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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勇整理有机农业体系

有机产品

第1部分:

生产

1范围

GB/T19630的本部分规定了农作物、食用菌、野生植物、畜禽、水产、蜜蜂及其未加工产品的有机生产通用规范和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有机生产的全过程,主要包括:

作物种植、食用菌栽培、野生植物采集、畜禽养殖、水产养殖、蜜蜂养殖及其产品的运输、贮藏和包装。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T19630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5084农田灌溉水环境质量标准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9137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

GB15618-1995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GB/T19630的本部分。

3.1

有机农业organicagriculture

遵照一定的有机农业生产标准,在生产中不采用基因工程获得的生物及其产物,不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化肥、生长调节剂、饲料添加剂等物质,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学原理,协调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平衡,采用一系列可持续发展的农业技术以维持持续稳定的农业生产体系的一种农业生产方式。

3.2

有机产品organicproduct

生产、加工、销售过程符合本部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3.3

常规conventional

生产体系及其产品未获得有机认证或未开始有机转换认证。

3.4

转换期conversion

从按照本标准开始管理至生产单元和产品获得有机认证之间的时段。

3.5

平行生产parallelproduction

在同一农场中,同时生产相同或难以区分的有机、有机转换或常规产品的情况,称之为平行生产。

3.6

缓冲带bufferzone

在有机和常规地块之间有目的设置的、可明确界定的用来限制或阻挡邻近田块的禁用物质漂移的过渡区域。

3.7

投入品input

指在有机生产过程中采用的所有物质或材料。

3.8

顺势治疗homeopathictreatment

一种疾病治疗体系,通过将某种物质系列稀释后使用来治疗疾病,而这种物质若未经稀释在健康动物上大量使用时能引起类似于所欲治疗疾病的症状。

3.9

生物多样性biologicaldiversity

地球上生命形式和生态系统类型的多样性,包括基因的多样性、物种的多样性和生态系统的多样性。

3.10

转基因生物GMOs

通过基因工程技术导入某种基因的植物、动物、微生物。

3.11

允许使用allowed(permitted)

本部分许可使用的物质或方法。

3.12

限制使用restricted

本部分允许有条件地使用的物质或方法。

3.13

禁止使用prohibited

本部分不允许使用的物质或方法。

4作物种植

4.1总则

4.1.1农场范围

农场应边界清晰、所有权和经营权明确;也可以是多个农户在同一地区从事农业生产,这些农户都愿意根据本标准开展生产,并且建立了严密的组织管理体系。

4.1.2产地环境要求

有机生产需要在适宜的环境条件下进行。

有机生产基地应远离城区、工矿区、交通主干线、工业污染源、生活垃圾场等。

基地的环境质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a)土壤环境质量符合GB15618-1995中的二级标准。

b)农田灌溉用水水质符合GB5084的规定。

c)环境空气质量符合GB3095-1996中二级标准和GB9137的规定。

4.1.3缓冲带和栖息地

如果农场的有机生产区域有可能受到邻近的常规生产区域污染的影响,则在有机和常规生产区域之间应当设置缓冲带或物理障碍物,保证有机生产地块不受污染。

以防止临近常规地块的禁用物质的漂移。

在有机生产区域周边设置天敌的栖息地,提供天敌活动、产卵和寄居的场所,提高生物多样性和自然控制能力。

4.1.4转换期

转换期的开始时间从提交认证申请之日算起。

一年生作物的转换期一般不少于24个月转换期,多年生作物的转换期一般不少于36个月。

新开荒的、长期撂荒的、长期按传统农业方式耕种的或有充分证据证明多年未使用禁用物质的农田,也应经过至少12个月的转换期。

转换期内必须完全按照有机农业的要求进行管理。

4.1.5平行生产

如果一个农场存在平行生产,应明确平行生产的动植物品种,并制订和实施了平行生产、收获、储藏和运输的计划,具有独立和完整的记录体系,能明确区分有机产品与常规产品(或有机转换产品)。

农场可以在整个农场范围内逐步推行有机生产管理,或先对一部分农场实施有机生产标准,制订有机生产计划,最终实现全农场的有机生产。

4.1.6转基因

禁止在有机生产体系或有机产品中引入或使用转基因生物及其衍生物,包括植物、动物、种子、成分划分、繁殖材料及肥料、土壤改良物质、植物保护产品等农业投入物质。

存在平行生产的农场,常规生产部分也不得引入或使用转基因生物。

4.2作物种植

4.2.1种子和种苗选择

应选择有机种子或种苗。

当从市场上无法获得有机种子或种苗时,可以选用未经禁用物质处理过的常规种子或种苗,但应制订获得有机种子和种苗的计划。

应选择适应当地的土壤和气候特点、对病虫害具有抗性的作物种类及品种。

在品种的选择中应充分考虑保护作物的遗传多样性。

禁止使用经禁用物质和方法处理的种子和种苗。

4.2.2作物栽培

应采用作物轮作和间套作等形式以保持区域内的生物多样性,保持土壤肥力。

在一年只能生长一茬作物的地区,允许采用两种作物的轮作。

禁止连续多年在同一地块种植同一种作物,但牧草、水稻及多年生作物除外。

应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合理的灌溉方式(如滴灌、喷灌、渗灌等)控制土壤水分。

应利用豆科作物、免耕或土地休闲进行土壤肥力的恢复。

4.2.3土肥管理

应通过回收、再生和补充土壤有机质和养分来补充因作物收获而从土壤带走的有机质和土壤养分。

保证施用足够数量的有机肥以维持和提高土壤的肥力、营养平衡和土壤生物活性。

有机肥应主要源于本农场或有机农场(或畜场);遇特殊情况(如采用集约耕作方式)或处于有机转换期或证实有特殊的养分需求时,经认证机构许可可以购入一部分农场外的肥料。

外购的商品有机肥,应通过有机认证或经认证机构许可。

限制使用人粪尿,必须使用时,应当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充分腐熟和无害化处理,并不得与作物食用部分接触。

禁止在叶菜类、块茎类和块根类作物上施用。

天然矿物肥料和生物肥料不得作为系统中营养循环的替代物,矿物肥料只能作为长效肥料并保持其天然组分,禁止采用化学处理提高其溶解性。

有机肥堆制过程中允许添加来自于自然界的微生物,但禁止使用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

在土壤培肥过程中允许使用和限制使用的物质见附录A。

使用附录A未列入的物质时,应由认证机构按照附录D的准则对该物质进行评估。

在有理由怀疑肥料存在污染时,应在施用前对其重金属含量或其它污染因子进行检测。

应严格控制矿物肥料的使用,以防止土壤重金属累积。

在有理由怀疑肥料存在污染时,应在施用前对其污染因子进行检测。

检测合格的肥料,应限制使用量,以防土壤有害物质累积。

禁止使用化学合成肥料和城市污水污泥。

4.2.4病虫草害防治

病虫草害防治的基本原则应是从作物一病虫草害整个生态系统出发,综合运用各种防治措施,创造不利于病虫草害孳生和有利于各类天敌繁衍的环境条件,保持农业生态系统的平衡和生物多样化,减少各类病虫草害所造成的损失。

优先采用农业措施,通过选用抗病抗虫品种,非化学药剂种子处理,培育壮苗,加强栽培管理,中耕除草,秋季深翻晒土,清洁田园,轮作倒茬、间作套种等一系列措施起到防治病虫草害的作用。

还应尽量利用灯光、色彩诱杀害虫,机械捕捉害虫,机械和人工除草等措施,防治病虫草害。

以上方法不能有效控制病虫害时,允许使用附录B所列出的物质。

使用附录B未列入的物质时,应由认证机构按照附录D的准则对该物质进行评估。

4.2.5污染控制

有机地块与常规地块的排灌系统应有有效的隔离措施,以保证常规农田的水不会渗透或漫入有机地块。

常规农业系统中的设备在用于有机生产前,应得到充分清洗,去除污染物残留。

在使用保护性的建筑覆盖物、塑料薄膜、防虫网时,只允许选择聚乙烯、聚丙烯或聚碳酸酯类产品,并且使用后应从土壤中清除。

禁止焚烧,禁止使用聚氯类产品。

有机产品的农药残留不能超过国家食品卫生标准相应产品限值的5%,重金属含量也不能超过国家食品卫生标准相应产品的限值。

4.2.6水土保持和生物多样性保护

应采取积极的、切实可行的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土壤沙化、过量或不合理使用水资源等,在土壤和水资源的利用上,应充分考虑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应采取明确的、切实可行的措施,预防土壤盐碱化。

提倡运用秸秆覆盖或间作的方法避免土壤裸露。

应重视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

应重视天敌及其栖息地的保护。

充分利用作物秸秆,禁止焚烧处理。

 

规范性附录)

有机作物种植允许使用的土壤培肥和改良物质

表A.1有机作物种植允许使用的土壤培肥和改良物质

物质类别

物质名称、组分和要求

使用条件

I.植物和动物来源

有机农业体系内

作物秸秆和绿肥

 

畜禽粪便及其堆肥(包括圈肥)

 

有机农业体系以外

秸秆

与动物粪便堆制并充分腐熟后

畜禽粪便及其堆肥

满足堆肥的要求

干的农家肥和脱水的家畜粪便

满足堆肥的要求

海草或物理方法生产的海草产品

未经过化学加工处理

来自未经化学处理木材的木料、树皮、锯屑、刨花、木灰、木炭及腐殖酸物质

地面覆盖或堆制后作为有机肥源

未搀杂防腐剂的肉、骨头和皮毛制品

经过堆制或发酵处理后

蘑菇培养废料和蚯蚓培养基质的堆肥

满足堆肥的要求

不含合成添加剂的食品工业副产品

应经过堆制或发酵处理后

草木灰

不含合成添加剂的泥炭

禁止用于土壤改良;只允许作为盆栽基质使用

饼粕

不能使用经化学方法加工的

鱼粉

未添加化学合成的物质。

II.矿物来源

磷矿石

应当是天然的,应当是物理方法获得的,五氧化二磷中镉含量小于等于90mg/Kg

钾矿粉

应当是物理方法获得的,不能通过化学方法浓缩。

氯的含量少于60%。

硼酸岩

微量元素

天然物质或来自未经化学处理、未添加化学合成物质

镁矿粉

天然物质或来自未经化学处理、未添加化学合成物质

天然硫磺

 

石灰石、石膏和白垩

 天然物质或来自未经化学处理、未添加化学合成物质

粘土(如珍珠岩、蛭石等)

 天然物质或来自未经化学处理、未添加化学合成物质

氯化钙、氯化钠

 

窑灰

 未经化学处理、未添加化学合成物质

钙镁改良剂

泻盐类(含水硫酸岩)

 

III.微生物来源

可生物降解的微生物加工副产品,如酿酒和蒸馏酒行业的加工副产品

天然存在的微生物配制的制剂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有机作物种植允许使用的植物保护产品和措施

表B.1有机作物种植允许使用的植物保护产品物质和措施

物质类别

物质名称、组分要求

使用条件

I.植物和动物来源

印楝树提取物(Neem)及其制剂

天然除虫菊(除虫菊科植物提取液)

苦楝碱(苦木科植物提取液)

鱼藤酮类(毛鱼藤)

苦参及其制剂

植物油及其乳剂

植物制剂

植物来源的驱避剂(如薄荷、熏衣草)

天然诱集和杀线虫剂(如万寿菊、孔雀草)

天然酸(如食醋、木醋和竹醋等)

蘑菇的提取物

牛奶及其奶制品

蜂蜡

蜂胶

明胶

卵磷脂

II.矿物来源

铜盐(如硫酸铜、氢氧化铜、氯氧化铜、辛酸铜等)

不得对土壤造成污染

石灰硫磺(多硫化钙)

波尔多液

石灰

硫磺

高锰酸钾

碳酸氢钾

碳酸氢钠

轻矿物油(石蜡油)

氯化钙

硅藻土

粘土(如:

斑脱土、珍珠岩、蛭石、沸石等)

硅酸盐(硅酸钠,石英)

III.微生物来源

真菌及真菌制剂(如白僵菌、轮枝菌)

细菌及细菌制剂(如苏云金杆菌,即BT)

释放寄生、捕食、绝育型的害虫天敌

病毒及病毒制剂(如:

颗粒体病毒等)

 

表B.1(续)

物质类别

物质名称、组分要求

使用条件

IV.其他

氢氧化钙

二氧化碳

乙醇

海盐和盐水

苏打

软皂(钾肥皂)

二氧化硫

V.诱捕器、屏障、驱避剂

物理措施(如色彩诱器、机械诱捕器等)

覆盖物(网)

昆虫性外激素

仅用于诱捕器和散发皿内

四聚乙醛制剂

驱避高等动物

评估有机生产中使用其它物质的准则

在附录A和B涉及有机农业中用于培肥和植物病虫害防治的产品不能满足要求的情况下,可以根据本附录描述的评估准则对有机农业中使用除附录A和B以外的其它物质进行评估。

D.1原则

D.1.1土壤培肥和土壤改良允许使用的物质

D.1.1.1为达到或保持土壤肥力或为满足特殊的营养要求,而为特定的土壤改良和轮作措施所必需的,本标准附录A和本标准概述的方法所不可能满足和替代的物质。

D.1.1.2该物质来自植物、动物、微生物或矿物,并允许经过如下处理:

(a)物理(机械,热)处理;

(b)酶处理;

(c)微生物(堆肥,消化)处理。

D.1.1.3经可靠的试验数据证明该物质的使用应不会导致或产生对环境的不能接受的影响或污染,包括对土壤生物的影响和污染。

D.1.1.4该物质的使用不应对最终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产生不可接受的影响。

D.1.2控制植物病虫草害所允许使用的物质表时使用

D.1.2.1该物质是防治有害生物或特殊病害所必需的,而且除此物质外没有其它生物的、物理的方法或植物育种替代方法和(或)有效管理技术可用于防治这类有害生物或特殊病害。

D.1.2.2该物质(活性化合物)源自植物、动物、微生物或矿物,并可经过以下处理:

(a)物理处理;

(b)酶处理;

(c)微生物处理;

D.1.2.3有可靠的试验结果证明该物质的使用应不会导致或产生对环境的不能接受的影响或污染。

D.1.2.4如果某物质的天然形态数量不足,可以考虑使用与该自然物质的性质相同的化学合成物质,如化学合成的外激素(性诱剂),但前提是其使用不会直接或间接造成环境或产品污染。

D.2评估程序

D.2.1.必要性

只有在必要的情况下才能使用某种投入物质。

投入某物质的必要性可从产量、产品质量、环境安全性、生态保护、景观、人类和动物的生存条件等方面进行评估。

某投入物质的使用可限制于:

(a)特种农作物(尤其是多年生农作物);

(b)特殊区域;

(c)可使用该投入物质的特殊条件。

D.2.2投入物质的性质和生产方法

D.2.2.1投入物质的性质

投入物质的来源一般应来源于(按先后选用顺序):

(a)有机物(植物、动物、微生物);

(b)矿物。

可以使用等同于天然产品的化学合成物质。

在可能的情况下,应优先选择使用可再生的投入物质。

其次应选择矿物源的投入物质,而第三选择是化学性质等同天然产品的投入物质。

在允许使用化学性质等同的投入物质时需要考虑其在生态上、技术上或经济上的理由。

D.2.2.2生产方法

投入物质的配料可以经过以下处理:

(a)机械处理;

(b)物理处理;

(c)酶处理;

(d)微生物作用处理;

(e)化学处理(作为例外并受限制)。

D.2.2.3采集

构成投入物质的原材料采集不得影响自然生境的稳定性,也不得影响采集区内任何物种的生存。

D.2.3环境安全性

投入物质不得危害环境或对环境产生持续的负面影响。

投入物质也不应造成对地面水、地下水、空气或土壤的不可接受的污染。

应对这些物质的加工、使用和分解过程的所有阶段进行评价。

必须考虑投入物质的以下特性:

D.2.3.1可降解性

所有投入物质必须可降解为二氧化碳、水和(或)其矿物形态。

对非靶生物有高急性毒性的投入物质的半衰期最多不能超过5d。

对作为投入的无毒天然物质没有规定的降解时限要求。

D.2.3.2对非靶生物的急性毒性

当投入物质对非靶生物有较高急性毒性时,需要限制其使用。

应采取措施保证这些非靶生物的生存。

可规定最大允许使用量。

如果无法采取可以保证非靶生物生存的措施,则不得使用该投入物质。

D.2.3.3长期慢性毒性

不得使用会在生物或生物系统中蓄积的投入物质,也不得使用已经知道有或怀疑有诱变性或致癌性的投入物质。

如果投入这些物质会产生危险,应采取足以使这些危险降至可接受水平和防止长时间持续负面环境影响的措施。

D.2.3.4化学合成产品和重金属

投入物质中不应含有致害量的化学合成物质(异生化合制品)。

仅在其性质完全与自然界的产品相同时,才可允许使用化学合成的产品。

投入的矿物质中的重金属含量应尽可能地少。

由于缺乏代用品以及在有机农业中已经被长期、传统地使用,铜和铜盐目前尚是一个例外。

但任何形态的铜在有机农业中的使用应视为临时性允许使用,并且就其环境影响而言,应限制使用。

D.2.4.对人体健康和产品质量的影响

D.2.4.1人体健康

投入物质必须对人体健康无害。

应考虑投入物质在加工、使用和降解过程中的所有阶段的情况,应采取降低投入物质使用危险的措施,并制定投入物质在有机农业中使用的标准。

D.2.4.2产品质量

投入物质对产品质量(如味道,保质期和外观质量等)不得有负面影响。

D.2.5伦理方面----动物生存条件

投入物质对农场饲养的动物的自然行为或机体功能不得有负面影响。

D.2.6社会经济方面

消费者的感官:

投入的物质不应造成有机产品的消费者对有机产品的抵触或反感。

消费者可能会认为某投入物质对环境或人体健康是不安全的,尽管这在科学上可能尚未得到证实。

投入物质的问题(例如基因工程问题)不应干扰人们对天然或有机产品的总体感觉或看法。

有机产品

第2部分:

标识与销售

1范围

GB/T19630.3的本部分规定了有机产品标识和销售的通用规范及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按GB/T19630.1、GB/T19630.2生产或加工并获得认证的产品的标识和销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T19630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19630.1有机产品第1部分:

生产

GB/T19630.2有机产品第2部分:

加工

GB/T19630.4有机产品第4部分:

管理体系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GB/T19630的本部分。

3.1

标识labeling

在销售的产品上、产品的包装上、产品的标签上或者随同产品提供的说明性材料上,以书写的、印刷的文字或者图形的形式对产品所作的标示。

3.2

认证标志certificationmark

证明产品生产或者加工过程符合有机标准并通过认证的专有符号、图案或者符号、图案以及文字的组合。

3.3

销售marketing

批发、直销、展销、代销、分销、零售或以其它任何方式将产品投放市场的活动。

4标识通则

4.1有机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进行标识。

4.2“有机”术语和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只能用于按照GB/T19630.1、GB/T19630.2和GB/T19630.4的要求生产和加工的有机产品的标识,除非“有机”表述的意思与本标准完全无关。

4.3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不能使用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4.4标识中的文字、图形或符号等应清晰、醒目。

图形、符号应直观、规范。

文字、图形、符号的颜色与背景色或底色应为对比色。

4.5标识的文字应使用国家规定的规范汉字。

可同时使用相应的汉语拼音、外文或少数民族文字,但汉语拼音、外文或少数民族文字的字体大小应不大于相应的汉字。

4.6进口有机产品的标识和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也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4.7用于出口的产品,根据国外有机标准或国外合同购货商要求生产的产品,可以根据该国家或合同购货商的有机产品标识要求进行标识。

5产品的标识要求

5.1按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生产并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方可在产品名称前标识“有机”,在产品或者包装上加施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并标注认证机构的标识或者认证机构的名称。

5.2有机配料含量等于或者高于95%并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加工产品,方可在产品名称前标识“有机”,在产品或者包装上加施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并标注认证机构的标识或者认证机构的名称。

5.3有机配料含量等于或者高于95%并获得有机转换产品认证的加工产品,方可在产品名称前标识“有机转换”,在产品或者包装上加施中国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并标注认证机构的标识或者认证机构的名称。

认证机构的标识不能含有误导消费者将有机转换产品作为有机产品的内容。

5.4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等于或者高于70%的加工产品,可在产品名称前标识“有机配料生产”,并应注明获得认证的有机配料的比例。

5.5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等于或者高于70%的加工产品,有机配料为转换期产品的,可在产品名称前标识“有机转换配料生产”,并应注明获得认证的有机转换配料的比例。

5.6有机配料含量低于70%的加工产品,只能在产品配料表中将某种获得认证的有机配料标识为“有机”,并应注明有机配料的比例。

5.7有机配料含量低于70%的加工产品,有机配料为转换期产品的,只能在产品配料表中将某种获得认证的配料标识为“有机转换”,并注明有机转换配料的比例。

6有机配料百分比的计算

6.1对于固体形式的有机产品,其有机配料百分比按照式

(1)计算:

………………

(1)

6.2对于液体形式的有机产品,其有机配料百分比按照式

(2)计算(对于由浓缩物经重新组合制成的,应在配料和产品成品浓缩物的基础上计算其有机配料的百分比):

………………

(2)

6.3对于包含固体和液体形式的有机产品,其有机配料百分比按照式(3)计算:

………………(3)

6.4有机配料的百分比均应四舍五入取整。

7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7.1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和中国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仅用于按照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生产或者加工并经认证机构认证的相应的有机产品或者有机转换产品。

7.2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和中国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的图形与颜色要求如图1、图2所示:

7.3印制的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和中国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应当清楚、明显。

7.4印制在获证产品标签、说明书及广告宣传材料上的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和中国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可以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

图1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图2中国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

8认证机构标识

8.1有机产品认证机构的标识或者机构名称的印刷应当清楚。

8.2有机产品认证机构的认证标志,仅用于按照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生产或者加工并经该认证机构认证的产品。

8.3认证机构的标识的相关图案或者文字应不大于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或者中国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

9销售要求

9.1为保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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