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对企业发展的意义研究黄少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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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对企业发展的意义研究黄少芬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对企业发展的意义研究

---黄少芬

 

[摘要]独立董事是股份公司两权分离条件下为防止“内部人控制”和“一股独大”、保护公司内部弱势群体而产生的,独立董事的设置和权利行使是法律强制的结果,独立董事作用的有效发挥,在我国应该依赖于独立董事的声誉机制,并取决于有效的激励机制设计。

被立董事不是要剥夺公司决策者的权利,而是要对决策过程中可能的失误进行纠偏,以保证决策者更好地行使决策权

【关键词】独立董事制度内部控制小股东权益企业发展

近几十年的现代公司发展中,公司股份日益公众化、社会代、分散化,小股东因其在公司结构中所处的弱势地位,不仅要负担管理层机会主义行为的代理成本,还可能受到处于控制地位的大股东的侵害,保护小股东不受大股东和内部人滥用优势地位的损害是各国公司立法中共同面对的问题。

与发达国家现代公司制度的形成更多地表现为自发性制度变迁过程不同,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更多地表现为诱导性甚至强制性制度变迁过程。

政府在推动国有企业公司代过程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表面上看,公司化改革轰轰烈烈,大批所谓现代公司被“生产”出来。

但实际上,这种政府主导的公司化改革不可避免地带来很多先天性的缺陷,表现在股权结构上国有股权一股独大,流通股本所占比重过小且高度分散。

在这种股权结构下,大股东利用其控股权选出占董事会绝对多数董事,实际控制了董事会,董事会基本上成为大股东的代理人,股东大会实际上成为大股东会议或大股东控制下的董事会扩大会议,使小股东的权益更容易受到损害。

同时,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监事会的形同虚设、股东权利保护机制的欠缺,对受损害的小股东权益无从救济。

因此我国穷尽一切措施,保护小股东权益,更具迫切的现实意义。

公司“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特点及我国特色的“内部人控制”经常导致公司的小股东权益更容易受到损害;从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关于监事会具体规定中存在的缺陷来阐明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对受损害的小股东权益无从救济。

各个国家都在探索保护小股东权益的途径,其中独立董事制度不妨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

独立董事制度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美国许多投资基金的失败,因关联交易、投资基金公司的自我监督不足,公司和小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使小股东失去了他们的投资。

鉴于管理者、大股东和小股东之间利益存在的冲突,为确保小股东权益得到保护,美国国会于1940年通过《投资公司法》,要求投资公司董事会至少有40%的成员为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作为一项制度开始正式出现。

在此后多年的发展中,独立董事制度在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独立董事制度于2001年,由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和保护小股东利益为宗旨,正式引入我国。

引入的这几年来,独立董事制度在保障了小股东的权益方面起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存在缺少法源基础、理论界对独立董事的作用认识不清定位不准、没给予足够的重视等问题,使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没有发挥好保护小股东权益的应有作用,更多的是在智囊与咨询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理论界如何从独立董事制度是保护小股东权益的基石的高度定位该制度,并以应有的重视程度去研究完善该制度的措施,以促进立法界将该制度法定化,提升该制度的法阶效力,使该制度能在保护小股东权益上发挥应有的作用,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作为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个重要内容,我国在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方面已经作了一些有益的探索。

1998年,H股公司率先按香港联交所的要求设立独立董事。

1999年3月,国家经贸委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了文件,要求H股公司应有2名以上的独立董事;2名以上的独立董事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这些工作为我国进一步推广独立董事制度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从企业方面来看,目前,我国在境外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董事会中基本上都有若干名独立董事。

在我国有些A股上市公司中,有的早就聘请了社会知名专业人士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近来已有多家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进入董事会。

上市公司中的独立董事群体已经显现,独立董事热潮已成为上市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一个新动向。

不仅对于上市公司如此,对于私营企业,独立董事制度也是非常有用的。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私营企业普遍开始面临不同程度的经营困境,其不完善的治理结构与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的不适应开始成为制约私企发展的严重障碍,完善私营企业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的管理决策水平成为私企发展的当务之急。

而独立董事制度是有效提高企业决策水平、监督和管理能力的一种制度安排,在私营企业治理结构中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对规范私营经济的决策、促进私营企业进一步发展起到积极有效的作用。

我国私营企业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从企业产权结构看,我国私营企业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度低。

私营企业家集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于一身,特别是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任免上的家族化、亲缘化,其重要岗位往往安排其家组成员,不重视从外部引进高级专业管理人才,不重视利益分配机制的科学安排和正式契约的规范约束导致管理者素质跟不上企业规模的扩展,影响了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从公司治理机制看,我国私营企业主要以家族主导型治理结构模式为主。

这种治理结构是以血缘为纽带的家族成员内的权力分配和制衡为核心的。

虽然企业中存在股东会、董事会及经理层,但绝大多数企业中的董事会成员、经营管理人员的来源具有封闭性和家族化特征。

在这种状况下,企业决策通常仍以企业主个人决策为主,董事会、股东会和经理层的决策功能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

我国私营企业产权结构和治理机制家族化的这一缺陷,使得原本应该在企业经营决策和监督机制中起重要作用的董事会成为虚设,这将直接影响企业发展中的重大经营决策甚至可能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如何完善企业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已经成为私营企业能否持续发展的关键问题。

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旨在改变董事会的运作状况和效率,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在现代股份制公司的治理结构中存在一种授权行为,股东只保留选择董事、审计师的权力和兼并、分设以及发行新股的投票权,把其他权力都授予董事会;而董事会则保留聘用、解聘总经理或首席执行官和重大投资、兼并、收购、分设等重大事件的战略性控制权,把一般的管理权和经营权授予经理层。

这种授权的行为很容易引起内部人控制等问题。

而董事会承担着公司经营和发展的主要责任,独立董事进入董事会,可充分发挥董事会的职责和作用,对公司长期发展起的作用是很大的。

独立董事制度打破了“按资分配权力”的企业治理原则,现代企业制度的真正精神的社会主义,严义明竞选独董的真正意义是限制大资本,中国的企业制度要从封建资本主义走向民主社会主义。

独立董事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国。

1940年,美国颁布的《投资公司法》中,就有“至少需要40%的董事由独立人士担任”的规定。

1956年,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规定公开上市公司至少必须选任两位外部董事;1977年,纽约证券交易所再次要求美国的每家上市公司“在不迟于1978年6月30以前设立并维持一个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AuchitCommittee);这些独立董事不得与管理层有任何会影响他们作为委员会成员独立判断的关系”。

其后美国股票交易所(ASE)亦做了类似的决定。

至此,独立董事作为美国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便成为一种正式制度被确定下来。

英国伦敦几家着名的从事审计和管理规范的研究机构建立了由艾德里安·凯得伯瑞(CADBURY)爵士为主席的委员会。

凯得伯瑞委员会除明确指出董事长和总经理应由二人分任外,特别要求董事会至少要有3名非执行董事,其中的两名必须是独立的。

该委员会于1992年提出了关于上市公司的《最佳经营准则》(TheCodeofBestPractice),建议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构成“董事会中应有足够多的有能力的非执行董事,以保证他们的意见能在董事会的决策中受到充分的重视。

”凯得伯瑞准则被伦敦证券交易所吸收到上市规则中,并且融合进了实际的市场操作。

可以说,伦敦证券交易所用间接方式要求上市公司的董事会中包括独立董事。

我国是在1999年首先从境外上市的公司开始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

1999年3月,国家经贸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动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要求境外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2000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提出“董事会中可以设立非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内部任职的独立董事”;2001年8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标志着独立董事制度步入实施阶段;2002年,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进一步推动了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企业存在着一系列复杂的委托——代理关系,其中股东——经营者和中小股东——大股东的关系最重要,矛盾最突出。

建立在博弈论和信息经济学基础上的现代企业理论,对委托人和代理人由于信息不对称而产生内部人控制作了具体研究。

用此理论来分析我国上市公司的制度变革,就会发现其内部人控制的问题非常严重:

决策失误,经营管理失控,缺乏有效监督。

具体表现为来自大股东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董事会不可能有效监督和约束经理人;经理人通过董事会来操纵股东大会;监事会的法定职能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导致监事会监督职能极度弱化,甚至一些监事会形同虚设。

这个势必使健康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制衡机制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显然,增强董事会独立性,公司的代理成本就会降低,有利于公司绩效的提高。

否则,公司可能被某一或某些利益集团所操纵,从而损害公司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因此,保证董事会的独立和公正,增强董事会的透明度,完善董事会的职权与结构,已成为企业所关注和需要解决的问题。

独立董事制度正是适应这一要求而产生的。

独立董事亦称外部董事或非执行董事,是指代表公司全体股东和公司整体利益、具有完全独立意志的董事会成员。

独立董事与公司没有利益联系,都是具有特殊专长的战略经营管理专家,可以独立、公正、客观、科学地作出有关决策判断。

其独立性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独立于大股东;二是独立于经营者;三是独立于公司的利益相关者。

独立董事的这种特殊地位和独立性,能对内部董事起着监督和制衡作用,并对于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监督和约束公司的决策者和经营者,制约大股东的操纵行为,最大限度地保护中小股东乃至整个公司利益起着关键作用。

引进独立董事制度在建立其有效的董事会制约机制,保护外部投资者利益不受公司内部人员侵害等方面,显示了很好的作用。

从历史上看,独立董事的设立就是为了制衡公司经理权对股东利益的损害。

这种损害,在股权过于分散或过于集中时更容易发生。

形成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重要地位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制约作用。

独立董事的制衡作用是由其独立性和行权能力所决定的。

由于独立董事独立于任何一股东、不在公司内部任职、与公司或公司人员没有经济的或家庭的密切关系等原因,独立董事可以不受利益的局限而公平地对待全体股东、董事和经理人员,维护全体股东和整个社会的权益。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上市公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一些特别职权,包括有权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对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如需要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独立财务顾问由独立董事聘请;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等。

独立董事还可以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和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等独立意见。

这些规定均强化了上市董事会的制约机制,能有效地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我国上市公司改制不彻底,运作不规范,特别是法人治理结构方面存在的问题比较突出,主要包括:

所有者特别是国有出资人不到位,代表国有出资人的权益主体不明确,国家作为股东的权益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股权结构不合理,在部分国有控股和民营控股的上市公司中存在“一股独大”的问题,董事会人员组成中以内部人和控股股东代表为主,缺少外部董事、独立董事,因此没有适当的权利制衡,使中小股东权益得不到保障;“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经理班子控制上市公司的财产和资金,对企业内部构筑起绝对的控制权;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存在过多的关联关系,在人员、财务、资产上没有实现三分开,控股股东以此控制或操纵上市公司,使公司的小股东权益受到损害;董事缺乏诚信义务,权利义务不对等,出现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后没有承担相应的责任;监事会没有发挥应有和及时的监督作用。

这种情况下,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就显得更加必要和紧迫。

如上所述,不论上市公司还是民营企业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和逐步规范的政策环境下持续发展,完善企业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就势在必行。

而在这一过程中,企业主将面临着一个两难的窘境:

一方面从企业自身来看,有很多人认为只要建立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为核心的公司治理结构就算完成了企业的公司制改革,但是由于私营企业产权结构的特殊性,决定了企业主不愿也不可能释放企业的经营决策权,这也就意味着企业治理结构中各层级人员配置仍然会像以前一样,家族化、封闭化现象严重,公司制改革失去意义;另一方面从企业的长远发展来看,由于决策权和经营管理权的合二为一,决策上缺少必要的监督、经营上具有很大的随意性、经营不透明、社会属性和社会功能的下降,势必将影响到企业的发展。

独立董事制度无疑是解决这一两难境地的一种选择,独立董事作为企业的“外脑”,会给企业带来新的观念与广泛的信息资源,又不影响企业主对企业的领导权和控制权。

独立董事的存在可能使一向我行我素的私营企业主们感到一些“约束”,但正是这些“约束”才可以促使企业提升经营决策水平,把握正确的发展方向和机会。

通过对独立董事这一企业制度的研究,我们可以发现西方企业制度的渐进演变,那就是从“按资分配管理权”到“社会责任参与管理权”。

独立董事的出现,说明西方股份制企业经营管理的表决权发生了微妙的变化。

在传统的股份制企业里,公司的决议是按表决者股份的多少来决定的,谁的股份大,谁说了算。

但在设置了独立董事的公司里,董事会的决议已经并非按资本的多寡来决定了。

这一现象表明,西方的企业制度已经从完全的“资本主义”逐渐转向了“社会主义”。

独立董事便是带有社会主义色彩的企业制度安排。

它将一些没有所有权的人士引入董事会,使企业的决策并非完全按照资本的意志行事。

这是西方企业制度的重大演变。

然而在今天的中国,公司虽然引进了独立董事制度,但整个社会并不理解独立董事真正的意义和作用。

因此,独立董事成了“花瓶”。

特别是一些搞企业制度研究的学者,仍然抱着过时了的西方公司理论在教导社会,甚至还把那些带有浓重封建资本主义色彩的企业制度当作经典来向学生传授。

今天中国的企业家,也大多停留在传统的企业理论认识当中。

这就导致一些企业家唯我独尊,无拘无束,专横跋扈,结果不仅犯下重大的经营失误,还给社会带来一系列负面影响。

从企业的社会责任角度看,现代企业已经不仅仅是一个独立的生产实体,而是与社会利益密切相关的经济组织。

因此,加强对企业的社会控制,对今后我国的发展有重大的意义。

综上,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意义至少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改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治理的质量。

随着我国加入WTO的临近,市场开放程度提高,迫切要求建立一个让国内外投资者有信心的,由比较高治理水准的上市公司组成的证券市场。

因此,实行独立董事制度对我国经济的成功转轨,对中国经济成功地融入全球化的大潮,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有利于公司的专业化运作,提高企业持续发展能力。

独立董事能以其专业知识及独立的判断,为公司发展提供有建设性的意见,协助管理层推进经营活动,从而有利于公司提高决策水平,改善公司声誉,提高公司价值。

实践证明,独立董事与较高的公司价值相关,具有积极的独立董事的公司,比具有被动的非独立董事公司运行得更好。

(三)强化董事会的制约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独立董事设立的本意就是制衡公司经理层对股东利益的损害。

针对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一方面可制约大股东利用其控股地位做出不利于公司和外部股东的行为,另一方面还可以独立监督公司管理阶层,减轻内部人控制带来的问题,保障中小股东的权益。

(四)独立董事加强了对私营企业的外部监督。

由于我国私营企业的所有权结构集中单一和资本市场不发达,来自外部的对企业控制权争夺的压力不大,加之公司治理的外部监控方式尚不健全,使私营企业没有得到有效的外部监督。

独立董事的引入,可以通过对企业经营决策的参与、监督的独立性来加强对私营企业的外部监督。

独立董事的引入可使董事会这一内部机构适当的外部化。

由于独立董事不像内部董事那样直接受制于企业控股股东和高级管理阶层,因此能从股东层面保持董事会的独立性,监督和控制管理层,依法保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企业主的侵犯。

独立董事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有利于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

独立董事应在知识结构、行业信息和实际经验方面都具有相当的水平,能以其专业知识及独立判断促进董事会决策的科学化,提高企业的决策水平,避免因执行董事决策能力的不足或失误而有可能给企业带来的不良影响,充分起到监督作用。

(五)加强了企业的社会责任,提升企业的社会功能和作用。

独立董事应负起社会道德,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独立董事的引入,应监督企业守法经营、依法纳税,在提高企业经营水平的前提下,提升企业的社会功能和作用。

我国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已经多年了,但真实情况并不理想。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调动企业参与者的积极性,当然,这个参与者包括广大职工、股票投资者和经营管理人员。

在国企改革的第一阶段,我国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重点放在激励管理层人员上边,过多地向管理层放权,结果出现了忽视职工权益以及内部人问题和大资本专权的问题,即经营管理者的权重过大,在一些上市公司里是大股东的权重过大。

这样的权力架构设计,使我国的企业成了只顾为经营管理者利益和大资本利益服务的经济组织,而很少考虑企业员工、企业小投资者的利益,更不考虑广大社会消费者的利益。

那么真正的公司管理层结构设计应当是什么样子的呢?

那就是必须在管理决策层权力机构里增设向社会利益负责的独立董事,削弱大资本的权力。

这就是为什么发达国家的企业将董事会中塞满与企业所有权没有任何关系的独立董事的原因。

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作用不仅为企业负责,更为社会公共利益。

目前,虽然我国还没有在私营企业推行独立董事制度,但许多私营企业已经开始聘请专业人士作为企业的技术顾问、经营管理顾问等,有的企业甚至组成顾问团或专家咨询委员会。

这种顾问以专家身份对企业的咨询意见对企业的发展虽然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都是就事论事,缺少一种机制使专家丰富的理论知识和经验同企业的经营实际更好的结合起来,使得咨询专家的意见难以转化为企业的科学决策。

因此,在私营企业治理结构中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就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一种选择。

当然,我国目前的独立董事制度,虽然在规范公司运作、使决策民主化及加强上市公司监督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小股东的权益,但由于存在对独立董事的作用认识不清定位不准、缺少法源基础、独立董事制度的推行没发挥企业的自身作用和市场力量、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等机构的关系有待理顺、独立董事的责任和回报不相称、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知情权和工作时间得不到保证等问题,使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没有发挥好保护小股东权益的应有作用,更多的是在智囊与咨询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当前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还有许多需要面对的问题,在克服问题的过程中,将能够更好的推动企业的长期发展:

(一)独立性问题

  确保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是实施独立董事制度的关键,也是独立董事制度的生命力之所在。

否则,独立董事制度只是流于形式。

但从目前上市公司实施的情况来看,其独立性远没有形成。

  1.公司所有制性质。

由于我国多数上市公司是由国家或国有企业法人控股,经营者在政府部门授权下享有经营决策权,有的甚至作为国有股东代表,集经营权与所有权于一身。

而行使监督权的国有控股公司经营者或政府官员既不分享经营成果,也不承担对投票后果的责任,难免与企业经营者合谋。

在此情况下,独立董事的提议和决策难以贯彻下去,当然也就不能发挥其作用。

  2.独立董事的任免。

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目前主要由政府主管部门、董事会或董事长聘任。

于是,尽管聘任的独立董事具备相应的资格和条件,但由于其任免权仍掌握在政府主管部门领导或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手中,便失去了其独立性。

在独立董事的聘任中,人情董事、名人董事的现象非常严重,使得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知情权和工作时间都得不到保证。

  3.独立董事的权力。

赋予独立董事独立的权责有利于提高其独立性。

为此,《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上市公司除赋予独立董事具有一般董事的职权外,还应赋予独立董事特别职权和独立意见发表权。

为强化独立董事的责任意识,应明确独立董事行使特别职权和发表独立意见既是权利,也是义务,独立董事“必须”行使特别职权和发表独立意见。

否则便是未能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4.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

独立董事的存在最终是为了保证董事会的独立性、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正确性。

但我国目前上市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仍较小。

全国已有1000多家上市公司,而独立董事仅300多人,这不利于独立董事发挥应有的作用。

  5.独立董事的激励。

独立董事也存在激励问题。

否则,独立董事可能与经营者或大股东合谋,可能缺乏开展工作的积极性等。

目前,我国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设计不合理,这也是独立董事未能发挥作用的一个原因。

  

(二)法律依据问题

  从世界范围来看,独立董事制度主要盛行于公司权力属于一元模式、不设监事会的国家,如美国和英国。

它们由于受信托法律制度的深远影响,形成了严格的董事责任,加上发达证券市场外部监督,客观上不需要在股东会下设立与董事会平行的监事会。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董事会任命主要经营者,公司内部没有一个常设的监督机构,由此演变出外部董事对内部董事的监督。

  我国与日本相仿,同属二元权力模式,讲求权力制衡和结构对称,三权分立,各司其职,公司机构中已经存在专事监督职能的监事会,如引入独立董事,容易导致功能上的重叠。

日本曾在1950年修改商法,监事会只保留会计事务的监督,将业务监督权赋予了董事会。

但结果并不成功,1974年日本再修改商法,恢复了监事会的业务监督权。

因此,我国必须将独立董事的监督职能合理配置到现行的治理框架内,既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效用,又避免与监事会的功能冲突。

  (三)中国公司的现实问题

  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由于存在管理经营绩效评估机构和相当完善的经理人市场,独立董事多由具备专业管理能力和经验的人员担任。

在我国,职业经理层和代理人市场尚未形成,独立董事资质评定机构缺乏,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多为经济学或法学学者,往往缺少企业经营管理经验,对公司经营业务的敏感度也不够,未必能很好地履行职责。

另外,中国向来强调个体服从整体,缺少个性张扬的传统,独立董事一旦进入董事会,极易与内部人员同化,丧失独立性。

 日裔美国学者福山把美国、日本、德国归类为高信任度国家,中国则被归类为低信任度国家。

事实上,西方各国通过长期的努力,业已形成完整而规范的信用体系。

个人信誉度因而成为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主要动力来源,其良好的表现将极大地提升他们的声誉,而一旦声誉受损,将直接影响其未来发展。

在我国,传统的信用关系依赖道德约束而非法律约束。

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新的公共信用还没有形成,导致了严重的信用危机。

然而,在公共领域以契约为基础建立诚信关系将会是一个漫长的过程,独立董事功效的发挥也会受其阻碍。

  公司在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应该注意到的几个方面

  

(一)明确独立董事的职责和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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