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黑格尔费尔巴哈的实践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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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黑格尔费尔巴哈的实践观

从解释世界到改变世界

—论马克思对康德实践观的超越

1、实践主体:

人的理性与现实的人

马克思与与康德在实践观上的第一个重大分歧体现在实践的主体上:

康德的实践主体是人的理性,马克思实践的主体是现实的人。

康德的实践哲学是西方近代第一个具有典型性和转折意义的实践哲学。

首先,康德突出了实践的主体性原则。

他突出了人的主体性,强调人的理性“为自然立法”.从而实现了对传统哲学的“哥白尼式的革命”,即从客体论思维方式到主体论思维方式的重要转变,凸显了主体性原则在实践中的地位。

其次,康德实践哲学的主体指的是人的理性。

康德把哲学分为“两个部分,即理论的,叫做自然哲学,和实践的,叫做道德哲学(因为理性按照自由概念对实践的立法是这样命名的)。

与此相对应,康德区分了理性的两种主要类型,一种是“思辨理性”,它关涉到自然必然性,其中起立法作用的是知性;另一种是“实践理性”,它关涉到自由,其中起立法作用的是善良意志。

从而,人的实践活动分为两种类型,遵循自然概念的实践和遵循自由概念的实践,康德在比较严格的意义上,把后一种活动看作是实践活动。

康德认为这两种活动对人的意义是不一样的。

前者的作用在于提供现象界的理论知识,而后者才会依据道德律对人的行为提供积极的指导。

从整体思路上说,他是在精神范围内讨论实践概念,从而把实践归结为一种意志的活动,而不是现实的人的生动具体的现实活动。

康德的“道德”是先验的道德,康德的“自由”是以先验的道德法则为基础的自由,康德的“实践”是道德的实践,是遵循自由概念的实践。

由此可见,康德以唯心主义的方式突出了实践的主体,但其“人的理性”的主体是虚幻空洞的抽象概念。

真正把实践的主体从理性王国拉回到现实世界的是马克思,马克思在完整的意义上解决了实践的主体问题,即“现实的人”概念的提出。

2、实践客体:

道德律令与感性世界

康德在确立了人的实践理性在其实践哲学中的地位后,提出了实践哲学的对象一心中的道德律令。

而马克思在确立的“现实的人”这一实践主体必定合乎理性的引出其实践哲学的客体“现实的感性世界”。

康德道德实践哲学中有两条根本原则—意志自由与道德律令。

意志自由是实践理性的自由,强调实践的主体的自由,而道德法则则是康德实践哲学的内容与对象。

康德强调,意志自由不是任性,也不是无规律,而是意志自律。

意志自律既指意志完全独立于经验世界的规律,不受其支配和影响,亦指意志不服从自然规律和理性的他律,只服从具有客观性、普遍性、合理性和自足性的道德法则。

当探究“我们自身的意志的行为准则”问题时,我们直接意识到的便是道德法则,它最先呈现在人们而前,径直指向自由概念。

康德认为,只有遵循道德法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由,“所谓实践自由,就是指意志除了道德法则外,不再依靠任何别的东西。

”[4]因而,康德实践哲学的全部内容就是用实践实践心中的道德律令,始终没能突破传统知识论的狭隘视野。

自满自足无任何规定性的道德律令是虚假的实践客体。

3、主体、客体的关系:

形式的统一与辩证的统一

康德实践哲学人的理性的实践主体与道德律令的实践客体决定了其试图调和二者之间的矛盾并将其统一起来的努力是白费的,只实现了二者形式上的统一,实践的主体与客体仍处于僵硬对立的状态。

而马克思建立在现实的人与现实的感性基础之上的现实的感性活动的实践观,本身就体现了实践主体与实践客体的辩证统一性。

康德力图将人的理性的意志自由与悬设的道德律令统一于人的实践自由。

但是,康德实践哲学的着眼点不是人的一般实践行为,而是一种极端的、并非必然始终出现的情况,即人在纯粹义务与自然倾向之间作出选择。

康德对行为的先验分析和规定完全抽掉了行为历史的、实践的内容,使它成了一个只是论证道德先天原则的形式概念。

由于康德把实践理性的无条件性与人本性的有条件性对立起来并使之相脱离,他的实践哲学实际上远离了人基本的、具体的和历史的实践行为,而只是盘桓在超凡脱俗的理性王国,以理性的产物为唯一的反思对象,以理性及其自主性为最高原则。

康德所谓理性的自由,在理论上始终未摆脱主观“应当”的片而性,以及超脱一切客观具体内容的形式主义;康德所谓的“实践”,主要是指人类内心的道德修养。

因此,在现实性上,康德把自由只是作为一种合理的“公设”,而自由的真正实现仍然是远在彼岸的事情。

4、实践的目的:

至善与自由

康德对实践理性的考察,完全排除了经验的因素,仅为人的自由意志所导向的实践寻找一个不变的标准,这就是纯粹的道德律,这个道德律完全是理念的,只有符合道德律的世界才是道德的世界。

因此,康德所考察的实践虽然要指向现实的道德活动,但是他的工作只是为现实的道德活动提供一个先天的道德标准。

按照道德律实践,幸福作为一个目的并不是实践要考虑的,因为实践要考虑的唯一的因素就是符合道德律。

因此,康德实际上是在不考虑任何现实因素的情况下,为普遍的人确立一个标准,这个标准是非历史的,超越现实条件的。

它只考虑行为的动机,不考虑行为的后果,所以它也是无法以效果来验证的。

它是一个纯理性的范畴,而他使用的方法也只是思辨。

康德也意识到了其体系中的道德与幸福的不可调和性,他写道:

“我们纵然极其严格的遵守道德法则,也不能因此就期望,幸福与德性能在尘世上必然地结合起来,合乎我们所谓至善。

ry5}因此,康德便把“至善”的实现推到彼岸世界。

对此,马克思曾指出,“康德只谈‘善良意志’,哪怕这个善良意志毫无效果他也心安理得,他把这个善良意志的实现以及它与个人的需要和欲望之间的协调都推到彼岸世界。

ryg}可见,康德所谓的实践哲学只是在理性王国里的“关于意识的空话”,“只是希望确立对存在的事实的正确理解”。

因此,康德立足于解释世界的立场,其实践哲学的目的是为了达到“至善”的道德目标;。

 

康德实践哲学及其意义探析

【摘要】康德开创了主体论思维和研究方式,建构了西方近代第一个具有典型性和转折意义的实践哲学康德实践哲学以自由为核心,将主体性问题研究由认识论提升到主体论的高度,使之由纯的认识问题升华为道德实践问题,展示了人的主体能动性的广阔领域和深刻内涵。

康德实践哲学对现代哲学产生了重影响,而它的局限则暗示人们,建构彻底唯物主义的、科学的实践观,运用实践论思维方式,是建立合理形态的实践学的必由之路

【关键词】康德实践哲学;实践;道德法则;自由;人是目的

康德实践哲学是西方近代第一个具有典型性和转折意义的实践哲学,它与西方古代第一个实践哲学即亚里士多德实践哲学共同塑造了西方实践哲学的传统。

本文主要对康德实践哲学的形成、主要内容及其意义进行探讨。

一、提问实践方式的重要转换:

从客体论思维方式到主体论思维方式

康德是德国古典哲学先驱,他的思想经历了从自然科学和自然哲学向形而上学,继而进入批判哲学的发展过程,这仿佛是西方哲学的个体重演。

康德认为,哲学有理由分为“两个部分,即理论的,叫做自然哲学,和实践的,叫做道德哲学因为理性按照自由概念对实践的立法是这样命名的。

770年,康德的教授就职论文锐感性世界和知性世界的形式与原则发表,标志着康德哲学由“前批判时期”转入,“批判时期”。

康德主张,只有理性批判才能给人的自由找到和奠定一个永久的基础。

因此,批判哲学必须拓展到道德领域,纯粹理性批判之外还必须有实践理性批判。

从康德哲学体系的内部结构看,这个批判确定了纯粹理性本身的合法领域;而从康德哲学的外部构造看,这个批判则构成了他的实践哲学,并在康德批判哲学体系中占有突出地位,它不仅是对人的意志、实践、自由问题的批判考察,而且是对整个人性问题的一种探究,是哲学史中的一个重要变革。

而实现这种变革的关键在于,第一次在西方哲学史中摆脱了客体论思维方式,转而把主体和主体性确立为核心哲学范畴,把主体性原则确立为根本哲学原则,把主体论思维方式确立为哲学研究的主导方式。

康德主体论思维方式的确立,表现为他由唯理论和独断论者向批判论、主体论者的转化,并最早领悟到体漠人性论和怀疑论的暗示。

他曾坦言自己关心的问题最终可以归结为“人是什么”这个问题可以一分为三:

人能够知道什么?

人应该做什么?

人可以希望什么?

第一个问题是纯思辨的;第二个问题是纯实践的;第三个问题既是理论的,也是实践的。

依据主体论思维方式,康德提出与发展了理性的能动性和主体性思想,并将其提高和扩展到了对人的认知能力、意志能力及情感能力进行立法的地位,他的“三大批判”的宗旨就在于确立理性对人类的认识活动、意志活动和审美活动所颁布的先天原理或先天规律,并证明其有效性,从而对上述三个问题分别作了解答。

康德认为,人的主体性通过认识活动和道德实践活动得以体现,但它在认识活动中由于受到客体制约而难以充分发挥,但在无限意志自律的道德实践中却可以充分实现。

因此,研究人(主体),不能仅通过理论哲学考察主体认识能力,而且应该建构实践哲学考察主体的道德实践能力。

《实践理性批判》书名点明了康德实践哲学的主旨或基本目的:

并不关注人的具体实践行为及其客观条件,而是要“阐明纯粹实践理性是存在的,并且出于这个意图批判理性的全部实践能力’。

从康德批判哲学体系孕育生成的历史和结构来考察,他的实践哲学与理论哲学是相互依赖、一同形成的。

早在18世纪50年代末,实践哲学的思考就成了康德的基本理论活动,他曾计划撰写犊践哲学的形而上学基础得作品。

在1772年至1781年间完成的机粹理性批判冲已经包含了康德实践哲学的核心思想,即先验自由的形而上学意义及其可以运用于实践领域的形而上学根据。

其中,“二律背反”的宗旨在于解决由理性的非法运用而必然导致的矛盾,即原本是否定的论证,却由于对先验自由是实践自由的根据的阐释,即从人的规定的两重性以及意志规定的两重性淦证自由的因果性及其在现象界与自然的因果性的合一,而有了相当积极和肯定的意义。

可以说,作为康德整个批判哲学体系的拱顶石的“自由”,是在机粹理性批判冲首先树立起来的。

此后,康德相继完成了其实践哲学方面的主要著作:

随德形而上学基础》(1785年)、犊践理性批判》(1788年)、皖全在理性范围内的宗教》(1793年)和随德形而上学》(1797年)。

随德形而上学提康德全部实践哲学的集大成之作,也是康德实践哲学整个体系的合乎逻辑的完成。

从总体上看,康德进行“实践”研究,意在强调自由意志的自主、自决及其客观有效性。

归根到底,实践只是主体性在本体世界或理智世界中的表现,正如理论是它在现象世界或感性世界中的表现一样。

在康德批判哲学中,理论与实践最终可以是统一的,这个统一的基础和根据就是它们共同的根源—主体性,而主体性的发现、阐发和弘扬的关键则在于主体论思维方式的确立。

康德对实践理性的关注和重视,本质上正是对人的主体性的关注和重视,它将主体性问题研究由认识论提升到主体论、道德论的高度,使之由纯粹的认识问题升华为道德实践问题,展示了人的主体能动性的广阔领域和深刻内涵。

二、康德实践哲学的基本构架和主要观点

与其整个批判哲学一样,康德实践哲学在具体环节上清晰易懂,但在体系上却难以把握。

鉴于自由问题既是康德理论哲学向实践哲学过渡的中介,也是康德实践哲学中最为核心和重要的问题,本文主要通过对自由的含义以及自由与人、实践、道德法则、必然的关系等问题的分析,对康德实践哲学进行阐述。

(一)自由:

批判的理论哲学向批判的实践哲学过渡的中介

康德的实践哲学问题是从理论哲学中“逼”出来的,而康德实现从纯粹理性批判进至实践理性批判这一过渡的中介则是先验的自由概念。

在应对独断论和体漠怀疑论的过程中,康德通过纯粹理性批判,提出并回答了“先天综合判断如何可能”的问题,并依次拷问了人的感性、知性和理性,以寻求它们的先天原则和对象。

他发现,感性(直观能力)和知性(规则能力)的结合,使现象世界和自然科学成为可能,而理性作为一种推理能力对先验理念(上帝、宇宙、灵魂)的追求,却必然产生“二律背反”。

康德认定,先验理念虽无知识价值,却有重大的道德价值。

从知识上讲,上帝存在和灵魂不朽虽不能证明,但先验自由的证明却是可能的。

在“先验辩证论”部分,康德对四个“二律背反”作了具体分析,否定了前两者的正反题,确证了后二者的正反题。

必然和自由的冲突似是而实非,它们其实分别存在于现象界和本体界。

在自然领域中一种可能存在的先验自由概念,因其绝对性、纯粹性和先天性,正适合于作为道德行为的最高准则。

自由是应当并且可能存在的,它存在于理性世界和理性者的道德活动之中。

通过先验的自由概念,康德建造了由知识向道德过渡的桥梁。

康德怀有一种坚定的信念,即实践理性优越于理论理性,道德高于知识。

“实践理性”是相对于“思辨理性’或“理论理性”而言的,它们都是纯粹理性的具体存在形式,但却有着不同主旨:

理性思辨应用的关切在于认识客体,直至最高的先天原则;理性实践应用的关切在于相对于最终的和完整的目的决定意志。

属于同一理性的思辨理性与实践理性由于各自的任务不同,它们的地位也有层次差异。

康德指出:

“在纯粹思辨理性与纯粹实践理性联结成一个认识时,假定这种联结不是偶然的和任意的,而是先天地以理性自身为基础的,从而是必然的,实践理性就占据了优先地位。

实践理性优越于理论理性,是因为唯一能使这个世界获得意义和价值的,不是人认识能力,而是人的实践能力。

从根本上说,实践理性的优先性,正在于它比理论理性更充分、更深刻、更彻底地体现着人在活动中的主体性。

从总体上说,康德先从知识概念逼出了先验的自由,继而又从先验的自由中逼出了实践的自由,认识领域中为或然的自由概念在意志领域中成了实在、必然的自由概念。

这种自由是实践理性的直接现实,它本身就是无条件的、绝对的,不存在“何以可能”的问题。

“自由概念的实在性”的指证,为康德展开实践理性批判、建构系统的实践哲学奠定了基础。

(二)自由:

康德实践哲学的核心和拱顶石

1.自由概念的双重含义

康德实践哲学对自由的规定是与其对意志的考察相关联的。

康德把意志分为“Willk"hr"和“Wille":

前者意指行动意志、择别意志,它与作为一个自然存在的人在世界中的地位相联系,它的自由是道德责任的源泉;后者则是理性意志、立法意志,它与作为理性存在物的人的道德自律紧密系。

康德哲学中意志概念的作用在于强调理性支配行为的能动性和主动性,因此,意志并不是非理性的东西,而是理性本身。

康德说:

“理性意志不是像择别意志那样直接与行为相联系的欲望官能,而是决定如何使择别意志落实为行动的欲望官能;确切地说,它本身没有决定性的根据。

而就它能决定择别意志这一点而言,它就是实践理性本身。

意志与理性的统一性,是康德实践哲学的重要出发点。

康德为自由规定了双重含义:

其一是人的自由选择,即择别意志的自由。

与动物纯粹为必然性所支配不同,人有可能摆脱感性欲望的束缚在多种选择面前作出抉择而具有独立性。

康德把择别意志的自由称为“自由的任意”它只是消极意义的自由。

其二是理性意志的自由,这是积极意义下的自由。

它是纯粹的(因而是实践的)理性的自立法和自守法的能力。

意志的这种自立法、自守法叫意志自律,它是构成全部道德法则的唯一原理,也是构成遵守这些法则的全部责任的唯一原理。

自由的双重含义是相互联系的:

对于行为者来说,首先需要做到具有消极的自由即选择自由,由此才能具有独立性和自主选择性,在此意义上,行为者无论从善抑或为恶,都具有消极的自由。

行为者要达到真正的自由,必须进而选择具有普遍必然性的道德法则,只有把自己行为的主观准则变成客观法则时,人才具有了真正的自由。

如果说,择别意志自由为人带来责任,那么,积极意义的自由则给人带来行为的合法性和合道德性,而这才是康德实践哲学所要追求的真正的目的。

2.自由与实践

实践是康德实践哲学的对象。

在古希腊,亚里士多德首次把实践提炼为基本的哲学概念,并限定为专指有关人生意义和价值的、以自身为目的的活动,是与生产、技术相区别的人的伦理道德行为和政治行为。

在中世纪,实践概念演变得非常宽泛、多义和不确定。

康德认为,过去人们在实践问题上盛行着一种误用,即“人们把按照着自然概念的实践和按照着道德概念的实践混淆不分,并且就同一理论哲学和实践哲学的名称之下做了一种分类,通过这种分类,事实上并没有做出什么分类(因为彼此之间有相同的原理)”。

康德进而对实践概念作了严格规定:

实践乃是通过自由而可能的东西,是理性规定意志并通过意志达到目的的活动。

他强调,那个给意志因果律以规则的是一个自由的概念,而不是自然的概念。

“如果确定因果关系的概念是一个自然的概念,那么这些原理就是技术地实践的;如果它是一个自由的概念,那么,这些原理就是道德地实践的。

又因为理论科学的分类完全是基于对象之间的歧义性,对于这种歧义性的认识是需要不同的原理的,所以,前者属于理论哲学(作为自然的理论),后者就完全单独成为第二部分,即(作为道德理论的)实践哲学”。

一切“技术地实践的规则’在其原理是基于概念的范围内,必须只算作理论哲学的引申,而不能在实践的哲学里得到任何位置;与此相反,“道德地实践诸指示”完全建立在自由概念上面,完全让意志不受自然动因的规定,从而是一类完全不同的指示,它们“基于超感性的原理,在哲学的理论部分之旁,在实践哲学的名号下,为自己单独要求着另一部分,}WoPio}。

在康德哲学中,亚里士多德所谓的“技艺’和“生产知识’被称为“技术实践代它指理论命题的应用,只构成理论哲学的“实践”部分;而亚里士多德所谓的实践则被称为“道德实践”,它是任何理论知识无法达到的东西,是实践哲学的基础。

这种“道德实践”的基础并非社会的道德政治生活,而是自由的理念。

显然,康德实践哲学的对象不直接是人的实践行为,而是理性反思实践行为的超历史的先验形式。

3.自由与道德法则

康德实践哲学中的基本原则都互为前提、内在关联,因为它的两条根本原则即自由与道德法则是互为前提、相互蕴涵的。

康德指出:

“自由诚然是道德法则的存在理由,道德法则却是自由的认识理由,因为假如我们的理性不是预先明确地思维到道德法则,那么,即便经由我们核证过,没有任何矛盾,我们也将永远不能把这种东西设定为自由。

但是,假使没有自由,我们将根本不可能从我们自身追溯出道德法则。

康德认为,作为理性存在物的意志必须把自己看作是自由的,而意志自由只能是自律的,自由意志和服从道德律的意志完全是一回事。

从绝对命令的一般形式,康德引申出它的一般内容。

绝对命令有两条推论:

一是“始终把人当作目的,而不能把人只是当作手段”二是“每一个理性存在者的意志都是颁布普遍规律的意志”。

康德强调,积极自由不是任性,也不是无规律,而是意志自律。

意志自律既指意志完全独立于经验世界的规律,不受其支配和影响,亦指意志不服从自然规律和理性的他律,只服从具有客观性、普遍性、合理性和自足性的道德法则。

并且,由于只有积极的自由才导致人们对道德法则的遵循,因此,康德才说自由(特别是积极意义的自由)是道德法则的存在理由,并把道德法则称为自由法则。

康德把自由概念视为一个纯粹理性的概念,这种概念不能被描述为任何理论认识的对象,它在任何方面都不是构成性概念,而仅是调节性概念。

自由概念既不能由经验世界中推导出来,也不能直接呈现在人们面前,因此,它不是实践行为的出发点。

当探究“我们自身的意志的行为准则”问题时,我们直接意识到的便是道德法则,它最先呈现在人们面前,径直指向自由概念。

康德认为,只有遵循道德法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由,“所谓实践自由,就是指意志除了道德法则外,不再依靠任何别的东西。

即只有通过道德法则才能认识到人的自由,这就是“道德法则是自由的认识理由”的含义。

4.自由与必然

自由与必然、主观与客观的关系问题,是康德实践哲学所关注的又一重要问题。

康德认为,无论在自然界抑或在伦理界,人都必须服从必然性。

在自然界,人只能被动地服从必然性,康德称之为“自然的必然性”而在伦理界,人的意志所遵循的道德律是存在于人们理性之中的一种先天法则,它具有普遍必然性,是人类道德活动中的必然性的体现。

人对道德律的服从体现了人的意志的自立法和自守法,体现了积极意义的自由,康德称之为“自由的必然性”。

康德认识到,真正的意志自由只能是某种与必然性相一致的东西,必然性并非对自由的限制,而是对自由的一种拯救。

自由不仅如斯宾诺莎所认为的是“对必然性的认识”,而且还是对必然性的遵循。

自由离不开必然,自由和必然性是统一的。

自由被理解为对道德律的遵从,这不仅体现了康德把自由和必然相统一的思想,而且体现了康德力图把主观和客观相统一的思想。

在他看来,自由在表现为一种择别意志时具有某种主观性,它对行为准则的选择系由主观意志支配,这时,它的行为准则还只是一种主观原则,即行为准则。

但是,意志自由在表现为对道德法则的遵循时,这种以绝对命令表现出来的道德法则,则是一条客观原则和具有普遍必然性的法则,而不再是准则了。

因此,意志遵循道德法则的过程,也就是使主观意志服从于客观法则的过程,是主观意志与客观法则相统一的过程。

5.自由与道德评价

康德主张,对人的行为作道德评价应分两步:

一是考察该行为是否在客观上符合道德律,如果符合,它就是“合法的飞二是进而考察这一行为的主观动机是否出于对道德律的敬重。

如果是的,这一行为才是道德的。

合法本身并非道德,但它是道德的条件。

道德不是在合法之后,而是在合法之上,道德的客观标准就是绝对律令。

康德认为,自由是道德活动的先决条件。

唯有自由的人才能自觉地而不是被迫地行善,唯有自主自觉的行为才有道德价值。

人在本性上是无所谓善恶的,人在行为上的善恶只是意志自由抉择的结果,由此,人的行为才能被予以道德评判。

一个行为的道德量的大小,取决于行为者必须克服的障碍的大小,而这种克服障碍的能力实际上就是自由意志的能力。

因此,一个人的自由意志的能力越大,他的行为就越具有道德性。

康德相信,道德行为总是以一定的理性为价值取向的,道德的最高理想是“至善”(即道德与幸福的统一)。

要达到“至善代必须把“灵魂不朽”、“上帝存在”和“意志自由’作为道德公设,从而获得达到至善的道德勇气和信心。

由于德性是一个人配享幸福的条件,如果没有自由意志,也就没有对道德法则的选择,行为也就没有德性可言,作为道德与幸福统一的至善更无从谈起。

因此,在这三个公设中,意志自由是最基本的,其他公设依靠它才获得意义。

6.自由与人

人是康德实践哲学及其整个批判哲学关注的中心,同时也是它的归宿。

依照主体论思维方式,康德没有把人定位于“自然本性代而是强调人必须把自己提升于自然本性之上,但人“指派的位置”又并非外在于自然的。

在康德哲学中,现象世界和物自体(我自体)的超验道德世界虽属两个领域,但同一个存在的主体(人)却可以同时生活在这两个世界,并具有感性和理性双重性格:

一方面,人是现象世界的因果作用的产物,人作为现象存在是不能自我创造的,并受制于外在的必然性;另一方面,人又是本体世界中自由意志的因果性主体。

人作为本体存在是能够自我创造的,并有权认为自己是自由的,可以根据道德的观念去产生那些尚未发生的事情,以及对个人行为及后果承担责任。

康德淦释说:

“人的确是足够罪恶的,但在其个人里面的人道对于他必定是神圣的。

在全部被造物之中,人所愿欲的和他能够支配的一切东西都只能被用作手段;唯有人,以及与他一起,每一个理性的创造物,才是目的本身。

所以,凭借其自由的自律,他就是道德法则的主体。

在康德实践哲学中,感性与理性的对立和统一构成了道德主体(人)的根本特性,自由是人的本质,也是人的真正存在。

人本身是一个复合体,人的感性部分都因这个人道而得到提升,而一总成为目的了。

“人是目的”应当是一个过程,而非当下即是的东西。

人的双重性格论对于康德实践哲学具有重要意义,正是通过感性与理性的对立及理性原则对感性原则的克服过程,道德、实践的意义才能显现出来,实践哲学的各种问题和主要范畴也才得以提炼。

人的感性和理性的对立,引发和展开了康德实践哲学的一系列范畴,如人的现象存在与本体存在、合乎责任与出于责任、他律与自律、主观准则与客观原则、假言命令与直言命令、恶与善、幸福与德性、必然性与自然、道德的自然主义与理想主义,等等。

康德实践哲学的全部问题,如实践理性的原理论、对象论、动机论乃至辩证论等,也只有联系人的双重性格才能获得理解。

而“人是目的’这一著名命题,无论在理论上抑或在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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