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计算公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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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计算公式
加班费计算公式
篇一:
工资计算公式和方法
工资计算公式和方法
法定假日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300%
双休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200%
工作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150%
休息及法定假日规定:
每周休息2天,每年11天的法定节假日。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
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注:
休息日的计算方法(365天÷7天/周=52周52周×2天/周=104天)
年工作小时数:
250天×8小时/天=2000小时
季工作日:
250天÷4季=62.5天/季(一年有4个季,3个月/季)
季工作小时数:
62.5天/季×8小时/天=500小时/季
月工作日:
250天÷12月=20.83天/月(一年有12个月)
月工作小时数:
20.83天/月×8小时/天=166.64小时/月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日工资:
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
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300%
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200%
按照目前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8元计算,如果某劳动者08年春节长假七天都加班,那么前三天是法定节假日(即除夕、春节、初二)拿三薪,每天加班费为3008÷21.75×300%=414.9元,后四天是双休日调休(即初三至初六)拿双薪,每天加班费为3008÷21.75×200%=276.6元。
08年该劳动者春节期间的总加班费为2351.1元,而调整前应为2444.5元,降低了3.8%左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
的10天增设为11天。
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
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
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
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
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
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
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二○○八年一月三日
篇二:
最新加班工资的依据和计算方法
加班工资的依据和计算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关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计算加班费要搞清楚基本工资,计算工资的基数首先要理清两个概念,即制度工作日和制度计薪日,分别是20.83天和21.75天。
制度工作日主要用于工时管理,是判断超时加班的标准,制度计薪日则直接体现在日工资、加班工资方面。
在计算加班工资时,要按照每个单位不同的实际情况来划分,根据国家的劳动法规,共有三种工时制,分别是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这三种工时制加班费的计算方法分别是:
1、标准工时制加班费计算方法
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举例来说,有员工吴某每月工资为960元,根据国家目前制度工作日为20.83天,那么他每小时的工资计算方法就是960÷21.75÷8=5.5元,那么吴某平时每小时的加班工资就是5.5×150%=8.27元;而他休息日每小时的加班工资就是5.5×200%=11元;法定节假日每小时的加班工资为5.5×300%=16.5元。
2、综合工时制加班费计算方法
根据规定,一些特殊的行业、企业和工作岗位可以实行综合工时制。
综合工时制是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考虑到有些企业的实际操作情况,比如酒店、物业公司等,往往不可能按照标准工作制来实行,所以很多这类企业都申请了综合工时制。
实行这种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不再是以天为单位,而是可以是以周、月、季、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即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当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在综合工时制的情况下,在综合计算周期内,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
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综上可知,申请综合工时制的企业也需要支付加班费。
举例来说,张某单位以月为周期来结算,他的月工资为960元,在4月份上班总计时间为180小时,其中包括清明节上班4小时,那么他四月份的加班费计算方法为,5.5×150%×(180-167-4)+5.5×300%×4=140.5元。
3、不定时工时制加班费计算方法
不定时工时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点或工作职责的限制,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是需要机动作业的劳动者所
采用的,劳动者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
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都是一种定时工时制,是依据工作时间来计算劳动量,而不定时工时制是一种以劳动者劳动量为计量的工作制度。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除法定节假日工作外,其他时间、工作不算加班。
在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单位或工作岗位,加班费除了法定假日外,是没有的。
综合上面的规定,我们可以了解到,在法定假日,任何劳动者都有休息的权力,在这天工作的劳动者,无论是什么工时制,都应该得到3倍工资的加班费,除此之外,各种工时制的加班时间确定、加班费标准是不同的,具体实行需要依照每个单位不同的工时制。
20.83天与21.75天计薪区别
问题:
20.83天是不是只是指月工作日?
不用这个计算工资?
如果计算工资的话,就用21.75天算?
是不是只有加班、法定假日工资按21.75天算,其余的都按照20.83天算呢?
答:
可以说20.83天与计算工资没有直接关系,但是20.83天是计算出勤天数的基准!
新算法明确规定了21.75是计薪日,所以21.75天是用来计算日工资的基准!
明确了“出勤天数”和“日工资”,接下来工资如何算就简单了。
法定假日现在为带薪假日,平时加班、休息日加班、法定假日加班都是按照21.75天计薪日得出的“日工资”来计算加班工资。
其余的也就是正常工作日、或者是缺勤,还是按照21.75天计薪日得出的“日工资”来计算工资。
日工资的计算只有一种算法:
月工资/21.75天,很明确,再无其他。
应出勤的天数上图中已经列出,是以月均20.83天来衡量的的,也很明确,再无其他。
另有HR同仁指出:
20.83是全年各月平均全勤天数,21.75是全年各月评价计薪天数,在具体计算工资时,只有21.75参与计算,即,如果约定月工资标准为x,员工正常出勤就可得到工资x。
如果缺勤,则得:
月工资标准-月工资标准/27.15*缺勤天数;如有加班,则得:
月工资标准+月工资标准/27.15*平时加班、休息日加班、法定假日加班天数*相应百分比。
当然,全年各月实际全勤天数不固定,故以上的计算方法则忽略此点;
如果,日工资标准=月工资标准/当月全勤天数的话,就可以避免其离职时导致的以往多付或少付工资的情况,但由此带来的结果是:
正常出勤每月的工资数不恒定。
注:
此次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改动的关键之处在于:
1、原来20.92天为月均工作天数,在实际操作中20.92天既是工作天数又是计薪天数,但是却没有明确计薪天数的概念。
2、新算法明确提出计薪天数的概念,明确11天法定假日为带薪假日,20.83天承担工作天数的职责,21.75天承担计薪天数的职责。
篇三:
人力资源的几个计算公式及加班工资计算方式
有关人力资源的几个计算公式及加班工资计算方式
1.新晋员工比率=已转正员工数/在职总人数
2.补充员工比率=为离职缺口补充的人数/在职总人数
3.1离职率(主动离职率/淘汰率=离职人数/在职总人数)
3.2离职率=离职人数/((期初人数+期末人数)/2)
3.3离职率=离职人数/(期初人数+录用人数)×100%
(注:
离职率争议较大,各位看官自行选择)
4.异动率=异动人数/在职总人数
5.人事费用率=(人均人工成本*总人数)/同期销售收入总数
6.招聘达标率=(报到人数+待报到人数)/(计划增补人数+临时增补人数)
7.人员编制管控率=每月编制人数/在职人数
8.人员流动率=(员工进入率+离职率)/2
10.员工进入率=报到人数/期初人数
11.劳动生产率=销售收入/总人数
12.员工增加率=(本期员工数—上期员工数)/上期员工数
13.关键人才流失率=一定周期内流失的关键人才数/公司关键人才总数
14.工资增加率=(本期员工平均工资—上期员工平均工资)/上期员工平均工资
15.人力资源培训完成率=周期内人力资源培训次数/计划总次数
16.部门员工出勤情况=部门员工出勤人数/部门员工总数
17.薪酬总量控制的有效性=一定周期内实际发放的薪酬总额/计划预算总额
18.人才引进完成率=一定周期实际引进人才总数/计划引进人才总数
19.录用比=录用人数/应聘人数*100%
20.招聘完成比=录用人数/计划招聘人数*100%
21.应聘比=应聘人数/计划招聘人数*100%
员工当月应得薪资的计算方程式为:
每天工资=月固定工资/21.75天
当月应得工资=每天工资x当月有效工作天x当月实际工作天数调整比例备注:
当月应工作天数=当月自然日天数–当月休息日天数
当月有效工作日=当月应工作天数–全无薪假期
当月实际工作天数调整比列=21.75天/当月应工作天数
企业经营活动规模的估计方法:
经营活动=人力资源的数量X人均生产率
销售收入=销售员数量X每位销售员的销售额
产出水平=生产的小时数X单位小时产量
运行成本=员工数量X每位员工的人工成本
note:
第一,20.83天只适用于安排员工工作的时候,也就是说,不能把法定假日也作为工作日对待;
第二,21.75是只适用于工资、加班工资等收入计算的时候,也就是薪酬操作的时候。
以上两个标准其实是没有冲突的!
《劳动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
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季工作日:
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
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
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
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
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招聘成本=(招聘广告费用+招聘场地费用+其他相关费用+招聘专员人工成本)(以上费用可累计)/成功招聘人数
离职成本=培训成本*1/n+组织关系管理费用+赔偿金+特别福利费用+风险成本n=该员工服务年限
年离职率=年离职总人数/(年初人数+年末人数)/2*100%
月均离职率=(全年离职总人数/12)/(全年每月在册员工人数和/12)人事管理统计指标查询手册
企业的和平过程是劳动者运用劳动工具改变劳动对象的过程。
在企业生产的三个基本要素(劳动力、劳动资料、劳动对象)中,劳动力是最重要的因素,正确的统计、分析、预测劳动生产力指标,对于企业有序地组织生产、充分开发、合理利用人力资源有着重要意义。
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劳动力数量指标的统计。
a.按工作岗位分劳动力指标的统计。
1.工人:
基本生产工人的(直接从事产品制造的工人)、辅助生产工人(从事各种辅助性工作)
2.学徒:
指在熟练工指导下,在生产劳动中学习生产技术,享受徒工待遇的人员;
3.营销人员:
指直接从事产品销售的有关人员;
4.管理人员:
指在企业组织机构及生产车间从事行政、生产、经济管理工作的人员;
5.工程技术人员:
指担负工程技术工作并具有工程技术能力并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
6.服务人员:
指服务员工生产或间接服务于生产的人员;
7。
其他人员:
以上六类以外的人员。
B.员工数量指标的统计。
1.期末人数。
是指报告期最后一天企业实有人数,属时点指标。
如月、季、年末人数。
2.平均人数。
是指报告期内平均每天拥有的劳动力人数,属序时平均数指标。
计算公式为:
月平均人数=报告期内每天实有人数之和÷报告期月日数
或:
月平均人数=(月初人数+月末人数)÷2
季平均人数=(季内各月平均人数之和)÷3
年平均人数=(年内各月平均人数之和)÷12或:
=年内各季平均人数之和÷4备注:
当企业人数变动个人的情况下,可采取以上的方法计算:
反之,应采取加权平均数计算。
c.员工人数变动指标的统计
1.企业员工人数平衡关系:
期初人数+本期增加人数=本期减少人数+期末人数
2.员工变动指标:
员工变动指标(%)=(报告期员工人数÷基期员工人数)×100%
d.员工素质指标的统计
1.员工文化素质统计:
∑(实际培训时间×参加培训人数)
平均文化程度指标=----------------
参加培训累计人数(人次)之和
E.劳动时间利用指标的统计
劳动时间是指员工从事生产劳动持续的时间,是衡量劳动消耗量的尺度,在统计中通常以”工日”、”工时”等单位表示。
为了准确计算劳动时间,用(附图三)剖析劳动时间的构成:
企业劳动时间剖析图(附图三)
日历工日=报告期期平均人数×报告期日历天数
日历工时=日历日数×制度工作日长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