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大学《西方法律思想史》复习思考题及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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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大学《西方法律思想史》复习思考题及答案

(0368)《西方法律思想史》复习思考题

一、名词解释

1、《理想国》

2、科斯定理

3、永恒法(阿奎那)

4、自然法(格老秀斯)

5、孟德斯鸠的“法的精神”

6、社会法学

二、简答题

1、古罗马法律思想有哪些主要特点?

2、怎样理解西塞罗的国家观?

3、《圣经》中包含了哪些政治法律思想?

4、简述亚里士多德对法律的分类?

5、怎样理解阿奎那对法的定义和分类?

6、加尔文的政治法律思想包括哪些内容?

7、简述马西利的人民主权理论?

8、洛克的自然权利学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9、简述格老秀斯的国际法思想?

10、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11、格老秀斯的自然法思想有哪些内容和特点?

12、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包括哪些内容?

13、富勒是如何阐述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的?

14、杰斐逊的法律思想主要有哪些?

15、简述康德对法律的定义?

16、简述德沃金的公民权利论?

17、新自然法学的特点有哪些?

18、狄骥是如何批判古典自然法学派及其天赋权利说的?

19、哈特的法律规则说主要内容是什么?

三、论述题

1、斯宾诺莎是如何论述国家和法律起源的?

2、试述边沁的功利主义的立法理论?

3、霍布斯的自然法思想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4、试述洛克的分权理论?

5、弗兰克的法律改革内容是什么?

 

(0368)《西方法律思想史》复习思考题答案

一、名词解释

1、《理想国》:

是柏拉图最重要的政治法律著作,这本书大约于公元前386年写成,后来,柏拉图给它加了副标题“正义论”。

《理想国》中讨论的问题相当广泛,但是其核心是构筑柏拉图的理想国家方案,书中阐发的政治法律思想对西方法律文明产生了久远的历史影响。

2、科斯定理:

科斯定理是经济分析法学的理论前提和基本框架,经济分析法学的所有著作都可以看作是科斯定理的具体运用。

科斯定理第一律是:

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况下,不管怎样选择法律规则、配置权利,有效益的结果都会出现。

换言之,当交易成本为零,并且个人是合作行动时,法律权利的任何分配都是有效益的。

科斯定理第二律是:

如果存在现实的交易成本,有效益的结果就不可能在每个法律规则、每种权利配置方式下都同样的发生。

换言之,在交易成本为正数的条件下,不同的权利界定和分配,则会带来不同效益的资源配置。

3、永恒法(阿奎那):

在阿奎那看来,永恒法是上帝的理性,就是上帝指导一切行动和动作的神的智慧所抱有的理想,上帝指导整个宇宙的规范,就是上帝对于创造物的合理领导,而上帝对于创造物的合理领导,具有法律的性质,所以这种合理领导就被称作永恒法。

这种法律具有两层含义:

一是神或上帝的理想,起源于神的智慧;二是上帝的施政计划,对宇宙万事万物的合理安排,它既是观念的东西,又是实在的东西。

这种法是最高的法,是一切法的渊源。

4、自然法(格老秀斯):

格老秀斯认为:

“自然法是正当的理性准则,它指示任何与我们有关的理性和社会性相一致的行为就是道义上公正的行为,反之就是道义上罪恶的行为。

由此可知,这种行为如果不是创造人类理性的上帝所赞许的,就必须是它所禁止的。

行为的是非一经理性断定,如果不是合法的就必然是非法的,因而我们必须把它看作是上帝所准许的或禁止的。

由于这种性质的自然法不仅与人类法而且与成文的神法也不相同,因为后两种法本身及其性质不能禁止或者支配人们去做必须履行的或者非法的行为;但是,自然法能禁止人们去做非法的行为,支配人们去做必须旅行的行为。

自然法不但尊重那些由自然本身产生的东西,而且也尊重那些有人类的行为产生的东西。

5、孟德斯鸠的“法的精神”:

按照孟德斯鸠的说法,法的精神实际上是指以下几种关系:

(1)法律应该同已经建立或将要建立的政体的性质和原则有关系,不论这些法律是组成政体的政治法规,还是维持政体的民事法规。

(2)法律应该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同土地的质量、面积、地势有关系;同农、猎、牧各种人们的生活方式有关系。

(3)法律应该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有关系;同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有关系。

(4)法律同法律之间也应该有关系,法律应该同它们的渊源、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作为法律建立基础的秩序也有关系。

总之,以上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构成所谓的“法的精神”。

6、社会法学:

社会法学是19世纪在社会学的基础上产生的一种实证主义法学思潮。

它运用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来认识和研究法律问题。

社会法学派的价值观基本上是“社会本位论”,强调社会,社会连带、社会整体利益;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上,相当一部分法学家强调义务,倾向于社会本位。

社会法学是一个极不统一的法学流派,其内部分支很多,大的方面可分为欧洲的社会法学和美洲的社会法学。

其中欧洲的社会法学又可分为利益法学、自由法学、社会连带主义法学、斯堪的纳维亚现实主义法学。

美洲的社会法学又分为实用主义法学和现实主义法学。

二、简答题

1、古罗马法律思想有哪些主要特点?

答:

1、实践性突出。

罗马国家的产生和发展的历程,决定了罗马国家特别注重政治实践和立法实践,创制“成文法”,而非一般的抽象地谈论“正义”。

2、理论上发展。

罗马人创制了罗马法理论,对后世私法的产生和发展产生相当深远的影响。

3、个人主义和世界主义倾向强化。

个人主义和世界主义思想适应了罗马国家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对外扩张的实际需要,成为其理论的依据和基础。

4、专制主义倾向强烈。

随着罗马国家向外扩张的发展,特别是发展到帝国时期,专制主义倾向达到了顶峰。

5、神权政治的出现。

随着罗马国家基督教地位的巩固,教会势力的日益强大,其基督教教义对世俗生活产生了越来越大的影响,出现了“君权神授论”,为罗马的专制统治辩护,将罗马皇帝的权力加以“神化”。

2、怎样理解西塞罗的国家观?

答:

(一)国家的定义和特点

    西塞罗说:

“国家乃人民之事业,但人民不是人们某种随意聚合的集合体,而是许多人基于法的一致和利益的共同而结合起来的集合体。

这种联合的首要原因主要不在于人的软弱性,而在于人的某种天生的聚合性。

国家具有四个特点:

(1)国家乃是共同结合起来的人们的集合体,是一法人团体,而不是任何其他的集团;

(2)国家权力来自人民,而不是来自上帝或其他神;(3)国家乃人民的事业,国家应依法对人民进行统治;(4)国家的目的有二,精神目的就是维护正义,物质目的就是保护公共的利益。

(二)国家的起源

    根据西塞罗的分析,国家起源于人们的协定。

3、《圣经》中包含了哪些政治法律思想?

答:

一、《圣经》宣传不重今世,注重来世,轻视富人,扶弱助贫;

二、宣传政治权力是上帝批准的;

三、宣传人在上帝面前是人人平等的;

四、宣传财产公有;

五、宣传守法。

4、简述亚里士多德对法律的分类?

答:

亚里士多德从不同的角度对法律进行了区分,主要包括:

1、基本法与非基本法。

他所谓的基本法就是城邦宪法,非基本法是指除了基本法以外的涉及城邦公民在买卖、贸易、赔偿以及城邦在收税、维持治安等方面的法律。

2、自然法与人定法。

这是从法律的性质、地位角度进行的分类。

自然法是反映自然存在秩序的法,人定法不是自然存在的,是人为指定的法律,它源于自然法,但与自然法又有所不同,表现在人定法的内容是可以改变的。

3、良法与恶法。

他认为,区分良法与恶法的一个重要标志是看政体的性质,一般来说,凡是在正常政体下制定的法律是良法,而在变态体制下制定的法律则为恶法。

4、习惯法与成文法。

习惯法是在希腊城邦中那些世代流传下来的通行的习惯规则,它是在氏族组织的基础上自然形成的。

成文法是指各个城邦指定的条文规则。

5、怎样理解阿奎那对法的定义和分类?

答:

(1)法和法律的定义

   阿奎那在《神学大全》中系统论述了法的性质和定义问题。

他说:

“法是人们赖以导致某些行动和不作其他一些行动的准则或尺度。

‘法’这个名词(在语源上)由‘拘束’一词而来,因为人们受法的拘束而不得不采取某种行径。

”“法律不外乎是由那统治一个完整社会的‘君王’所体现的实践理性的某项命令。

”“法律不外乎是对于种种有关公共幸福的事项的合理安排,由任何具有管理社会之责人予以公布。

”这些就是阿奎那对法和法律的性质的论述和给所下的定义。

阿奎那认为法律有两个基本特点:

第一个是指导人类行动的规则的特点;第二个是强制力量的特点。

”根据阿奎那的论述,法律的具体特点有:

(1)法律必须是出自理性,必须是合理的;

(2)法律是直接为公益而设;(3)法律是由一切公民的理智或他们的代表人所创造的;(4)公布是法律的要素之一。

(2)法的分类

 阿奎那继承并发挥了奥古斯丁的法的分类理论,将法划分为四种类型,这是他对法的基本理论作出的另一重要贡献:

他将法律法分为永恒法、自然法、人法、神法。

他认为永恒法是上帝的理性,就是上帝指导一切行动和动作的神的智慧所抱有的理想,上帝指导整个宇宙的规范,是上帝对于创造物的合理领导。

自然法是永恒法对理性动物的关系,也即同人类的关系,是永恒法在人类社会的体现,是人类社会的法。

人法即人定法,是国家制定的法律,它按照自然法规定对人类世俗事物的具体安排。

神法指的是基督教圣经,包括新约、旧约全书,它是自然法的增益、神恩的礼物,自然法和人法的补充,是禁止各项罪恶的安排,用来指导人类精神生活。

在上述四种类型的法中,永恒法为最高,自然法次之,神法再次,人法为最低。

自然法是永恒法的一部分,受永恒法的支配和制约;人法来自永恒法、自然法、神法,受永恒法、自然法、神法的支配和制约。

6、加尔文的政治法律思想包括哪些内容?

答:

1、政治统治权的绝对必要性。

加尔文认为,主权是上帝独有的,世俗君主拥有的是由主权派生的政治统治权,但是君主是上帝的代表,所以他的权力是直接由上帝赋予的,这是政治统治权绝对的必要的最终根据。

2、关于政教关系。

加尔文认为,教会和政府都需要,因为他们都是上帝所建。

加尔文既论证了教会和政府的不同,两种统治的必要性,又论证了教会要同政府联系,要为政府服务。

3、政体,在政体问题上,加尔文倾向于资产阶级的但又带有浓厚的封建色彩的贵族主义共和制度,即日内瓦的共和制度。

7、简述马西利的人民主权理论?

答:

马西利认为,在每一个共和国中,最根本的政治权威并不是政府,也不是进行统治的那部分人,而是人类的立法者即人民、全体人民。

所以,唯一合法的主权者就是人民,他主张,立法权必须全部掌握在全体人民手中;政府应该由全体公民选举产生,并应该对全体公民负责;政府必须严格遵照法律来进行统治,而如果它胆敢违背法律,就应该受到全体公民的惩罚。

8、洛克的自然权利学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

洛克在分析自然状态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人人享有的自然权利,即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和自由权。

这是最古典的自然权利的四种权利。

1、生命权。

洛克强调了生命权和生存权。

他说:

“人类一出生即享有生存权利,因而可以享用肉食和饮料以及自然所供应的以维持他们的生存的其他物品。

”2、自由权。

洛克所说的自由是指自然状态下的除受自然法的约束外不受其他因素的约束,政治社会中除了立法权的约束外而不受其他约束。

因此,洛克将自由分为人的自然自由和社会中人的自由。

洛克所说的自由实际上就是在法律的许可范围内享有依照他自己的意志来处置他的行动和财产的自由。

3、财产权。

洛克认为,每个人对自由的身体享有所有权,他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和双手从事的工作都属于他自己,所以,劳动是财产权利原始取得的方式。

私有财产要么是上帝给予亚当的,要么是掺进了人的劳动,所以,不可侵犯,政治社会的目的就是要保护所有成员的财产。

在上述权利的基础上,洛克继而又进一步引申出了反抗权(革命权)、同意权,成为自然权利的组成部分。

9、简述格老秀斯的国际法思想?

答:

国际法理论在格老秀斯的法律思想当中占有重要地位。

其实,关于国际法理论当中一些问题的研究并非自格老秀斯开始,早在古罗马时代,就有人研究和讨论有关战争和条约问题,不过,当时人们并没有严格的国际法概念。

中世纪时期,从奥古斯丁、阿奎那到布丹,也都讨论过有关宣战、休战及对敌人维持信义、实行人道主义等问题。

但是,真正将国际法作为一门独立学科进行完整系统的理论论述,则是从格老秀斯开始的。

    关于国际法的定义和内容,格老秀斯认为,国际法是“支配国与国相互交际的法律”,是维护各个国家的共同利益的法律,它的目的在于保障国际社会的集体安全,正如“一国的法律,目的在于谋求一国的利益,所以国与国之间,也必然有其法律,其所谋取的非任何国家的利益,而是各国共同的利益。

这种法,我们称之为国际法”。

   格老秀斯认为,国际法存在的前提是国家主权。

所谓国家主权是指国家的最高统治权,即主权者行为不受别人意志或法律支配的权力就是主权。

主权是一个国家的统一的道德能力,它的最初来源是基于社会契约,但当人们订立社会契约以后就应该绝对地服从主权者。

在格老秀斯看来,国家主权属于一个人为好,因此,他反对人民主权,而主张君主主权。

主权是国家存在的基础,也是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的条件。

  格老秀斯侧重从战争的角度研究了国际法的相关问题。

他首先批批判了战争期间无法律的观点。

认为,国际法不仅存在于和平时期,而且存在于战争期间。

其次,格老秀斯重点从国际法角度研究了正义战争和非正义战争的问题。

最后,格老秀斯还提出了战争期间必须遵循的国际法原则,包括:

坚持宣战的原则,反对不宣而战的狡猾行为;坚持战争中的人道主义原则,反对杀害妇女、儿童等非参战人员,反对杀害放下武器的战斗人员;坚持公海自由通行的原则,任何国家和个人阻止非武装船只在公海上自由通过都是国际法准则所不允许的。

此外,还要坚持遵循保护交战双方外交代表安全的原则。

 由此可见,格老秀斯在国际法领域中提出了一系列较为完整的原则,这些原则对国家关系的调整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尤其是对后来国际法理论的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

10、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

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理论是其自由理论在政治体制上的继续和发展。

作为18世纪伟大的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的理想是实行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分权和法治的王国。

在孟德斯鸠看来,君主立宪政体之所以是最好的政体,就是因为它的直接目的是政治自由,而实现政治自由就必须实行三权分立。

为此,他汲取了自古希腊罗马以来的分权思想,特别是洛克提出的立法、行政和对外三权划分的学说,创立了完整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与制衡的理论。

关于三权分立的理由,简单地说,就是为了保障政治自由,防止国家权力腐败。

具体说:

“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

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者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

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

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实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

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如果同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便都完了。

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理论,作为典型的资产阶级宪政理论,对西方政治体制,特别是美国政治体制产生了重要影响。

美国开国时期的一些法律思想家如汉密尔顿等,正是吸收了孟德斯鸠的权力分立和制衡的思想,创立了美国的宪政制度。

11、格老秀斯的自然法思想有哪些内容和特点?

答:

格老秀斯认为,自然法是正当的理性准则,它指示任何与我们的理性和社会性相一致的行为就是道义上公正的行为;反之,就是道义上罪恶的行为。

从格老秀斯对自然法的解释,自然法应该包括以下两个特征:

第一,自然法是凌驾于认定法之上的;自然法是最基本的、起决定作用的;自然法是永恒不变的;自然法所体现的公正和正义的原则是普遍适用的。

第二、自然法是以人的理性为基础的。

关于自然法的内容,格老秀斯着重阐述了自然法应该包含的原则。

他认为,自然法至少应该包含如下原则:

第一,不得触犯他人的财产。

第二,把不属于自己的东西和由此产生的收益归还原主。

第三,应当赔偿由于自己的过错而引起的损失。

第四,应当履行自己的诺言,执行和遵守契约。

第五,违法犯罪应当受到处罚。

12、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包括哪些内容?

答:

卢梭说:

“主权……不外是公意的运用。

”“主权的行为又是什么呢?

它并不是上级和下级之间的一种约定,而是共同体和它的各个成员之间的一种约定。

它是合法的约定,因为它是以社会契约为基础的;它是公平的约定,因为它对一切人都是共同的;它是有益的约定,因为它除了公共的幸福而外没有任何别的目的;它是稳固的约定,因为它有着公共的力量和最高权力作为保障。

”既然主权是公意的体现和运用,主权行为是以整个共同体合法、公平。

稳固的社会契约为基础的,那么,国家的主权就不可能属于君主,而只能属于人民。

具体说,人民主权包括下面两个原则:

 

(1)主权是不可转让的。

主权者既然只不过是一个以全体人民公意表现出来的集体生命,所以,就只能由它自己来代表自己。

退一步说,即使权力可以转让,意志也是不能转让的,因为如果转让意志,就意味着出卖生命和自由,“因此我要说,主权既然不外是公意的运用,所以,就永远不能转让。

(2)权是不可分割的。

卢梭认为:

“由于主权是不可转让的,同样理由,主权也是不可分割的。

因为意志要么是公意,要么不是;它要么是人民共同的意志,要么就只是一部分人的。

在前一种情形下,这种意志一经宣示就成为一种主权行为,并且构成法律。

在第二种情形下,它便只是一种个别意志或是一种行政行为,至多也不过是一道命令而已。

”基于主权不可分割的思想,卢梭坚决反对各种形式的分权论,他认为分权理论的根本“错误出自没有能形成主权权威的正确概念,出自把仅仅是主权权威所派生的东西误以为是主权权威的构成部分。

卢梭人民主权论思想的意义是深远的,它既是反对封建专制的锐利武器,又是反对君主立宪、主张民主共和的理论基础。

应该说,法国大革命的彻底性与卢梭人民主权论思想有着一定的内在联系。

不仅如此,更为重要的是,卢梭人民主权论的思想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国家论思想产生了重要影响。

13、富勒是如何阐述关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的?

答:

(一)法律的内在道德:

程序自然法

    作为一种“有目的的事业”,法有其道德性。

法的道德性有两个方面,即“外在道德”和“内在道德”。

法的外在道德即“实体自然法”,指法的实质目的或理想,如人类交往和合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抽象的正义等等。

法的内在道德即“程序自然法”,是有关法律的制定、解释和适用等程序上的原则或法治原则,是使以规则管理人类行为的事业成为可能的道德,也就是法律能够成为法所绝对必需的前提条件。

    富勒特别强调法律的内在道德,并对此作了较详细的论述。

他认为,法律的内在道德包括八个要素(法治原则)    1.一般性(普遍性)。

 2.公布。

 3.非溯及既往。

  4.明确。

 5.不矛盾。

  6.可为人遵守7.稳定性8.官方行为与法律的一致性。

(二)法律的外在道德:

实体自然法

富勒指出,程序自然法不涉及法律规则的实体目标,而是有关调整人们行为的规则制度的制定和执行的方式,以便能够有效地达到它所要实现的目的。

实体自然法则事关法律的实体目标,这就是法律的外在道德。

富勒将“实体自然法”归结为最基本的两条:

一是保持人类目的的形成过程的健康性;二是保持人类交流渠道的开放性。

在他看来,正是交流使社会成为一个整体。

法律的外在道德指通常意义上的道德,即由“正确”、“好坏”、“公平”、“正义”等原则和观念组成的道德。

法律为什么既要有内在道德又要有外在道德呢?

富勒解释说,法律的内在道德是中性的,具有内在道德的法律可以为不同的法律实体目标服务。

作为完善的法律制度,内在与外在缺一不可。

按照富勒的说法,法律的外在道德与正义是一致的。

法律的外在道德作为法律制度争取的实体目标不是单一的,而是多元的。

这种实体目标与广泛的社会问题有关。

富勒在(法律的道德性)一书中分析了法律的外在道德与效率、正义和反种族歧视、人本身及其自由、经济资源的分配、政治和经济制度的设计等之间的关系。

正如富勒在谈到追求的道德时所说的,人们追求的至善生活是经过平衡的多元目标,因此,人们在制定至善的法律制度时所追求的实体目标也必然是一个具有丰富内容的综合概念。

综上所述,富勒的新自然法思想主要围绕分析法律的内在道德与外在道德及其区别而展开的,其中程序自然法的概念及其八条合法性原则是富勒的主要理论贡献。

14、杰斐逊的法律思想主要有哪些?

答:

托马斯·杰斐逊是美国独立战争时期最著名的政治思想家、国务活动家和民主派领袖,是美国《独立宣言》的起草人。

他在法律方面主张法律的立、废、改都应该符合一定的规则,政府必须严格依法办事。

其思想主要包括:

(1)主张人权法案的重要性。

坚持强调在宪法里附上人权法案。

(2)主张立法权属于全体人民,他认为法律不管采取何种方式制定,但最终应该体现人民的意志,由全体人民来决定。

(3)法律必须根据形势的需要进行修改,他认为法律不能一成不变,新的一代人应该根据新的经验,把人类最进步的东西贯穿到法律中。

(4)法律必须得到严格的遵守。

他认为,遵守法律是人民的最高义务。

15、简述康德对法律的定义?

答:

法律可以理解“为全部条件,根据这些条件,任何人有意识的行为,按照一条普遍的自由法则,确实能够和其他人的有意识的行为相协调。

”法律的定义涉及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法律只涉及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外在的和实践的关系;第二,法律只表示一个人的自由行为对别人的行为的自由的关系,它不涉及愿望或纯粹要求关系,也不考虑行为的仁慈或不友好;第三,法律只考虑意志行动的形式,而不考虑意志行动的具体内容。

16、简述德沃金的公民权利论?

答:

权利论是的德沃金法律思想的核心。

在公民权利问题上,德沃金认为,权利并非仅仅存在于法律规则之中,权利也存在于历史和传统之中。

在所有个人权利中,德沃金强调最重要的是关怀和尊重的平等权利,即每个人都享有“作为平等的人被对待”的权利,或者“社会应当予以尊重、承认其尊严和平等考虑的自然权利”。

平等不仅是经济权利的基础,而且是政治权利的基础,个人权利观念起源于平等观念。

与平等关怀和尊重的权利相关的另一个权利,是公民反对政府的权利,在一个民主制度下,或者至少在原则上尊重个人权利的民主制度之下,每一个公民都负有必须遵守全部法律的基本的道德义务。

德沃金强调要认真对待公民权利,政府只有认真对待权利,它才能够重建公民对法律的尊重。

为此,政府必须接受人类尊严的观念,在处理复杂的社会问题时,要注意保护个人权利。

17、新自然法学的特点有哪些?

答:

二战以后,在新自然法学和法律实证助于的论战和国际人权运动的推动下,新自然法学获得了蓬勃的发展。

新自然法学与以前的自然法学相比,具有一些明显的特征,主要表现在:

1、神学自然法和世俗自然法并存。

2、相对自然法。

即新自然法学家们认为自然法是可变的,其内容随着时间和空间的变化而变化。

3、实体自然法。

新自然法学大都持一种实体主义的思维逻辑,认为凡是社会所承认的现实的权利和权力都是合法的,是实体自然法。

4、世界主义倾向。

新自然法学反对国家主权论,鼓吹世界主义。

18、狄骥是如何批判古典自然法学派及其天赋权利说的?

答:

狄骥认为,洛克、卢梭等人的天赋人权论,是一种个人主义的权力观。

狄骥指出:

“个人主义学说在理论上是无法辩护的,而在实践上更是无法辩护的····这个原则未被人们所证实,而且也不可能被证实;何况它本身包含着一种无法解决的矛盾;只要矛盾一旦揭露出来,整个学说的结构就一起破产了。

”在他看来,个人主义权利论的矛盾在于:

1、天赋权利和自然状态都是一种假设,这种假设和他的实证科学相比,就像一种宗教信仰一样,并不具有科学的力量。

2、自然状态中孤立的、绝对自由的自然人的说法是没有事实根据的,相反,人生来就是集体的成员,生来就处于社会连带关系中。

3、人类之间的绝对的平等也是违反事实的,实际上人与人之间有基本的不同,而且社会文明越发展,人与人之间的差距就越大。

4、古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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