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教育行政系统行政许可裁量基准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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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教育行政系统行政许可裁量基准试行

附件:

1.大连市教育行政系统行政许可裁量基准(试行)

2.大连市教育行政系统行政给付裁量基准(试行)

3.大连市教育行政系统行政确认裁量基准(试行)

 

附件1

大连市教育行政系统行政许可裁量基准(试行)

序号

职权名称

许可依据

许可条件

申请材料

许可程序

办理时限

许可

主体

1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规范性文件】《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20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大连市民办教育学校设置规定》(大教〔2017〕156号)第四、五、六、七条(见许可条件)

民办普通高中设立审批

1.生均占地面积40平方米以上,且具有场地自有使用权。

24个班型以下的学校田径场环形跑道应在200米以上;25个班型以上的学校田径场环形跑道应在400米以上。

2.生均建筑面积16平方米以上的自有产权校舍。

寄宿制学校应有符合规定标准的学生宿舍和食堂等,并配备符合资质的专职校医。

3.300万元以上的开办资金。

4.以1︰12.5的师生比例配备教职工,其中,专任教师需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任职资格。

5.按照班型配足教学需要的物理、化学、生物实验室,计算机、通用技术、音乐、美术、多功能等专用教室,卫生(保健)室、安防监控室和图书阅览室(图书馆)及内部设施、设备配备。

6.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体育、卫生设施和器材。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及材料目录

举办者基本情况、培养目标、办学地址;土地、校舍权属情况;学校占地和建筑面积;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党组织设置、经费筹措数额、方式与管理使用;设立学校论证报告等。

二、《大连市民办学校办学申办表》(学历教育机构)或《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申报表》(培训机构)

三、举办者情况

(一)举办者为自然人

1.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中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个人需要提供在中国境内定居、个人存款、有本人签名的投资举办学校的决定等文件;

2.无犯罪记录和信用不良记录;

3.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举办者为社会组织

1.社会组织的许可证、登记证或营业执照,其中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须提交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社会组织近2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决策机构、权力机构同意投资举办学校的决议。

民办学校举办者再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还应当提交其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现有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校园土地使用权证、校舍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近2年年度检查

1.申请。

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30日

市教育局

2.受理。

现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3.审查。

审核材料、到办学场所现场勘察,出具勘察意见。

4.决定。

依法定程序作出是否准入许可决定。

5.送达。

送达办学许可证证书。

1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审批

同上

民办职业高中设立审批

1.校园占地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总用地不少于40000平方米,生均用地面积指标33平方米以上的自有使用权土地。

田径场环形跑道应在200米以上。

2.建筑规划面积不少于24000平方米,生均建筑面积20平方米以上的自有产权校舍。

寄宿制学校应有符合规定标准的学生宿舍和食堂等。

体育、艺术、特殊教育类中等职业学校的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应与其办学规模相应,生均占地面积、生均建筑面积和其他办学条件应参照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执行。

3.300万元以上的开办资金。

4.专任教师师生比达到1︰20,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相应任职资格,专业教师数应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数的50%,其中双师型教师不低于30%。

每个专业至少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2人。

5.与专业设置相匹配、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校内实验、实习设施和设备,工科类专业和医药类专业生均仪器设备价值不低于3000元,其他专业生均仪器设备价值不低于2500元。

6.具有满足教育教学需要的图书馆和阅览室、与所设专业相适应的校内实训基地和相对稳定的校外实习基地以及实施现代远程职业教育及学校管理信息化所需的软、硬件设施、设备(其中,学校计算机拥有数量不少于每百生15台)。

7.卫生保健、校园安全机构健全,教学、生活设施设备符合《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的基本要求,校园安全有保障。

的证明材料,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学校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

2.无信用不良记录;

3.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住址,其中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两个以上举办者的,应当提交合作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出资计入学校注册资本的,应当明确各举办者计入注册资本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四、学校章程

五、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六、资产情况

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七、校长、教师、财务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

八、营利性民办学校需要提交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教职工党员名单

九、民政、工商(市场监督)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部门名称核准

(注:

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1.申请。

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30日

市教育局

2.受理。

现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3.审查。

审核材料、到办学场所现场勘察,出具勘察意见。

4.决定。

依法定程序作出是否准入许可决定。

5.送达。

送达办学许可证证书。

1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审批

同上

民办初中设立审批

1.生均占地面积18平方米以上,田径场环形跑道应在200米以上,且具有场地自有使用权。

2.生均建筑面积9平方米以上的自有产权校舍。

寄宿制学校应有符合规定标准的学生宿舍和食堂等。

3.200万元以上的开办资金。

4.以1︰13.5的师生比例配备教职工,其中,专任教师需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任职资格。

5.按照班型配足教学需要的物理、化学、生物、计算机、艺术、综合实践教室,心理辅导、卫生(保健)、安防监控、多功能教室和图书阅览室(图书馆)等专用教室,内部设施、设备配备执行《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义务教育学校教育技术装备管理细则>等文件的通知》(辽政发〔2010〕14号)。

6.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体育、卫生设施和器材。

 

同上

1.申请。

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30日

区市县(

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

2.受理。

现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3.审查。

审核材料、到办学场所现场勘察,出具勘察意见。

4.决定。

依法定程序作出是否准入许可决定。

5.送达。

送达办学许可证证书。

1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审批

同上

民办小学设立审批

1.生均占地面积16平方米以上,田径场环形跑道应在200米以上,且具有场地自有使用权。

2.生均建筑面积7平方米以上的自有产权校舍。

寄宿制学校应有符合规定标准的学生宿舍和食堂等。

3.100万元以上的开办资金。

4.以1︰19的师生比例配备教职工,其中,专任教师需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和任职资格。

5.按照班型配足教学需要的科学、计算机、艺术、综合实践教室,心理辅导、卫生(保健)、安防监控、多功能教室和图书阅览室(图书馆)等专用教室,内部设施、设备配备执行《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义务教育学校教育技术装备管理细则>等文件的通知》(辽政发〔2010〕14号)。

6.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体育、卫生设施和器材。

 

同上

1.申请。

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30日

区市县(

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

2.受理。

现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3.审查。

审核材料、到办学场所现场勘察,出具勘察意见。

4.决定。

依法定程序作出是否准入许可决定。

5.送达。

送达办学许可证证书。

1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审批

同上

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民办文化教育学校设立审批

具备与办学层次、规模以及办学内容相适应的稳定、集中、安全标准和周边环境符合办学要求的校舍。

1.全日制非学历教育学校:

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具有与所设置专业相应的、自有的教学设施、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

2.其它非学历教育学校:

非学历教育学校校舍建筑面积应不少于200平方米,并具有与所设置专业相应的、自有的教学设施、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

偏远农村、海岛等人口较少的地区非学历教育学校校舍面积标准在保证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可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有稳定的办学资金来源。

经市内各区(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园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非学历教育学校,开办资金应不少于50万元;经其它区市县(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非学历教育学校,开办资金应不少于20万元。

4.非学历教育学校要配备与办学规模及所设专业层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教职员工一般不得少于8人,其中,专职教师人数不得少于3人;聘用法定退休年龄以上教师数应低于教师总数比例的50%,所聘用教师应具备与所设专业层次相应的教师资格或任职条件。

其中,举办以学龄前儿童为培训对象的非学历教育学校除具备普通非学历教育学校的办学条件外,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培训内容和形式应符合幼儿年龄特点和幼儿教育规律;

2.培训课程应为计时性的;

3.校舍、教室及教学设施等除符合设置非学历教育学校的一般要求外,应配备必要的安防监控设备,还应符合幼儿身心特点,满足保证学生健康、安全的要求;

4.教师及与幼儿接触的其他工作人员应持有妇幼保健部门的体检证明。

同上

1.申请。

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30日

区市县(

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

2.受理。

现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3.审查。

审核材料、到办学场所现场勘察,出具勘察意见。

4.决定。

依法定程序作出是否准入许可决定。

5.送达。

送达办学许可证证书。

2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变更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规范性文件】《大连市民办教育学校设置规定》(大教〔2017〕156号)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八条(详见申请材料)。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分立审批

《大连市民办教育学校设置规定》(大教〔2017〕156号)

1.《行政许可申请书》、材料清单及《大连市民办学校变更事项申请表》;2.决策机构决议;3.财务清算报告;4.办学评估报告;5.分立后各学校章程;6.分立后各学校资产来源、资产数额及其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7.分立后各民办学校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8.分立后各民办学校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1.申请。

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现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3.审查。

相关人员审核材料、变更办学场所要对办学场所进行现场勘察,出具勘察意见。

4.决定。

依法定程序作出是否准入许可决定。

5.送达。

送达办学许可证证书。

分立、合并、变更层次、类别30日;

变更名称、地址举办者、校长20日

市、区市县(

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合并审批

1.《行政许可申请书》、材料清单及《大连市民办学校变更事项申请表》;2.拟合并各方决策机构决议;3.拟合并各方财务清算报告;4.拟合并各方签订的协议;5.合并后学校的资产来源、资产数额及其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6.合并后学校章程;7.合并后民办学校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8.合并后民办学校的校长、教师、财会人员资格证明文件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变更名称审批

1.《行政许可申请书》、材料清单及《大连市民办学校变更事项申请表》;2.决策机构决议;3.名称核准资料;4.变更后学校章程;5.变更后各民办学校决策机构组成人员、校长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变更地址审批

1.《行政许可申请书》、材料清单及《大连市民办学校变更事项申请表》;2.决策机构决议;3.变更后学校资产权属及合法使用的有效证明文件;4.变更后学校教育教学设施等应达到学校设置标准条件证明文件;5.有关部门出具的安全审验文件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变更层次或类别审批

1.《行政许可申请书》、材料清单及《大连市民办学校变更事项申请表》;2.决策机构决议;3.变更后民办学校章程;4.变更后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条件证明文件;6.变更后学校培养方案、课程设置、教学计划、师资配备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变更举办者审批

1.《行政许可申请书》、材料清单及《大连市民办学校变更事项申请表》;2.决策机构决议;3.变更协议;4.财务清算报告;5.变更后学校资产来源、数额的有效证明文件;6.变更后学校章程;7.变更后学校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变更校长审批

1.《行政许可申请书》、材料清单及《大连市民办学校变更事项申请表》;2.决策机构决议;3.拟变更校长的身份和资格证明

3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终止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20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1.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2.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3.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1.《行政许可申请书》及材料清单。

2.决策机构决议。

3.财务清算及清偿报告。

非指定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财务清算审计报告。

4.在校学生安置方案。

5.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应提交实施方案和应急工作预案。

1.申请。

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现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3.审查。

相关人员审核材料,出具意见。

4.决定。

依法定程序作出是否准入许可决定。

5.送达。

送达准予许可决定书。

20日

市、区市县(

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

4

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教外综[1995]130号)第四条、第六条 开办学校,由申请人向拟办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办学条件:

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辽宁省同类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省定办学标准执行,其中,幼儿园参照住建部、国家发改委《幼儿园建设标准》及《辽宁省幼儿园办园标准》执行;小学、初中、高中参照《大连市民办教育学校设置规定》执行。

(一)设立幼儿园具备以下条件:

1.规模。

幼儿园的建设规模不宜过大,一般宜按6个班、9个班或12个班规模设置,最小规模不得少于3个班。

2.幼儿园园舍建设。

幼儿园园舍可为楼房或平房。

楼房建筑不超过4层,幼儿活动场所应设在3楼以下。

幼儿园的建设应符合国家消防安全等有关规定,安全、防火、防震减灾、防噪声、给水与排水、采暖与通风、电气等要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3.幼儿园用地。

幼儿园用地包括园舍建筑用地、户外活动场地和绿化用地三部分。

幼儿园的建筑用地宜参照国家标准《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的有关规定测算确定。

幼儿园应有与规模相适应的、独立的户外活动场地,儿童人均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

幼儿园用地面积定额见表1。

表1:

幼儿园用地面积定额

规模

用地面积(平方米)

用地面积定额(平方米/生)

3班(90人)

1440

16

6班(180人)

2700

15

9班(270人)

3780

14

12班(360人)

4680

13

4.幼儿园园舍建筑。

幼儿园园舍建筑包括儿童活动及辅助用房、办公及辅助用房、生活用房三部分。

幼儿园园舍建筑面积定额见表2。

表2:

幼儿园园舍建筑面积定额

规模

园舍建筑面积(平方米)

建筑面积定额(平方米/生)

3班(90人)

900

10

6班(180人)

1770

9.9

9班(270人)

2480

9.2

12班(360人)

3180

8.8

(二)设立中小学校具备以下条件:

1.规模。

中小学最小建设规模:

小学不得少于12个班,初中不得少于12个班,高中不得少于6个班规模设置。

2.生均占地面积:

小学16平方米以上;初中18平方米以上;普通高中40平方米以上。

3.生均建筑面积:

小学7平方米以上;初中9平方米以上;普通高中16平方米以上。

4.田径场环形跑道应在200米以上。

二、学校举办者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外国机构、外资企业、国际组织的驻华机构和合法居留的外国人。

组织机构举办者,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个人举办者应当是具有承担民事法律的责任,无犯罪记录。

举办者应明确学校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或其它营利性活动。

三、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其外文译名应与中文名称相符。

学校名称前应加上“大连”或“大连市”,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世界”“全球”“辽宁”“辽宁省”等字样,同时,“外籍人员子女学校”须作为学校名称后缀使用。

四、开办资金:

600万以上。

五、宾馆、宿舍、饭店、舞厅等建筑物的一部分和民宅不得作为办学场所;利用小区公建房屋办学,申办时须提交物业、业主委员会同意办学的证明。

六、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体育、卫生设施和器材。

进口教学设备和办公用品,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七、食堂等设施应符合卫生防疫等相关部门的规定,并取得相关资质。

八、师资队伍

幼儿园保教人员与幼儿比不低于幼儿园1:

9;小学师生比不低于1:

19;初中师生比不低于1:

13.5;普通高中师生比不低于1:

12.5。

外籍教师须外专部门颁发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中方专任教师须相应专业的教师资格证,并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其他工作人员的资格,参照教育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九、办学场所为租赁的,期限不低于10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场地使用协议。

十、学校建设用地依照国家土地管理法规办理。

学校校舍、场地不得用于进行与其职能不相符合的活动。

十一、所在地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意见。

十二、其他应具备的教育教学条件。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及材料目录

(二)《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申请表》(参照教育部制式表格制定)

(三)学校章程,章程的内容应明确以下内容:

1.学校的名称、地址;

2.办学宗旨、招生的规模、层次、范围和对象等;

3.举办者名称、住所,权力和义务,出资方式和出资额、来源、性质等;

4.理事会等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主要职责等;

5.学校内部机构的设置及其产生办法、职能、工作制度;

6.校长的产生与罢免程序,职权与责任,任期;

7.章程的修改程序;

8.举办者变更、办学终止的事由和程序,以及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9.其他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四)申请人证明文件

1.组织机构举办者需提供:

组织机构独立法人资格证书;

2.个人举办者需提供:

有效护照及签证;居留许可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所属国公证机关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五)学校校长、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其资格证明文件

(六)拟建学校的设施、资金、校舍、场地、经费来源及有关证明文件

1.办学场所的土地、房屋使用证明(含使用面积、使用期限、地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包括规划、建设、公安消防等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

公安部门出具的装修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消防备案证明。

办学场所为举办者自有的,应提交房地产产权证明;办学场所为租赁的,还应提交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场地使用协议。

2.资金、资信证明,应说明办学的总投入、出资数额、办学经费来源、资产产权关系及提供银行近期出具的存款证明、会计事务所的验资证明报告(含账户存款、实物评估作价、除土地使用权外的无形资产投资额)。

3.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七)师资情况相关证明

注:

以上申报材料所有外文材料要有中文翻译件并加盖具有翻译资质机构的翻译专用章

1.申请。

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现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3.审查。

相关人员审核材料、办学场所勘察,出具勘察意见。

4.决定。

依法定程序作出是否准入许可决定。

5.送达。

送达办学许可证证书。

20日

市教育局

5

教师资格认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

【行政法规】《教师资格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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