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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报批程序

选址意见书--------规划局

1、符合城市规划;

  2、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

  3、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

  4、通过环境影响评价;

  5、政府投资项目取得计划主管部门的立项批文。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局

新建用地

  

(1)协议出让用地

  A、符合城市规划;

  B、取得《深圳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内);

  C、政府投资项目取得计划部门当年的立项批文;

  D、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

  E、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消防、文物保护、民航、机场等部门的,须提供各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F、取得市政府批准用地文件及建设用地方案图。

  

(2)招标、拍卖、挂牌用地

  A、符合城市规划;

  B、取得《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

  C、签订《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局

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

  

(1)取得《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满足该许可证规定的建设用地项目规划设计要求;

  

(2)已签订《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3)取得环保、消防、人防、民防、卫生防疫、文物保护等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4)通过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审查;

  (5)通过建筑工程扩初设计审查;

  (6)通过具有施工图审查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

  (7)成片开发项目分期办理的,应符合详细蓝图;

  (8)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或已按政府主管部门对各阶段审查意见作出设计修改;

  (9)设计单位资质或资格符合有关行业管理规定

  (10)设计文件符合国家、省、市有关专业技术规范和规程;

  (11)已预售的房地产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公共设施部分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征得全体受让人五分之四以上的同意。

领取《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涉及建筑物位置、立面、层数、平面、使用功能、建筑结构等确需修改的,应重新办理《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开工证----建设局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依法进行了审查。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的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7.依法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事项名称: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内  容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

  

(二)《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1998年5月1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1年3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第四十三条。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条  件

  

(一)新建项目用地规划许可条件:

  1.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

  

(1)符合城市规划,符合近期建设与土地利用规划年度实施计划;

  

(2)取得规划选址和土地审查意见;

  (3)经计划部门批准立项;

  (4)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部门的审查;

  (5)建设项目涉及文物保护、民航、机场、林业等部门的,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6)铁路、交通、能源、水务、学校和医院等重要建设项目,以及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须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以协议出让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

  

(1)符合城市规划,符合近期建设与土地利用规划年度实施计划;

  

(2)已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3)政府投资项目须经计划部门批准立项;

  (4)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部门的审查;

  (5)建设项目涉及文物保护、民航、机场、林业等部门的,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6)铁路、交通、能源、水务、学校和医院等重要建设项目,以及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须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3.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

  

(1)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二)改建、扩建用地规划许可条件:

  1.符合城市规划;

  2.原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取得其他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3.政府投资项目须经计划部门批准立项;

  4.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部门的审查;

  5.原建设用地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原建设工程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建设项目涉及文物保护、民航、机场、林业等部门的,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8.改建、扩建项目用地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的,应征得全体权利人同意。

  (三)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条件:

  1.符合城市规划;

  2.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的,应征得权利人同意。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三条。

申请材料

  

(一)新建项目用地规划许可申请材料:

  1.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

  

(1)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其中,港、澳、台地区及境外的单位,其身份证明须提交按规定进行公证、认证或见证的文件原件1份;

  (3)规划选址和土地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计划部门的立项批文(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6)建设项目涉及文物保护、民航、机场、林业等部门的,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7)铁路、交通、能源、水务、学校和医院等重要建设项目,以及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原件1份);

  (8)规划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原件各2份)。

  2.以协议出让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

  

(1)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其中,港、澳、台地区及境外的单位,其身份证明须提交按规定进行公证、认证或见证的文件原件1份;

  (3)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提供计划部门的立项批文(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5)建设项目涉及文物保护、民航、机场、林业等部门的,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6)规划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原件各2份);

  (7)铁路、交通、能源、水务、学校和医院等重要建设项目,以及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原件1份)。

  3.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

  

(1)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其中,港、澳、台地区及境外的单位,其身份证明须提交按规定进行公证、认证或见证的文件原件1份;

  (3)规划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原件各2份);

  (4)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改建、扩建用地规划许可申请材料:

  1.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其中,港、澳、台地区及境外的单位,其身份证明须提交按规定进行公证、认证或见证的文件原件1份;

  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其他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5.原已取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

  6.原已取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

  7.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提供计划部门的立项批文(复印件1份,验原件);

  8.规划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原件各2份);

  9.建设项目涉及文物保护、民航、机场、林业等部门的,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10.改建、扩建项目用地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的,应提供全体权利人同意改建、扩建的相关证明文件(原件1份)。

  (三)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材料:

  1.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其中,港、澳、台地区及境外的单位,其身份证明须提交按规定进行公证、认证或见证的文件原件1份;

  3.原已取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

  4.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或其他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5.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的,应提供全体权利人同意变更的相关证明文件(原件1份)。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三条。

申请表格

  《行政审批事项业务申请表》,该表格可到深圳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市海洋局)及各管理局行政服务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市海洋局)网站()上免费下载。

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内  容

  

(一)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的规划许可与变更。

建筑工程包括建筑工程桩基础提前开工和建筑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工程包括城市规划区内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设施、城市供水、排水、防洪排涝、电力、照明、邮电通讯、有线电视、油气、热力管线及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工程。

  

(二)未出让国有土地上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二)《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1998年5月1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1年3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条  件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条件:

  1.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非独立占地的管、线类工程除外);

  2.已签订《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补充协议或已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非独立占地的管、线类工程除外);

  3.通过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核查;属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还应当通过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专项审批;属于大中型市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还需要通过初步设计核查;

  4.已完成施工图设计,且施工图设计通过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5.已取得环保、人防等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6.设计文件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7.设计单位资质或资格符合有关行业管理规定;

  8.涉及土石方工程的建设项目应完成水土保持方案并经水务主管部门审查通过;

  9.市政工程项目涉及油气及其他危险品的,应取得安监、消防等部门的审查意见;

  10.《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备注需进行地质灾害治理的项目,提交的设计文件还应包括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图纸;

  11.建设项目位于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范围内,应当取得轨道运营单位书面意见;

  12.按照《深圳市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管理暂行规定》,属出入境口岸等重要设施或位于安全控制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取得深圳市国家安全机关关于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许可文件;

  13.成片开发项目分期办理的,应符合已批准的详细蓝图或总平面图;

  14.已预售的房地产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公共设施部分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征得全体受让人五分之四以上的同意,涉及专有部分修改的,应征得专有部分买受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同意;

  15.既有建筑申请改建、扩建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二)桩基础提前开工:

  大、中型项目,因工期紧迫,需在全套施工图完成前进行基础部分施工的,许可条件同

(一)新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条件,其中第4项修改为“已完成桩基础部分施工图设计且通过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三)未出让国有土地上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条件:

  1.已签订并符合《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2.因施工需要确需在车行道、人行道和绿化带上修建临时建筑应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3.不属于《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第十条的情形:

  4.施工图设计通过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深圳市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9月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09号)第三条、第九条、第十条;《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第三十九条。

申请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材料:

  1.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其中,港、澳、台地区及境外的单位,其身份证明须提交按规定进行公证、认证或见证的文件原件1份; 

  3.《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补充协议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深圳市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核查意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属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还需提交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审批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属于大中型市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还需提交初步设计核查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6.环保、人防等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7.具有施工图审查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原件1份);

  8.总平面图、建筑专业施工图设计文件2套(原件)及电子数据1份;

  9.涉及土石方工程的建设项目应提供水务主管部门关于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10.市政工程项目涉及油气及其他危险品的,应提供安监、消防等部门的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1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备注需进行地质灾害治理的项目,提交的设计文件还应包括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图纸(原件1份);

  12.建筑物标准地名批复(复印件1份,验原件);

  13.申请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还应当提交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预售的房地产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公共设施部分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提交全体受让人五分之四以上同意的文件(原件1份),涉及专有部分修改的,应提供专有部分买受人及利害关系人同意的文件(原件1份);

  14.既有建筑申请改建、扩建的,需提交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的文件(原件1份);

  15.属出入境口岸等重要设施或位于安全控制区内的建设项目,应提交深圳市国家安全机关关于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许可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16.建设项目位于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范围内,应提供轨道运营单位书面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桩基础提前开工申请材料:

  同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材料,其中第8项修改为“建筑总平面图和桩基础施工图设计2套及电子数据1份”。

  (三)未出让国有土地上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材料:

  1.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其中,港、澳、台地区及境外的单位,其身份证明须提交按规定进行公证、认证或见证的文件原件1份;

  3.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深圳市临时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核查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有关部门同意在车行道、人行道和绿化带上修建临时建筑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

  6.具有施工图审查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原件1份);

  7.总平面图、建筑专业施工图设计文件2套(原件)及电子数据1份。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第三十九条;《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深圳市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九条、第十条。

申请表格

  《行政审批事项业务申请表》,该表格可到深圳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市海洋局)及各管理局行政服务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市海洋局)网站()上免费下载。

 

 

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选址和预审

内  容

  建设项目选址和预审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六条;

  

(二)《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1998年5月1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1年3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第五十二条;

  (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7号)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选址和预审。

 

条  件

  

(一)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近期建设与土地利用规划年度实施计划; 

  

(二)符合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相关政策。

属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规及《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其他用地等;

  (三)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当年年度农用地转用指标;

  (四)用地规模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等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五)经计划部门批准立项。

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原件2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其中,港、澳、台地区及境外的单位,其身份证明须提交按规定进行公证、认证或见证的文件原件1份;

  (三)申报项目涉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或原件)1份及总平面布置图等相关图纸原件2份;

  (四)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立项批文复印件(核原件)1份;

  (五)发改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备案批准文件;

  (六)交通、市政项目需提交征(转)、收地拆迁预评估方案;

  (七)拟选址用地范围电子坐标。

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申请表》(见附表)。

该申请表格可在深圳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市海洋局)及各管理局行政服务窗口领取,或在网上(网址:

http//)免费下载。

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市海洋局)市民中心窗口,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西厅17-20号,咨询电话:

82105846,投诉电话:

83788585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市海洋局)各管理局业务受理地址(属地管理原则):

  1.第一直属管理局(受理罗湖、福田辖区业务),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新闻路69号,咨询电话:

83139024, 投诉电话:

83139059;

  2.第二直属管理局(受理南山、蛇口辖区业务),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10138号,咨询电话:

26978413 , 投诉电话:

26978997;   

  3.宝安管理局(受理宝安辖区业务),地址: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二路海关大楼15楼25、27号窗,咨询电话:

27820114 , 投诉电话:

27820075;   

  4.龙岗管理局(受理龙岗辖区业务),地址:

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建设大厦,咨询电话:

28906009,投诉电话:

28918176;   

  5.滨海管理局(受理滨海辖区业务),地址:

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海景路10号, 咨询电话:

25356043 ,投诉电话:

25251769;   

  6.光明管理局(受理光明辖区业务),地址:

深圳市光明新区观光路3009号, 咨询电话:

88219662,投诉电话:

88219832;   

  7.坪山管理局(受理坪山辖区业务),地址:

坪山新区金牛西路12号(坪山新区行政服务大厅21—25号窗口), 咨询电话:

85209248, 投诉电话:

28297926。

  8.龙华管理局(受理龙华辖区业务),地址:

①龙华新区行政服务大厅受理点:

龙华新区龙华办事处清湖路与梅龙大道交汇处西北侧,②龙华管理局办公楼受理点:

龙华新区观澜办事处沿河路龙华管理局办公楼一楼, 咨询电话:

23335710, 投诉电话:

23335711 。

决定机关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市海洋局)或各管理局。

程  序

  申请人到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市海洋局)各管理局行政服务窗口递交申请材料—→审查—→同意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选址和土地预审意见书》,不同意的书面答复。

 

时  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建设用地规划选址和土地预审意见书》,有效期为2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法律效力

  《建设用地规划选址和土地预审意见书》是建设单位办理环境影响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用地批准等审批事项的必要材料。

收  费

  不收费。

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

附件下载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行政审批事项业务申请表样表

 

事项名称:

出具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核查意见(建筑类)

内  容

  审批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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