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业务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073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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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业务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0730

济宁市农村信用社资金联营中心

票据业务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信用社票据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行为,实现资金的规模化经营以及人力资源和业务信息的共享,防范票据业务风险,促进全市票据市场业务做大做强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货币市场业务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票据业务种类:

按照票据的转让方向,可分为票据转入(买断、逆回购)和票据转出(卖断、正回购);按照是否转让票据所有权,可分为转贴现(买断、卖断)和回购(逆回购、正回购)。

第三条本规程所指票据业务交易品种为商业汇票。

第四条本规程的适用范围为济宁市内各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

第二章基本规定和规则

第五条票据业务实行集中管理。

办事处设立资金联营中心,在不改变各县级联社(合行)独立法人地位和决策权的前提下,对各联社(合行)的票据业务进行集中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票据业务实行协同办理,实行“谁的业务谁主导、谁的收入进谁的帐”的经营原则,目的是获得最佳营运效益,分为各联社(合行)发起业务和资金联营中心发起业务两种模式:

一、各联社(合行)发起业务模式

由各联社(合行)提出票据业务需求,向办事处资金联营中心发出票据业务委托书(附件一),资金联营中心对各联社(合行)的需求进行统计整合,寻找信息资源和交易对手,制定最优业务方案(附件二),经各联社(合行)同意后开展业务。

二、办事处资金联营中心主动发起业务模式

资金联营中心应实时监测市场行情,准确掌握经济政策并预测利率走势,依据各联社(合行)资金头寸、票据存量、规模状况主动向各联社(合行)发出业务方案,经各联社(合行)同意后开展业务。

具体业务由办事处资金联营中心交易员和各联社(合行)风险控制员共同办理。

第七条办事处资金联营中心的运营费用按照各联社(合行)的业务量按月分摊。

第八条各联社(合行)办理票据业务,必须严格遵循货币市场业务授权、授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省联社有关程序进行内部审批和帐务处理。

第九条各类票据业务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票据的期限。

交易对手仅限于存款类金融机构。

第十条办理票据业务的票据要素必须齐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重要环节控制

第十一条票据业务的成交资料要与业务审批资料所记载事项一致或优于审批利率,并由前台交易员与中台风险控制员共同签字(章)确认。

第十二条办理票据业务要严格执行前、中、后台分离原则。

前台交易、中台风控、后台结算、资金清算应独立运行,前、中、后台岗位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前台交易人员不得参与交易结算和款项收付。

第十三条办理票据业务所签定的各类协议、交易资料、业务审批单等要严格按照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外出办理票据业务必须双人同行,对于转入的票据,要及时入库保管。

第四章岗位设置与职责

第十五条办理票据业务应按照业务审批与操作、交易与复核、前台交易与后台结算、业务操作与风险监控相分离的原则,分别按前台、中台和后台设置岗位,实现中台和后台对前台交易的监控和反映。

第十六条我市的票据业务前台设在办事处资金联营中心,中台设在各联社(合行)市场拓展部,各联社(合行)营业部为后台。

第十七条前台岗位设置及职责

前台设置交易主管员、交易员两个基本岗位,主要负责票据业务的拓展、业务发起以及客户关系维护。

(一)交易主管员

1.负责研究票据市场动态,并根据各联社(合行)的委托,拟定业务运作方案及操作策略;

2.负责组织制定、落实票据市场业务相关管理制度、办法和操作规程;

3.负责做好前台各业务岗位的分工协调,督促各岗位人员切实履行岗位职责;

4.负责组织做好票据业务开展情况的总结、分析和报告工作;

5.负责组织票据业务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6.遇突发事件或重大事故,按照突发事件应急机制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并及时逐级报告;

7.其他相关工作。

(二)交易员

1.负责收集、整理各联社(合行)有关业务信息,定期进行业务分析,提出初步交易意向和方案;

2.负责票据业务联系与商谈,以及客户关系维护;

3.负责审查票据真实性、有效性以及转入业务资料的初审;

4.协助中台共同做好各类风险的识别、监测、计量和控制等管理工作;

5.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中台岗位设置及职责

中台设置风险控制员一个基本岗位,同时担任各联社(合行)的票据业务专管员,承担与办事处资金联营中心的联系人职责,主要负责对前台提交的各项业务进行合规性风险性审查,对各类风险进行有效识别、准确计量和持续监测,提出有关风险提示和控制建议。

各联社(合行)中台风险控制岗至少配备一名人员。

具体职责是:

1.负责银行间市场信息的搜集、整理,做好宏观经济政策、票据市场和风险管理情况的分析研究,定期撰写市场分析报告及风险分析报告;

2.负责票据业务监测,及时向本单位领导汇报票据业务情况并向办事处资金联营中心上报票据业务委托书,收到前台发出的业务方案后负责向本单位领导请示并及时反馈意见。

3.负责转入票据的真实性以及相关手续的合规性和有效性的复审,负责票据转出业务相关资料的整理准备;

4.负责业务审批签报,审查并签订各类协议、合同,对票据业务合规性风险性进行全流程监控;

5.负责对各类票据业务资料的整理、归集、入档和保管;

6.负责协调、督促、提示后台及时做好资金的组织、计划上报、汇划、查收以及帐务处理等工作;

7.负责登记业务明细台账(包括直贴业务),定期与后台进行账务核对,并按照市场主管部门有关要求,及时报送各类报表

8.其它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后台岗位设置及职责

后台设置核算员、核算复核员和资金汇划员三个基本岗位,主要负责票据业务的账务核算工作。

各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配备各岗位人员,其中经办人员不得兼任复核岗,资金汇划员不得兼任其他岗位。

(一)核算员

1.负责审核转入票据的真实性以及票据业务审批手续与转贴现(回购)合同要素的一致性和正确性;

2.负责计提各类票据业务的应收应付息及各类资产减值准备;

3.负责票据业务会计账务的处理;

4.负责票据业务内外账务的对账工作;

5.其他相关工作。

(二)核算复核员

1.负责对核算员办理的所有业务进行复核;

2.负责保管票据等各类有价单证,登记相关台账和登记簿,并按规定进行核对;

3.其他相关工作。

(三)资金汇划员

1.负责资金组织、计划上报。

2.负责大额资金汇划报批,及时办理票据业务资金汇划;

3.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章业务操作规程

第二十条本规程所称转贴现业务是指某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其他金融机构转让的票据行为。

本规程所称回购业务是指某金融机构(正回购方、卖出回购方)将其持有的已经贴现的票据以不改变票据权利人的方式向其他金融机构(逆回购方、买入返售方)申请贴现,逆回购方按票面金额以双方商定的回购期限和价格扣除回购利息后向正回购方给付资金,回购到期后正回购方按票面金额向逆回购方购回票据的融资行为。

第二十一条转贴现业务

(一)买断

1、业务发起。

前台交易员按照各联社(合行)提报的《票据业务委托书》,对各单位的买断业务需求信息进行统计整合,根据票据市场行情,向市场成员进行询价,在对拟交易日期、拟转入金额、利率等内容进行初步商洽后,填制《票据业务方案》(附件二),并签字确认。

2、业务审查与审批。

各联社(合行)风险控制员对前台提交的《票据业务方案》内容进行合规性风险性审查,将方案报送相关领导处请示,意见应于当天反馈给前台。

如联社(合行)反馈意见同意按照业务方案开展业务,前台交易员在《票据业务报批单》(附件三)上签注相关意见交中台风险控制员,中台风险控制员将报批单按业务审批权限逐级上报有权人签批(如外出办理业务或相关领导不在单位,报请领导同意后可补签报批单)。

3、业务受理及初审。

业务审批后,前台交易员在审批额度范围内受理对手方转贴现申请,要求对手方协助填列《(转)贴现票据信息批量导入模板》,确保票据要素和模板内容一致,除审核票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外,还应分别审核以下内容:

(1).依据交易对手方所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介绍信)等资料(第一次发生业务应留存加盖对手方公章的复印件),审核交易对手方是否为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或二级分行或授权支行,是否依法从事经营活动,转贴现行为是否真实、有效;

(2).依据交易对手方提供的查询查复资料,审核贴现时的查询查复书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正确;

(3).依据交易对手方所提供的跟单资料,审核贴现凭证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正确;

(4).依据票据记载内容审核票据有无限制性条款,是否记载“不得转让、贴现和质押”等的字样。

4、中台复审。

前台交易员初审无误,将已审核票据和跟单资料提交中台,风险控制人员首先审核票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复审模板内容与票据要素的一致性,再对跟单资料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复审。

5、后台票据审核和交接。

中台风险控制员将票据及《(转)贴现票据信息批量导入模板》提交后台人员进行真实性审核,并确定可收票据金额,据以填制对手方已签章的转贴现合同、转贴现清单(一式四份)和贴现凭证,并与对手方经办人员和后台人员办理票据交接,如为异地收票,票据等内容审核无误,由经办双人在贴现凭证上签字后,将《(转)贴现票据信息批量导入模板》及贴现凭证复印一份传至后台,后台据以进行账务处理和资金汇划。

6、事中风险控制。

风险控制员审查报批单的合规性和有效性,并审查转贴现合同、转贴现清单和贴现凭证的一致性,转贴现合同的使用及记载内容是否正确。

将已签章转贴现合同两份和贴现凭证回单交对手方,我方留存贴现凭证第一联和两份合同,其中一份凭以记载业务台账,另一份交后台人员做记账、划拨资金依据。

7、资金汇划审批。

后台人员对报批单、转贴现合同、转贴现清单和贴现凭证的一致性和利息计算的正确性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办理资金汇划审批手续,报经有权人审批。

8、账务核算和资金清算。

后台人员根据转贴现合同、资金汇划审批单进行资金汇划和账务处理。

9、登记台账。

风险控制员根据报批单、转贴现合同和转贴现清单登记票据转贴现业务台账,并整理相关业务资料后归档保管。

10、销记台账。

风险控制员在票据到期或卖断业务完成后及时销记台账。

(二)卖断

1.业务发起。

前台交易员按照各联社(合行)提报的《票据业务委托书》,对各单位的卖断业务需求信息进行统计整合,根据票据市场行情,向市场成员进行询价,在对拟交易日期、拟转出金额、利率等内容进行初步商洽后,填制《票据业务方案》,并签字确认。

2.业务审查与审批按照买断业务相关规定执行。

3.转出资料准备。

风险控制员在报批金额范围内按对手方要求编制转贴现清单,并从后台人员领取相关票据,整理票据转出资料。

4.对手方审核。

前台交易员将票据、拟转出清单和转出资料交对手方审核,依据经对手方审核后确认可收的票据金额,填写转贴现合同一式四份,连同报批单、转贴现清单提交风险控制员。

5.事中风险控制。

风险控制员审查报批单的合规性和有效性,并审查转贴现合同的使用及记载内容是否正确,审核无误后,根据审查记录与对手方签定转贴现合同,我方留存贴现凭证回单及两份转贴现合同,其中一份凭以记载业务台账,另一份交后台人员做记账、查收资金依据。

6.资金查收及账务处理。

后台人员接到中台提交的报批单、转贴现合同和转出清单,经审核无误后,依据转贴现合同查收资金。

确认资金收到后,交易员方可将转出票据、转贴现合同和转贴现清单两份交给对手方经办人,并办理票据交接。

7.登记台账。

风险控制员根据报批单、转贴现合同和转贴现清单登记票据转贴现业务台账,并整理相关业务资料后归档保管。

第二十二条回购业务

(一)逆回购(买入返售)

1、业务发起。

前台交易员按照各联社(合行)提报的《票据业务委托书》,对各单位的逆回购业务需求信息进行统计整合,根据票据市场行情,向市场成员进行询价,在对拟交易日期、拟转入金额、利率等内容进行初步商洽后,填制《票据业务方案》,并签字确认。

2、业务审查与审批、受理及初审、复审按照买断业务相关规定执行。

3、办理回购业务应在清点查验票据后,由交易双方将相关票据现场封包并存放在逆回购方处。

在回购业务到期当天,交易双方应同时在场拆包、确认票据无误并在收妥资金后进行实物票据交付。

封包可采取封总包或分项封包等形式,以方便融资需求。

4、后台票据审核和交接。

中台风险控制员将票据提交后台,填制对手方已签章的回购合同、回购清单(一式四份)和贴现凭证,并与对手方经办人员和后台人员办理票据交接,如为异地收票,票据等内容审核无误,由经办双人在贴现凭证上签字后,将贴现凭证复印一份传至后台,后台据以进行账务处理和资金汇划。

5、事中风险控制。

风险控制员审查报批单的合规性和有效性,并审查回购合同、回购清单和贴现凭证的一致性,回购合同的使用及记载内容是否正确。

将已签章回购合同两份和贴现凭证回单联交对手方,我方留存贴现凭证第一联及两份回购合同,其中一份凭以记载业务台账,另一份交后台人员做记账、划拨资金依据。

7、资金汇划审批。

后台人员对报批单、回购合同、回购清单和贴现凭证的一致性和利息计算的正确性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办理资金汇划审批手续,报经有权人审批。

8、账务核算和资金清算。

后台人员根据回购合同、资金汇划审批单进行资金汇划和账务处理。

9、登记台账。

风险控制员根据报批单、回购合同和回购清单登记票据回购业务台账,并整理相关业务资料后归档保管。

10、销记台账。

风险控制员在回购到期日业务完成后及时销记台账。

11、票据逆回购到期返售。

风险控制员根据回购合同返售日期,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对手方,准备到期交易事宜。

后台人员在确认收到本次票据回购款后,与相关经办人办理票据交接手续。

如为到期异地送票,后台人员与外出两名人员先办理票据交接手续,外出人员确认资金到账后与对手方交接实物票据。

(二)正回购(卖出回购)

1.业务发起。

前台交易员按照各联社(合行)提报的《票据业务委托书》,对各单位的正回购业务需求信息进行统计整合,根据票据市场行情,向市场成员进行询价,在对拟交易日期、拟转出金额、利率等内容进行初步商洽后,填制《票据业务方案》,并签字确认。

2.业务审查与审批、资料准备、对手方审核等流程按照卖断业务相关规定执行。

3.事中风险控制。

风险控制员审查报批单的合规性和有效性,并审查回购合同的使用及记载内容是否正确,审核无误后,根据审查记录与对手方签定回购合同,我方留存贴现凭证回单及两份回购合同,其中一份凭以记载业务台账,另一份交后台人员做记账、查收资金依据。

4.资金查收及账务处理。

后台人员接到中台提交的报批单、回购合同和回购清单,经审核无误后,依据回购合同查收资金。

确认资金收到后,交易员方可将转出票据、回购合同和回购清单两份交给对手方经办人,并办理票据交接。

7.登记台账。

风险控制员根据报批单、回购合同和回购清单登记票据回购业务台账,并整理相关业务资料后归档保管。

8.票据正回购到期购回。

风险控制员根据回购合同购回日期,及时通知后台人员进行资金划付。

后台人员办理资金汇划审批手续,经有权人审批后办理帐务处理及资金汇划。

后台收到购回票据审核无误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票据交接并入库保管。

第六章贴现票据到期未收回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当第一次付款请求权得不到满足时,各联社(合行)应及时上报相关领导和资金联营中心,按照票据法相关规定行使追索权,各联社(合行)作为独立法人是行使追索权的主体,资金联营中心有帮助或指导各联社(合行)联系、协调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追索权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否则票据权利因不行使而消亡。

出票人和承兑人的票据权利期限为到期日起2年;对贴现申请人的追索权,自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第二十五条追索权行使的注意事项。

由于商业汇票票据关系一旦形成,即与基础性原因关系分离,因此签发票据是否有商品交易或者交易背景是否合法,均不影响符合法定要式票据的背书、承兑、保证和付款,所以各联社(合行)在行使票据追索权时,不应介入汇票项下的各类经济纠纷;承兑银行在承兑汇票到期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故票据到期后,承兑银行作为第一债务人,有首先付款的义务。

在追索权行使过程中,如对出票、背书人追偿不利,应及时采取多种手段向承兑银行追索。

第七章日常管理

第二十六条票据保管应做到登记交接要清楚,核对要准确的要求,达到每日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二十七条票据到期托收要坚持“及时、准确、完整”的原则,即合理匡算票据到期时间及邮程,及时发出票据托收;准确、完整填制托收凭证及信件内容;按时查收票据到期回款;及时、完整登记或销记托收登记簿,确保资金安全性和流动性。

第二十八条各联社(合行)业务部门应建立相应的票据业务明细台帐,全面、及时、真实地记录票据业务的发生日期、到期日期、金额、利率等有关信息,做好票据业务的统计、相关报表分析的报送及票据业务资料的定期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二十九条联社(合行)相关部门要分工协作、加强配合、相互监督、齐抓共管。

一、各联社(合行)市场拓展部应结合联社(合行)的资金规模情况,严格按照审查、审批的相关程序,在核准的范围内合规办理票据业务;各联社(合行)营业部要按照有关规章制度做好会计核算工作,及时进行帐务处理和资金汇划,加强对贴现商业汇票的复审及登记、保管等工作。

二、各联社(合行)市场拓展部与营业部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账务核对,确保报表管理系统、票据业务明细台帐的票据余额与实际保管的汇票金额相一致。

三、各联社(合行)审计部门应加强内部监督力度,履行监督、检查票据业务的职能,定期或不定期对票据业务进行全面审计。

第八章罚则

第三十条票据业务相关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办理业务,加强内部管理,强化风险控制,因玩忽职守、越权操作、违规办理等造成损失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未构成犯罪的,按省联社《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省联社济宁办事处制定,修改、解释亦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附件一:

票据业务委托书

附件二:

票据业务方案及反馈意见

附件三:

票据业务报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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