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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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9-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建标[2006]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火力
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的公告: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2001,2002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2]85号)要求,由东北电力设计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的《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经我部组织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29-2005,自2005年月日起施行。
其中,3.0.1、3.0.9、3.0.11、4.0.8、4.0.11、5.1.1、5.1.2、5.2.1、5.2.6、5.3.5、5.3.12、6.2.3、6.3.5、
6.3.13、6.4.2、6.6.2、6.6.5、6.7.2、6.7.3、6.7.4、6.7.5、6.7.8、6.7.9、
6.7.10、6.7.12、6.7.13、7.1.1、7.1.3、7.1.4、7.1.7、7.1.8、7.1.9、
7.1.10、7.1.11、7.2.2、7.3.1、7.3.3、7.5.3、7.6.2、7.6.4、7.6.5、7.6.6、
7.10.1、7.12.4、7.12.8、8.1.2、8.1.5、8.5.4、9.1.1、9.1.2、9.1.4、
9.1.5、9.2.1、9.2.2、10.1.1、10.2.1、10.2.2、10.3.1、10.6.1、10.6.3、
10.6.4、11.1.1、11.1.3、11.1.4、11.1.7、11.2.2、11.4.4、11.5.1、11.5.3、
11.5.8、11.5.9、11.5.11、11.5.14、11.5.17、11.5.20、11.5.21、11.6.1、
11.7.1为强制条文,必须执行。
原《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9-96同时废止。
本规范未作规定者、按本规范设计确有困难者或由于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带来的新问题,其防火设计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题评估、论证或经必要的试验,依据本规范的防火设计原则确认可行后,方可采用。
本规范由公安部和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负责管理,东北电力设计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OO六年月日
1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八
前言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2001,2002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2]85号)要求,本规范由东北电力设计院、华东电力设计院、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电力规划设计总院、浙江省消防局、广东省消防局、首安工业消防股份有限公司、喜利得有限(中国)公司、北京弘安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等单位共同修订。
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在总结我国建筑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电力工业消防实践、国内、外消防标准的基础上,编制组广泛征求了有关科研、设计、生产运行、消防产品制造、消防监督及高等院校等单位的意见,最后由公安部和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审定。
本规范共分十一章,主要内容:
总则,术语,燃煤电厂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及防火分区,燃煤电厂厂区总平面布置,燃煤电厂建(构)筑物的
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燃煤电厂工艺系统,燃煤电厂消防给水、灭火设施及火灾自动报警,燃煤电厂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燃煤电厂消防供电及照明,燃机电厂,变电站。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1调整扩大了规范的适用范围。
2协调了规范与其他相关国家标准及有关行业标准的关系。
3增加了术语一章。
4增加了脱硫系统消防措施方面的规定。
5修订充实了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及其耐火等级,进一步明确了主厂房内某些部位的防火要求,针对运煤系统的建筑提出了建筑构件的防火要求。
6严格了重点防火区域之间的构筑物的防火分隔要求,细化了消防车道的条文。
重点防火区域作了调整。
7对于建筑物的疏散要求作了适当修改,细化了管道电缆穿越防火墙的防火要求。
8针对煤场提出了新的贮煤要求。
将原规范中运煤系统的有些要求合并至其他有关章节。
删除了不属于设计范畴的内容(如解冻车辆的制造要求)。
9提高了煤粉仓的爆炸内压。
补充了磨煤机出口的气粉混合物的温度。
10提出了消防电缆、动力电缆的选型要求。
11将原规范的第5章的火灾探测报警与灭火系统并入第7章。
对于电厂消防水系统的设置提出了明确要求。
进一步明确了各类建筑灭火、探测报警的型式,扩大了灭火设施、探测报警型式的选用范围。
适当扩大了自动灭火设施的设置范围。
提高了煤仓、运煤栈桥、电缆隧道的灭火水平。
12规定了变压器室外消火栓的灭火水量,对于建筑物的室内消火栓的具体设置给予了明确规定。
明确了消防水系统与水泵结合器的关系。
室内消防水管网的静水压力予以调整。
修改了消防水箱的设置要求。
13制订了适用自动喷水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
强化明确了消防水泵的动力要求。
14提出了气体灭火系统的备用量要求,适当提高了灭火系统的设置标准。
在第7章增加了水喷雾、自动喷水、气体灭火、灭火器、泡沫灭火等节。
15明确了消防控制室与集中控制室的相互关系
16采暖部分内容予以调整。
增加了空调系统的防火要求
17提高了人员疏散应急照明的最低照度要求。
18增加了燃机电厂一章。
19变电站的建筑物种类作了调整与补充。
条文次序作了调整。
增加了地下变电站、无人值守变电
2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站的防火要求。
增加了建筑物内消防水量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要求。
由于本规范是综合性的技术标准,政策性、技术性强,涉及面广,相关标准多,希望各有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结合具体工程实践和科学技术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和教训,积累资料,一经发现有需要修改和完善之处,及时将意见和有关信息、资料寄送本规范具体解释单位---东北电力设计院(地址:
长春市人民大街4368号,邮编:
130021),以供再修订参考。
本规范1996年版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及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
东北电力设计院
参编单位:
华东电力设计院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
主要起草人:
刘汝义、王恩惠、张焕荣、张新亚、杨趣贤、胡杰、李春晖、李善化、
石守文、裴跃、王泽义、何永吉、王琳
本规范2005年版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及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
东北电力设计院
参编单位:
华东电力设计院、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中国电力规划设计总院、浙江省消防局、广东省消防局、首安工业消防股份有限公司、Hilti有限(中国)公司、弘安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
李向东、徐文明、龙建、李标、郑培钢、张焕荣、龙辉、王立民、孙相军、倪照鹏、李岩山、王爱东、徐海云、余威、肖裔平、李佩举、丁国锋、徐凯讯、王东方
1总则
1.0.1为确保火力发电厂和变电站的消防安全,预防火灾或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电厂和变电站:
13,600MW级机组的燃煤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燃煤电厂);
2燃气轮机标准额定出力25MW,250MV级的简单循环或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电厂(以下简称为“燃机电厂”);
3电压为35,500kV、单台变压器容量为5000kVA及以上的变电站;600MW级机组以上的燃煤电厂、燃气轮机标准额定出力25MW级以下及250MW级以上的燃机电厂、500kV以上变电站可参照使用。
1.0.3火力发电厂和变电站的消防设计应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本规范未作规定者,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主厂房mainpowerhouse
燃煤电厂的主厂房系由汽机房、集中控制楼(机炉控制室)、除氧间、煤仓间、锅炉房等组成的综合性建筑。
燃机电厂的主厂房系由燃气轮机房、汽机房、集中控制室及余热锅炉等组成的综合性建筑。
2.0.2集中控制楼centralcontrolbuilding由集中控制室、电子设备间、电缆夹层、蓄电池室、交接班室及辅助用房等组
成的综合性建筑。
2.0.3主控制楼maincontrolbuilding
由主控制室、电子设备间、电缆夹层、蓄电池室、交接班室及辅助用房等组成的综合性建筑。
2.0.4网络控制楼netcontrolbuil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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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由网络控制室、电子设备间、电缆夹层、蓄电池室、交接班室及辅助用房等组
成的综合性建筑。
2.0.5特种材料库specialwarehouse存放润滑油和氢、氧、乙炔等气瓶的库房。
2.0.6一般材料库generalwarehouse存放精密仪器、钢材、一般器材的库房。
3燃煤电厂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及防火分区3.0.1建(构)
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表3.0.1的规定。
表3.0.1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
建(构)筑物名称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主厂房(汽机房、除氧间、集中控
制楼、煤仓间、锅炉房)丁二级
吸风机室丁二级
除尘构筑物丁二级
烟囱丁二级
脱硫工艺楼戊二级
脱硫控制楼丁二级
吸收塔戊三级
增压风机室戊二级
屋内卸煤装置丙二级
碎煤机室、转运站及配煤楼丙二级
封闭式运煤栈桥、运煤隧道丙二级筒仓、干煤棚、解冻室、室内贮煤场丙二级供、卸油泵房及栈台(柴油、重油、渣油)丙二级油处理室丙二级主控制楼、网络控制楼、微波楼、继电器室丁二级屋内配电装置楼(内有每台充油量,60kg的设备)丙二级屋内配电装置楼(内有每台充油量?
60kg的设备)丁二级屋外配电装置(内有含油电气设备)丙二级油浸变压器室丙一级岸边水泵房、中央水泵房戊二级灰浆、灰渣泵房戊二级生活、消防水泵房、综合水泵房戊二级稳定剂室、加药设备室戊二级进水建筑物戊二级冷却塔戊三级化学水处理室、循环水处理室戊二级供氢站甲二级启动锅炉房丁二级空气压缩机室(无润滑油或不喷油螺杆式)戊二级4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空气压缩机室(有润滑油)丁二级热工、电气、金属试验室丁二级
天桥戊二级
天桥(下面设置电缆夹层时)丙二级
变压器检修间丙二级
雨水、污(废)水泵房戊二级
检修车间戊二级
污水处理构筑物戊二级
给水处理构筑物戊二级
电缆隧道丙二级
柴油发电机房丙二级
特种材料库乙二级
一般材料库戊二级
材料棚库戊二级
机车库丁二级
推煤机库丁二级
消防车库丁二级
注:
1除本表规定的建(构)筑物外,其他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及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的
规定。
2主控制楼、网络控制楼、微波楼、天桥、继电器室,当未采取防止电缆着火延燃的措施时,火灾危险性应
为丙类。
3.0.2建(构)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3.0.3主厂房的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不宜大于6台机组的建筑面积;其地下部分不应大于1台机组的建筑面积。
3.0.4当屋内卸煤装置的地下部分与地下转运站或运煤隧道连通时,其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不
2应大于3000m。
3.0.5承重构件为不燃烧体的主厂房及运煤栈桥,其非承重外墙为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25h;为难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5h。
3.0.6除氧间与煤仓间或锅炉房之间的隔墙应采用不燃烧体。
汽机房与合并的除氧煤仓间或锅炉房之间的隔墙应采用不燃烧体。
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lh
3.0.7汽轮机头部主油箱及油管道阀门外缘水平5m范围内的钢梁、钢柱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进行全保护,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h。
汽轮发电机为岛式布置或主油箱对应的运转层楼板开孔时,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保护其对应的屋面钢结构;采用防火涂料防护屋面钢结构时,主油箱上方楼面开孔水平外缘5m范围所对应的屋面钢结构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5h。
3.0.8集中控制室、主控制室、网络控制室、汽机控制室、锅炉控制室和计算机房的室内装修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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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3.0.9主厂房电缆夹层的内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lh的不燃烧体。
电缆夹层的承重构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lh。
3.0.10当栈桥、转运站等运煤建筑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水喷雾灭火系统时,其钢结构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3.0.11当干煤棚或室内贮煤场采用钢结构时,堆煤高度范围内的钢结构应采取有效的防火保护措施,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h
3.0.12其他厂房的层数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4燃煤电厂厂区总平面布置
4.0.1厂区应划分重点防火区域。
重点防火区域的划分及区域内的主要建(构)
筑物宜符合表4.0.1的规定。
表4.0.1重点防火区域及区域内的主要建(构)筑物
重点防火区域区域内主要建(构)筑物
主厂房、除尘器、吸风机室、烟囱、靠近汽机房的各类油浸变压器及主厂房区脱硫建筑物(干法)
配电装置区配电装置的带油电器设备、网络控制楼或继电器室
点火油罐区卸油铁路、栈台或卸油码头、供卸油泵房、贮油罐、含油污水处理站
贮煤场区贮煤场、转运站、卸煤装置、运煤隧道、运煤栈桥、筒仓
供氢站区供氢站、储氢罐
贮氧罐区贮氧罐
消防水泵房区消防水泵房、蓄水池
材料库区一般材料库、特种材料库、材料棚库
4.0.2重点防火区域之间的电缆沟(电缆隧道)、运煤栈桥、运煤隧道及油管沟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4.0.3主厂房区、点火油罐区及贮煤场区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其他重点防火区域周围宜设置消防车道。
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
当山区燃煤电厂的主厂房区、点火油罐区及贮煤场区周围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长边设置尽端式消防车道,并应设回车道或回车场。
回车场的面积应不
15mK15n。
小于12nrK12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应小于
4.0.4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m。
道路上空遇有管架、栈桥等障碍物时,其净高不应小于4.0m。
4.0.5厂区的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其位置应便于消防车出入。
4.0.6厂区围墙内的建(构)筑物与围墙外其它工业或民用建(构)筑物的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4.0.7消防车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车库宜单独布置;当与汽车库毗连布置时,消防车库的出入口与汽车库的出入口应分设;
2消防车库的出入口的布置应使消防车驶出时不与主要车流、人流交叉,并便
于进入厂区主要干道;消防车库的出入口距道路边沿线不宜小于10.0m。
4.0.8油浸变压器与汽机房、屋内配电装置楼、主控楼、集中控制楼及网控楼的间距不应小于10m;当符合本规范第538条的规定时,其间距可适当减小。
4.0.9点火油罐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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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单独布置;
2点火油罐区四周,应设置1.8m高的围栅;当利用厂区围墙作为点火油罐区的围墙时,该段厂区围墙应为2.5m高的实体围墙;3点火油罐区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勺有关规定。
4.0.10供氢站、贮氧罐的布置,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氢氧站设计规范》GB50177及《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的有关规定。
4.0.11的规定。
4.0.11厂区内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0.12高层厂房之间及与其它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在表4.0.11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m。
4.0.13甲、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
4.0.14当主厂房呈凵形或山形布置时,相邻两翼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表4.0.11各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m)
丙、丁、戊厂外厂内道路露天卸点火办公、生活建筑铁路中心线露供储类建筑道路(路边)屋外配煤装置油罐天氢氢建(构)筑物名称油区贮(路耐火等级电装置或贮煤耐火等级站罐主次厂厂库油罐要要内外边)场一、二级三级一、二级三级
丙、丁、耐火一、二级1012108121220121012——戊类建筑等
级三级12141210141525151214
屋外配电装置1012—251012—————25主变压油量,1012
151520—————1器或屋(褐2525(t/10,5051520—403020
25—————外厂用煤)变压器台),5020252530————
1515810露天卸煤装置或贮煤场810——————25(褐煤)25(褐煤)
供氢站1214251212252525302015105
储氢罐注,1215251225202015105125点火油罐区贮油罐注65
2025252525—2532302015105(褐露天油库注4121525151520
302015105煤)办公生耐火一、二级10121082525156725——活
建筑等级三级12141210322078
注:
1防火间距应按相邻两建(构)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当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时,应从其凸出部份外缘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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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筑物与屋外配电装置的防火间距应从构架算起;屋外油浸变压器之间的间距由工艺确定。
2表中油浸变压器外轮廓同丙、丁、戊类(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包括汽机房、屋内配电装置楼、主控制楼及网络控制楼。
3贮氢罐的防火间距应为相邻较大贮氢罐的直径。
34一组露天油库区的总贮油量不大于1000m,且可按数个贮油罐分两行成组布置,其贮油罐的防火距离不宜小于1.5m。
35储氢罐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按贮氢罐总贮量小于或等于1000m考虑,贮氢罐总贮量是以贮罐的
3总水容积(m)与其工作压力(绝对压力)与大气压力的比值的乘积
3计算的。
当贮氢罐总贮量大于1000m时,贮氢罐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按现行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氢氧站设计规范》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6点火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的规定。
5燃煤电厂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
5.1主厂房的安全疏散
5.1.1主厂房各车间(汽机房、除氧间、煤仓间、锅炉房、集中控制楼)的安全出口均不应少于两个。
上述安全出口可利用通向相邻车间的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车间地面层至少必须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出口。
主厂房内最远工作地点到外部出口或楼梯的距离不应超过50m。
5.1.2主厂房的疏散楼梯可为敞开式楼梯间;至少应有一个楼梯通至各层、屋面且能直接通向室外。
集中控制楼至少应设置一个通至各层的封闭楼梯间。
5.1.3主厂房室外疏散楼梯的净宽不应小于0.8m,楼梯坡度不应大于45?
,楼梯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lm。
主厂房室内疏散楼梯净宽不宜小于1.lm,疏散走道的净宽不宜小于1.4m,疏散门的净宽不宜小于0.9m。
25.1.4集中控制楼内控制室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建筑面积小于60m时可设一个。
5.1.5主厂房的带式输送机层应设置通向汽机房、除氧间屋面或锅炉平台的疏散出口。
5.2其他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
5.2.1碎煤机室、转运站及筒仓带式输送机层至少应设置一个安全出口。
安全出口可采用敞开式钢楼梯,其净宽不应小于0.8m、坡度不应大于45?
。
与其相连的运煤栈桥不应作为安全出口,当运煤栈桥长度超过200m时,应加设中间安全出口。
5.2.2主控制楼、屋内配电装置楼各层及电缆夹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其中一个安全出口可通往室外楼梯。
当屋内配电装置楼长度超过60m时,应加设中间安全出口。
5.2.3电缆隧道两端均应设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当其长度超过100m时,安全出口的间距不应超过75m。
5.2.4卸煤装置的地下室两端及运煤系统的地下建筑物尽端,应设置通至地面的安全出口。
当地下室的长度超过200m时,安全出口的间距不应超过100m。
25.2.5控制室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建筑面积小于60m时可设一个。
5.2.6配电装置室内最远点到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15m。
5.3建筑构造
5.3.1主厂房的电梯应能供消防使用,须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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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首层的电梯井外壁上应设置供消防队员专用的操作按钮。
电梯轿厢的内装修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且其内部应设置专用消防对讲电话;
2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
3电梯的动力与控制电缆、电线应采取防水措施;
4电梯井和电梯机房的墙应采用不燃烧体;
5电梯的供电应符合9.1节的有关规定;
36电梯的井底应设置排水设施,排水井的容量不应小于2m,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
5.3.2主厂房及辅助厂房的室外疏散楼梯和每层出口平台,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25h,在楼梯周围2m范围内的墙面上,除疏散门外,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5.3.3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发电机出线小室、电缆夹层、电缆竖井等室内疏散门应为乙级防火门,但上述房间中间隔墙上的门可为不燃烧材料制作的双向弹簧门。
5.3.4主厂房各车间隔墙上的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5.3.5主厂房疏散楼梯间内部不应穿越可燃气体管道、蒸汽管道、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
5.3.6主厂房与天桥连接处的门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
5.3.7蓄电池室、通风机室、充电机室以及蓄电池室前套间通向走廊的门,均应采用向外开启的乙级防火门。
5.3.8当汽机房侧墙外5m以内布置有变压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