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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道德辩论
法律与道德辩论
摘要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一直是法学研究的一个重大课题这是一个极具浓厚思辩色彩和深刻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的论题。
一直以来古今中外的法学家、哲学家和伦理学家们围绕这个问题争论不休。
法律和道德作为调整行为的规范有人认为法律就是道德本文综述了关于法律与道德的各种研究:
有人认为它们有着严格的区别与界限也有人认为有联系但没有必然的联系。
而实际上法律和道德是有联系且有着必然的联系。
它们是人类社会最主要的控制工具,是社会秩序的两根支柱,二者各有所长,也各有所短;它们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道德和法律更呈现融合的趋势。
当前我国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及以德治国我们应该正确认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治国安邦既需要法治,也需要德治。
关键词:
法律道德统一法治
目录
1引言1
1.1研究背景1
1.2国内外研究现状1
1.2.1国外研究现状1
1.2.2国内研究现状2
1.3研究目的和意义2
2法律与道德的辩证统一关系2
2.1法律与道德的内涵3
2.2法律与道德的区别3
2.3法律与道德有共同点4
2.4法律与道德互为补充4
3法律与道德在新时期的关系5
3.1法律与道德是变化着的、发展着的5
3.2法律与道德已经出现了融合的趋势5
3.3法律越来越富有道德基础与人性内容6
4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议6
4.1法律与道德双管齐下同步进行6
4.2提高司法队伍的职业纪律和职业道德6
4.3促进国内法律与国际接轨7
4.4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7
后记8
参考文献9
1引言
1.1研究背景
作为不同的社会规范,法律与道德始终存在着重叠、冲突与对立。
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复杂不仅仅是二者本身规范意义上的分离与重合,不同的社会科学与政治生活可以产生不同的价值精神与实体判断,法治与德治进而成为自古以来国家社会调控机制的不同选择。
随着时代的发展与人们认识的提高我们认为时代赋予法律与道德关系及其规律以新的内涵法律与道德关系及其规律产生了以下的变化。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江泽民又进一步指出: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辅相成”。
那么,法治和德治的关系如何?
本文通过综述以往有关法律与道德的研究分析提出法律与道德在新时期的关系希望能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些许参考。
1.2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国外研究现状
在西方法学传统中,对道德与法律关系的论述早已企及。
简单的说对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法即道德法律是正义的化身是理性的体现法即道德它必须符合道德的要求。
违背道德的法律是“恶法”它不具备法的属性这是一种“恶法非法”的理论。
持此学说者为古今具有价值法学倾向的学者最典型的就是西方各个历史阶段的自然法学派。
二是法律是法律道德是道德两者有着严格的区别与界限。
这种观点的有以以康德为代表的“法的外在性与道德的内在性。
”康德认为,法律与道德的区别在于法律是外在的,调整的是人的外部行为,依靠外在的强制力保证。
而道德是内在的支配人的内心与动机,依靠人的自觉遵守。
法律以限制、禁止的方式使人自由,道德则相反。
这种观点以法律和道德制约的对象为根据来区别二者,这只具有相对的意义,稍加绝对化便会让人难以接受。
另外最典型的是奥斯丁的“恶法亦法”思想。
他坚决地批判了以往的思想家把法律与道德混为一谈,只承认二者之间的区别。
三是法律与道德有联系但没有必然的联系。
例如英国法学家哈特认为任何法律均会受到一定社会集团的传统道德的影响也会受到少数人超过流行道德水平的影响。
他同时认为不能因此而说法律制度必须符合正义或道德可见他同时坚持法就是法。
百年来,各种法学派都紧紧围绕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展开交锋。
而到最后,争论双方都无法克服其理论局限和解决实践难题而双双陷入困境。
1.2.2国内研究现状
中国古代法的内涵与西方法的内涵有着巨大的差异。
古代中国法主要指刑(罚),它规定了禁止的行为规范与违法的制裁后果,而不是对社会人际关系的关怀与调适。
法律只是实现刑罚与镇压职能的御用工具。
在中国古代的大部分时间里,关于“法”是什么的问题,从来没有被认为是一个问题,“法应该是什么”的问题也就无由提出了。
所谓的法也只是权力的表达和运用方式,而并不是具有正义价值的相对独立的规则体系。
中国传统的道德规范是由以“三纲五常”为核心的礼发展而成的。
礼或传统道德是立法的基础,执法的前提,甚至道德规约就是法律条文。
中国古代伦理法的核心是以“三纲五常”为灵魂的封建伦理道德,它不但是立法、司法、执法等法律体系的指导原则和行为准则,更借用法律规范的外在形式直接把封建伦理道德引入强制机制,成为法律。
中国古代关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认为“法律与道德的关联性”、“道德的法律强制”、“对法律的道德评判”。
不仅是儒家学派即便是与之对立的法家学派也认为,法与道德有关联人际关系中存在着一些必须维护的基本准则,肯定法律规范背后的道德基础。
它们主张任用明确统一,避私又“不阿贵”的法治只是基于自私自利的性恶论而排斥用儒家伦理道德治理社会。
这与西方自然法学派的某些观点是不谋而合。
1.3研究目的和意义
长期以来人们在认识法律与道德关系时形成了其他一些固定的、片面的看法。
有的以往的研究过于强调两者的区别并将其绝对化所谓“法不容情”法律是法律道德是道德。
有的认为法律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而道德调整人们的思想动机并将其简单化。
有的将道德分为统治阶级的道德与被统治阶级的道德并将其机械化。
对这一问题的简单化、机械化、绝对化的认识不利于我们正确地研究法律与道德关系更不利于我们在司法实践中的科学地进行运用。
改革开放20年来我们强调依法治国、以德治国。
这就需要我们正确认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扫清思想上的障碍。
2法律与道德的辩证统一关系
法律和道德都是人类社会特定经济关系的产物,法律属于社会制度范畴;道德属于意识形态范畴。
两者都是调控社会关系和人们行为的重要机制。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道德是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传统习惯和思想教育调整行为的规范。
两者各有所长,也各有所短。
只有两者并立互补,协调发展,才能使社会、国家得以有效的维系和保障。
2.1法律与道德的内涵
法律是一种国家意志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一般来说法律有两种涵义一种是广义的法律一种是狭义的法律。
所谓狭义的法律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才叫法律。
广义的法律是指一切有权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都叫法律。
这里说的一切国家机关包括了各自、自治区、直辖市的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
法律有四个特征。
一是法律是概括的、普遍的、严谨的社会规范。
二是法律必须国家制定和认为的。
三是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是国家认可的国家保障的。
最后一个特征法律是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施的。
道德是人和人关系中表现出来的一种行为规范。
道德一般有四个特性。
第一是规范性。
它是一种行为规范是人们行为的一种标准。
第二是渗透性。
道德规范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第三是稳定性。
道德规范的稳定性比法律还要强。
一种道德观念形成的道德规范上百年、上千年不会变的。
最后它与法律的最大区别主要是自律叫自律性。
道德按它调节的社会关系领域来分类一般可分为三类:
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婚姻与家庭道德。
道德的本质是社会成员之间、人与人之间关系最深刻的反映。
它是人类文明的一种现象最能反映人的本质的就是人和人的关系是人类诞生、进化和成长过程中完善自己的一种尺度或一个标志。
2.2法律与道德的区别
法律与道德是社会规范最主要的两种存在形式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范畴。
二者的区别可归结为:
一是产生的时间不同。
原始社会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只有道德规范或宗教禁忌或者说氏族习惯。
法律是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氏族制度的解体以及私有制、阶级的出现与国家同时产生的。
而道德的产生则与人类社会的形成同步道德是维系一个社会的最基本的规范体系没有道德规范整个社会就会分崩离析。
二是调整范围不尽相同。
法律具有国家的强制性,他的调整范围只限于对一定政治秩序、经济秩序予以有效保障的必要。
因此,法在社会生活中有触脚边际,法所不及的领域,由道德来调整。
从深度上看道德不仅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还调整人们的动机和内心活动它要求人们根据高尚的意图而行为要求人们为了善而去追求善。
法律尽管也考虑人们的主观过错但如果没有违法行为存在法律并不惩罚主观过错本身即不存在“思想犯”。
从广度上看由法律调整的一般也由道德调整。
三是发挥作用的机制和方式不同。
法律是制度化的规范,法律依托的主要力量是国家机器,是一种强制性、他律性的力量;道德是一种非制度化的规范,它依托的主要力量是人们的内心信念,是一种自觉性、自律性的力量。
法律发挥作用,主要是在人们的行为产生结果之后,重在惩罚和警示;道德发挥作用,主要是在人们行为发生之前,重在感化、引导和激励。
四是内容不同。
法律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般要求权利义务对等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而道德一般只规定了义务并不要求对等的权利。
比如说面对一个落水者道德要求你有救人的义务却未赋予你向其索要报酬的权利。
向被救起的落水者索要报酬往往被视为不道德。
2.3法律与道德有共同点
法律和道德都是约束人们的行为规范两者之间有内在的统一性。
一是法律与道德有相同的起源。
无论是伦理学界还是法律史学界最终都找到了一个共同根源———禁忌。
伦理学界根据人种志学的研究认为,道德形成的标志最初可以追溯到原始社会关于禁止通婚的规则。
在原始人那里,道德最初就是以各种生产的禁忌和性交禁忌的形式出现。
同样是原始社会的禁忌,作为禁止性规范(勿为性规范)在法学家那里则被认为是“法律的源头”。
如:
食物禁忌被看作是人类社会最古老的禁止性规范。
二是法律与道德有共同的调整领域。
不论法律还是道德其调整的范围既包括行为也包括行为的内在活动。
法律与道德的适用范围如果用图形表示就表现为两个相交的圆在相交部分会“你中有我我中有你”。
有些道德原则本身就是法律原则比如公平、诚实信用不仅仅是道德原则同样也是我国法律确立的法律原则。
三是产生的背景和目的相同。
在正常的社会里法律与道德维护的价值基本相同。
法律和道德有相同指导思想、产生的建立的经济基础是共同、支撑和保障的国家政权是同一个、目的和任务都是一样的。
法律与道德的实现离不开民众的认同与社会的认可任何社会的法律都必须顺应社会流行的道德观念的要求否则它就难以发挥作用。
2.4法律与道德互为补充
法律与道德都是作为社会规范而存在的生活秩序的构成部分。
法在预定伦理的前提下才成其为法,伦理也是在制定法的基础上才成其为伦理,法和伦理互相有机地把另一方作为其协同者而构成统一的秩序。
首先,道德是任何一种法律秩序赖以建立的基础。
法的制定,离不开道德的指导。
在价值层面上,“法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必须和社会认同的伦理价值相吻合或基本一致,才能获得有效的承认和服从,进而化为社会生活中的“活的规则”。
失去道德支撑的法律不具有合理性与正义性,也就丧失了社会主体的信仰基础。
同时道德对法律具有促进作用道德是法律正常运转的社会和心理基础立法、执法、守法都离不开道德。
其次,法律是道德有效用的基础和保障。
道德只有对讲道德的人有作用,对没有良心、不讲道德的人则软弱无力。
当行为主体不能选择正确的价值取向,尤其是不能将自己的行为控制在道德所允许的范围时,法律的规范和强制作用是绝对必要的。
为社会所广泛认同的社会道德要求通过国家权威的确认逐渐转变为具有法律强制力的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通过法律“禁止不道德的行为,强制实施道德”(德富林),使法律秩序最终成为社会道德的外在表达。
法律是底线道德,法律保障了社会最基本的伦理道德得以实现。
另外法律也对道德的促进作用它用立法手段推进一定的道德的普及以及通过刑罚惩治非道德行为以弘扬社会所倡导的道德。
因此,法律与道德实质上是一个同生共长,一体两面的社会规范。
任何社会道德对法律秩序的构造都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而法律秩序的构造反过来对社会道德状况的改进亦常能发挥推进和拉动作用,实际上二者从未截然分开过。
它们都是社会规范体系当中的结构组成,而且作为母系统中的子系统它们又是各个独立、互相支撑的,最终统一存在于人类现实生活之中。
3法律与道德在新时期的关系
3.1法律与道德是变化着的、发展着的
法律与道德都是上层建筑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
它们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
如果一个国家发生变化、时代发生变迁法律与道德以及其相互关系就会随之改变。
因此法律和道德变化和发展着的而不是一成不变的。
这使得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变得复杂尤其是两个单个“变量”发生组合时这一关系将变得更加复杂。
这也是这个问题在全世界长期争论不休的重要原因之一。
在一个社会曾经是合乎道德的行为在另一个历史条件下就是不道德的同样曾经是合乎法律的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就成为不符合法律的。
比如清朝时男人留辫子在当时是合乎道德的而到了革命时代就成了要“革”掉的封建残余。
3.2法律与道德已经出现了融合的趋势
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人的自觉意识和道德意识随之增强道德的理性色彩和法律的情感色彩也有所扩大。
法律与道德呈现了有更多的共同点。
法律道德化与道德法律化的新情况日趋明显。
人类发展的历史表明法律与道德两者也是可以相互转换的例如基本道德原则可转化为法律长期存在的法律也可能成为社会道德的一部分。
一方面在相关司法制度建设方面道德在我国法制生活中的渗透。
“有困难找警察”正是司法道德化的反映。
司法援助是司法的道德化的进一步展现。
法律援助制度使得法律溶入了“人性”的情况。
另一方面“法也容情”司法道德化在法律中的体现所谓“法不容情”是指情不能突破法的底限但绝不是说法与情水火不相容。
法律是一种社会关系法律不能取消人的情感趋向只能引导情感向保护社会稳定的方向发展。
“法也容情”这是社会文明的表现也是国际上的一般通行的做法。
3.3法律越来越富有道德基础与人性内容
从反酷刑、铸良法到走进权利时代经过多少代人长期不懈的努力人权观念已深人人心。
权利时代已经展现对人权的追求与实现已经成了人们清醒的意识这也是我们这个时代最鲜明的特点之一。
法律将在更大程度上体现与我们这个时代相呼应的人权、正义、效益与秩序等司法也将越来越富有人情与人性整个法制将具有宽广的道德基础与人性内容。
这将使得我们的法律能够代表文化前进的方向代表我们国家应有的先进性。
由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过程中出现过一段时间法律与道德的脱节因此在新的时期法律与道德的融合以及在司法上的运用将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与理论价值。
4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议
4.1法律与道德双管齐下同步进行
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的今天我们的法制建设要与道德教育双管齐下同步进行。
在法律适用中防止单纯惩罚主义注重发掘法律中内含的道德情感因素以情感人分发挥法律的教育功能实现综合治理。
在道德教育中结合法制内容将法律精神化为人们的内在的行为准则使人们更加理智地控制自己的情感从而使自己的行为具有更多的自觉性。
同时这一过程将会有效地促进我国的社会主义文化建设。
4.2提高司法队伍的职业纪律和职业道德
现实法制已经告诉我们“徒法不以自行”没有一批优秀的司法队伍法的实现就会障碍重重。
制定法律只是法制的一个环节只能是“纸上的法律”真正要使法律在实际生活中实现还需要政治、经济、文化和各种组织的支撑以人的作用特别是司法人员的作用具有特别的意义。
我们理论中所说的“道德可以弥补法律之不足”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落实与体现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由于我们的法律相对还不完善司法监督能力还比较薄弱审判人员的专业素质尚有待提高这对审判人员的道德要求必然更高。
道德平庸的人是对一国法律的嘲笑而道德败坏的人就是对国家法治的公开的践踏。
审判人员的良知包括正义、公平因为审判不仅仅依靠事实与法律还有审判人员的良知。
当代西方国家要求公务员、法宫是模范公民法官是公正的化身就是这个道理。
因此加强司法道德制度建设对我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4.3促进国内法律与国际接轨
法律与道德关系融合趋势给我们许多新的课题我们有必要更新观念对法律道德化道德法律化做更深一步的研究以改变目前法律与道德的脱节的现象。
这就要求我们将国内的法律与国际法律接轨一方面借鉴国际体现先进精神的法律制度另一方面要求引进的法律接受新时期的社会主义道德的检测使得我国的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相协调从而使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真正代表我国法律文化的最先进的方向。
4.4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法治是德治的基础,德治是法治的辅助手段。
现代法治本身内涵着德治的要求。
德治必须在法治的框架之下,脱离法治的德治,必然导致人治。
我们在实施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时,必须要处理好两者的关系,以法治为基础,在法治的范围内充分发挥道德的作用,更好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后记:
200字左右,对整个毕业论文工作进行简单的回顾总结,对给予毕业论文工作提供帮助的组织或个人表示感谢。
(请自己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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