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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第一章学生

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

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第二节会计工作管理制度

第三节会计核算

第四节会计监督

第五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六节法律责任

•我国法律规范的层次

•我国法律规范的层次共分五个层次: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法规

•规章

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 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的行为规范体系。

 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由统治阶级中的代表人物来集中的,但法并不代表统治阶级中个别人的意志,而是代表这一整个阶级的根本利益的意志。

 

•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

  

•1.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会计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会计规章。

它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我国会计法律制度分三个层次:

(多选)

•会计法律

•会计行政法规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我国的会计法律制度基本形成了以《会计法》

•为主体的比较完整的会计法规体系

(一)会计法律:

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

它是调整我国经济生活中会计关系的法律总规范。

我国的会计法律有两部:

《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

(一)会计法律

  1.会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

是调整我国经济生活中会计关系的法律总规范。

  2.包括内容:

《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

  

(1)《会计法》

  我国的会计法律是1985年通过的,经过1993年第一次修订,现行的《会计法》1999年l0月31日第二次修订,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会计法》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也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

——会计法在会计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会计法》目录总7章52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计核算

  第三章 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

  第四章 会计监督

  第五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1、《会计法》的立法宗旨(两个立法宗旨是辨证统一的,因果关系)

(1)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2)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2、《会计法》的适用范围:

(1)对人的效力范围-----办理会计事务的单位和个人;主管机关、其他机关、单位、及其他组织

•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判断)

(2)地域的适用范围------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

•(3)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法律生效和终止的时间。

《注册会计师法》

•作用:

•为规范注册会计师的行为,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管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鉴证和服务作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时间: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通过,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内容:

总则、考试和注册、业务范围和规则、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协会、法律责任和附则

(二)会计行政法规

会计行政法规:

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1.制定主体:

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

2.制定依据:

《会计法》

3.范围:

2000年6月21日发布《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1990年12年31日《总会计师条例》、《企业会计准则》。

(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会计部门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

1.会计部门规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程序,由财政部制定,并由财政部部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制度办法。

2000年5月《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2001年2月20日《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2006年2月15日《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

2.会计规范性文件

•指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国务院财政部门以文件形式印发的制度办法。

《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2006年2月15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

2006年10月30日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财政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2005年1月1日起执行《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

层次

制定主体

对象

表现形式

备注

第一层次

会计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

经济生活中会计关系

《会计法》

《注册会计师法》

第二层次

会计行政法规

国务院制定或批准发布

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

条例、

办法、

规定

《总会计师条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准则》

第三层次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财政部门制定部门规章(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会计核算、监督、档案、会计人员管理等

规章、

制度、

办法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代理记账管理办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

财政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以文件形式发布)

《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38项具体准则、应用指南》《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

 

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的区别:

•属于部门规章:

————办法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

•《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

•规范性文件:

————制度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企业会计准则—38项具体准则、应用指南》

•《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

《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

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

第二节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一、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

•(我国会计工作管理体制的总原则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财政部门履行的会计行政管理职能:

(一)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

    

(二)会计市场管理

•内容:

准入管理、过程监管、市场退出管理

•注册会计师行业主管部门:

财政部和各省财政部门

•注册会计师条件:

参加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后并从事审计业务工作两年以上

三、单位会计工作管理

•单位负责人的概念:

•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1、单位法定代表人也称法人代表,指依法代表法人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法人单位)

•如:

国有企业厂长或经理;公有制企业的董事长;国家机关的最高行政官员

•2、依法代表非法人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非法人单位)

•如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

•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

•具体负责经营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公司制企业的总经理)不是单位负责人

(二)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由所在单位具体负责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企业单位选拔任用的会计人员必须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出纳人员不得兼作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但可兼记固定资产明细账。

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

第三节会计核算

(一)会计核算依据

•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是会计核算的重要前提

•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一)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会计资料:

指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的资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

二、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事项的发生和完成情况,明确经济责任,并作为记账依据的书面证明,是会计核算的重要会计资料。

•会计凭证按照填制程序和用途不同分为:

•原始凭证

•记账凭证。

  原始凭证是在经济业务事项发生时由经办人员直接取得或者填制、用以表明某项经济业务事项已经发生或完成情况、明确有关经济责任的一种原始凭据。

它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

•按照原始凭证的来源,可分为外来原始凭证和自制原始凭证;

•原始凭证填制的基本要求:

•真实可靠

•内容完整

•填制及时

•书写清楚

•顺序使用

•原始凭证的审核:

•不真实的原始凭证:

•指原始凭证的表述的事项与实际业务不符,是一种虚假的凭证

不合法的原始凭证:

•指原始凭证所表述的事项与经济业务相符,但经济业务本身不符合法规制度的规定。

•①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②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予以退回,并要求更正补充。

原始凭证错误更正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

(1)原始凭证所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

(2)原始凭证记载的内容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工作须由原始凭证出具单位进行,并在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3)原始凭证金额出现错误的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始凭证开具单位重新开具。

(4)原始凭证开具单位应当依法开具准确无误的原始凭证,对于填制有误的原始凭证,负有更正和重新开具的法律义务,不得拒绝。

记账凭证

  记账凭证是对经济业务事项按其性质加以归类、确定会计分录,并据以登记会计账簿的凭证。

应当根据经过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三、会计账簿

•概念:

是由一定格式账页组成的,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全面、系统、连续地记录各项经济业务事项的簿籍。

•保证:

账实、账款、账证、账账、账表相符

(1)总账。

•总账也称总分类账,是根据会计科目开设的账簿,用于分类登记单位的全部经济业务事项,提供资产、负债、资本、费用、成本、收入和成果等总括核算的资料。

总账一般使用订本账。

(2)明细账。

•明细账也称明细分类账,是根据总账科目所属的明细科目设置的,用于分类登记某一类经济业务事项,提供有关明细核算资料。

明细账一般采用活页式。

•(3)日记账。

日记账是一种特殊的序时明细账,它是按照经济业务事项发生的时间先后顺序,逐日逐笔地进行登记的账簿。

包括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日记账一般采用订本式。

•(4)其他辅助账簿。

  其他辅助账簿也称备查账簿,是为备忘查询而设置的。

在实际会计实务中,主要包括各种租借设备、物资的辅助登记或有关应收、应付款项的备查簿,担保、抵押备查簿等。

四、财务会计报告

概念:

是企业和其他单位向有关各方面及国家有关部门提供其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

是会计核算程序的最后环节和最终成果。

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

财务会计报告签章:

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

签名并盖章

单位负责人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五、会计档案

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等会计核算的专业材料。

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多选)

(1)会计凭证类:

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2)会计账簿类:

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账、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3)财务报告类:

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4)其他类: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财务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属文书档案。

会计档案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整理归档并保管一年期满后,移交单位的会计档案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继续保管;

  单位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原件。

  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①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应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提出销毁意见,会同会计机构共同鉴定,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②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③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会计档案的作用

•  会计档案是会计活动的产物,是记录和反映经济活动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其重要作用表现在以下方面:

•  ⑴会计档案室总结经验、揭露责任事故、打击经济领域犯罪、分析和判断事故原因的重要依据。

•  ⑵利用会计档案提供的过去经济活动的史料,有助于各单位进行经济前景的预测进行经营决策,编制财务,成本计划。

•  ⑶利用会计档案资料,可以为解决经济纠纷,处理遗留的经济事务提供依据。

•  会计档案对于总结经济工作,指导生产经营管理和事业管理,查验经济问题,防止贪污舞弊,研究经济发展的方针和战略都具有重要作用。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的重要程度不同,其保管期限也有所不同。

•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根据其特点,分为永久、定期两类。

永久档案即长期保管,不可以销毁的档案;定期档案根据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种。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了我国企业和其他组织、预算单位等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该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具体规定如下:

•    

•1、需要永久保存的会计档案有: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以及年度财务报告、财政总决算、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决算、税收年报(决算)。

•  2、保管期限为25年的会计档案有:

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税收日记账(总账)和税收票证分类出纳账。

•  3、保管期限为15年的会计档案有:

会计凭证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辅助账簿(不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会计移交清册;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各种会计凭证;各种完税凭证和缴退库凭证;财政总预算拨款凭证及其他会计凭证;农牧业税结算凭证;会计移交清册。

•4、保管期限为10年的会计档案有:

国家金库编送的各种报表及缴库退库凭证;各收入机关编送的报表;财政总预算保管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决算、税收年报、国家金库年报、基本建设拨货款年报;税收会计报表(包括票证报表)。

•  5、保管期限为5年的会计档案有:

固定资产卡片于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银行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财政总预算会计月、季度报表;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会计月、季度报表。

•  6、保管期限为3年的会计档案有:

月、季度财务报告;财政总预算会计旬报。

•一.会计凭证类

•1.原始凭证15年2.记账凭证15年3.汇总凭证15年

•二.会计账簿类

•4.总账15年 5.明细账15年  6.日记账15年

•  (其中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为25年)

•  7.固定资产卡片(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  8.辅助账簿15年三.财务报告类

•  (包括各级主管部门汇总财务会计报告)

•  9.月、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所属单位月、季度财务会计报告)3年  

•  10.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永久(包括文字分析)

•四.其他类

•  11.会计移交清册15年

•  12.会计档案保管清册永久

•  13.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永久

•  14.银行余额调节表5年

•  15.银行对账单5年

六、其他

(一)、会计年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单选)

(二)、记账本位币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三)会计处理方法

•指在会计核算中所采用的具体方法

•注意:

各单位采用的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变更。

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四)、会计文字记录的规定

•指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中登记经济业务事项时所使用的文字

•要点:

同时使用。

使用中文的前提下,可以同时使用民族自治地区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或外国文字。

•使用中文是强制性的,使用其他通用文字是备选性的,不能理解为可以使用中文,也可以使用其他通用文字。

(判断)

 

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

第四节 会计监督

•我国已形成了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包括单位内部监督、以注册会计师为主体的社会监督和以政府财政部门为主体的政府监督。

三种监督相互补充、相互制约;不可替代。

•我国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

内部监督(控制)主体: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财政:

财政部门

政府监督

•(国家)审计

•外部监督其它税务

•金融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

•社会监督计师事务所

•群众

•政府监督(社会监督内部监督)

•强制、无偿独立、有偿内部控制

•关系:

相互补充、相互制约、不可替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本质是内部控制)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和对象

 单位内部采取的一系列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制度和方法。

其本质是一种内部控制制度。

•主体:

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不包括审计)

•对象:

本单位的经济活动

•建立及实施的责任主体:

单位负责人

(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程序应当明确

•所谓重大对外投资,是指单位数额较大、具有战略地位的对外投资,与一般性的收益性证券投资有显著区别。

•重大资产处置,是指价值较高的资产的清理、报废、置换、出售等,与一般的产品销售不同。

重大资金调度是指数额较大的资金收入、付出、投放、收回等,与日常的资金收付不同。

3、财产清查的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财产清查制度是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或部分地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实地盘点和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债权债务进行清查核实的一种制度。

  在编制年度报告前,必须进行财产清查,做到账实相符,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并对清查不符等问题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三)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

•1、依法开展会计核算和监督,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这是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

•2、对单位内部的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实施监督

•首先:

建立账簿、款项和实物核查制度,保证保证账实、账款、账账与账表相符(基本要求)

•其次:

会计人员对账实不符的情况要及时作出处理(有权处理的要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报请单位负责人,请求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单位负责人

•1、对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保证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建全并发挥有效作用

•3、以身作则,带头执法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

•第八条 单位应当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第九条 审批人应当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

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单位对于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

•第十二条 严禁XX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概念:

指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各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是一种外部监督。

财政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执法主体,是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实施主体。

此外,除财政部门外,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一)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的概念

 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

是一种外部监督,特征是监督行为的独立性和有偿性  

单位和个人检举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也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

(二)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

•注册会计师:

是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审计和会计咨询,服务业务的执业人员。

内部审计是由各部门、各单位内部设置的专门机构或人员实施的审计

•1、独立性不同:

•内部审计受本部门、本单位直接领导,与所审的其他职能部门只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注册会计师审计具有双向的独立性

•2、审计方式不同

•内部是自行按排实施

•注册会计师审计是接受委托进行审计

•3、目标不同

•内部审计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所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注册会计师审计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的合法性和公允性进行审计

•4、审计职责和作用不同

•内部只作为本单位管理的参考,对外不起鉴证作用,并向外界保密

•注册审计需要对投资者、债权人及社会公众负责,对外出具的审计报告具有鉴证作用

•5、审计准则不同

注册会计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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