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请电影电视剧导演合同协议书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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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电影电视剧导演合同协议书范本
聘请电影(电视剧)导演合同
甲方(聘请单位):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受聘方):
证件号码:
地址:
联系方式:
上述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鉴于:
1、甲方是依法成立并取得合法从事电影(电视剧)制作资格的法人机构。
2、甲方取得的资格和相关许可证包括:
(1)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
(2)取得计划摄制电影《 》(以下简称“电影”)的《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
(3)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
(4)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5)取得计划摄制电视剧《 》的(以下简称“电视剧”)《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
(6)其他:
。
以上相关许可证详见附件1。
3、乙方具有导演电影(电视剧)剧本的相关经验。
(1)甲方决定聘请乙方担任电影(电视剧)《 》(暂定名)的导演,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聘请。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电影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特达成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1条 工作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1 乙方工作开始的时间按下列第 种方式确定:
(1)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到达甲方指定的地点,并向甲方履行报到手续。
(2)甲方第一次向乙方发出工作任务指示之日。
(3)其他:
。
1.2 乙方工作结束的时间按下列第 种方式确定:
(1)电影(电视片)拍摄完成,经过相关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后,乙方的全部工作结束。
(2)其他:
。
1.3 乙方的工作分为拍摄筹备期、拍摄期和后期制作三个阶段,具体包括:
1.3.1 拍摄筹备期:
(1)参与确定电影片(电视片)文学剧本的选用、定稿;
(2)参与选择、确定拍摄场地;
(3)参与选择、确定演员,并经甲方或制片人认可;
(4)与演员及参与摄制各部门商讨并确定具体拍摄计划和要求。
1.3.2 拍摄期:
制作导演工作脚本、按照剧本、摄制计划和工作进度安排进行拍摄,摄制计划和工作进度安排详见附件2。
1.3.3 后期制作期:
(1)组织进行电影片(电视片)的全部后期制作;
(2)组织确定全剧的音乐及录音工作;
(3)组织完成电影标准拷贝(电视剧母带);
(4)组织制作宣传片、拍摄花絮等。
1.3.4 根据甲方要求参加甲方组织召开的与电影片(电视片)摄制工作有关的工作会议。
1.3.5 协助电影片(电视片)的送审工作,做好审查工程中的修改工作,保证审查通过(政治因素除外)。
1.3.6 行业惯例中通常由导演完成的其他工作。
1.3.7 甲方交办的其他事项。
1.4 乙方的工作地点包括但不限于:
(1) ;
(2) ;
(3)以及甲方要求或指定的其他地点。
1.5 乙方在本合同工作期间每天的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12小时,每周超过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 次,超过前述约定的工作时间,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每小时人民币 元的加班费。
(关于工作时间也可约定为:
本合同工作期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
第2条 酬金、支付方式及其他费用、待遇(相对通用条款)
2.1 甲方按下列第 种方式向乙方支付酬金:
(1)固定酬金方式,甲方向乙方支付酬金人民币 元。
(注:
如为电视剧可以按集数确定酬金,本条可以约定为:
甲方按每集人民币 元整的标准向乙方支付酬金,集数暂定为 集,共计人民币 元。
最终酬金按《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标注的集数计算实际酬金。
)
(2)固定酬金加分红方式,其中: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固定酬金为人民币 元;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全部义务后电影片(电视片)完成拍摄并发行的,甲方除向乙方支付固定酬金外,还应向乙方支付分红款,支付标准为电影片(电视片)获得的纯利润的 %。
纯利润是指:
。
2.2 支付方式
2.2.1 固定酬金按照以下方式分 期支付:
(1)甲方应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支付定金人民币 元。
本合同得以实际履行之日即乙方按照本合同第1.1款的约定开始工作之日,此定金自动转为甲方向乙方支付的酬金。
若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未能实际履行,则甲方无权要求乙方返还定金;若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珠能实际履行,则乙方应向甲方双倍返还定金。
(2)甲方应自乙方按照本合同第1.1款的约定开始工作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元。
(3)甲方应自电影片(电视片)开机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元。
(4)甲方应自电影片(电视片)完成摄制计划的一半工作内容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元。
(5)甲方应自电影片(电视片)停机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元。
(6)甲方应自电影片(电视片)完成后期制作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元。
(7)甲方应自乙方按照本合同第1.2款的约定结束工作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元。
(8)固定酬金包括平日和节假日期间的加班费用。
(该条可根据计划工作时间选择适用)
2.2.2 分红的支付:
甲方应自完成电影片(电视片)的财务决算(包括收入及纯利润)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支付。
2.3 如非因乙方原因电影片(电视片)拍摄延期或甲方要求增加集数或天数的,则甲方应按照增加拍摄每集/每天人民币 元向乙方支付报酬。
2.4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2.5 关于税费:
2.5.1 前述酬金及分红均为税前(税后)。
2.5.2 甲方应代乙方向税务部门缴纳相关税款,并向乙方提供缴税发票。
2.6 其他费用和待遇
2.6.1 从乙方工作开始之日起至工作结束之日止,甲方应负责安排乙方在工作地点的住宿、饮食和交通,费用由甲方承担。
2.6.2 甲方应承担乙方往返国内各工作地点的交通费用;若乙方因本合同约定工作之外的原因往返工作地点的交通费用甲方不予承担。
2.6.3 若甲方要求乙方到国外的拍摄场地工作,甲方应负责办理相关证件和手续,并承担一切相关费用。
2.6.4 甲方应在其工作场所为乙方配备一间办公室,为乙方专属使用。
2.6.5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为乙方指派或聘请 名经乙方认可的秘书或助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2.6.6 甲方应为乙方办理合同生效期间的商业保险,具体包括:
(1)意外伤害保险;
(2)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3)其他:
。
在履行本合同项下约定工作期间,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人身意外伤害,根据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后仍不足以补偿乙方的实际损失的,由甲方予以赔偿;如因乙方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乙方人身意外伤害的,相关责任和损失、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2.6.7 甲方应承担的乙方相关费用标准详见附件3。
2.6.8 甲方未按照本款规定的标准向乙方履行合同义务的,乙方有权按照该款规定的标准自行安排并先行垫付,甲方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票据予以报销。
第3条 电影片(电视片)的制作要求和标准
3.1 本剧用高清(数字)设备拍摄制作;
3.2 片长:
电影片片长 分钟(电视片为 集, 分钟/集);
3.3 成品标准:
胶片(母带)标准:
字幕标准:
第四条 着作权及相关权利(相对通用条款)
4.1 甲方依法享有电影片(电视片)的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电影片(电视片)的发行权、放映权、广播权、展览权、改编权、汇编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以及剧中人物造型、剧照、台词及相关文字材料的相应权利。
4.2 乙方履行了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后,依法享有在电影片(电视片)及相关衍生产品中的署名权。
4.3 为宣传、推广电影片(电视片)的需要,甲方有权无偿使用或许可播放者、发行者使用乙方的姓名和肖像,并及于相关衍生产品或服务。
4.4 甲方摄制完成的电影片(电视片)获得国家级奖项(含国际奖项)的,甲方承诺在获奖之日起 日内给予乙方奖金人民币 元。
4.5 甲方摄制完成的电影片(电视片)获得与乙方有关的相关单项奖的,乙方有权单独享有相应的荣誉(称号)及奖金。
第5条 保证与承诺(通用条款)
5.1 双方保证:
如果一方在本合同中所做出的陈述存在任何虚假或不真实,或如果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做出的保证,并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该一方应向受损失方承担违约责任,视情节之严重程度,相对方享有要求解约、索赔以及要求承担定金、违约金等违约责任的权利。
5.2 甲方保证和承诺
5.2.1 甲方保证:
甲方系经依法注册并合法存续的电影制片单位。
5.2.2 甲方保证:
已(将)取《摄制电影许可证》。
5.2.3 甲方保证:
于 年 月 日前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
如为电视剧该条为:
5.2.1 甲方保证:
甲方系经依法注册并合法存续的电视剧制作单位。
5.2.2 甲方保证:
已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并在有效期内。
5.2.3 甲方保证:
于 年 月 日前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如已取得甲种证,则无须另行申请乙种证)。
5.2.4 甲方承诺:
已取得拟被改编作品的著作权人的同意及明确授权,该作品的许可使用费由甲方支付。
5.2.5 甲方承诺:
若拟被改编的作品系翻译作品,甲方已取得翻译作者的授权使用许可,而且还根据我国法律和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由此产生的许可使用费由甲方支付。
5.2.6 甲方承诺:
若因改编而引起与原作品(含翻译作品)著作权人之间的纠纷,由甲方负责解决,与乙方无关,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
5.2.7 甲方承诺:
甲方如要求乙方将他人的纪实文学作品改编成剧本的,或者甲方要求乙方创作涉及某个历史人物或现实中的某个人等内容的剧本的,甲方将事先征求该当事人或其近亲属的意见,并取得同意据此创作剧本的授权。
否则,由此引起的人格权纠纷或其他纠纷曲甲方承担全部后果,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
5.3 乙方保证和承诺
5.3.1 乙方保证:
有权自行签署本合同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下的所有义务。
5.3.2 乙方承诺:
在本合同约定的工作期间,乙方应专职为甲方工作,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受聘于甲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
5.3.3 乙方承诺:
乙方为摄制电影(电视剧)而进行的筹备、构思或提供的所有素材、创意等皆系自己原创,不会对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造成侵犯。
5.3.4 乙方承诺:
乙方原创的文学剧本不存在侵犯任何第三方的著作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否则,由此引起的纠纷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6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6.1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向乙方提供初步摄制计划和摄制预算(包括甲方的投资及付款计划),并经与乙方协商确定后作为本合同附件2。
6.2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向乙方提供电影片(电视片)的文学剧本及与拍摄相关的其他资料。
乙方可以对剧本提出修改意见,经甲方同意及协调,可要求剧本原作者或另行聘请编剧进行修改。
6.3 甲方不得擅自变更摄制计划或摄制预算;甲方不得擅自对人物、情节等进行实质性更改。
6.4 为宣传、推广电影片(电视片)的需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参加电影片(电视片)的开机仪式、首映式以及其他宣传活动,无须就此向乙方支付酬金;如果该类活动发生在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工作期限之后,乙方仍应积极参与和配合。
6.5 甲方要求乙方参加的宣传活动最多不超过 次;否则,每超过—次应向乙方支付税前(税后)人民币 元,乙方亦有权拒绝甲方的要求。
6.6 甲方要求乙方参加宣传活动,应承担乙方的住宿、饮食及往返交通费用。
费用标准及承担方式同第3.6款的规定。
第7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7.1 乙方在工作期间内应接受甲方的管理,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时、勤勉、经济、高效地进行电影片(电视片)的摄制工作。
7.2 乙方应当保持和甲方的沟通、联系,但甲方不得干预乙方的正当权限或违反行业惯例。
7.3 乙方在拍摄期间,如遇到个人特殊情况确需请假,必须经过甲方同意并签字批准后方可离开,所需费用均由乙方自理。
未经同意擅自离岗或逾期返组而影响剧组的拍摄工作,将视作是乙方违约行为,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7.4 乙方在受聘拍摄期间应向甲方提供离组期间的所有联系方式,保证配合拍摄工作中的人员调动,完全服从甲方的管理规定和拍摄进度安排。
7.5 乙方应严格履行合同附件2约定的摄制计划、预算,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改。
7.6 乙方应按照剧本进行拍摄和制作,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对人物、情节等进行实质性更改。
7.7 乙方可以为本剧争取各种形式(实物或场地提供、资金等)的赞助,该赞助应报经甲方同意并统一管理使用。
7.7.1 争取赞助所需签订的相关合同应由甲方签署或甲乙双方共同签署。
7.7.2 赞助资金或赞助实物等均用于本合同电影片(电视片)的拍摄,并以该资金或实物价值(双方协商估价、评估或拍卖价格)由剧组财务人员人账核算。
7.7.3 对于乙方争取的赞助,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赞助资金或相应价值税前(税后)的 %作为奖励费。
第8条 违约责任
8.1 甲方未履行或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应按如下情形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未能按摄制计划如期完成电影片(电视片)的拍摄,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
(2)甲方未按约定向乙方支付酬金,每逾期1日应向乙方支付未付酬金的 %作为违约金;
(3)如果乙方不存在违约或过错情形,甲方解除合同的,应向乙方支付尚未支付的酬金;
(4)乙方依据第10.4款的规定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尚未支付的酬金;
(5)其他:
。
8.2 乙方未履行或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应按如下情形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因乙方原因导致未能按摄制计划如期完成电影片(电视片)的拍摄,每逾期1日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
(2)因乙方拍摄时擅自更改剧本而导致电影片(电视片)未能通过相关机构的审查,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
(3)在本合同约定工作期间,乙方为其他第三方工作应征得甲方同意,否则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
(4)如果甲方不存在违约或过错情形,乙方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或约定为“退还已支付的酬金并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
(5)甲方根据第10.3款第
(1)、
(2)、(5)项的规定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
(6)甲方根据第10,3款第(3)、(4)项的规定解除本合同的,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尚未发生的酬金;
(7)其他:
。
第9条 合同的变更(通用条款)
对于本合同的修改、补充或其他变更,须由双方协商一致,以书面的形式作出。
经修改、补充及变更的条款及内容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10条 合同的解除
10.1 本合同一经签订,除法定和约定事由外,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
10.2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载明的保证和承诺、恶意或故意怠于履行本合同的义务致使合同履行困难且无法通过本合同明确约定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解决的,经守约方书而催告后仍怠于履行本合同的义务的,均视为根本违约,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违约方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
10.3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乙方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累计或连续超过 天;
(2)乙方违反其在本合同第八条所作的保证和承诺,或其保证和承诺存在虚假或不真实;
(3)乙方部分或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致使其不能继续履行本合同;
(4)乙方未能有效处理剧组主创人员(包括编剧、导演、制片主任、主要演员等)之间的关系,导致造成不可调和的问题或冲突;
(5)乙方违反规章制度(包括财务制度)达 次以上,严重影响摄制计划的完成;
(6)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及剧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7)乙方在合同约定的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0.4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非因乙方原因,甲方延迟开机超过 日的;
(2)甲方拖欠乙方酬金累计达到乙方全部应得酬金的 %;
(3)甲方延期支付乙方酬金累计或连续超过 天;
(4)甲方违反其在本合同第八条所作的保证和承诺,或其保证和承诺存在虚假或不真实;
(5)甲方被依法吊销《摄制电影许可证》或《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或《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
(6)电影片(电视片)摄制期间,甲方未按约定投资或付款累计超过应投资或付款金额的 %的;
(7)甲方违反本合同第6.3款的规定的;
(8)甲方破产、解散或被依法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0.5 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向另一方发出书面的解约通知,本合同自解约通知送达另一方当日解除(如在摄制期间一方提出解约并当日生效可能严重影响拍摄工作,本条也可以增加约定:
但在解除生效之日起 日内双方仍应履行本合同项下约定的各项工作和义务)。
10.6 非因双方过错,出现当事人不能控制的情况,致使拍摄延期,甲乙双方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协商确定拍摄计划的顺延,甲、乙各方因此均无须承担相关违约责任,前述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天气原因;
(2)导演、主要演员等主创人员生病、受到意外伤害或死亡;
(3)第三方原因。
前述规定的情况致使拍摄迟延或中断超过 日,任何一方可按照本协议,第
10.5款的规定解除本合同。
第11条 保密
11.1 双方互相承诺对其本人以及公司、雇员、代理人或顾问等因为签订本合同而收到或获取的所有资料、信息(以下简称“保密信息”)包括与本合同条款相关、与谈判有关的、与剧情以及摄制有关的、与另一方的商业或事件有关的等与电影(电视剧)有关的一切资料和信息,严格加以保密;除了本合同第11.3款的规定外,将不得在电影(电视剧)公映前利用或披露或泄露给任何人任何上述保密信息。
11.2 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交予的与电影(电视剧)相关的全部资料、文件,并于完成本合同约定工作或解除本合同后返还甲方。
保密信息一旦泄露,泄露方应及时通知。
11.3 若其中一方因法律、法规、主管部门或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或规定而需要披露任何保密资料,该一方将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尽快把这种要硅或规定通知对方,以使对方可寻求适当补救方法防止披露或豁免该一方遵守本协议的条款。
若未能取得适当的补救或本协议项下的豁免,而必须披露保密资料,该一方可以将保密资料中必须披露的部分予以披露。
11.4 一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保密义务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给另一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12条 不可抗力
12.1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任何一方在签署本合同时不可预见、不能克服且无法避免的,并阻碍该方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情形,包括地震、天灾、叛乱、暴动、内乱、战争、任何政府政策、法律法规的调整以及政府行为等其他事由或因素。
12.2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受影响的一方因此无法履行任何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则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因此受阻履行的义务应予中止,履行期限应自动延长,且受阻履行义务的一方免除相应违约责任。
12.3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0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
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12.4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还应当尽一切合理努力,将该不可抗力事件的后果减到最低限度。
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
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2.5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超过 日并且各方未能就公正的解决办法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可按照本协议第10.5款的规定解除本合同。
第13条 通知与送达
13.1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意向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等,均应按照本合同首部所列明的通讯地址、传真、电子邮件以邮寄或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电子邮件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发至本合同首部所列明的通讯地址或者传真、电子邮件系统的通知、文件、资料均视为有效送达。
13.2 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另一方签收之日视为送达;签收之日不明确的,以信件寄出或者投邮之日后第三日视为送达。
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通知、文件、资料等数据电文进入另一方系统之时视为送达;通知、文件、资料等数据电文进入另一方系统之时不明确的,以传真、电子邮件发出后的第二日视为送达。
13.3 任何一方的通讯地址或通讯号码或联系人如果发生变化,应当在该变更发生后的3日之内通知对方,否则对方对于其原通讯方式的通知视为有效通知。
第14条 争议解决与适用法律
14.1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14.2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口1/口2种方式(二选一)解决:
14.2.1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设在 (地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