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汇区国有企业负责人任期契约目标考核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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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区国有企业负责人任期契约目标考核暂行办法

徐汇区国有企业负责人任期契约目标考核暂行办法

(2009年-2011年任期)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明确国有企业负责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进一步推进上海国资国企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部门)

徐汇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对国有独资企业产权代表的经营业绩考核,相关政府部门共同参与。

考核过程中应征询产权代表及其所在企业职工意见。

区国资委参与组织实施国有控、参股企业徐汇方派出代表的经营业绩考核,考核工作中,应听取企业、其他股东、职工大会或职代会的意见。

第三条(考核对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企业负责人是指国有独资企业产权代表,国有控、参股企业徐汇方派出代表。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独资企业产权代表是指由区国资委直接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中由区国资委委派、并经公司章程规定程序产生的产权代表。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控、参股企业徐汇方派出代表是指由区国资委委派,并经公司章程规定程序产生的人员。

第四条(其他人员考核)

国有独资企业产权代表兼任党组织负责人的,对党务工作的评价纳入对产权代表的业绩考核中;产权代表与党组织正职负责人分设的,党组织正职负责人的考核结果一般以1为系数与产权代表的考核结果挂钩。

国有独资企业经营班子正副职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由国有独资企业的党组织和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企业委托产权代表和党政班子)制定并组织实施,其中正职负责人的考核结果以不高于1的系数与产权代表的考核结果挂钩,经营班子副职负责人的考核结果一般以不高于0.8的系数与产权代表的考核结果挂钩;党组织副职负责人参照经营班子副职成员考核;在党政班子副职挂钩系数确定基础上,企业另拥有合计0.15的调节系数,可根据党政班子副职工作实绩、个人资历等因素,自主分配增加党政班子副职挂钩系数。

考核结果在执行前15个工作日向区国资委备案。

第五条(考核原则)

区国有企业负责人任期契约目标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年度考核原则

1、分类考核原则:

按照企业功能定位不同、所处行业不同、主营业务不同和经营难度不同等客观因素,对每户企业经营指标与指标权重实施差异化设置与考核。

2、全面考核原则:

按照我区国资国企“促进优势产业,提升保障能力”发展定位,全面考核国有企业经营业绩、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和对区域发展的贡献程度。

二、任期考核原则

1、价值考核原则:

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股东收益最大化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

2、可持续发展考核原则: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动企业提高内控管理、服务区域、自主创新水平,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六条(考核期限)

实行任期业绩考核和年度业绩考核相结合的考核方式。

任期业绩考核以任期涉及的年度为考核期,即从2009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

任期内年度业绩考核的期限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七条(薪酬结构)

国有独资企业产权代表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薪酬由月度基薪、年度奖薪、任期奖薪、任期特别奖励四部分构成。

月度基薪依据企业规模、功能定位由区国资委统筹分类确定;年度奖薪根据年度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确定;任期奖薪根据任期内企业资产价值、产业结构和运营规范等的提升程度,定量与定性相结合考核后予以确定;任期特别奖励根据三年任期内企业资产权益提升状况、股东价值最大化程度以及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综合比较评定后确定。

国有控、参股企业内由区国资委组织考核的负责人,月度基薪由所在企业董事会经股东会授权许可后确定。

奖薪由区国资委负责考核的部分,经区国资委考核后,超额部分由区国资委发放。

被考核对象的薪酬均包括个人所得税与社会保险金个人缴纳部分,被考核对象应依法缴纳。

 

第二章 国有独资企业产权代表考核

第一节 国有独资企业产权代表月度基薪确定

第八条(月度基薪含义与发放形式)

月度基薪是产权代表从事本职工作所获得的基本岗位报酬。

区国资委统筹测算后,由产权代表所任职的国有独资企业根据区国资委测算结果按月平均支付。

第九条(月度基薪确定)

月度基薪根据企业管理规模、主营类别、经营难度等因素确定为两类,由区国资委分别确定。

本次区国资委统筹确定的月度基薪有效期为2010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

 

第二节 国有独资企业产权代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条(年度奖薪含义与发放形式)

年度奖薪根据产权代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区国资委组织考核,报政府出资人批准后,由区国资委予以全额一次性发放。

第十一条(年度奖薪考核指标)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重点考核企业经营成果、资产结构调整力度、创新能力、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程度和企业管理规范状况等方面。

根据国有独资企业的不同情况,具体设置不同的考核指标。

第十二条(考核指标构成)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分为经营性指标、功能性指标、公共性指标和调整指标四大类。

第十三条 (考核指标说明)

四项指标中,经营性指标、功能性指标和公共性指标为加分指标,调整指标为扣分指标。

在加分指标中,经营性指标占总权重的30%至50%,功能性指标占总权重的30%至50%,公共性指标占总权重的10%至30%,具体权重按照“一司一策”方式确定。

1、经营性指标考核企业市场化经营水平,由净利润、主营业务收入和企业运营规范度三项构成。

净利润占经营性指标权重50%、主营业务收入占20%、企业运营规范度占30%,由区国资委组织考核。

净利润、主营业务收入为经审计并剔除客观因素后数额。

股权转让、不动产转让等非主营业务收益或亏损,由企业通过市场经营取得,且又以市场化方式转让的,视作企业经营行为,不作为客观因素调整;政府划拨资产,且企业未对其实施经营,产生的利润或亏损都作为客观因素调整;因会计制度调整等因素产生的利润或亏损,作为客观因素调整。

主营业务以经国资委核准的企业“主营业务目录”为准。

企业运营规范度得分依据出资人评价、职工评议和中介机构评定三方确定的结果。

2、功能性指标考核企业资产结构调整、产业功能提升和发展创新的内生能力,由两项构成,每项分值均等。

一项为资产结构调整的定量化指标;一项为发展创新、引领产业发展的定量化指标。

功能性指标根据各企业不同的发展目标和出资人对企业的不同要求,结合企业所处行业和特点确定,由区国资委组织考核。

3、公共性指标考核企业以市场化方式服务区域的能力,由企业、对口委办局和国资委共同确定考核指标,区国资委听取相关委办局意见后实施考核。

4、调整指标(即重大事项调整系数)指企业在考核年度内发生违反安全生产、社会稳定、廉洁自律、内控制度、资金运作、产权重组、人事任免规定以及区国资委认定的其他重大问题,采取发生即扣减的方式,使用不高于1的重大事项调整系数对年薪(基薪+年度奖薪)进行调整,由国资委征询区纪委、区委组织部等部门意见后确定。

第十四条(考核指标得分规则)

1、经营性指标:

未完成净利润、主营业务收入申报数,不得分;完成申报数,得分为对应分值中位线;超过申报数,依据超额幅度,参照前三年平均水平和同行业平均水平,在中位线以上确定分值。

大幅超过以前年度水平的,可适当突破分值确定最终得分。

2、功能性指标:

未完成申报指标,不得分;完成申报指标,得分为对应分值的三分之二线;超过申报数,依据超额幅度,参照前三年平均水平和同行业平均水平,在三分之二线以上确定分值。

3、公共性指标:

未完成公共性指标,不得分;完成公共性指标,得分为对应分值的三分之二线;超过申报数,依照超额幅度、工作难度等因素,参照前三年平均水平和同行业平均水平,在三分之二线以上确定分值。

4、调整指标(即重大事项调整系数)得分区间为0至1,根据领导责任大小、关联程度、直接与否、后果严重、历史因素和影响程度对产权代表的责任予以评价,确定相应调整指标得分。

出现重大事项性质严重,但后果及影响得到了及时控制,且属于间接领导责任或班子集体决策失误的,调整指标得分范围为1至0.85。

出现重大事项性质严重且后果严重的,或由于未得到妥善处理而导致影响重大的,或属于直接领导责任的,或属于个人决策失误的,调整指标得分范围为0.85至0.7。

出现重大事项性质严重,后果严重或由于未得到妥善处理而影响重大的,且属于直接领导责任或个人决策失误的;或企业领导人员违法违纪的,调整指标得分范围为0.7以下。

第十五条(考核指标应用)

年度奖薪的计算公式为:

年度奖薪=年度基薪×[经营性指标得分+功能性指标得分+公共性指标得分]

年度薪酬=(年度基薪+年度奖薪)×调整指标

年度奖薪一般控制在年度基薪2倍范围内,即经营性指标、功能性指标、公共性指标得分总和约为2。

第十六条(年度奖薪考核程序)

考核年度内,除受国家或本市本区重大政策、战略规划调整和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外,考核指标一般不作调整。

如确需对考核指标进行调整,应书面报区国资委审核。

年度考核期届满后30天内,产权代表应按要求向区国资委就年度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述职;区国资委将产权代表述职情况向企业工会、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征询意见。

区国资委委托专业审计中介机构对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企业经营情况、内控管理情况等实施审计,审计工作原则上在年度考核期届满后60天内完毕。

区国资委应在考核方案上报政府出资人前,向产权代表反馈考核方案总体情况和原则意见。

年度考核原则上在考核期届满后90天内完成,兑现产权代表薪酬。

 

第三节 国有独资企业产权代表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七条(任期奖薪含义与发放形式)

任期奖薪根据三年任期内企业资产权益提升状况、股东价值最大化程度以及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经区国资委考核后,由区国资委予以全额一次性发放。

第十八条(任期奖薪考核方式)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效绩评价方式实施,通过对比任期末与任期初企业经营绩效;内控建设、发展战略规划实施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国有企业对区域贡献程度;职工权益保障程度四方面工作,评价企业任期综合绩效提升情况。

任期奖薪原则上不超过年度基薪的1.5倍。

第十九条(任期奖薪考核方式应用)

2009-2011任期初考核起评分一般在2006-2008任期末绩效评价分0.9-1倍的范围内确定。

2011年末取得的绩效评价分低于起评分,产权代表不获得任期奖薪。

2009-2011任期初考核基本分一般在2006-2008任期末绩效评价分1-1.1倍的范围内确定。

2011年末取得的绩效评价分高于起评分,低于基本分的,产权代表在年度基薪1倍范围内获得任期奖薪。

2009-2011任期初考核超额分一般在2006-2008任期末绩效评价分1.1-1.3倍的范围内确定,若2006-2008任期末绩效评价分高于80分,可做适当调整。

2011年末取得的绩效评价分高于基本分,低于超额分的,产权代表在年度基薪1倍至1.5倍范围内获得任期奖薪。

2011年末取得的绩效评价分高于超额分的,区国资委根据超额情况,酌情再给予奖励。

(若2009年期初企业资产相比2008年期末企业资产发生重大变化,区国资委按照2009年度企业资产规模等因素,重新核定期初绩效评价分,企业在此基础上申报起评分、基本分、超额分。

单户企业起评分、基本分、超额分在与产权代表签订的《任期契约目标责任书》中确定,)。

第二十条(任期奖薪考核程序)

任期考核期届满后45天内,产权代表应按要求向区国资委就任期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述职,述职报告向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及主要业务主管部门、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征求意见。

区国资委委托专业审计中介机构对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企业经营情况、内控管理情况等实施审计,审计工作原则上在任期考核期届满后90天内完毕。

区国资委应在听取产权代表对任期考核方案的意见和建议后,向政府出资人汇报。

任期考核原则上在考核期届满次年上半年内完成,兑现产权代表任期奖薪。

第二十一条(未列入任期考核范围国有独资企业情况说明)

2009年-2011年任期初未列入任期考核范围的国有独资企业,由于未与出资人签订《任期契约目标责任书》,不再参与本次任期考核。

第二十二条(任期特别奖励)

1、任期特别奖励含义

任期结束后,对在企业资产运作、结构调整、市场拓展、区域贡献、内控管理等方面做出特别贡献的产权代表,综合比较评定后,确定产权代表获得任期特别奖励,任期特别奖励以精神奖励形式为主,物质奖励形式为辅。

2、任期特别奖励考核规则

任期特别奖励以产权代表申报为基础,申报内容应反映企业做出的特别贡献;不进行申报的,不参与任期特别奖励考核。

申报条件:

第一、任期内2次以上(含2次)完成各类考核指标;第二、重大事项调整系数1年以上为1,且未得到0.85分以下。

第三、企业绩效增长特别明显,包括经营管理、内控规范、风险控制、资源储备等方面取得长足发展。

 

第三章 国有控、参股企业徐汇方派出代表考核

第二十三条(国有控股企业徐汇方派出代表考核)

国有控股企业徐汇方派出代表分为专职董事、专职经营班子成员、兼任董事和经营班子成员、党组织负责人四类,每类人员考核办法为:

1、专职董事基薪由所在企业董事会经股东授权许可后确定,奖薪由区国资委参照国有独资企业产权代表考核办法组织实施考核,考核后,由所在企业兑现。

2、专职经营班子成员,由企业所在董事会负责考核。

3、在同一企业兼任董事和经营班子成员、党组织负责人,由所在企业董事会考核,若我方股东同意董事会考核结果,该人员可依照董事会考核结果领取奖薪;若我方股东不同意董事会考核结果,该人员领取奖薪后应将奖薪上缴区国资委(名义薪酬),区国资委再参照国有独资企业产权代表考核办法另行组织考核。

第二十四条(国有参股企业徐汇方派出代表考核)

国有参股企业徐汇方派出代表分为专职董事、专职经营班子成员、兼任董事和经营班子成员、党组织负责人四类,每类人员考核办法为:

1、国有参股企业徐汇方派出专职经营班子成员,由企业所在董事会负责考核,发放基薪、奖薪等薪酬。

2、专职董事、在同一企业兼任董事和经营班子成员、党组织负责人由所在企业董事会按照股东会确认的考核办法考核后,领取基薪、奖薪。

该类人员领取奖薪的20%部分上缴区国资委,区国资委对其履行我方股东要求、维护我方股东权益情况进行考核。

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兑现该20%奖薪部分;考核合格,予以兑现该20%奖薪部分;考核优秀,在1至1.2倍范围内超额兑现20%奖薪部分。

按照区国资委考核结果兑现最终薪酬,超过企业考核部分薪酬由区国资委支付。

第二十五条(国有控、参股企业任期考核)

   实施任期制考核的国有控、参股企业,企业内由区国资委组织实施考核的人员任期奖薪考核方式另行约定。

 

第四章 奖惩与约束

第二十六条(规范缴纳社会保险金)

徐汇区国有企业负责人应依据相关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缴纳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险金。

第二十七条(严格执行薪酬纪律)

徐汇区国有企业负责人按本办法取得的薪酬是指包括各类津贴和补贴(除用车外)的税前和社会保险金个人缴纳部分前总收入。

严格禁止国有企业负责人领取其他收入,遵守以下四个“不得”:

第一、不得自我分配。

产权代表的薪酬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主管部门管理,不得自我分配或变相自我分配。

第二、不得下挂薪酬分配关系。

在上下级企业同时担任领导职务的产权代表,薪酬分配关系应建立在上级企业。

第三、不得参与下级企业分配。

产权代表不得从所兼职的下级企业获得任何其他薪酬或变相薪酬的收入。

第四、不得有隐性收入。

产权代表的收入应定期申报,职务消费必须做到公开、透明、合法、合规。

国有企业的其他领导人员参照遵守以上纪律。

对违反纪律的单位和个人,将追究领导人或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监督国有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

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应按照厂务公开要求,在一定范围内以一定方式予以公开。

第二十九条(实行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谈话制度)

对于发生重大事项、共性指标实际完成情况大幅度低于目标值、分类指标因企业因素未完成、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等情况的企业,经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批准,与相关企业负责人进行谈话,通报考核结果,帮助企业分析问题改进工作。

第三十条(终止委派)

产权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国资委将报请区委、区政府核准后终止委派:

1、任期内有两个年度因主观因素大幅度未完成考核指标;

2、弄虚作假提供失实资料,误导区国资委考核的;

3、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主要责任的;

4、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徐汇方代表严重违背出资人意志,给出资人造成重大损害的;

5、受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

6、其他。

第三十一条(责任追究)

产权代表及相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因个人主观原因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重大违纪和法律纠纷损失事件,给国有企业造成资产与名誉损失的,由国资委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延期或扣发奖薪;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受撤职以上处分的,5年内不得担任区属国有企业领导工作;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二级及以下级次子公司领导人员薪酬标准参照执行)

国有独资企业对下属全资、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核结果总体应符合区国资委对产权代表考核后确定的薪酬水平,考核结束后30日内应将考核办法和考核结果报区国资委备案。

国有独资企业下属全资、控股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招聘的经营班子成员薪酬可不参照本办法执行,根据市场化原则确定薪酬后,报区国资委审核。

国有控、参股企业董事会应根据各方股东要求,规范制定本企业负责人薪酬考核办法,报区国资委备案。

第三十三条(兼职薪酬特别规定)

国有独资企业产权代表在二级及以下级次重要合资子公司担任领导职务的,且该重要合资子公司由区政府与合作方签署合作协议,二级及以下级次重要合资子公司提出发放给产权代表薪酬的,应报区国资委核准;核准后领取的薪酬应直接上缴至区国资委。

集团公司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发生上述情况,参照执行。

二级及以下级次其他合资企业、国有独资企业和区属国资系统内合资企业应严格执行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薪酬纪律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解释部门)

   本办法实施期间,相关条款若与上级部门相关规定发生原则性冲突,一般适用上位规定,具体事项以及相关条文由区委组织部、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实施日期)

本修订办法自修订发布之日起施行。

 

徐汇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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