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现行的招标投标法律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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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现行的招标投标法律制度

浅谈我国现行的招标投标法律制度

摘要:

在国际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中,招标投标制度作为工程承包发包的主要形式已得到了广泛实施。

招标投标制度是建筑业管理体制和经营方式的一项重大改革,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加快工程建设进度,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的最佳办法。

本文简要介绍了招标投标的概念以及招标投标法的概念。

并重点分析了我国目前建筑工程招投标方面存在的问题,并结合招标投标法提出了一些解决办法。

关键词:

建设法规招标投标制度招标投标法

引言招标投标制度作为建筑工程承包发包的主要形式在国内的工程项目建没中已广泛实施。

是建筑业管理体制和经营方式的一项重大改革。

但是,由于目前建筑市场发育尚不规范,管理体制的束缚以及经验不足等原因,建筑工程招投标在具体操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

我通过本学期学习《工程建设法规》课程,对我国的招标投标制度以及招标投标法有了一些了解。

通过查阅资料,总结了一下我国目前在招标投标制度中所存在的问题,同时也提出了一些解决方案。

一、招标投标的概念和现行招投标体制

(一)招标投标的概念

招标投标是一种国际惯例,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是应用技术、经济的方法和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的作用,有组织开展的一种择优成交的方式。

这种方式是在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行为中,招标人通过事先公布的采购和要求,吸引众多的投标人按照同等条件进行平等竞争,按照规定程序并组织技术、经济和法律等方面专家对众多的投标人进行综合评审,从中择优选定项目的中标人的行为过程。

其实质是以较低的价格获得最优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招投标管理体系

我国现行的招投标活动,从宏观上讲是在国家计划控制范围内对市场机制的一种利用,是在行政部门监督指导下进行的招标投标。

目前尚未形成统一的、规范的全国性招投标管理体系,而只是在部分行业系统内逐步建立和完善。

就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来说,国家建设部专设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各省、市、自治区建委专设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方面存在的问题 

相对发达国家来说,我国实行招标投标制时间较短,实施过程不规范,存在不少问题,而导致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只是客观的规章制度不完善问题,招投标过程中还有很多主观的因素影响了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的规范性,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政府管理方面的问题

1、目前,我国招投标存在多头管理的现象十分严重,在中央开始,分成建设部和各专业部委,然后顺这两条主线发展成地方各省市建设主管部门和各专业部委设立的工程招投标机构.这两种互不干涉的机构设置,根据自己的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发布实施着各自的招投标规定,使本来统一的建筑市场,分为建筑工程和专业工程,使政府设置的建设主管部门只能管理建筑工程市场招投标,而对专业工程的招投标却无法涉及.与此同时,由于招投标存在着各自管理,政出多门,必然造成建筑市场管理不统一.从行业管理的角度,自然形成各自为政、上下一条线,自己的队伍自己招标,自己的工程自己施工,以行业管理为由造成行业垄断. 

 2、相关行政部门监管不力。

我国招投标工作经过近30年的发展,尤其是近10年来《招标投标法》的出台与实施,以立法形式把竞争机制引入建筑领域,对工程的招投标范围、方式、程序等一系列活动进行了规范,全社会对招投标工作的认识有所提高.但是,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对于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而言,对招投标进行监察、仲裁的规章制度尚不健全,而且其自身也受到多重领导,很多时候难以开展工作,致使监督缺乏力度,监督工作严重滞后.一些监督主体只侧重于形式和程序的监督,对实体性内容往往很难深入.加之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比较隐蔽,一般难以发现.即使发现了,往往实施经济处罚的多,追究法律责任的少.违法违规行为付出的风险成本低,而获取的收益高.受利益驱动,必然会有人铤而走险. 

 

(二)业主方面存在的问题 

有些业主处于自身利益的考虑,破坏我国现行的招投标政策,主要的手段有以下几种:

1、规避招标。

少数业主以工程建设项目是私人投资等种种理由直接将工程发包;一些建设单位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采取邀请招标方式,自行选择几家建筑施工企业投标报价。

  

  2、化整为零。

就是将一个整体项目人为地肢解为若干个子项目,使单个子项目在规模上低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标准,为逃避招标提供“合理”的借口。

根据规定“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装饰装修和技术改造工程,应当实行招投标方式发包。

”但有些业主或开发商,尤其是在一些改建、扩建、装修等工程上进行分解,从而达到“名正言顺”地游离于招标之外。

    

3、明招暗定。

这种虚假的招标具有很大的欺骗性。

该办的手续都办齐了,该走的程序都走了,形式上天衣无缝,无懈可击,但其要害在于“前台”演戏,“后台”内定。

热热闹闹的举行招标仪式,其实多数投标人都是陪衬,是陪着中标者演完这出戏

(三)施工单位存在的问题 

施工单位方面在项目招投标是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弄虚作假,不正当竞争的问题在现行的情况下,很多业主非常注重投标报价,将其视为评标的主要尺度.于是就有一些施工企业抓住这个特点,为了拿到工程,低价抢标,而业主又没有实事求是地去考察投标单位能否在这个价格水平下完成工程,导致了盲目或有意降低报价的投标单位中标.这些中标的投标单位中,如果遇到讲信誉的施工企业,他们会通过加强管理、提高工效、节省管理费用等来弥补工程承包资金的不足,但是,对于有些承包企业则是以偷工减料的不当手段达到有利可图的目的.这样就会致使工程质量降低,甚至豆腐渣工程的出现,后果不堪设想. 

(四)招标代理机构存在的问题

招标代理机构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管理不规范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招标工作获得的进步与发展是有目共睹的.招标机构以其严肃负责的工作作风、周到优质的服务态度及高质量的工作成果,赢得了企业的信任和欢迎,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影响.但是应当清楚地看到,目前招标队伍的素质、招标机构自身管理水平与日益发展的招标事业的要求仍有一定差距.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松散混乱,实际操作中存在很多问题.招标代理的制度建设滞后,国家至今还没有出台具体的有关这方面的法律和规定,也缺少一个自上而下的管理机构,无详细具体的行业规范和监督评估奖惩制度,同业间难以有效地进行业务协调和信息联络.有些招标代理,基于拓展代理业务市场的需要,完全按招标人的意图办事,为投标人指定中标人出力.一些地方有形建筑市场与招投标监管机构、中介组织与原有行业主管部门,明脱暗挂,仍然存在千丝万缕的利益关系,既影响了各自功能的发挥,也为政府部门及领导干部插手招投标提供了便利条件. 

三、解决招投标问题的方法

1. 统一政策法规,促进招投标标准化、规范化。

目前,与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政策法规体系主要由《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组成,这些法律法规大多缺乏统一的实施细则和管理规定,对招投活动的规定不尽一致,不利于统一规范管理。

应进一步加强立法和制度建设,增加现有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实施条例或管理规定,实现全国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运行体制机制的标准化、规范化。

同时,应按照“下位法遵循上位法”原则,及时清理不符合、不适应招投标市场发展要求的法规规章,避免政策不一、政出多门。

 

2. 完善监管体制,强化招投标的监管效力。

多头管理、同体监督是招投标行政监督中的突出问题和难点问题。

要在《招标投标法》增加进一步理顺和完善招投标监管体制的有关内容,在现有基础上,将政府设立的招投标管理机构、监察部门、发改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招投标市场的职能职责进行合理区分,明确项目监管和执法的主体,对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招投标活动实行“各负其责,互相监督”的管理机制。

同时,为避免“同体监督”,项目投资人为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关联机构(工程指挥部、公司等)的,该项目招投标监督工作应由政府统一的招投标管理机构和监察部门主要负责,由此形成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相结合的招投标监管模式。

 

3. 健全配套法规,增强招投标的可操作性。

针对《招标投标法》其招投标其他有关法规制度在表述时规定过于原则化且难于执行的状况,要通过进一步明晰概念内涵和施行细则,使其更加科学化、具体化,避免产生歧义和漏洞。

如,在第四条规定中,虽对化整为零等规避招标行为进行了约束,但并未对“化整为零”和其他规避招标的行为进行有效界定,不便于实际操作,应将具体界定方法在条款中进行细化和明确。

第三十七条是对评标委员会组成及其成员资格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业主评委的过多参与导致其操纵评标结果的可行性加大。

因此,应考虑对业主评委的数量进行强制性规定,同时可参考目前部分地区在全部或部分大型政府投资项目中取消业主评委的成功经验,对评委会的组成规定和评委纪律进行细化。

 

4. 明确中心地位,推动交易市场的良性运作。

交易中心既是有形建筑市场的管理机构,也是招投标活动的重要平台和载体,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由于法律地位不明确,各地交易中心呈现出不同的发展态势,这种不规范统一的模式,不利于资源整合利用,不利于事业发展,其法律地位迫切需要从法律上予以明确。

交易中心所承担的不仅是项目开评标活动的保障服务工作,更重要的是要建立和完善招投标活动的场内管理办法、交易程序,确保项目交易过程的程序合法、秩序规范,其应当同时成为招投标活动的管理者、现场见证者和监管方,为确保项目公平、公正进行发挥应有的作用。

同时,根据中央《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精神,“按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要实行统一进场、集中交易、行业监管、行政监察”,因此,为推进非国有投资工程建设招标项目依法运作、规范交易,该类项目尤其是涉及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应当进入交易中心进行集中交易和监管。

  

5.规范招标投标程序。

在各个环节杜绝串标行为的发生在招投标的整个程序中,最能有效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两个环节是资格审查和评标。

1资格预审是指审查投标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具有完全履行合同的能力。

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可以同时审查投标单位的业绩、信誉、投标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对有关联关系的单位同时投标的,招标单位可以采取相关措施。

只允许其中一家单位进行投标。

通过对这种利益相关的单位的限制,可以对投标者之间的串通投标进行控制。

2评标  在招标文件中就对评标的相关事宜进行规定。

在开标的过程中明确宣布评标的原则和方法,同时公开唱标。

有了这样一个过程,在评标结果不合理的情况下,为提出质疑的单位提供了依据,可以有理有据地说明是否存在内定中标者等行为。

结语:

我通过查阅相关的资料以及课本知识完成了这篇关于我国招投标法律制度的论文。

通过这篇论文我不仅加深了对课堂上老师所讲知识的理解,加深了对招标投标法的认识;同时也深刻了解了我国目前的招标投标制度的现状。

发现了我国在实行招投标制度时所出现的一些问题,还认识到了应如何去实现好工程建设的招标投标制度。

相信在通过这学期的学习,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一定能够做到遵守我国的相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

【1】何佰洲.工程建设法规教程【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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