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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级电容器项目

市场营销与品牌管理方案

xx(集团)有限公司

第一章项目概况

一、项目概述

(一)项目基本情况

1、承办单位名称:

xx(集团)有限公司

2、项目性质:

新建

3、项目建设地点:

xxx(待定)

4、项目联系人:

顾xx

(二)主办单位基本情况

面对宏观经济增速放缓、结构调整的新常态,公司在企业法人治理机构、企业文化、质量管理体系等方面着力探索,提升企业综合实力,配合产业供给侧结构改革。

同时,公司注重履行社会责任所带来的发展机遇,积极践行“责任、人本、和谐、感恩”的核心价值观。

多年来,公司一直坚持坚持以诚信经营来赢得信任。

公司在发展中始终坚持以创新为源动力,不断投入巨资引入先进研发设备,更新思想观念,依托优秀的人才、完善的信息、现代科技技术等优势,不断加大新产品的研发力度,以实现公司的永续经营和品牌发展。

未来,在保持健康、稳定、快速、持续发展的同时,公司以“和谐发展”为目标,践行社会责任,秉承“责任、公平、开放、求实”的企业责任,服务全国。

本公司秉承“顾客至上,锐意进取”的经营理念,坚持“客户第一”的原则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

公司坚持“责任+爱心”的服务理念,将诚信经营、诚信服务作为企业立世之本,在服务社会、方便大众中赢得信誉、赢得市场。

“满足社会和业主的需要,是我们不懈的追求”的企业观念,面对经济发展步入快车道的良好机遇,正以高昂的热情投身于建设宏伟大业。

(三)项目建设选址及用地规模

本期项目选址位于xxx(待定),占地面积约30.00亩。

项目拟定建设区域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规划电力、给排水、通讯等公用设施条件完备,非常适宜本期项目建设。

二、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构成

本期项目总投资包括建设投资、建设期利息和流动资金。

根据谨慎财务估算,项目总投资13815.26万元,其中:

建设投资11219.68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81.21%;建设期利息316.21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2.29%;流动资金2279.37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16.50%。

三、资金筹措方案

(一)项目资本金筹措方案

项目总投资13815.26万元,根据资金筹措方案,xx(集团)有限公司计划自筹资金(资本金)7362.06万元。

(二)申请银行借款方案

根据谨慎财务测算,本期工程项目申请银行借款总额6453.20万元。

四、项目预期经济效益规划目标

1、项目达产年预期营业收入(SP):

24400.00万元。

2、年综合总成本费用(TC):

18899.63万元。

3、项目达产年净利润(NP):

4025.56万元。

4、财务内部收益率(FIRR):

22.87%。

5、全部投资回收期(Pt):

5.69年(含建设期24个月)。

6、达产年盈亏平衡点(BEP):

8828.00万元(产值)。

五、项目建设进度规划

项目计划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到工程竣工验收、投产运营共需24个月的时间。

第二章项目背景分析

超级电容器,又叫双电层电容器、电化学电容器,是一种介于传统电容器和充电电池之间的新型储能装置,既具有电容器快速充放电的特性,同时又具有电池的储能特性。

我国超级电容器行业起步较晚,20世纪80年代才开始开展对超级电容器的研究,而海外领先企业80年代已开始大规模商业化,与国外先进水平差距较大。

相较于传统电容器与电池,超级电容器具有充电时间短、使用寿命长、温度特性好、节约能源和绿色环保等特点。

超级电容器作为一种新型储能装置,备受各国的关注。

近年来我国不断出台相关政策扶持超级电容器产业发展。

从超级电容器技术研发、行业标准、下游应用等多方面推动行业发展。

超级电容器自从诞生以来,其在新能源汽车、智能电网、风力发电、太阳能、轨道交通、运动控制、军用设备、电力储能等众多领域有着巨大的应用前景,已经成为各国重点研发项目。

随着下游应用场景的不断扩展,对超级电容器的需求也在不断增长,根据莎莉文数据显示,2015-2020年我国超级电容器行业市场规模逐年增长,2020年其市场规模达到155亿元。

未来随着新能源汽车、轨道交通、电力系统等领域的需求推动,我国超级电容器行业将继续保持高速增长。

当前超级电容器主要作为辅助动力源应用,而作为主动力源应用较少。

随着超级电容器的持续发展,其技术也将不断突破,未来产品将向低成本、高能量密度、高功率密度、低维护成本、长使用寿命等方向发展,将会开拓更多的纯电池替代领域。

此外,近年来我国超级电容器产业链相关企业不断进行技术创新,在部分电容器核心材料、核心技术上面取得关键性突破,未来我国超级电容器国有化进程将不断加快。

随着行业的持续发展,宁波中车、江海股份等行业龙头企业将在超级电容器研发和生产能力上更进一步,市场将趋于集中。

区域地区生产总值xx亿元、增长xx%;财政收入xx亿元、增长xx%,其中地方财政收入xx亿元、增长xx%;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xx%;固定资产投资增长xx%;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xx%;进出口总额xx亿美元、增长xx%;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达到xx元、xx元,增长xx%、xx%;城镇登记失业率xx%。

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商事制度改革、财政预算管理、棚户区及农村危房改造等xx项工作成效明显,获国务院通报激励。

xx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完成“十三五”规划的收官之年,做好今年各项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

要坚持新发展理念,坚定落实发展国家战略,按下创新快进键,跑出开放加速度,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行稳致远。

要坚守初心使命,全面提升治理水平,以政府有为促进市场有效、企业有利、社会有序、百姓受益。

要坚决补齐短板,全力以赴打赢脱贫攻坚、污染防治、风险防控三大攻坚战,确保全面小康质量更高、成色更足。

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是:

区域地区生产总值迈上xx万亿元台阶;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xx%左右;固定资产投资增长xx%左右;财政收入增长xx%;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xx%左右;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xx%;城镇新增就业xx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xx%以内;节能减排完成省控目标。

第三章董事会

一、董事会制度

(一)董事会的地位

作为法人组织的公司,必须借助于一定自然人组成的机构从事经营管理活动。

传统的公司法中,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主要是股东机构和董事会。

股东机构作为最高权力机构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有广泛的决策权,董事会的权力源于股东机构的授权并受其限制,董事会的职责只是单纯地执行股东机构的决议。

在这种情况下,股东机构是决策机构,董事会是执行机构,其依附于股东机构。

但是,随着公司治理理念的发展,这种以股东机构为核心的公司管理体制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相互分离,股东机构的权限、作用日益缩小,董事会的权限、作用则日趋扩大。

总结各国公司立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董事会作为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在公司的三大组织机构(股东机构、董事会、监事会)中仍然处于执行机构的地位。

但在公司的实际经营活动中,董事会已不再单纯是股东机构决议的执行机构,而是兼有进行一般经营决策和执行股东机构重要决策的双重职能。

在决策权力系统内,股东机构仍然是决策机构限于重大决策),董事会是执行机构。

但在执行决策的系统内,董事会则成为决策机构(限于一般决策),而经理机构是实际执行机构,董事会处于公司决策系统和执行系统的交叉点,是公司运转的核心,董事会工作效率的高低对公司的发展有着决定性的影响。

(二)董事会的性质

(1)董事会是代表股东对公司进行管理的机构。

股东由于向公司投资而享有股东权,享有对公司进行管理的权力。

但由于股东通常人数较多,不可能由众多股东共同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而且,公司的经营管理是需要有专门知识、能力的专业人员承担,并非所有股东都能胜任。

因此,需要产生一个小型的代表机构,一个既能代表股东意志、利益,又能胜任公司管理的机构,这个机构即董事会。

董事会是代表股东对公司进行管理的机构,这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①董事会的成员,董事由股东选举产生。

董事既可以是股东,也可以是非股东,但必须是股东推选出代表股东利益的。

②董事会对股东机构负责,向股东机构汇报工作,接受股东(通过监事会)的监督。

③董事会必须代表股东利益,反映股东意志,其行使职权不得违背股东制定的公司章程,不得违背股东机构决议。

(2)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

董事会负责执行股东机构的决议,负责管理、执行公司业务和公司事务。

作为业务执行机构,董事会的职权分为对内、对外两个方面。

对内管理公司的内部事务,除全面贯彻股东机构决议外,还要召集股东机构,制定公司重大事务的方案: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外代表公司进行交易活动,实施法律行为。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

股东机构要对公司的最重要问题做出最后决定,因而是公司的决策机构。

但股东机构并不对公司的所有重大问题都进行决策,并不是公司唯的决策机构。

股东出于自身利益和公司管理的需要,把大部分权力交给董事会行使,而自己仅保留一部分至关重要的权力(对直接涉及股东重大利益和公司性质重大变化的决定权)。

这就决定了董事会不但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还是公司的重要决策机构,要对股东机构职权以外的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公司法》规定;需要由董事会做出决定的事项有:

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公司经理的聘任或者解聘及其报酬事项,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等。

(3)董事会是公司法人的对外代表机构。

董事会作为公司的核心机构,一般对外代表公司。

《公司法》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这样规定虽为经理能担任法定代表人留下了余地,但不能改变董事会代表董事长及执行董事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主流,不能改变董事会的公司代表机构性质。

(4)董事会是公司的法定常设机构。

董事会(或者董事)是公司的法定必备机构。

根据各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必须设立董事会(较小规模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论是采取一元制的英国、美国,还是采取二元制的法国、德国、日本等国都是如此。

董事会作为常设机构的性质主要体现在:

①董事会成员固定、任期固定且任期内不能无故解除。

②董事会决议内容多为公司经常性重大事项,董事会会议召开次数较多。

董事会通常设置专门工作机构(如办公室、秘书室)处理日常事务。

(三)董事会会议

(1)董事会会议的形式。

董事会会议有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两种形式。

定期会议也叫常会,是董事会定期召开的会议。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定期会议的召开期限做了规定,即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

临时会议是介于定期会议之间的特别会议。

《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临时会议做了规定,明确了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2)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同股东机构会议一样,也必须由有召集权的人召集和主持,否则,董事会会议不能召开,即使召开,其决议也不产生法律效力。

《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召集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时,可以由公司另行规定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3)董事会的决议方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两个原则。

第一,“一人一票”的原则《公司法》明确规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是由股东根据“一股一权”和“资本多数决”原则选举产生的,董事会董事“一人一票”的表决原则不会违背多数股东的意志。

第二,多数通过原则。

《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这两个原则结合起来,即董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董事数额多数决”。

(四)董事会的职权

董事会作为公司的执行机构和经营决策机构,享有经营管理公司业务活动,对公司重大问题(股东机构决策外的事项)进行决策的广泛权力。

《公司法》列举规定了董事会的以下职权。

(1)作为股东机构的常设机关,是股东机构的合法召集人。

无论是股东年会还是临时服东会议,均应由董事会召集。

董事会召集股东会议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向全体股东履行通知义务。

作为股东机构的受托机构,执行股东机构的决议。

股东机构是公司的非常设的权力机构,负责对公司重大事项做出决议。

股东机构决议的执行,必须通过其常设的执行机构董事会进行。

因而,执行股东机构的决议,就构成了董事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和任务。

2)决定公司的经营要务。

其中,公司的经营计划是公司根据经营方针和长远发展规划制订的,是指导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行动计划;公司投资方案是根据公司投资计划制定的具体投资方案。

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既要反映公司股东的利益,又要切合公司的经营实际,因而要由既代表股东利益又直接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的董事会对其做出决定。

(2)为股东机构准备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公司的年度预算是公司对一年内收入和支出的精细预计方案,是公司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公司的决算是按照年度预算执行的最终结果所编制的报告。

公司的年度预算、决算是公司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公司经营的重大事项。

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应由董事会草拟制定,由股东机构审议批准。

(3)为股东机构准备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访案。

依法合理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方案是公司管理机构-董事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和义务。

董事会有权利也有义务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提交股东机构做出最后决议。

(4)为股东机构准备增资或减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董事会作为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制定并提出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和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由股东机构做出最后决议。

(5)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公司的合并,即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合并成一个公司。

公司的分立,即一个公司分解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

公司的合并与分立对公司、股东均会产生重大的影响。

公司解散,即引起股东权的丧失、股东资格的消灭。

因此,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要由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熟悉公司情况的公司执行机构董事会拟订方案,由股东机构做出特别决议。

(6)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除公司的基本组织机构

(股东机构、董事会、监事会)外,公司的其他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均由董事会决定。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业务需要,自主决定设置多少、设置哪些内部管理机构。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公司的经理副经理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负责公司业务的具体执行,是公司业务活动的指挥中心。

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主管公司的财务工作,在公司经营业务中也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

能否选择称职的人员组成强有力的业务指挥机构,直接关系到公司经营的成败,因而选择这些高级管理人员就成为董事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和义务。

董事会有权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有权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并有权决定其报酬事项。

(8)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为了适应公司经营和管理的需要,搞好公司的管理,规范引导公司及其职工的行为,董事会有权力也有责任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

(一)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及董事的任职资格

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由董事组成,董事由股东会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和条件选举产生。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成员为3-13人;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二)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的任期与要求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的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

在股东大会未就董事选举做出决议之前,该提出辞职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对公司业务具有决策权、管理权,在授权情况下可以对外代表公司。

董事必须遵守公司章程,认真办理公司业务,对公司尽忠诚努力的责任,维护公司利益。

董事不得在公司外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董事除公司章程规定或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商业交易。

董事不得利用职务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不得将公司财产以任何个人名义存入账户,不得以公司财产为本人、股东及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董事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性质及职权

董事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机构和业务决策机构,是对内执行公司业务、对股东会负责,对外代表公司的常设机构。

在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公司,股东的利益冲突比较容易调和,强制要求设立董事会,可能会增添其运营成本。

而且,由于法律对董事会的召集和表决程序有比较严格的要求,易导致董事之间的意见不一致,不利于公司经营。

因此,在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公司,董事所要代表的利益比较一致的情况下,允许公司只设一名执行董事来掌管相应事务。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法人治理机构的重要一环,对其职权的法律规定是董事会地位的具体体现,对公司正常运营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①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图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②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即公司章程在同法律法规不抵触的情况下,可以规定董事会的其他职权。

这赋予公司一定的自主权,体现了更大的灵活性,便于公司根据自身实际需要赋予董事会其他职权。

除《公司法》外,对董事会的规定还体现在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府部门规章中,也需要加以注意。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六条规定,董事会的职权是按合营企业章程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

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的任命或聘请及其职权和待遇等。

(四)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议事规则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可以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定期会议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定期召开。

临时会议仅在必要时召开。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一般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妥善保存。

应当注意的是,我国涉外企业法有特殊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例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六条规定:

“合营企业设董事会,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资各方委派和撤换。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

第四章监督机构

一、国有独资公司的监督机构

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制度是:

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监事组成专门外部监督机构对公司经营进行监督。

向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的目的是从体制上、机制上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管,促进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政府派出,对派出机构负责,不受企业控制,与现实中大量存在的由公司内部人员组成、受内部人员控制的监事会不同,因而又称其为外派监事会。

为整合审计监督力量,减少职责交文分散,避免重复检查和监督盲区,增强监督效能,2018年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的职责划入审计署

(一)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的组成

《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监事会成员包括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专职监事和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专职监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任命。

为了加强公司的民主管理,发挥职工参与公司监督管理的积极性,《公司法》规定,监事会要有职工代表参加。

(二)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的职权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的职权主要包括:

①检查公司财务。

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③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④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⑤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时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协助工作。

⑥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监督机构

(一)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组成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

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

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二)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性质及职权

监事会是对董事、经理执行业务的情况进行监督的专门机构。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职权相同,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①检查公司财务。

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③当董事、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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