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浦县城度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定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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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浦县城度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定稿

漳浦县城区2011年度房屋征收

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根据《漳浦县城市总体规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基本规定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只适用于漳浦县城区2011年度房屋征收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个人房屋及构筑物的所有人(下称被征收人)。

被征收人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及集体所有制单位(简称公建单位)的,按《漳浦县2011年旧城改造区域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及集体所有制单位房地产收储搬迁补偿实施方案》执行;属工业用地、私营企业的按《漳浦县城区2011年度房屋征收私营企业厂房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本征收范围内涉及的少量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条征收范围

县城文昌路片区、西施岭片区、实验小学中华路分校片区、电力公司周边片区、东门新村竹器厂片区、东荣新村片区、运动场片区、县医院周边片区、旗山北路和石斋北路片区(具体范围以《漳浦县城区2011年度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为准)。

第三条征收人及征收期限

1、征收部门:

漳浦县建设局

2、受委托征收实施单位:

漳浦县房屋征收中心

3、征收签约期限:

以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为准。

第四条安置地点

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实行就近安置,住宅房安置地点:

(1)县城大亭花园:

4#、5#、9#、13#、14#楼;

(2)县城石斋花园:

12#、14#楼;

(3)县城印石花园:

1#楼;

(4)县城江滨花园B区:

14#、17#、18#楼。

临时过渡房地点为县城东区四号A-1地块。

第五条征收补偿安置资金管理

设立征收补偿安置专项资金,独立帐户,实行专款专用,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和审计部门全程审计。

第六条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1、本区住宅房屋补偿安置方式实行:

①货币补偿;②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含营业性用房货币作价后选购安置住宅房)实行先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优先选房的原则。

2、营业性用房实行货币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在货币补偿后可按第九条第一款第

(二)项住宅用途房屋产权调换的办法选购安置住宅房。

3、选择货币补偿的,必须权属清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采取货币补偿方式:

①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就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②房屋产权人不明确、产权人下落不明的;③被征收私有房屋的共有权人对安置方式选择达不成一致意见的;④被征收人的房屋已设定抵押权、典权的。

第七条被征收房屋、土地权属及面积认定原则

1、被征收人的认定:

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等权属证书的,以证书上登记的权利人为被征收人;没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等权属证书的,以实际所有人为被征收人,不得分户或分割转让。

2、土地使用权认定:

被征收人持有效的土地使用权证、非农建设用地批准文书或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包括土地所有权证、房地产所有权证、宅基地使用证、清查用地的证明等),可视为完全产权。

3、房屋所有权认定:

被征收人持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持有上述2款土地使用权证明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建设许可执照等),可视为完全产权。

4、面积认定:

按有效证明中载明的面积计算(实际面积小于有效证明中载明的面积时,按实际面积计算)。

5、被征收人所提供的产权证明的地址、四至范围必须与被征收的房地产情况相符。

第二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第八条征收补偿安置原则

1、凡在征收范围内的合法房屋,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按本方案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

2、被征收人对本方案所列价格有异议,无法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市场价、新建安置房市场价同时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经征收当事人协商认可的,按评估价进行补偿。

第九条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一、私人自建房

(一)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腾房的,由征收人一次性付清征收补偿费。

1、非沿街住宅用途的房屋征收补偿:

实行土地、房屋、附属物、二次装修分别计价,合并结算,不得分离补偿。

⑴土地补偿

①符合第七条规定情形视为完全产权的土地,以该地块有效证明中载明的面积计算补偿款,每平方米补偿1700元。

②不符合第七条规定产权的土地,属运动场片区、电力公司周边片区、东门新村竹器厂片区、县医院周边片区范围内的,由被征收人提供相关证明(村<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按土地实际面积每平方米补偿150元;其他片区的土地按土地实际面积每平方米补偿50元。

⑵房屋补偿

根据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合法建筑面积及结构分类按附表一的房屋重置价值结合成新率以1:

1.1的比例进行补偿。

⑶附属物、二次装修及树木按附表七标准补偿。

2、沿街住宅用途的房屋征收补偿:

⑴土地、房屋重置价、附属物、二次装修按非沿街住宅用途的房屋征收补偿办法进行补偿。

⑵沿街底层房屋沿街米补偿(地段差补贴)按附表二的标准以延长米给予补偿,交叉路口按价值较大单侧计算,详见分段范围图。

3、沿街商住房的房屋征收补偿

⑴房屋(含沿街底层营业性用房)、土地、二次装修、附属物、沿街底层房屋沿街米补偿(地段差补贴)按沿街住宅用途的房屋征收补偿办法执行。

⑵沿街底层营业性用房认定、面积计算及营业价值补偿。

——营业性用房的认定

①经产权登记单位登记为营业性用房的房屋,但已改变用途的按实际用途认定(下同);②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为营业性用房的;③1991年7月13日公布施行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前将沿街底层原住宅房改变为营业性用房,且办理有效的同地址工商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纳税凭证并延续经营的房屋,但通道不计入营业性用房范围。

——营业性用房面积的计算

①以产权登记单位登记或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营业性用房面积为准;②未经产权登记单位登记或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营业性用房面积的计算方法:

沿街底层独立开间的进深长度在独立开间沿街面宽尺寸不高于2倍部分按实计算营业面积,超2倍的部分按住宅房屋计算。

营业性用房进深:

从沿街外墙算起,属多进深的,在开间宽尺寸2倍内有隔墙的,算至隔墙中心线;开间宽:

按共墙中心线或共墙双方协商的分界线间的长度计算,外墙算至墙体。

——营业性用房营业价值补偿

①提供证明材料齐全,经审查符合营业性用房认定条件的;提供证明材料不齐全,但持有同地址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或纳税凭证等有效证明且事实延续经营的房屋,在征收公告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搬迁腾房的。

以上两种情形的营业价值按附表二的标准计算营业价值补偿费。

②不能提供前款证明材料,但经现场勘察认定为事实营业性用房的,在征收公告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搬迁腾房的,按前款①营业价值补偿费的80%给予补偿。

(二)住宅用途房屋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采用房地产作价后调换安置房,差额互补的原则。

1、计算原则

被征收的房屋(含营业性用房)按货币补偿的办法计算房地产的补偿价值,再按下款“调换方式”和“结算办法”调换安置住宅房。

2、调换方式

⑴调换计算方式:

①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进行调换;②以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含土地补偿)除以安置房相应安置单价折算的面积进行调换,但其附属物、二次装修、奖金、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沿街米补偿、停产停业补助等价值不计入安置面积折算。

被征收人可以任选以上一种方式按安置价调换安置房。

安置房安置价见附表三。

⑵因安置房套型面积原因,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面积超过可调换面积10%(含10%)以内的部分,按相应安置价结算;超过可调换面积10%以上的部分按市场价计算(安置房市场价见附表四)。

⑶安置房面积计算:

选房按图纸根据现行有关面积计算规定计算,交房时按房产测绘面积结算(以上两种面积均含共有建筑面积)。

3、结算办法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应将征收补偿款全额转为安置房购房预交款(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可领取),征收补偿款超过安置房购房款的,超过部分由被征收人一次性领回;少于安置房购房款的按以下办法补交差额款:

(1)属购买一套安置房的,征收补偿款不足安置房购房款30%的,被征收人必须在选房结算时补至30%;

(2)属购买二套及以上安置房的,必须补至50%;(3)其余结欠款项在征收人通知交房时全部交清。

被征收人选房后必须在征收人通知结算10天内与征收人办理补交或结算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产权调换:

选择一套安置房的,由征收人直接收回,转为货币补偿;选择多套的,由征收人收回结算差额最大的安置房。

安置房竣工后被征收人必须在征收人通知规定时限办理交房手续并结清购房款,否则征收人不再保留被征收人所选择的安置房,转为货币补偿。

超过被征收房屋可调换面积的安置房另行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预交的购房款不计利息。

4、产权调换选房办法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腾房的,由征收人发给被征收人《搬迁腾房验收证》,被征收人凭《搬迁腾房验收证》,领取安置房选房顺序号(若同一时间办理腾房手续的,以抽签形式确定选房顺序号)。

被征收人凭选房顺序号按顺序在规定时间内在安置区选房并办理产权调换手续。

5、产权调换安置套数限定及其他规定。

产权调换的建筑面积以最接近安置房套型面积的原则选择安置房。

(1)可调换安置有效建筑面积在30㎡(含30㎡)以内的,只可选择面积在60㎡以下的安置房一套。

(2)可调换安置有效建筑面积在80㎡(含80㎡)以内的,只可选择安置房一套。

所选的安置房面积不得超过可产权调换面积的1.5倍(所选的安置房面积在60㎡以下不受1.5倍限制)。

(3)可调换安置有效建筑面积在80-200㎡(含200㎡)以内的,可选择安置房二套。

所选的安置房面积不超过可产权调换面积的1.5倍(下同)。

(4)可调换安置有效建筑面积在200-300㎡(含300㎡)以内的,可选择安置房三套。

(5)可调换安置有效建筑面积在300㎡(不含300㎡)以上的,可选择安置房最多不得超过四套。

(6)已分家的父子、兄弟姐妹,同一宗产权范围内的,其产权调换剩余建筑面积可调剂进入产权调换结算;不同宗产权的,可整宗赠与(含补偿款),合并进入产权调换,不得析产赠与。

二、商品房、房改房、集资房

(一)住宅房

被征收房屋的综合补偿按1:

1的比例给予补偿。

1、货币补偿

(1)房屋以有效证明中载明的建筑面积按附表五的综合单价(含土地、房屋重置价和第十条“被征收房屋装修包含内容”等价值)计算补偿款。

(2)二次装修、附属物按私人自建房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3)住宅房配套底层工具间的,层高在2.2m以上(含2.2m)可计算建筑面积的部分并入住宅房的建筑面积计算,层高在2.2m以下的按自建房屋面梯间的补偿规定执行。

2、产权调换

按第九条一

(二)《住宅用途房屋产权调换》规定执行,调换计算方式只适用“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进行调换”。

(二)沿街底层营业性用房

1、房屋以有效证明中载明的建筑面积按附表五的综合单价进行补偿。

2、营业性用房认定、面积计算、沿街米补偿(地段差补贴)、营业价值补偿按自建房营业性用房的补偿办法执行。

三、公建单位拍卖出售的房屋

公建单位拍卖出售的房屋,如拍卖出售合同对房屋或土地权属有特别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合同约定的,按私人自建房的办法给予补偿安置。

第十条被征收房屋装修包含内容说明

1、房屋的给排水、化粪池、卫生洁具、电气工程管线、灯具等设施,房屋的墙面、地面的贴面材料、室内外装修、杉木门窗、屋面防水、隔热工程等普通装修均包含在附表一所示的房屋重置价值内。

2、被征收房屋的其他附属物,按附表七附属物补偿标准进行货币补偿,补偿后的附属物材料归征收人所有。

第十一条安置房标准

1、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2、室外装修:

外墙立面为外墙磁砖贴面或外墙涂料。

3、室内普通装修:

普通抹灰、厨卫墙面为砂浆打底。

4、给水工程管道配套至每入户第一个闸阀开关,排水工程管道配备完整,卫生洁具不配套;电气工程按设计要求配套至入户开关箱及室内预埋管完成。

5、楼地面均为水泥砂浆找平。

6、入户门为防盗门,其他房间只预留门洞。

7、屋面为911或SBS防水材料,聚苯乙烯泡沫隔热层。

8、窗户为铝合金窗户。

9、安置房层高为3米。

10、管道燃气工程配套至入户开关。

11、水表、电表入户。

第三章搬迁过渡补助补偿规定

第十二条房屋搬迁过渡补助办法

1、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根据附表六标准一次性发给被征收人一次搬迁补助费。

2、选择产权调换的

⑴征收过渡期限:

最长不超过30个月。

⑵搬迁过渡方式:

鼓励被征收人自行过渡,按产权调换面积(不含超可调换建筑面积部分)以附表六的标准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征收人确实无法自行过渡的,由征收人提供临时过渡周转房,临时安置补助费按产权调换面积(不含超可调换建筑面积部分)与被征收人使用过渡周转房面积对抵后以附表六的标准计算,多还少补。

⑶搬迁补助费: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根据附表六标准一次性发给被征收人二次搬迁补助费。

⑷临时安置补助费时间计算:

补助时间自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腾房之日起至征收人发出安置房交房结算通知规定时限最后一日止。

属征收人的原因,造成过渡期限超出30个月,若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从逾期之日起,征收人应每月双倍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若被征收人使用周转房过渡的,从逾期之日起,征收人每月按标准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征收人发出书面交房结算通知后,被征收人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入户安置手续的,从交房结算通知规定时限截止日的第二个月起,征收人不再支付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助费。

⑸临时安置补助费的计发办法:

签订《产权调换安置协议书》时,按20个月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超20个月的部分在办理交房手续时按实际发生时间结算。

按征收人通知规定时限办理交房结算手续的,奖励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给被征收人装修房屋,未按通知规定时限办理交房结算手续的不予奖励。

第十三条有生产经营的营业性用房、企业厂房和作坊停产、停业补助费

1、征收造成持续生产经营的营业性用房、企业厂房(含仓库、办公场所)停产、停业补助费,按50元/㎡·月一次给予3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助。

2、家庭作坊根据其实际规模一次性给予1000-3000元的停产、停业补助。

3、停产、停业补助费由被征收人分配,被征收人与实际承租人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合同约定的,原则上双方各50%。

 

第四章优惠、奖励办法

第十四条优惠措施

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搬迁腾房的:

1、年龄70周岁及以上的老人,每人一次性补助1000元;2、残疾人可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一次性领取补助费:

一级残疾的1000元、二级500元、三级300元、四级200元;3、烈属可凭烈属证每户一次性给予2000元补助;4、五保户的征收补偿安置视其实际情况而定。

第十五条奖励办法

1、选择货币补偿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选择产权调换的,不享受该奖励,但产权调换剩余面积部分可按本款给予奖励。

(1)房屋(含土地)按有效建筑面积奖励400元∕㎡。

(2)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房屋未建成的宅基地(独立产权)按土地面积奖励200元∕㎡。

2、按期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奖励

被征收人在本款所述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对其被征收的合法房屋和符合第七条规定的视为完全产权的土地(不含商品房、房改房、集资房所分摊的土地)给予奖励。

房屋(指自建房、商品房、房改房、集资房,下同)奖金按建筑面积计算,土地奖金按产权证明中载明的面积计算,自建房奖金为房屋与土地的奖金之和,奖金在签订补偿协议书时直接计入总补偿款中,具体如下:

(1)第一档:

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征收期限起始日20天内签订协议书并于协议签订之日起10天内搬迁腾房的,房屋奖励400元/㎡,土地奖励400元/㎡。

(2)第二档:

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征收期限起始日40天内签订协议书并于协议签订之日起10天内搬迁腾房的,房屋奖励350元/㎡,土地奖励350元/㎡。

(3)第三档:

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征收期限起始日60天内签订协议书并于协议签订之日起10天内搬迁腾房的,房屋奖励300元/㎡,土地奖励300元/㎡。

3、按期搬迁腾房(交地)奖励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腾房(交地)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奖金在搬迁腾房(交地)后结算:

选择货币补偿的与其他补偿款一并领回;选择产权调换的,在选房结算时一并结算。

①房屋按建筑面积奖励200元/㎡。

②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房屋未建成的宅基地(独立产权)按土地面积奖励200/㎡。

③逾期腾房(交地)的不享受该奖励。

4、丈量号申请办法

鉴于本区征收范围较大,涉及户数较多,难于在较短时间内全面完成丈量、测算等业务,为此设定丈量号申请办法如下:

被征收人向征收人申请丈量号,丈量时间以征收人通知为准。

丈量后,被征收人在征收人通知的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并于协议签订之日起10天内搬迁腾房的,按丈量申请号之日为基准日,对照第十五条第2款的奖励办法计取奖金;逾期的,原丈量号作废,奖金按重新申请的丈量号之日的档次计取。

5、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并按期搬迁腾房的,征收人签发《搬迁腾房验收证》,选择产权调换的加签发《选房顺序号》。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持《搬迁腾房验收证》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向征收人领取全额补偿款;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持《搬迁腾房验收证》、《选房顺序号》、《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进行选房,并办理《产权调换安置协议书》,结清差额。

6、逾本区征收公告规定征收期限的,不享受所有奖励及优惠。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被征收房屋原设有阁楼的,阁楼最低一侧层高在2.2米以下1.5米以上的按15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1.5米以下按搁载计算。

第十七条私人自建房墙体为石(砖、水泥预制块)材料,屋面为木板砼、铁皮(烤漆板)、石棉瓦及其他硬质材料的房屋,室内外均有标准装修,且有房屋所有权证明的分别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偿:

外墙厚240墙的按石(砖)木结构相应的成新率的80%计算,180墙的按70%计算,120墙按60%计算;没有房屋所有权证明的一律按临时建筑以附表八的标准补偿,不计取所有奖金,不计入产权调换面积。

第十八条私人自建房屋面梯间檐口高度1.8~2.2米(不含2.2米)的,按70%并入相应结构的建筑面积计算;小于1.8米、大于1.5米的按50%并入相应结构的建筑面积计算;小于1.5米的一律按附属物计算。

第十九条有基础没建筑物的宅基地补偿。

1、没完全产权的土地按空杂地补偿,基础按附属物的标准补偿。

2、有完全产权的土地按完全产权土地的标准补偿,基础按附属物标准补偿。

第二十条经建设工程质量主管部门认定的危房,近期已经倒塌或拆除但未建成的,根据有效证明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相应结构及成新率的60%计算。

第二十一条旧房翻新修缮(内外墙重新抹灰,地板重新铺设)的成新率认定:

土木、砖(石)木、石盖板结构的房屋以实际翻新面积按90%计算,钢混、混合结构的房屋以实际翻新面积按100%计算。

第二十二条装修不完整的合法建筑房屋补偿折价。

1、主体完成,内外墙和门窗水电均未装修的,重置单价按相应结构及成新率的60%计算。

2、主体完成,外墙、窗户已装修,室内未装修的,重置单价按相应结构及成新率的80%计算。

3、主体完成,外墙未装修,室内、门窗、水电已装修且在居住的,重置单价按相应结构及成新率的90%计算。

第二十三条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或其在被征收房屋居住的直系家庭成员有如下成员的:

二级以上(含二级)腿脚残疾人、二级以上(含二级)智障残疾人和盲人、无子女60岁以上老人、五保户,并有确实需要的,可申请购买一间底层面积在30㎡以下的单间住宅房(面积按设计为准,单价3000元/㎡),按安置房选房顺序号进行选购,选完为止。

单间住宅房面积计入产权调换面积。

被征收人在申购底层单间住宅时应提供相关证件原件和公安机关出具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第二十四条被征收人符合申请保障性住房条件的,按政府有关规定享受优先配租配售。

第二十五条被征收人搬迁后,必须保持被征收房屋的完整性,及时办理腾房交接手续,已补偿的建筑材料及附属物归征收人所有,不得拆除。

第二十六条被征收人的水、电、电话、有线电视等设施在征收前的应交费用,由被征收人负责交清。

第二十七条征收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房屋和被征收人为侨眷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和简易搭盖,在搬迁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腾房的,可按建材质量结合成新率,按附表八标准给予补偿,以上建筑物的面积或补偿价值不纳入产权调换面积。

第二十九条租赁纠纷未解决、无产权证明、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产权和其他权属不清的房地产,征收人可就被征收房地产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补偿款提存手续。

第三十条批建手续不完整及违法违章建设的房屋处理办法。

1、被征收房屋属土地产权性质符合第七条规定情形但批建手续不完整的,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征收期限起始日20天内签订补偿协议并于协议签订之日起10天内完成搬迁腾房的,参照合法建筑的补偿办法、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2、在不符合本方案第七条规定情形的土地上进行违法违章建设的房屋,原则上不予补偿,若被征收人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征收公告规定的征收期限起始日20天内签订补偿协议并于协议签订之日起10天内完成搬迁腾房的,可适当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偿。

(1)土地补偿:

按土地实际面积每平方米补偿50元,但不计取所有奖金。

(2)建筑物、附属物、二次装修、房屋奖金按合法房屋补偿标准的80%给予补偿。

(3)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费,按合法房屋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4)可按下表的价格调换相近面积的安置房,选房面积不得超过被征收房屋面积的10%,安置房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面积的部分按市场价计算。

结构层数

一层

二层

三层

四层

五层

六层

七层

七层以上

框架

3600

3700

3800

3800

3900

4000

4000

按每层增加50元∕㎡累进

3、以上两种情形的房屋的被征收人若逾本区征收公告规定的征收期限或拒绝搬迁的,将依法强制拆除,不予补偿。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一条被征收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处理,但不再适用本方案优惠、奖励办法。

第三十二条故意扰乱征收工作正常秩序,损坏、哄抢、盗窃财物,辱骂、殴打或妨碍征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征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被征收人对房产测绘成果有异议的,应在五天内要求一次性复核并以复核结果为准。

第三十五条被征收人应在丈量、协商时向征收人提供以下资料:

1、经核对后的户主身份证复印件;

2、户口簿复印件;

3、土地证、房产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许可证或其他土地房产权属来源证件;

4、城建部门管理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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