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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财案经典案例

保险理财案例

 

案例一:

风险与保险

【案情介绍】

一场工业意外事故造成死103人、伤数百人的惨剧。

其中两人生前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分期支付储蓄终身寿险”和“综合个人意外保险”,其家属分别得到了人民币24万元和13万元的保险赔偿和给付。

而其他不幸者因为没买过任何保险,只能得到有关部门有限的抚恤金。

【案例分析】

当风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的赔偿虽然不能给死者家属多少精神上的安慰,但在经济上却是一种恰逢其时的帮助。

相比之下,没有购买保险的死难者家属不得不承受精神与经济上的双重打击。

【启示】

任何人在其一生中都有可能遇到意外事故甚至灾难,其后果可能是轻微的,也可能是严重的,严重时,不但引起伤害,也可能丧失生命,并使依靠其生活的家人失去生活来源。

这种经济上的不稳定性需要得到保障。

保险就是一种有效的保障方式。

保险虽然不能事先化解风险,但是却能在较大程度上减轻或消除风险事故的损害。

 

 

案例二:

保险与储蓄

【案情介绍】

在中国,保险与银行储蓄对客户的吸引程度存在差别。

一个调查表明,被调查者的家庭收入中,有30%用于购买金融产品,而在这些金融产品中,银行储蓄占50%,保险占18%,股票也占18%。

这说明,银行储蓄在我国国民心目当中还占有很重要的地位,保险等金融产品的重要性还没有被国民所完全认识。

【案例分析】

“把钱存银行好,要用时随时可以领取,而若购买保险,则没有这么方便。

”这是很多中国人对保险的看法。

事实上,这种看法是不全面的。

从预防风险上看,保险和银行储蓄都可以为将来的风险做准备,但它们之间有很大的区别:

用银行储蓄来应付未来的风险,是一种自助的行为,并没有把风险转移出去;而保险则能把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实际上是一种互助合作行为。

从预期收益上看,银行储蓄的收益包括本金和利息,它是确定的;购买保险后得到的“收益”表面上看是不确定的(它取决于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但实际上是确定的:

购买保险即意味着得到了风险的保障,而且这种保障的保障程度非银行储蓄所能相比:

只要缴纳了足额的保险费,就能得到完全的、充分的保障。

【启示】

保险有着储蓄所没有的功能。

二者具有本质的区别,并不能作简单的类比。

并且,单纯从风险保障的角度来看,保险的保障程度显然比银行储蓄要高。

 

 

案例三:

“平安世纪理财”——投资型人寿保险险种

【案情介绍】

1999年10月22日,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在上海正式推出国内第一份投资联结保险“平安世纪理财”。

有人评论它标志着我国寿险品种开始由传统型向现代型转换。

人寿保险市场的重心开始从有预定利率的储蓄型险种向投资型险种转移。

以下是《平安世纪理财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账户2002年半年度报告》投资账户的介绍部分:

一、平安世纪理财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账户简介

(一)平安发展投资账户

1、账户特征:

稳健平衡型投资账户。

本账户不保证投资收益。

2、投资政策:

采用稳健的投资策略,根据对利率及证券市场走势的判断,调整资产在不同投资工具上的比例。

追求账户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3、主要投资工具:

银行存款、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回购。

4、投资组合限制:

投资于国债及银行存款的比例不低于20%;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高于60%。

5、主要投资风险:

基金市场风险、利率风险、企业债券信用风险是影响本账户投资回报的主要风险。

(二)保证收益投资账户

1、账户特征:

低风险收入型投资账户。

设有保证投资收益率。

保证投资收益率不低于当年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按时间(天)进行加权平均的收益率。

2、投资政策:

在保证本金安全和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对利率走势的判断,合理安排各类存款的比例和期限,以实现利息收入的最大化。

3、主要投资工具:

银行存款,现金拆借等。

4、投资组合限制:

投资于银行存款、现金及现金拆借。

5、主要投资风险:

银行利率风险是影响本账户投资回报的主要风险。

(三)平安基金投资账户

1、账户特征:

高风险高收益型投资账户。

本账户不保证投资收益。

适合愿意作较长期投资及承担较高风险、追求较高的长期回报的投保人。

2、投资政策:

积极参与基金市场运作,把握市场机会,采取对账户所有人有利的积极措施,在一定范围内调节投资于不同投资工具上的比例,从而使投资者在承受一定风险的情况下,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

3、主要投资工具:

证券投资基金、银行存款、债券、债券回购。

4、投资组合限制:

主要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同时兼顾对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收益型投资品种的投资;投资于基金的比例为60%-100%。

5、主要投资风险:

股票市场风险、基金市场风险、利率风险、企业债券信用风险是影响本账户投资回报的主要风险。

【案例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平安世纪理财投资连结保险。

它是集保险保障和投资理财于一身的险种。

客户所交保险费,一部分用于保险保障,其余部分进入专门投资账户,通过专家理财达到资产保值、增值的目的。

举个例子,平安公司收到每期应交保费后,保费分配方法如下:

第一个保单年度,所有保险费用于购买保险保障,第二个保单年度起保费开始进入投资账户,(单位:

人民币元)

保单年度

每期保险费

投资账户

保险保障

首年

1260

-

1260

次年

1260

240

1020

以后各年

1260

1056

204

该保险设置了多个不同风格的投资账户,客户可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等具体情况灵活选择,同时,客户还可以在不同的账户之间进行资产转换,充分满足客户个性化的理财需求。

上面是从投保人进行投资的角度来说,汇集了资金的保险公司投资角度又有所不同,它要考虑债券市场,股票市场,银行利率等等。

但它的投资方式必然受到保险资金的结构限制,包括期限结构,即短期资金来源与短期资金运用相对应,中长期资金来源与中长期资金运用相对应,此外还有收益率结构,将对收益率要求高的资金购买高收益的资产,但需承担更高的风险。

保险资金的运用要以“三性”为基准,但不同的投资方式又有不同的侧重点。

这也就是我们在案例中所看到的三个不同账户的原因。

平安发展投资账户和平安基金投资账户均不保证投资收益率,它们的投资工具更加多样化,而且都包括风险相对比较大的证券投资基金,这两个账户的不同在于平安基金投资账户的风险更高。

从二者的投资政策中我们也能发现它们的侧重点是收益率,适合中长期资金的运用。

对债券的投资策略上,如果能够准确地预测到降息并增加债券的投资比例,或利用债券市场火爆的有利时机,适时地获利了结,同时调整债券品种及期限结构,将获得不错的收益。

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上重点应关注那些管理规范、运作稳健公司所推出的开放式基金,同时还需要尽力把握封闭式基金的波段投资机会,加强对现有持仓基金进行结构调整,才能确保账户能够获取持续、稳健的收益率。

尽量坚持“价值发掘为主、突出风险控制、把握波段机会、追求账户净值稳健增长”的投资原则。

再来看保证收益投资账户。

它向投保人保证了以银行利率为基础的收益率,因为它只投资于银行存款和回购协议,很明显地,该账户的侧重点是安全性和流动性,适合短期资金的运用。

要考虑的是如何准确预测利率的变动情况。

【启示与教训】

通过对这三个账户的分析,我们看到投资连结险的确是一种能进一步解决保险公司利差损问题的良药。

保险投资是一门需要很强的专业知识的学科。

但投资业绩的高低不仅要靠专业人才的智慧和经验,也与整个大经济环境息息相关。

案例四:

新旧《保险法》对保险投资的不同规定

【案情介绍】

在原《保险法》中的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并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企业投资。

  保险公司运用的资金和具体项目的资金占其资金总额的具体比例,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新《保险法》中的规定:

“第一百零五条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并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

   保险公司运用的资金和具体项目的资金占其资金总额的具体比例,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案例分析】

细看之下,变化在于把“不得用于向企业投资”改为了“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

这说明:

1、  保险公司进行权益性投资的大门进一步打开。

企业对外投资,一般可分为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

凡投资于企业,持有股份,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均属于权益性投资;而因借贷和买卖债券等方式形成货币性债权债务关系的为债权性投资。

对外投资是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也是企业作为独立法人的基本权利。

《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

“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

但是,按照原《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只能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利率产品,而不能进行任何权益性投资,完全关上了保险公司对企业投资的大门。

直到1999年,保险资金被允许间接入市,即通过购买基金来间接持有企业的股票。

由于……,保险基金要求直接入市的呼声一直很高。

而新的保险法虽然没有直接规定保险资金可以进入股市,但不允许投资于企业的禁令已经解除,权益性投资的大前提已经成立,剩下的是监管部门如何把握具体放开时间的问题了。

2、  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对外投资开展股权和资本运作。

【启示与教训】

允许保险公司进行权益性投资,其意义不仅在于保险资金有渠道获得比债权投资更大的收益率。

随着中国加入WTO和国有保险企业体制的转变,国内保险业通过购并、拆分、重组实现超常发战和优胜劣汰已是必然趋势。

借新《保险法》出台的东风,应进一步拓展保险公司资本运作的舞台。

 

案例五:

新《保险法》引起的纷争

新的《保险法》刚一露面,它关于保险投资的修改就引起了两派的纷争:

激进派

保守派

基本立场:

强调保险资金的赢利性;

保险投资渠道要加快放开;

 这次保险法的修改太保守。

基本立场:

强调保险资金的安全性;

     保险投资渠道要谨慎放开;

     这次保险法的修改适宜。

投资型险种已成保险销售的主流,

加大了保险资金入市的压力。

我国资本市场还不规范、不成熟;金融衍生规避工具还未发展起来,保险资金直接进入股市的风险将难以估量。

投资渠道的不同将使中资保险在与外资保险公司的竞争中处于更为不利的地位。

保险公司的投资经验不足,风险控制能力不够高,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机制还不完善。

保险资金入市能为资本市场带来规范的机构投资者,实现“证保”双赢。

保险资金入市对证券市场的远期影响有限,目前的影响只是在于加大了市场的流通量。

保险资金入市为保险公司调整资产结构,实现资产与负债的匹配,有利于保险公司开发新险种。

 

【案例分析】

以上列举的只是两派比较有代表性的论据。

从中可以看出,“激进派”更多是从保险公司自身的生存发展状况出发来看待保险投资渠道的问题。

先来看一组数据:

统计显示,2001年末,中国保险公司的总资产为4591亿元,全国保费增幅超过32%。

其中,寿险收入增幅超过42%。

2002年一季度,全国保险收入的增长速度更惊人,达到100%,寿险收入增长超过120%,中国人寿甚至出现超过220%的增长,其资金运用中心每天保费进账就超过2亿元。

以中国人寿为例,其可运用资金达2000亿元,可投资于基金的资金超过了200亿元。

这么大的保费收入,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不见得一定是好事。

巨大的保费收入同时也意味着保险公司背负上沉重的偿付压力,特别是当保险公司无法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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