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注意本申请表备有中英文版本请填妥一式两份的申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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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注意本申请表备有中英文版本请填妥一式两份的申请

请注意:

本申请表备有中英文版本。

请填妥一式两份的申请表,并于每份申请表上亲自签署,然后连同一张抬头写上「香港生产力促进局」的港币3,000元划线支票,邮寄或送交香港九龙观塘海滨道135号宏基资本大厦十楼创新科技署(电话:

36555678)或九龙九龙塘达之路78号生产力大楼香港生产力促进局(电话:

2788 5958)。

如有需要,可另纸填写。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创新科技署

(只供本署职员填写)

专利申请资助计划

     资助申请表     

第一部分:

申请者资料

A.个人申请人/申请公司资料

(如属申请公司,请填写公司名称;而个人申请人则须填写香港身分证上的登记姓名。

请注意,个人申请人/申请公司须为有关专利注册项目的预定拥有人。

英文姓名/名称:

中文姓名/名称:

类别:

个人(申请人必须是香港永久居民或准予逗留本港不少于七年的本港居民)

香港身分证号码:

公司(申请公司必须是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于本港注册成立)

香港邮递地址:

电话:

手提电话:

传真:

电邮:

联络人(如与上述资料不同)

姓名:

职位:

电话:

手提电话:

传真:

电邮:

 

B.业务简介及股东资料(只适用于申请公司)

业务及其与发明的关系简介(请在50字以内作出介绍)

 

持有申请公司50%或以上股权的股东资料

英文姓名:

中文姓名:

香港身分证/护照号码:

请注明上述股东是否在任何曾申请本计划或获本计划资助的公司持有50%或以上股权

是(请提供公司名称及本计划的申请编号):

申请公司如没有持有50%或以上股权的股东,请注明所有股东是否共同拥有任何曾申请本计划或获本计划资助的公司

是(请提供公司名称及本计划的申请编号):

 

C.发明人资料

唯一或第一发明人:

英文姓名:

中文姓名:

公司:

职位:

香港邮递地址:

电话:

传真:

电邮:

第二共同发明人(如适用)

英文姓名:

中文姓名:

公司:

职位:

香港邮递地址:

电话:

传真:

电邮:

其他发明人的资料见于附页

D.声明

本人,即下方签署人,亦即是项申请的个人申请人/申请公司的股东/申请公司的授权签署人,谨此声明:

本人/本公司从未在任何国家或地区拥有任何专利,并从未获取专利申请资助计划(下称「本计划」)的任何资助。

尽本人所知,本申请书内填报的资料均真实无误。

本人已细阅并完全明白及确认下述共三页的声明以及本表夹附的两个附件:

1.本人/本公司有本申请提及的发明品的拥有权,以及该发明品的专利申请权利。

2.本人/本公司将对本申请提及的发明品的安全承担全部责任,并确保在发明品推出使用时,将会符合一切相关的法律/监管规定。

3.香港生产力促进局(生产力局)是本计划的执行机构,本申请将交由生产力局或日后由创新科技署指定的任何其他执行机构处理。

4.执行机构会就本申请进行专利检索和技术评审,以确保本人/本公司符合申请本计划的资格,并评审有关发明获颁发明专利的机会。

这是申请本计划资助的主要条件之一。

视乎检索及评审的复杂程度而定,生产力局收取的专利检索和技术评审费用一般约为港币6,000元至11,000元不等。

倘若需要第三方提供意见,以评审有关发明获颁专利的机会,则所需的费用可能较高。

一份第三方意见报告的费用一般约为港币4,500元。

5.并非所有可享专利的发明品均可获本计划资助。

创新科技署认为没有科技元素或不能作工业应用的发明品将不获本计划资助。

6.本人/本公司会事先支付港币3,000元,作为专利检索和技术评审的订金,当中包括进行受让人检索和撰写评审报告所需的费用,并会支付执行机构所要求的额外金额,例如进行专利检索或征询第三方意见所需的费用,否则本申请将视作已撤销论。

当局不会退还专利检索和技术评审的费用,而有关费用只会在本申请获得本计划批准后方可由资助金额支付。

倘若本申请其后不获接纳/被撤销/被终止,本人/本公司必须全数支付有关的专利检索及技术评审费用。

7.创新科技署会根据执行机构进行专利检索和技术评审的结果,通知本人/本公司申请结果。

尽管如此,不论该发明获颁专利的机会如何,创新科技署亦有权不接纳有关申请。

创新科技署就本申请的决定属最终决定。

8.创新科技署及/或执行机构可直接/亲身与本人/在第一部分提供的联络人/发明人联络,以便就本申请搜集额外资料/澄清若干事项。

为评估发明的可专利性及技术可行性,发明人须出席由执行机构在香港进行的面谈访问。

如申请者没有向创新科技署或执行机构的面谈访问要求作出回应,本申请会被暂停处理。

9.本人/本公司应及时提供资料或说明,以回应执行机构或创新科技署提出的问题。

若本人/本公司在执行机构发出第二次提示通知起两个月内未作出回应或提供有关资料,将视为本人/本公司对继续该申请不再感兴趣,并且该申请被视为已撤回。

10.倘若本人/本公司的申请其后获创新科技署批准,执行机构会就于申请获批后提供的专利申请服务收取行政费用,金额约相等于专利申请费用总额的20%。

11.倘若本申请获得批准,创新科技署所提供的最高资助额可达港币25万元,或专利申请的直接费用(包括专利检索和技术评审费用)及上述行政费用总额的90%,以金额较低者为准。

因本计划资助金额亦须用于支付执行机构收取的行政费用(如上述条款10所述),所以在最高为港币25万元的资助金额中,用以支付专利检索和技术评审及有关申请专利的其他直接费用的资助额最高约为港币20万元。

本计划的资助金额未必足以支付专利申请的一切开支,而本人/本公司须要负担余额。

 

_____________________

简签及公司印章(如适用)

..\声明第2页

声明第2页

12.资助款项只会发放给负责处理专利申请的执行机构,并必须用以支付上述的专利检索和技术评审的费用及行政费用,以及有关专利申请所需的其他直接费用,例如律师费、顾问费和提交专利申请涉及的费用等。

除上述的专利检索和技术评审费用外,本计划不会支付任何于本申请获批准日期前产生的开支(包括由本人提交的专利申请)。

本计划亦不会资助已获颁专利的续期费。

13.倘若本人/本公司申请获得批准,本人/本公司必须聘请符合由执行机构发出,现行的《专利代理人指南》内列明的资格的专利代理人处理本人的专利申请。

如处理专利申请的专利代理人的资历或专业知识未达创新科技署或执行机构满意的程度,创新科技署或执行机构可拒绝接纳该名专利代理人。

14.(适用于已向专利当局提交专利申请的个人申请人/申请公司)不论有关的专利当局有否定下截止日期,创新科技署及执行机构亦不会优先处理任何申请。

创新科技署及执行机构不会负上因该等截止日期而引致的任何责任。

15.本计划的资助于本申请获批当日起计三年内有效,而资助金额不能转让。

本人/本公司须于计划资助的专利申请获颁专利的两个月内,知会计划的执行机构。

创新科技署及/或执行机构可在资助有效期届满后的两年内,直接与本人或在第一部分提供的联络人联络,以便查询获本计划资助的专利注册的进度/结果。

16.若申请表中的有关发明已于任何国家或地区获颁任何类型的专利,则不论该申请的申请者是否为已获颁专利的拥有人/公司,本计划亦不会接纳该等申请。

17.当两个或以上于本计划下提交的独立申请在所有要项上涉及相同的发明(包括在考虑过该等独立申请于本计划进行评审及/或进入专利申请阶段时提交的所有资料后得出的结论)时,只有一个申请会获接受。

创新科技署及执行机构有权让所有申请者知道彼此的存在。

在一般情形下,创新科技署或执行机构只会接受首先收到的申请,其余的申请不会被接纳。

同样地,如一个于本计划下提交的新申请(在所有要项上)涉及另一个已获本计划资助的申请中的相同发明(包括在考虑过该两个申请于本计划进行评审及/或进入专利申请阶段时提交的所有资料后得出的结论),则该新申请将不会被接纳。

创新科技署就本申请的决定属最终决定。

18.就任何已经获本计划资助的专利申请而言,该专利申请的分案申请案(divisionalapplication)或继续申请案(continuation-in-partapplication)不会获本计划其他独立申请的资助。

创新科技署就有关申请的决定属最终决定。

19.(适用于个人申请人)本人声明本人是本申请表内有关发明的唯一发明人/其中一个共同发明人。

本人明白本人或会被要求提供可令创新科技署或执行机构满意的证据,证明有关发明确实由本人发明,或与其他发明人共同发明。

创新科技署就本申请的决定属最终决定。

20.(适用于申请公司)本人声明本申请表内有关发明的唯一发明人或每一名共同发明人均为与本公司有直接关系的人士,例如东主、股东、董事或职员。

本人明白本公司或会被要求提供可令创新科技署或执行机构满意的证据,以证明有关发明确实由列于本申请表内的发明人发明,以及所有发明人均与本公司有直接关系。

创新科技署就本申请的决定属最终决定。

21.(适用于提交多于一份申请书的个人申请人/申请公司)倘若本人的申请其后获创新科技署批准,则其他正在处理的申请将视作已撤销论,而本人/本公司将须缴付其他申请涉及的专利检索和技术评审费用。

 

_____________________

简签及公司印章(如适用)

..\声明第3页

声明第3页

22.为本申请内提及的发明申请专利所需的所有费用不得由其他政府计划拨款支付,例如创新及科技支援计划、大学与产业合作计划、伙伴研究计划及发展品牌、升级转型及拓展内销市场的专项基金等。

同样地,本计划亦不会资助已由其他政府计划拨款支付的任何费用。

23.除事前获得创新科技署批准,本人/本公司不会公开计划下获得的资助。

24.本人/本公司须遵守《防止贿赂条例》(第201章)的规定,并须促使其公司董事、雇员、代理、供应商、顾问、承办商及其他以任何形式参与项目的人员,不得在推行项目时或因项目的关系向任何人提供或索取利益,或接受任何人的利益,包括金钱、馈赠、贷款等(定义见《防止贿赂条例》)。

本人/本公司如因计划的关系干犯《防止贿赂条例》下的任何罪行,创新科技署有权立即暂停或终止申请、撤销已获批资助及收回已发放的资助,而本人/本公司须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能蒙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

25.倘若本人/本公司在本申请作出虚假声明或有不当或不诚实行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有权追讨本计划的拨款。

26.本申请所提供的资料会以保密方式向执行机构及/或第三方(包括专利律师)透露,以供评审/处理申请之用。

创新科技署和执行机构不会因XX而透露上述任何资料之事负上法律责任,亦不会对曾获取上述资料的第三方因XX而透露上述任何资料之事负上法律责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在申请公司担任的职位

(如适用)

〔姓名:

日期申请公司名称及印章

(如属申请公司)

第二部分:

专利意念简介(所有申请者均须填写)

A.发明的名称(中文及英文)

 

B.采用的科技(请在其中一个方格内加上「✓」号,并解释涉及的技术及/或原理):

生物科技中医药

电气及电子环境科技

资讯科技制造科技

材料科学纳米科技

其他(请注明)

C.拟在哪些国家/地区申请专利(请按优先次序排列)

1.2.3.

D.发明介绍

1.发明背景(请在250字以内作出介绍)

2.发明简介—该发明有何用途?

如何操作?

(可用主要技术用语介绍有关发明)(请在250字以内作出简介)

 

3.该发明的商业应用范围—该发明具有什么商业价值?

对业界有何裨益?

该发明是否具备市场发展潜质?

(请在250字以内说明)

 

第三部分:

专利意念详情

A发明介绍

1.简介如何落实发明意念以达到既定目标(包括制作过程、所涉及的原理和方法)

 

其他资料详见附页

2.图则简介(包括草图、图表、流程图、列表或照片)

 

其他资料详见附页

3.有关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范围(即那些被认为新颖的发明部分)(请在300字以内说明)

 

4.能否提供发明的原型或示范,以便进行评审?

不能(原因:

5.该项发明的商品化工作为何?

将发明投入生产以衍生收益

进一步开发发明以注册更多专利

将专利权许可予另一方

专利注册仅出于保障发明目的

其他(详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曾否就有关发明向任何专利局提交任何专利申请?

如有,请提供有关的申请受理通知书及已提交的专利说明书的副本。

 

7.是否已获取有关发明的专利检索报告?

如有,请提供专利检索报告的正本或经核证为真实的副本予执行机构,供其就申请进行技术评审。

 

B发表/公开发明

1.该项发明曾否向外公开、展示、发售、在刊物发表或公开使用?

如有,请略加说明。

2.是否计划为该项发明举办公开展览、贸易展销或出版刊物?

如有,请说明举办地点、对象及时间等资料。

 

C先有技术

1.请列出和介绍任何就你所知的拟取得相同成果的其他产品/方法。

请指出旧有产品/方法的缺点和现时发明的优点。

 

其他资料详见附页

2.请列明和介绍任何就你所知与现时发明相近的专利或曾发表/公开的发明。

专利编号/名称:

发表/公开日期:

是否存有该资料的副本:

是否

 

专利编号/名称:

发表/公开日期:

是否存有该资料的副本:

是否

 

专利编号/名称:

发表/公开日期:

是否存有该资料的副本:

是否

 

专利编号/名称:

发表/公开日期:

是否存有该资料的副本:

是否

 

专利编号/名称:

发表/公开日期:

是否存有该资料的副本:

是否

其他资料详见附页

3.请说明现时发明在技术上及/或在功能上与上述的先有技术有何不同。

 

其他资料详见附页

 

✷✷完✷✷

生产力局有关专利申请资助计划的各项收费

(1)创新科技署批准资助前的专利检索和技术评审费用

活动

外部代理收取之费用

生产力局收取之费用

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索取专利检索报告

根据以中文撰写的发明资料索取专利检索报告的费用约为人民币1,600元,

根据以英文撰写的发明资料索取专利检索报告的费用约为人民币4,100元*。

执行机构检查申请表及发明资料内容是否清晰及合乎形式要求,并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官员联络及讨论有关发明之费用约为港币1,100元。

有关可享专利性的意见

(如果检索报告结果不理想,需要进行这一步骤)

由专利代理人准备及撰写有关可享专利性的意见之费用从港币4,500元起。

实收费用视乎发明的复杂程度、申请者提供的其发明与对比专利文件之不同之处的反馈意见及检索到的先有技术文件之数量而定。

为提升该发明之可享专利性,将根据申请者提供的其发明与对比专利文件之不同之处的反馈意见与专利代理人联络,费用约为港币1,100元。

受让人检索

不适用

视乎公司名字或个人姓名组合的变化,费用约为港币900元至1,200元不等。

撰写评审报告

不适用

拟备评审报告以供创新科技署审批之费用约为港币2,000元至3,000元不等,视乎涉及的文献数量而定。

*请注意: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外的国家专利局如瑞典专利及商标局亦可根据以英文撰写的发明资料提供专利检索报告。

在申请者提出此要求下,生产力局将提供单独的报价。

根据上述列表之服务内容,视乎检索及评审的复杂程度而定,生产力局收取的专利检索和技术评审费用一般约为港币6,000元至11,000元不等。

倘若检索报告结果不理想,需要专利代理人提供意见,以评审有关发明获颁专利的机会,则所需费用可能更高。

作为参考之用,一份有关可享专利性的意见报告的费用一般约为港币4,500元起。

在此情况下,专利检索和技术评审的总费用可高达约港币16,000元。

附件一

頁二

(2)行政费用(于创新科技署批准资助后适用)

倘若申请其后获创新科技署批准,生产力局会就申请获批后提供的专利申请服务收取行政费用,金额约相等于专利申请费用总额的20%。

行政费用服务包括为申请者提供专利申请策略意见,检查专利申请是否符合要求,专业评估是否清楚明确描写出技术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向申请者解释专利申请程序,协助编制发明内容给专利律师起草专利说明书,联络发明人和专利律师解决撰写权利要求书时的技术问题,促进申请者在专利审查时答辩,监察专利申请进展和促进执行申请者对专利申请阶段中专利局设定的期限,以及有关安排付款、会计及汇报等其他行政工作。

专利申请资助计划申请程序

生产力局

申请者

专利申请资助计划评审阶段

-检查资料是否充足

-如有需要,要求申请者提供补充资料

 

协助申请者向专利局获取报价及任命专利局以获取专利检索报告(如有需要)

 

如有需要,协助申请者向专利代理人获取报价及任命专利代理人以获取有关可享专利性的意见(如检索报告结果不理想)

 

提供受让人检索及撰写评审报告的报价

向创新科技署建议是否给予拨款批准

创新科技署考虑生产力局的建议,并将申请结果通知申请者

提交专利申请资助计划申请表及订金(即港币3,000元)予生产力局或创新科技署

 

提供补充资料(如有需要)

 

-任命一个专利局以获取专利检索报告(如有需要)

-如专利检索报告结果不理想,可任命一个专利代理人以获取有关可享专利性的意见

 

签署报价及付款

获批资助的申请

-与申请者及专利代理人沟通,以准备和提交专利申请和后续的审查及授权过程

-安排支付专利代理人的收费及生产力局的行政费

-与申请者沟通,了解其决定在何司法管辖区进行专利申请

-根据已选的司法管辖区,提供报价(包括该申请程序的估计费用)

与专利代理人及生产力局沟通,进行由提交专利申请至获授专利的整个过程

-决定在何司法管辖区进行专利申请

-签署报价及付款

-任命专利代理人处理专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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