造等情况提出预防性措施。

否则,该工程不得开工,凡发现不经评估私自开工的,对评价牵头部门罚款500元。

  第十五条各工作面掘进作业规程会审由矿总工程师组织,通防矿长、安全矿长、机电矿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业务副科长、分管技术员、施工队长、工人代表按时参加,旷会罚100元,迟到、早退、替会各罚50元。

  第十六条生产技术科于工程开工前3天将审批好的作业规程下发,完成贯彻、学习、考试登记工作,每推迟一天罚业务副科长50元,分管技术员100元。

  第十七条生产技术科提前3天将巷道开工通知书发放到安全、通防、机电、运输、调度等部门及施工队,以便各单位做好施工准备;矿各业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集团公司主管部门汇报,否则对相关部门负责人罚款50元。

  第十八条巷道开口、变向、施工交叉点,技术员提前3天做好开门支护设计,绘制1:

50或1:

100施工放大图,否则对分管技术人员罚款100元,且不得开工、变向。

施工队严格按支护设计施工,否则按私自变更设计处理,处理意见按照第十条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巷道开口标定当班,工程队长、测量人员、生产技术科分管技术员必须到现场,一次不到罚50元。

  第二十条测量人员根据设计和开工通知单的要求在开口2米内给出临时中、腰线,开口4-8米及时校线,否则罚责任人50元,造成工程事故的,按事故分析会处理意见处罚。

  加强巷道变向或转弦期间的中腰线管理,技术科在变向或转弦结束前必须重新标定中线,因技术科延误标线,造成标线后活棚或扩帮等无效工作,每次对技术科罚款200元。

  巷道掘进过程中,岩巷每施工50米,煤巷每施工20米,技术科必须用仪器对巷道的中腰线进行一次标定,中腰线要设置成组,每组不少于三个点。

超距无标定(无出现问题),每次对技术科罚款200元,对主管科长罚款100元;出现问题造成工程事故的,按分析会意见处罚。

  施工队在技术科标定中腰线后,对导线点必须妥善保护,凡发现私自将导线点喷浆封闭或用其它方式破坏的,一次对队罚款200元。

如因自然因素造成导线点位移的,由施工单位随时向技术科提出要求进行标效,标校不及时造成损失的由责任单位负责。

  施工过程中,凡出现跑线超过150毫米,长度超过3米,每次对施工队罚款200元,罚工程队长100元。

造成巷道退回改造的,改造巷道不予验收,并对施工队罚款500元。

  第二十一条巷道揭煤、过老空(巷)、遇水、地质构造等危险区域时,技术科提前30米发出预报,并附有平剖面图及相应标注,不预报造成事故的,按照事故分析会意见处理。

  第二十二条接到预报后相关单位及时制定措施,凡是因制定措施不及时影响生产的,每影响一班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二十三条掘进工作面条件变化时,分管技术员必须根据现场具体情况,在1天内完成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批、下发工作,推迟一班罚责任人30元。

  第二十四条掘进队每班必须向生产技术科汇报底煤厚度、岩性变化、探空间距、地质构造、边探边掘等情况,一次不按要求汇报或弄虚作假者,罚跟班队长50元。

  第二十五条矿每月二十四日前对掘进工作面下月生产区域的瓦斯、水害、顶板进行安全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制订针对性措施,凡牵头部门不负责任造成评价结论不能指导生产的,每次对牵头部门罚款200元,并沉淀主要评价人员的风险抵押金。

  四、回采

  第二十六条工作面贯通3日内生产技术科向通防科、安全科、调度室及有关矿领导提供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的工作面回采地质说明书(包括文字资料和平剖面图)。

否则每推迟一天对部门负责人罚款50元,对部门罚款100元。

  第二十七条生产技术科、通防科、技术科在生产矿长的组织下,于贯通后10天内对采面相关区域内的水文、瓦斯、顶底板、构造、采空区、老巷等影响生产的因素进行综合预评估,并针对围岩、水文、瓦斯、构造等情况提出预防性措施,编制采面安全预评估报告。

否则对牵头部门罚款200元。

  第二十八条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会审、贯彻、学习、考试、登记等技术规定按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执行。

  第二十九条回采工作面投产前,必须经过验收。

  1.采面安装前,由生产矿长负责组织调度室、生产技术科、机电队、运输队、通防科、安全科等有关部门对线路、工程进行检查,发现问题按照“四定”原则落实。

  2.采面开帮前,由生产矿长组织,调度室、生产技术科、机电队、运输队、通防科、安全科等部门按照集团公司《新投产工作面验收标准》进行预验收,整改合格后申请集团公司验收,通过验收方可开帮生产。

  第三十条采面遇地质条件变化时,分管技术员要根据现场情况在一天内完成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审批、下发工作,推迟一班罚责任人50元。

  工作面遇下列特殊时期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过断层、破碎带、薄煤带、老空、老巷、遇托三角煤、大倾角、工作面仰采、瓦斯异常带和水文低阻区等。

  第三十一条每月25日前生产技术科编制月地质预测预报(内容包括预报区内地质、煤厚、煤质、瓦斯、水害水情、老空等变化情况及两巷、工作面剖面图),并报总工程师签字,交档案室存档。

地质预报不及时,每推迟一天罚部门负责人50元,对部门罚款100元。

  第三十二条每月二十四日前对采面回采区域的瓦斯、水害、顶板进行安全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制订针对性措施,凡牵头部门不负责任造成评价结论不能指导生产的,每次对牵头部门罚款200元。

  五、地质测量

  第三十三条如需进行重大地质测量工程,如矿井地质及水文地质补勘、矿井防治水、地面控制测量、大型贯通测量、岩层移动观测、采后地面塌陷治理等,技术科必须及时与集团公司联系,根据生产和安全的需要列入年度计划,并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第三十四条技术科必须加强地质编录工作,准确提供采区地质说明书、掘进工作面地质说明书、回采工作面地质说明书,为生产设计及组织生产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

有关采掘工作面设计所需地质资料,应根据生产技术科业务联系书的要求及时提供,凡不按时提供的按第三条规定处罚;提供资料不准确或错误的,每次队部门负责人罚款100元,对部门罚款200元。

  第三十五条当巷道掘进突然遇到地质构造或突水等情况时,技术科应立即深入现场,根据观测和调查资料及时编制有关图件,提出分析处理意见,并向总工程师汇报,研究处理。

否则对技术科负责人罚款100元。

  第三十六条技术科在设计、开拓、回采阶段对储量管理、资源回收进行全面的管理和监督。

发现不符合规程要求和可能丢煤时应及时提出,并填写“预防丢煤通知书”报送有关领导及部门。

每五天对回采工作面探一次煤厚,计算回采率并在调度会上公布;每旬验证煤巷掘进工作面顶底煤厚,出现与掘进队汇报煤厚相差0.5米以上的,一次对施工队罚款300元。

工作面上下巷施工期间,由跟班队长负责班班控制底煤厚度,严禁随意留底煤施工,凡私自丢底煤厚度大于0.5米,长度超过10米,每次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对责任队长罚款200元;造成退回落巷改造的,除执行以上处罚外,材料费责任队承担,改造工程不予验收。

  第三十七条对掘进工作面前方构造情况,充分利用地质孔、深孔卸压孔、预抽孔等基础资料进行科学分析,为正常生产提供技术数据。

  第三十八条受水威胁的区域生产,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防治水原则。

查清水文地质情况后,编制探放水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报集团公司防治水中心审批,批复后方可组织探放水作业。

经抽放队组织施工,由技术科确认无透水危险时,方可掘进或回采。

技术科必须按照作业计划时间安排,组织探放水、探构造设计及施工,影响掘进或回采的,每影响一天罚部门200元。

  第三十九条在突出煤层顶底板掘进岩巷时,技术科必须定期验证地质资料,保证巷道与煤层法线距离不小于10米,钻孔超前距不小于20米,随时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防止误穿突出煤层。

验证间距探孔设计,列入当月作业计划,影响生产的按第三十八条处罚。

  第四十条掘进巷道贯通相距20米前,技术科必须下发贯通通知书,否则对业务副科长罚款100元。

贯通期间,由生产矿长组织生产、通风、测量、安全科跟班,确保贯通不冒顶、瓦斯不超限、精度达到设计要求,若顺利贯通每次矿对技术科每人奖50元,测量主要负责人奖100元。

如果误差较大,对生产造成影响,由总工程师组织分析,根据情节严重情况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在回采工作面投产前,技术科联系指挥中心完成物探工作,同时对探明的低阻异常区完成打钻验证,保证采面按期投产和正常回采。

因该项工作组织不力,造成工作面停产的,每次对技术科罚款200元。

  第四十二条在每月二十四日前牵头组织完成采掘工作面水害防治评价工作,保证准确性、实用性,否则按照第三十二条规定处罚。

  六、一通三防

  第四十三条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

通防科负责确保通风系统良好,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稳定、合理、可靠,风量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每周组织系统排查,发现损坏、漏风、不合理设施等,必须按《华泰煤矿通风设施管理制度》进行处理,并限期整改。

  第四十四条每月中旬通防科组织回风巷道专项检查,建立回风巷专项检查记录,向有关部门下发巷道失修状况表,由矿生产技术科按照轻重缓急,排出扩修计划安排扩修,保证回风巷道畅通。

不按时组织对通防科罚款200元,扩修不及时造成冒顶,对生产技术科罚款300元。

  第四十五条每月二十四日前通防科牵头组织完成采煤工作面瓦斯防治评价工作,保证具有准确性、实用性,否则按第三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高瓦斯或突出采掘工作面,在开帮或开口前10日内必须编制下发瓦斯管理专项措施,否则对通防科分管技术员罚款100元。

  第四十七条停风区中瓦斯或C02浓度超过3%时,排放瓦斯必须制定专项技术措施,否则对通防科罚款100元。

  第四十八条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105条规定,通防科每10天进行一次全面测风。

对采掘工作面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并将测风报表送调度室、生产技术科、安全科、矿长、总工程师、副矿长等有关领导,否则每次对通防科负责人罚款50元。

  通防科应根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否则对通防科罚款50元。

  第四十九条各业务部门根据采掘工作地点变化及生产过程中遇到的特殊情况,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对《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进行修改补充完善,否则对部门负责人罚款50元。

  第五十条每年由通防科制定有针对性的防突规划,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纳入年度生产计划,组织实施。

每月根据作业计划安排,通防科负责编制月度防突工程计划,与生产计划一起考核。

新采区必须编制采区防突专项设计,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五十一条每一采掘工作面开帮或开口前,由通防科负责编制有针对性的“四位一体”防突措施,并与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一并会审。

会审作业规程时,防突措施无制定或措施无针对性,影响开帮或开口的,每次对通防科罚款200元。

  第五十二条加强瓦斯抽放系统管理,保证系统具有良好的气密性,抽放率达到规程规定。

将抽放量列入月度及年度生产计划考核。

  第五十三条通防科必须按照接替时间排出消突工程实施计划,逐班考核,通防科组织设计及现场实施,抽放队具体施工,安全员监督,保证采掘工作面实现连续作业,因防突工程或措施滞后造成停产的,一次对通防科罚款300元。

  通防科作好消突工程各项原始资料的收集工作,在工作面投产前必须完成瓦斯地质图的编制,否则对通防科罚款300元。

  由通防科联系有资质单位完成工作面消突评价工作。

  第五十四条掘进工作面地质情况发生变化时(变向、底板起伏、遇断层等),技术科及时作出分析向通防科提供相关资料,否则对部门负责人罚款100元。

  七、机电

  第五十五条采掘工作面开工前,在编制作业规程时,机电运输科必须按照设计要求提供采掘工作面供电设计,提供不及时每推迟一天对部门负责人罚款50元,对部门罚款100元。

  第五十六条采面贯通或准备巷道完工后,生产技术科跟据施工情况

  在一周内向机电科提供巷道布置参数图,每推迟一天对部门负责人罚款50元,对部门罚款100元。

  第五十七条在施工过程中,运输巷皮带机头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否则每次罚生产技术科100元,施工队300元。

  第五十八条抽放队建造风门时,由机电科提供成套穿墙套管,按规定埋设。

凡不按规定要求埋设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对通防科负责人罚款50元。

限期不整改的,加倍处罚。

  第五十九条变电所、采区泵房、绞车房等硐室必须按照机电运输要求施工,在工程完工前5日,机电队必须提供设备安装设计,否则每推迟一天对部门负责人罚款100元,对部门罚款200元。

  八、图纸及资料管理

  第六十条图纸管理

  1.《煤矿安全规程》第十二条规定的第一、二、三、四种图纸归技术科管理,第五、七、十一种及第八种的防尘、防火、压风、抽放瓦斯管路系统图归通防科管理,第六、九、十种及第八种的排水系统图归机电队管理。

  2.以上图纸各管理部门负责每旬填绘,反映实际情况。

矿由各分管矿长组织不定期检查,凡发现无按照规定时间填绘修改,每次对部门负责人罚款100元,对部门罚款100元;发现填绘错误的,每次对部门负责人罚款50元,并限期整改。

  3.采掘施工图纸由各业务部门负责上图,每周填一次图,凡发现超过时间无上图的,每次对部门负责人罚款100元。

  4.每月1-7日,由技术科负责完成矿生产系统领导交换图填绘工作,同时保证填图准确。

否则对部门负责人罚款100元。

  5.全矿晒图或打图工作归技术科管理,严格按照总工程师签发业务联系书规定的时间及份数进行,否则对部门负责人罚款50元。

  6.加强图纸的保密工作,各部门必须妥善保存,凡发现乱丢乱放的,对部门负责人罚款50元,对部门罚款300元。

  第六十一条资料管理(包括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安全评价、技术文件、规章制度、技术总结、业务联系书、通知等)

  1.各业务部门出具的资料必须经科长(或部门负责人)签字,盖部门公章,技术资料必须经总工程师签字,否则可视无效。

  2.资料中发现错别字,每一个错别字对责任人罚款10元,一处原则性错误对责任人罚款50元,并在调度会上通报批评。

  3.每半年由矿总工程师组织规程、措施质量评比,凡被评为前两名者分别奖励200元、100元,被评为最后两名者分别给予300元、200元处罚。

  九、其他

  第六十二条技术科副科长对所分管专业负主要技术责任,各项作业规程、技术措施、设计等必须经总工程师把关、审批,凡不经总工程师签字的不得下发执行(总工程师请假、外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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