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球墨生铁交收方法暂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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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球墨生铁交收方法暂行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球墨生铁交收方法(暂行)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更好地效劳球墨生铁行业生产者和消费者,保证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球墨生铁现货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依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文件《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治理暂行方法》(津政发[2020]32号),和交易所制定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治理方法(暂行)》,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交易所市场内进行交易的球墨生铁商品的现货交收业务按本方法执行,交易所、交易商、球墨生铁交收运营中心、仓库、厂库应当遵守本方法。
第三条球墨生铁交收运营中心(以下简称交收运营中心)是指由交易所指定,负责球墨生铁现货交收效劳体系建设、货物监管及交收效劳的企业,交收运营中心同意交易所监管。
第四条球墨生铁交收仓库(以下简称仓库)是指由交易所发布的为交易商履行球墨生铁电子交易合同实物交收提供现货交收效劳的仓储企业。
球墨生铁的交收仓库参见交易所公告。
第五条球墨生铁交收厂库(以下简称厂库)是指由交易所指定的,为交易商履行球墨生铁电子交易合同提供现货交收的球墨生铁生产企业。
球墨生铁的交收厂库参见交易所公告。
第六条指定生产厂家是指交易所认可的、生产符合球墨生铁交易合同(示范)规定产品的生铁生产企业。
球墨生铁的指定生产厂家参见交易所公告。
第七条《仓库存货凭证》是指交易商按交易所电子交易合同规定将商品交付仓库保管后,由交易商申请、仓库注册并经交易所记录的记载该批商品数量、质量等相关内容的权属凭证。
电子《仓库存货凭证》是指在交易所电子交收系统中生成的规定格式的《仓库存货凭证》。
第八条《厂库存货凭证》是指交易商将该厂库生产的符合交易所电子交易合同规定的必然数量的球墨生铁交付厂库保管后,由交易商申请、厂库注册并经交易所记录的记载该批商品数量、质量等相关内容的权属凭证。
电子《厂库存货凭证》是指在交易所电子交收系统中生成的规定格式的《厂库存货凭证》。
第九条电子《仓库存货凭证》对应货物只能凭交易所生成的提货单中的提货码加相关提货证明到仓库提取。
电子《厂库存货凭证》对应货物只能凭交易所生成的提货单中的提货码加相关提货证明到厂库提取。
第十条交收日是指生意两边依照交收配对原那么完成交收配对,并按规定履约的时刻。
交收配对成功之日概念为D1交收日,交收配对成功以后的持续N个交收日别离记为D2、D3、…、DN+1交收日。
逢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的交收配对,D1交收日为相应的下个交收日,相应的货款结算依照交收申报当天的交收结算价计算。
第十一条交收申报是指具有球墨生铁现货交收资质并持有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商于交易所规定的时刻内在电子交易系统中提显现货交收需求的行为。
交收申报分为四个时段:
第一交收时段为9:
00~11:
30;第二交收时段为13:
30~16:
00;第三交收时段为16:
00~16:
05;第四交收时段为16:
05~16:
15。
第十二条申报交收的交易商必需是经工商行政治理部门记录注册,具有球墨生铁经营资质及与球墨生铁相关的生产、经营和消费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二章球墨生铁入库及存货凭证的生成和注销
第十三条球墨生铁入库
(一)货物由库外运抵仓库后,交易商向运营中心提交由交易所指定生产厂家提供的货物厂家查验报告的原件或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并加盖交易商鲜章。
客户须保留好相关物流货运单据,以便运营中心在货物入库时验核。
(二)运营中心验收的实物应符合以下条件:
1.厂检报告与每批货物对应无误;
2.球墨生铁为指定生产厂家生产并发货;
3.球墨生铁符合《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球墨生铁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的质量规定。
4.运营中心验对到库货物验核通事后,向交易商出具《球墨生铁存货凭证注册批准书》
5.只有加盖交收运营中心公章的《球墨生铁存货凭证注册批准书》相对应的货物方可生成《仓库存货凭证》。
《仓库存货凭证》的有效期以运营中心出具的《球墨生铁存货凭证注册批准书》的时刻为准。
6.货物到库验收时,货主应当到仓库监收;货主不到库监收的,视为货主同意运营中心验收结果。
第十四条《仓库存货凭证》的生成及注销
(一)《仓库存货凭证》的生成
交易商应在电子交收系统申请交易所规定格式的《仓库存货凭证》;仓库依如实际入库货物及《球墨生铁存货凭证注册批准书》对交易商在电子交收系统中申请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进行注册,注册后提交交易所待确认记录;经交易所记录的《仓库存货凭证》方可生效,对应的货物才能用于实物交收。
每一《仓库存货凭证》的球墨生铁,应当是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牌号、同一质量标准商品组成。
(二)《仓库存货凭证》的注销
交易商可向交易所申请注销其持有的《仓库存货凭证》,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后《仓库存货凭证》方可注销退出市场。
球墨生铁《仓库存货凭证》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满自动注销;持有《仓库存货凭证》的交易商,可在有效期满后向运营中心申请批准后生成新的《仓库存货凭证》。
交收配对成功的《仓库存货凭证》,在交易所将其转换为《仓库提货单》后,自动作废并经由交易所注销。
第十五条《厂库存货凭证》的生成及注销
(一)《厂库存货凭证》的生成
交易商在电子交收系统中申请交易所规定格式的《厂库存货凭证》;厂库依如实际入库货物及《产品质量证明书》对交易商在电子交收系统中填写的《厂库存货凭证》进行注册,注册后提交交易所待确认记录;经交易所审核记录后的《厂库存货凭证》方可生效,对应的货物才能用于实物交收。
每一《厂库存货凭证》的球墨生铁,应当是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牌号、同一质量标准商品组成。
(二)《厂库存货凭证》的注销
交易商可向交易所申请注销其持有的《厂库存货凭证》,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后《厂库存货凭证》方可注销退出流通进程。
球墨生铁《厂库存货凭证》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满自动注销;持有《厂库存货凭证》的生产企业,可在有效期满后从头申请生成新的《厂库存货凭证》。
交收配对成功的《厂库存货凭证》,在交易所将其转换为《厂库提货单》后,自动作废并经由交易所注销。
第三章球墨生铁交收申报及交收配对
第十六条交收申报
(一)申报规那么
1.第一交收时段(9:
00~11:
30)
交易商可在现在段内以交易所规定的形式进行交收申报或撤销申报。
交易所将未配对成功的全数交收申报信息在电子交易系统中即时予以显示。
交收申报对应的电子交易合同将临时被冻结,交易时刻不能够转让。
撤销申报对应的电子交易合同将被解冻,交易时刻能够转让。
2.第二交收时段(13:
30~16:
00)
交易商可在现在段内以交易所规定的形式进行交收申报或撤销申报。
交易所将未配对成功的全数交收申报信息在电子交易系统中即时予以显示。
交收申报对应的电子交易合同将临时被冻结,交易时刻不能够转让。
撤销申报对应的电子交易合同将被解冻,交易时刻能够转让。
3.第三交收时段(16:
00~16:
05)
交易商可在现在段内以交易所规定的形式进行撤销申报。
如交易商申报的议定交收结算价(含税)偏离基准交收结算价(货物基准交收结算价=配对当日交收结算价+仓库地域差价+牌号差价)的5%,那么该申报信息自动由交易系统进行撤销申报。
交易所将未配对成功的全数交收申报信息在电子交易系统中即时予以显示。
4.第四交收时段(16:
05~16:
15)
交易商在现在段内不可进行交收申报或撤销申报。
(二)申报内容
1.卖方进行交收申报时,应依照交易所规定提交交收申报信息,包括数量、生产厂家、牌号、交收地址、质量标准、议定交收结算价(含税)等,申报数量必需是交易所规定的最小交收申报数量的整数倍。
2.买方进行交收申报时,应依照交易所规定提交交收申报信息,包括数量、生产厂家、牌号、交收地址、质量标准、议定交收结算价(含税)等,申报数量必需是交易所规定的最小交收申报数量的整数倍;假设买方提交交收申报信息时选择“任意”项,那么视为在符合电子交易合同规定范围内,仅关于该项信息同意卖方提出的任意商品。
第十七条交收配对
交收配对是指电子交易系统在规按时刻内依照相应的配对规那么对交收申报信息进行自动匹配的进程。
(一)配对规那么
1.第一交收时段(9:
00~11:
30)
该时段内,当卖方和买方的交收申报信息(除申报数量)完全一致时,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对两边的交收申报按申报数量小的一方的数量即时配对成功。
2.第二交收时段(13:
30~16:
00)
该时段内,当卖方和买方的交收申报信息(除申报数量)完全一致时,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对两边的交收申报按申报数量小的一方的数量即时配对成功。
3.第三交收时段(16:
00~16:
05)
16:
05时,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对未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按“时刻优先”和“实现当日交收最大化”的原那么进行集中匹配。
集中匹配成功的交收申报进入第四交收时段的再选配对;集中匹配未成功的交收申报进入第四交收时段的中间仓配对。
4.第四交收时段(16:
05~16:
15)
(1)再选配对
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对集中匹配成功的生意两边展现对手方的全数交收申报信息(包括数量、生产厂家、牌号、交收地址、质量标准、议定交收结算价)。
生意两边可依照系统即时展现的对方申报信息,主动选择可知足的对方申报信息,并填写可知足数量,由系统以“时刻优先”原那么即时配对成功;未配对成功部份对应的电子交易合同在16:
15后由交易所按申报当天的交易结算价进行转让,不进行实物交收。
(2)中间仓配对
该时段内,中间仓交易商对集中匹配不成功的交收申报信息进行中间仓申报。
未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信息将在申报当天16:
15后自动撤销,持对应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商依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取得延期交收补偿金。
(二)配对结果
1.关于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交易所将相应的电子交易合同按当日的结算价进行转让,并将实物交收通知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送至该交易商的交易终端上。
2.交收申报配对成功的买方和卖方,应在配对当日交付交收货物价值(按当日交收结算价计算)的10%作为交收保证金,同时交易所清退其相应电子交易合同定货保证金。
3.配对成功的交易商进入实物交收环节。
第四章卖方的交收流程
第十八条卖方提交交收单证
卖方于D3交收日11:
30前依照系统配对信息向交易所提交有效的《仓库存货凭证》或《厂库存货凭证》,并与仓库、厂库结清截至D4交收日所有仓储费用。
第十九条卖方收货款
卖方提交《仓库存货凭证》后,交易所于D3交收日16:
00前将对应货物的买方货款划转到卖方帐户上。
第二十条释放卖方交收保证金
卖方提交《仓库存货凭证》后,交易所于D3交收日16:
00前清退卖方交收保证金。
第五章买方的交收流程
第二十一条买方提交交收信息
在D1交收日19:
00前,买方须在交易所电子交收系统中提交具体的提货人信息、开票信息和交收结算方式。
假设未在规按时刻内提交具体信息,交收时期因此显现的一切后果由买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二条买方交款
买方须在D3交收日11:
30前在交易账户中备足应交收货物的剩余货款。
交易所确认买方备齐货款后,在D3交收日14:
00前冻结该货款。
第二十三条买方提货
(一)交易所开提货单
在买方备足交收货物对应的货款当日,交易所依照卖方提交的有效的《仓库存货凭证》或《厂库存货凭证》向买方生成提货单。
(二)交收商品在仓库的提货或转存
1.提货时刻
买方应在D4交收日(含D4交收日)前到对应的仓库办理提货或转存。
D4交收日16:
00后买方仍未办理提货或转存的,视为买方志愿委托仓库代为保管,尔后的仓储费用由买方承担。
2.提货证明
提货人提货时,应携带加盖交易商公章的提货委托函(自然人交易商除外)、提货人的身份证原件和提货码。
3.转存手续
转存的买方可向交收运营中心提交书面转存申请,并同时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提交转存申请。
仓库依照交收运营中心开具的《球墨生铁存货凭证注册批准书》对交易商的转存申请进行审核批准后,由系统自动生成对应的《仓库存货凭证》。
(三)交收商品在厂库的提货或转存
1.提货时刻
买方应在D4交收日(含D4交收日)前到对应的厂库办理提货或转存。
D4交收日买方仍未办理提货或转存的,视为买方志愿委托厂库代为保管,尔后的仓储费用由买方承担。
2.提货证明
提货人提货时,应携带加盖交易商公章的提货委托函(自然人交易商除外)、提货人的身份证原件和提货码。
3.转存手续
买方可在D4交收日16:
00之前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提交转存申请,经厂库审核批准后系统将自动生成对应的《厂库存货凭证》。
第六章发票与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发票
(一)开票时刻
买方对交收商品的质量、重量无异议的,卖方须在D15交收日前(含D15交收日)为买方开具发票并寄出。
(二)延期处置
卖方未能依照上述规按时刻开具对应的发票的,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延期开票补偿金。
补偿金额按应开具发票面额的2%天天递增,最大不超过发票面额的20%,延迟天数以邮戳为准。
1.假设买方对交收货物的质量、重量提出异议,待争议取得解决后,生意两边自行协商开票事宜。
2.经生意两边协商达到有效协议的情形除外。
3.如买方提供的开票信息有误致使卖方不能在规按时刻内开具发票的,卖方不需向买方支付延期开票补偿金。
第二十五条磅差规定
卖方球墨生铁交收的实物重量磅差见相应电子交易合同的规定。
第七章争议与违约处置
第二十六条争议处置
(一)质量争议
1.受理时限
假设买方对交收商品的质量有异议的,应当在货物出库前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
货物装车离库后,买方关于货物提出的任何异议,交易所再也不受理。
2.争议处置
(1)交收货物在仓库的,买方可选择与交收运营中心协商解决,或联系交收运营中心在交易所指定的查验机构范围内一起确信一家质量查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若是买方与交收运营中心在确信质量查验机构上无法达到一致的,由交易所协助确信一家指定质量查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单批货物只能申请查验一次,质量查验机构出具的查验结果作为解决争议的最终依据。
(2)交收货物在厂库的,买方可选择与厂库协商解决,或联系厂库在交易所指定的查验机构范围内一起确信一家质量查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若是买方与厂库在确信质量查验机构上无法达到一致的,由交易所协助确信一家指定质量查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单批货物只能申请查验一次,质量查验机构出具的查验结果作为解决争议的最终依据。
3.处置结果
质量纠纷中的责任方承担查验及相关费用,并承担由此发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1)假设查验结果不符合交易所相关质量规定:
交收货物在仓库的,交收运营中心在收到查验结果的7个工作日内协助买方与指定生产厂家和谐改换符合交易所《仓库提货单》规定的商品。
同时,由交收运营中心依照相应球墨生铁电子交易合同规定的延期交收补偿金费率向买方支付从D4交收日开始至异议解决之日的补偿费(以配对成功当天交易结算价及争议货物的重量计算)。
交收货物在厂库的,厂库在收到查验结果的3个工作日内为买方改换符合交易所《厂库提货单》规定的商品。
同时,由厂库依照相应球墨生铁电子交易合同规定的延期交收补偿金费率向买方支付从D4交收日开始至异议解决之日的补偿费(以配对成功当天交易结算价及争议货物的重量计算)。
(2)假设查验结果符合交易所规定交收标准的,买方依照相应球墨生铁电子交易合同规定的延期交收补偿金费率向交收运营中心或厂库支付从D4交收日开始至异议解决之日的补偿费(以配对成功当天交易结算价及争议货物的重量计算)。
(二)重量争议
买方到仓库、厂库自提时,如发生重量短少,需当面与仓库、厂库人员核实。
如发生重量短少,仓库、厂库确认后负责当场补齐货物重量。
货物装车离库后,买方对货物提出的任何异议仓库、厂库概不负责。
(三)发票争议
1.因买方提供错误开票信息,致使卖方从头开票的,买方须在收到发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以邮戳为准)从头提供正确的开票信息,并将错误发票寄回,从头开票的来回邮费由买方承担。
2.因卖方错误开票,致使买方申请从头开票的,卖方须在收到买方错误发票的2个工作日内从头开具正确发票并寄出,从头开票的来回邮费由卖方承担。
第二十八条违约处置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组成交收违约:
1.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未及时提交符合系统配对信息的《仓库存货凭证》或交付的《仓库存货凭证》对应货物重量不足的;
2.在规定交收期限内,买方未能足额支付货款的;
(二)计算卖方交收违约商品数量的公式为:
卖方交收违约货物数量=应交货物数量-已交货物数量
(三)计算买方交收违约金额的公式为:
买方交收违约金额=应交货款-已交货款
(四)发生交收违约后,交易所于违约发生当日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违约方和相对应的守约方。
(五)卖方货物重量、质量及买方违约处置方法
组成交收违约的,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部份商品价值或违约金额10%的违约金,同时按以下方法处置:
1.卖方违约的,终止买方电子交易合同的履行,交易所退还买方相应数额的货款。
2.买方违约的,终止卖方电子交易合同的履行,交易所退还卖方相应数量货物的提货单。
3.假设生意两边都违约的,交易所按最大违约合同部份终止交收处置,并对两边违约行为别离处以各违约部份合同价值5%的罚款,充当交易所风险预备金。
第二十九条发生违约行为的交易商有义务提供与违约行为相关的证据材料。
交易商拒不提供证据的,不阻碍对违约事实的认定。
第三十条在交收进程中产生的一切争议,生意两边应友好协商或由交易所调解解决;如两边协商解决未果的,可提交天津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第八章附那么
第三十一条生意两边也能够采纳协议交收方式达到交收,具体操作参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协议交收细那么》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方法的说明权属于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股分。
第三十三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股分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