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电大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讨论稿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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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电大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讨论稿4

丽水电大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讨论稿4)

为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建立与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相符合的绩效工资制度,为建设区域特色鲜明的开放大学服务,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浙人发〔2011〕84号)和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丽水市财政局《丽水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丽人社〔2011〕12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目标

通过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在充分调动教职工岗位履职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基础上,进一步理顺收入分配关系,规范和强化学校管理,完善绩效考核制度,建立符合我校特点的与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相配套的科学规范的收入分配新型模式和管理机制,进一步提高办学质量、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进一步促进学校转型升级,为建设特色鲜明、水平较高的区域开放大学奠定坚实基础。

二、指导思想

坚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上级对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改革的政策为依据,以教育事业发展需要为基础,以服务和促进学校科学发展为目标,以提高教职工队伍素质为核心,以体现教职工工作绩效为导向,着力构建导向明确、标准科学、体系完善的教职工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建立以岗定薪、岗变薪变、绩效评价为主要内容的动态分配制度,促进广大教职工为办好人民满意的高等教育贡献智慧和力量,促进学校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基本原则

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突出岗位、按岗取酬”的原则,逐步完善岗位设置管理,整体优化人员结构。

绩效工资体现在岗和工作业绩的原则。

(二)坚持“按劳取酬、优劳优酬”的原则,根据省市有关“限高、稳中、托低”规定精神,适当拉开分配差距,兼顾效率与公平,将教职工的收入与岗位责任、工作业绩和贡献大小挂钩,与学校办学效益挂钩。

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

(三)坚持“职责分明、责酬一致”的原则,全面推行效能管理,明确校处(室)两级管理职责,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切块、动态包干的分配办法,强化激励机制和考核机制。

(四)坚持“总量控制、稳步增长”的原则,建立绩效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确保绩效工资在市财政政策许可的范围之内,力促学校工作人员收入水平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五)坚持“量入为出、逐步提高”的原则,学校按量入为出原则,绩效工资根据当年可分配资金量进行分配,并在努力完成学校绩效考核目标基础上,积极组织增加收入,不断提高学校绩效工资基数。

(六)坚持“严格程序、规范运行”的原则,对上级绩效工资改革文件中已有明确规定的内容,学校认真贯彻执行,原则上不再出台新的规定;对上级绩效工资改革文件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内容,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借鉴兄弟单位的成功做法和经验,按学校的统一部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工作,在学校党委、行政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为加强对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学校成立丽水电大绩效工资改革领导小组。

组长:

刘建荣

副组长:

陈寺海、姜新华、李易飞、洪耀辉

成员:

鲍松芬、尹晓、汪建明、雷丽珍、傅达华、叶良女

丽水电大绩效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具体领导本校的绩效工资改革实施。

为扎实做好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工作,组建由学校领导和组织、人事、教务、纪检、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丽水电大绩效工资实施工作办公室(挂靠学校办公室)。

主任:

陈寺海

副主任:

尹晓、汪建明、雷丽珍

成员:

傅达华、叶良女

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工作办公室在学校绩效工资改革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负责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草案)的起草和教职工意见与建议的收集、整理,方案报批和组织实施等具体工作。

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方案形成后,要充分发扬民主,需要及时提供学校有关部门组织全体教职工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并及时反馈和修改。

在充分讨论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具体实施办法,经学校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通过后,再提交学校教代会表决通过后报主管部门批准,尔后在学校公开组织实施,并接受教代会监督。

对学校已经实行绩效管理的特殊岗位和特殊项目,在不违背上级关于绩效工资改革政策规定和学校有关激励制度继续执行的前提下,按有关激励制度执行。

四、实施范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正式工作人员。

五、岗位绩效工资构成

(一)工资构成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绩效工资实施后,教职工工资收入由以下四部分组成:

一是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两项;二是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补贴;三是按规定保留的改革性补贴;四是绩效工资。

1.基本工资

国家、省、市规定基本工资主要由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两项组成:

(1)岗位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

工作人员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2)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

工作人员根据工作表现、资历和所聘岗位等因素确定薪级,执行相应的薪级工资标准。

2.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国家、省、市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补贴主要体现对事业单位脏、苦、累、险及其他特殊岗位工作人员的政策倾斜。

国家、省、市对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实行统一管理。

3.按规定保留的改革性补贴

国家、省、市规定保留的改革性补贴主要包括公积金、公积金补贴、养老保险补贴和住房补贴等。

4.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

学校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自主分配。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绩效工资实施后,教职工现工资收入构成中,除基本工资、特殊岗位津补贴和规定保留的改革性补贴继续按国家、省、市规定执行外,其他原发放的各类津贴补贴一律纳入绩效工资范围,不再另行发放,主要包括保留补贴、奖金余额、省职岗贴、市职岗贴、工龄津贴、职务津贴、其他津贴、午餐补贴、物价补贴、年终一次性考核奖(第13个月工资)、年终增收节支奖、冷饮费、校内津补贴(包括固定津补贴、浮动津补贴、过节费、加班费和课时津贴等)、校发(出勤考核奖、业绩奖、校长基金等)各类奖励。

国家、省、市规定绩效工资由基础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又由生活补贴、岗位津贴、工龄补贴三部分组成)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

(二)绩效工资总量核定与调控

1.绩效工资总量

由相当于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

除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政策性津补贴以外,由学校自行发放的各类津补贴均纳入学校的绩效工资总量。

学校每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由上级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单位性质、类别、人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以及绩效考核等因素核定。

学校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进行绩效工资的分配。

学校力争绩效工资总量按(学校编制数60+代理制5)×绩效工资总量的基准线+65×绩效工资总量的基准线50%比例浮动部分来确定。

2.绩效工资结构

学校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两部分比例大致控制在6:

4。

六、基础性绩效工资分配

基础性绩效工资分配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

基础性绩效工资由生活补贴、岗位津贴、工龄补贴三个项目组成。

其中:

——生活补贴主要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不同岗位执行统一标准。

——岗位津贴主要根据行业特点、岗位职责等因素确定,适当拉开差距,实行一岗一薪。

——工龄补贴主要体现工作年限的因素,根据本人的工龄计发。

基础性绩效工资各项目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保局、市财政局统一确定。

(一)教职工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按省市《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根据所聘岗位和工作年限,一般按月发放。

具体标准见附件1。

(二)符合省市和学校有关规定,同时受聘在专业技术和管理两类岗位的人员(即“双肩挑”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中岗位津贴按照“就高”原则,执行较高岗位的标准。

(三)聘任在管理岗位,按规定保留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工资待遇的管理人员,其岗位津贴执行原保留工资对应的专业技术岗位津贴标准。

(四)教职工必须严格履行应聘岗位职责,完成相应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的任务,主动承担并完成学校、部门安排的工作。

对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基本工作量【基本工作量计算见附件3】和单位规定的其他工作任务的工作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

对病事假、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岗位职责或未完成学校规定的其他工作任务的人员,按聘用合同或有关规定酌情减发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原则上根据实际情况应以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为基数按未完成基本工作量数参照超课时津贴标准减发岗位津贴,直至扣完为止),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七、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

(一)分配原则

1.分配体系。

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基本保留原分配体系框架,按比例切块管理。

2.分配原则。

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坚持效率优先,多劳多得、责重多得、绩优多得,兼顾公平,主要体现重实绩、重贡献、重责任等因素,与校内聘任各类岗位收入结构相衔接,充分发挥激励导向作用,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和办法,适当拉开分配差距,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

(二)工资总额

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为上级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额减去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额。

(三)工资结构

1.基本上以2011年度学校自行发放的各类津补贴实际发生数为基数分别除以2011年学校自行发放的各类津补贴总额分别得出各项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比例系数。

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由招生奖励、科研奖励、论文(作业)批改辅导答辩费、超课时津贴(课时津贴)、教研组长津贴、班主任津贴、监考费、改卷登分、宣传报道奖励、业绩奖、岗位绩效津贴(含专职教师坐班津贴)、校长奖励基金、寒暑假值班费(含加班补贴)、节日福利费、通讯费、评先评优奖励等十六项组成。

具体结构比例系数见附件2。

2.各比例系数乘以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数分别得出相应各项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金额。

(四)分配办法

1.招生奖励

(1)教职工招生奖励

根据2009年6月24日印发的丽电大〔2009〕15号文规定执行。

(2)学校领导及工作人员招生奖励

学校领导及招生处工作人员招生奖励与教职工招生奖励的平均数挂钩。

2.科研奖励

学术论文发表、科研项目立项、学术专著发表、学术成果获奖、学术论文获奖五项按丽水电大2007年11月6日印发的丽电大〔2007〕30号文规定执行。

3.论文(作业)批改辅导答辩费

(1)专科论文

根据丽电大〔2003〕17号文规定执行。

(2)本科论文

根据省电大2002年规定执行。

中级职称380元/天;

高级职称430元/天。

4.超课时津贴

(1)课时核定

课时数按现行规定核定。

专职教师核减任教4门课程后的课时数才算超课时数(专职教师任教4门课程系责任义务,已在基础性绩效工资中兑现,故不再享受超课时津贴)。

(2)课时标准

超课时标准规定如下:

技术职务

教授

副教授

高讲

讲师

助教

教员

课时标准

40元

30元

29元

26元

24元

23元

5.教研组长津贴

按现行规定执行。

标准为100元/人.月,每年按10个月计发。

6.班主任津贴

(1)工作量计算

中层干部核减1个班主任/学期、其他一般教职工核减2个班主任/学期后的班主任工作量(中层干部兼任1个班主任/学期、其他一般教职工任2个班主任/学期系责任义务,纳入基本工作量,已在基础性绩效工资中兑现,故这部分不再计算为享受班主任津贴的工作量。

)才可计算为享受班主任津贴的工作量。

(2)津贴标准确定

班主任津贴标准按丽水电大2007年11月6日印发的丽电大〔2007〕30号文规定执行。

7.监考费

(1)一般教职工

按现行规定执行。

(2)学校领导及工作人员

学校领导及考务人员按实际参与监考人员的平均数计发。

8.改卷登分

(1)一般教职工

一般教职工直接参与改卷登分的工作量计算及计费标准按现行规定执行。

(2)学校领导及教务人员

学校领导及教务人员按实际参与改卷登分平均数计酬。

9.宣传报道奖励

根据丽水电大2010年11月15日印发的丽电大〔2010〕29号文规定执行;

10.业绩奖

(1)一般教职工

一般教职工按丽水电大2001年12月教代会通过的《丽水电大岗位津贴和业绩奖励考评制度》规定执行。

(2)学校领导

根据丽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丽水市财政局2011年12月1日联合印发的丽人社〔2011〕123号文附件1规定精神,学校领导在原计酬的基础上按下列系数发放:

管理职务

实职

正处

虚职

正处

实职

副处

虚职

副处

党委

委员

浮动系数

2.5

2.4

2.3

2.2

1.5

 

11.岗位津贴

(1)岗位确定

岗位以学校实际聘任的岗位为准。

(2)管理人员岗位津贴标准

根据丽水电大2007年11月6日印发的丽电大〔2007〕30号文规定标准减半,具体标准如下:

管理职务

正处级

副处级

正科

副科

职员一级

职员二级

津贴标准

1250元

1100元

900元

800元

600元

500元

(3)专技人员岗位津贴标准

技术职务

教授

副教授

高讲

讲师

助教

教员

津贴标准

850元

750元

730元

650元

550元

500元

(4)“双肩挑”人员津贴标准

双肩挑”人员津贴标准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较高岗位的标准。

(5)发放时限

岗位津贴每年按10个月计发。

12.校长奖励基金

主要面向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及对学校改革和发展做出突破性、增长性进展贡献的团队和个人,或为学校赢得荣誉的集体和个人实施专项奖励。

13.寒暑假值班费(含加班补贴)

(1)学校值班

寒暑假、法定节假日、防灾及应急突发事件时段,根据上级要求,安排值班,统一由学校办公室安排专人值班。

(2)学校加班

学校原则上不鼓励、不安排加班,确实无法避免需要加班的,部门应做好预算,经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3)补贴标准

白天值班、加班的补贴标准为50元/人、天;

晚上值班、加班的补贴标准为30元/人、天。

14.节日福利费

(1)设置意图

主要体现学校对教职工传统节日的人文关怀和慰问。

(2)范围标准

在编在职人员在总额度内分别在元旦、春节、清明、五一(端午)、教师(中秋、国庆)节分5次由学校统一按人均发放(每年人均2000-5000元)。

重阳节福利费只对离退休人员发放(人均1000元左右)。

15.通讯费

(1)范围

因工作需要,面向在职人员发放。

(2)标准

根据市财政现行规定执行。

标准如下:

职务

正处

副处

正科

(驾驶员)

副科

其他

标准(元/月)

200元

160元

130元

80元

50元

16.评先评优奖励

(1)范围

主要面向各级各类评先评优集体或个人实施专项奖励(配套奖或本级表彰奖)。

(2)标准

教职工受各级表彰:

A.荣获国家级部门或省级综合表彰奖金1000元;

B.荣获省级部门(包括省电大)或市级综合表彰奖金500元;

C.荣获市级部门或校级综合表彰奖金300元(专项表彰奖金200元);

学生各类竞赛获奖指导教师:

A.指导学生在全国各类竞赛中获一等奖奖金3000元;

B.指导学生在全国各类竞赛中获二等奖奖金2000元;

C.指导学生在全国各类竞赛中获三等奖奖金1500元;

D.指导学生在省级各类竞赛中获一等奖奖金1200元;

E.指导学生在省级各类竞赛中获二等奖奖金1000元;

F.指导学生在省级各类竞赛中获三等奖奖金800元;

G.指导学生在市级各类竞赛中获一等奖奖金700元;

H.指导学生在市级各类竞赛中获二等奖奖金500元;

I.指导学生在市级各类竞赛中获三等奖奖金300元。

17.学校领导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

根据丽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丽水市财政局2011年12月1日联合印发的丽人社〔2011〕123号文附件1规定,学校领导奖励性绩效工资控制在本校工作人员平均奖励性绩效工资的2.5倍以内。

具体控制系倍数:

技术职务

实职

正处

虚职

正处

实职

副处

虚职

副处

党委

委员

控制倍数

2.5

2.4

2.3

2.2

1.5

按前述分配办法执行,学校领导奖励性绩效工资累加如低于学校工作人员平均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控制倍数的,可以按学校工作人员平均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控制倍数线补足差额。

18.其他规定

如按前述分配办法执行,各项目多余部分可重新纳入学校绩效工资进行再分配;在同一年度内所列各项奖励性绩效工资如以其他政策性处理后的余额由学校领导集体研究确定再次分配。

八、绩效工资的管理

(一)基础性绩效工资的管理和发放按照省市有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执行。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的管理和发放由学校根据教代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确认批准的实施办法执行。

(三)绩效工资的减发、扣发及停发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减发、扣发及停发绩效工资:

1.招生、班主任工作是学校“重中之重”工作,必须举全校之力做好。

学校要求全校上下无一例外参与招生,中层干部兼任1个班主任/学期、其他一般教职工任2个班主任/学期系责任义务,纳入基本工作职责,并与绩效工资联系相挂钩:

如年度零招生的被视为未完成10课时的基本工作量;应任班主任而未任足班主任数换算成未完成基本工作量数(按附件3规定按20课时/班换算),参照超课时标准扣发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业绩奖降一等发放。

2.因私出国、出境等离岗者、或因私离校者停发绩效工资。

3.一个月旷工3天及以上者,停发当月全部绩效工资。

4.当月累计病假14天、事假7天以上者,扣发当月岗位津贴的30%;当月累计病假21天、事假10天以上者,扣发当月岗位50%津贴;一年内累计病假60天、事假30天以上者,扣发全年绩效工资的50%;长期病休者,病休期间不发绩效工资;正常休婚假、丧假、产假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5.工作中因不负责任出现一般事故者,扣发一个月绩效工资;出现重大事故者,扣发六个月或全年岗位绩效工资。

6.受党纪、政纪处分,或工作严重失误者,扣发半年至一年绩效工资。

7.因违反国家法规和学校各项政策,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的人员,视其情况扣发半年至一年绩效工资。

8.在编不在岗、未聘岗位、外借、离退休人员自次月起停发绩效工资。

9.因各种原因停发工资者,同时停发绩效工资。

10.教职工因病假、事假、旷工等原因违反劳动纪律而停发、扣发的绩效工资部分,重新纳入学校绩效工资进行再分配。

11.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不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九、其他相关规定(附则)

(一)丽水电大绩效工资实施办法,依据国家、省市现行政策及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

(二)本实施办法经2012年X月X日校党政领导集体会议审议通过,经学校第四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确认批准。

(三)本实施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原《丽水电大校内津贴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四)学校其他文件规定中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内容,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中如有与上级文件规定相抵触的内容,以上级文件为准;今后上级若有新政策出台,以上级部门政策规定为准。

丽水电大

2012年10月X日

附件1:

基础性绩效工资各项目标准表

单位:

元/月

2012年市直其他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项目标准表

项目

月标准

生活补贴

1266

等级

1337

 

正高

副高

1154

中级

 972

助理级

 760

员级

 608

管理三级

1397

管理四级

1337

管理五级

1276

管理六级

1154

管理七级

1003

管理八级

 851

管理九级

 760

技师

 851

高级工

 760

中级工

 668

初级工(普工)

 608

见习期

 365

工龄补贴

31年以上

 320

26—30年

 280

21—25年

 240

16—20年

 200

11—15年

 160

6—10年

 120

 

附件2:

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比例系数

序号

项目

比例

1

招生奖励

0.1005

2

科研奖励

0.0351

3

论文(作业)批改辅导答辩费

0.0444

4

超课时津贴(课时津贴)

0.0967

5

教研组长津贴

0.0024

6

班主任津贴

0.0614

7

监考费

0.0686

8

改卷登分

0.0267

9

宣传报道奖励

0.0023

10

业绩奖

0.1368

11

岗位绩效津贴(岗位津贴)

0.2297

12

校长基金奖励

0.0545

13

寒暑假值班、加班补贴

0.0112

14

节假日福利费

0.0950

15

通讯费

0.0115

16

评先评优奖励

0.0232

合计

1

 

附件3:

丽水电大教职工工作量核算办法

第一条制定目的

根据学校内部管理改革的需要,为了客观、公正地核定教职工工作量,为教职工的考核、奖励、晋升与分配提供工作量依据,结合本校的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职工界定

本办法所称教职工,是指本校在职教职工。

第三条工作量单位

教职工工作量计算以“课时”为单位,1课时原则上可折合为4小时的工作量。

第四条工作量构成

教职工工作量由教学工作量、科研工作量、班主任工作量和管理(服务)工作量等组成。

第五条基本工作量界定

教职工基本工作量规定:

教职工当量课时/学期为:

290—310。

当量区间的下限为基本工作量限,上限为超工作量限。

第六条工作量核定标准

教职工工作量核定标准:

(一)管理服务人员工作量核定

1.学校校级领导完成本职工作任务折算为260课时/人.学期;

2.学校一般管理(服务)人员完成本职工作任务折算为230课时/人.学期。

(二)教学人员工作量核定

1.教师任教1门课程计50课时;

2.教师指导学生毕业论文1篇计3课时;

3.教师批改作业30本/门.次折算为1课时;

4.教师工作量计算加权系数

(1)课程系数

以开放教育大专省管课为基数1,统设课加0.005,本科课加0.005,网考课加0.005,新开课加0.1,自设课减0.025,重复课减0.025;

(2)类别系数

成人脱产大专加0.1。

(三)教职工监考工作量核定

教职工监考每场按2课时计算。

(四)教职工科研工作量核定

每年统计核定一次。

核定方法如下:

1.经验收,完成各类立项课题研究任务的,按下表核定科研工作量:

课题级别

校级

市级

省级

国家级

科研工作量

10

30

60

100

课题主持人全额计算,排名2~5位的参与人减半计算。

2.在省级以上报刊发表论文每篇计科研工作量20课时。

(五)班主任工作量核定

每学期核定一次,核定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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