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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债权人违约责任

借款合同债权人违约责任

  篇一:

借款合同,违约责任

  篇一:

浅谈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浅谈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合同因贷款主体是金融机构还是自然人而呈现出不同的法律特点,借款合同原则上为有偿合同,也可以为无偿合同;借款合同一般为诺成合同,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借款合同一般为双务合同,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原则上为单务合同;借款合同为要式合同,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借款合同由贷款人和借款人双方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订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强迫贷款人出借款项,也不能强迫他人必须贷款。

在金融借款合同的订立中,除合同的一般要求外,必须遵循以下两条特别要求:

借款人一般应提供担保,借款人有如实陈述的义务。

  借款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必要条款:

借款的种类,币种,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

  双务有偿的借款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尤其是当借款人违反约定时,如何判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使之达到公平与合理是实践中需要考虑的问题。

下面,谈谈金融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的主要义务:

  

(一)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额返还借款的义务

  任何合法的借款合同借款人都有义务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时间和数额返还借款。

金融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的还款义务更具有强制性,这是因为金融机构出借借款,是通过收取借款的利息达到营利目的的,而贷款人的资金有一定的安排计划,如果借款人不按时定额返还借款,就会影响贷款人资金正常运转,损害贷款人的利益,以至于影响正常的金融秩序。

二)接受贷款人的用款监督的义务

  在订立借款合同时,贷款人特别是作为金融机构的贷款人,一般会要求借款人就有关的情况作说明,并提供相关的资料后才能发放贷款。

但在借款后,借款人的经营状态和财务状况仍处于不断变动中,特别是对于借款的使用情况会直接影响到贷款人是否能收回借款,所以法律规定贷款人应在合同中规定贷款方对借款的使用情况有权进行监督的内容。

  (三)按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的义务

  贷款人是根据贷款用途来确定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而同意贷款的,如果借款人擅自改变借款用途,可能会导致贷款人到期不能收回借款。

因此,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

  (四)按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及时偿还借款的义务

  依照《合同法》规定,借款合同明确规定还款期限的,借款人应在约定的期限内按约定的还款方式偿还借款,借款合同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的,当事人可以先就还款期限进行协商,如不能达成协议,处理上应按合同的内容或性质或交易习惯来确定还款期限。

否则借款人可以随时偿还借款,贷款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

但应注意给予履行义务一方适当的合理期限,所以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的,应先向借款人发出还款催告,给借款人一定的还款期限。

  (五)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和期限支付利息的义务

  获取利息是贷款主体的权利,因此,借款人的另一项主要义务是向贷款人支付利息。

借款人不仅应按约定的数额支付利息,而且应在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此外,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未明确约定利息的,依《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利息的,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家的限制规定,否则借款人有权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

当当事人的约定高于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那么,超过国家限制规定部分的利息就不受法律保护。

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款案件的若干问题》中对此有明确规定,民间借款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同期

  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此限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的违约情况是引起纠纷的主要原因,实践中常遇到的借款人违反义务的情况有如下几种:

  

(一)不按约定接受借款占多数

  借款人没有按约定接受借款,应赔偿贷款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由于贷款人的损失实际上是利息损失,所以《合同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借款人未按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按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二)不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借款人不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是一种违约行为,会损害贷款人的利益。

如金融贷款合同中,某些贷款是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国家的信贷政策、国家的产业政策发放的,如果借款人不按借款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将使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流于形式,最终影响经济安全和国家经济政策的贯彻落实,同时也可能造成部分产业投资过热,影响金融运作。

因此,法律明确规定,借款人不按约定使用借款,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同时,贷款人还可以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或解除合同,体现了不同于自然人借款合同的强制性。

(三)没有按约定期限偿还贷款

  借款合同明确约定还款期限时,借款人未按约定偿还借款的有两种情况。

一是迟延还款,即借款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时未还款。

借款人过期未还借款,势必影响到贷款人的资金周转,损害贷款人的利益,因此,借款人迟延还款的,应负违约责任。

另外,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借款的,贷款人依法享有要求保证人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或对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是提前还款,即借款人在约定的偿还借款期限届满前偿还借款。

当事人对提前还款有约定的,按约定履行,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提前还款条款的,如提前还款不损害当事人利益,可不经贷款人同意而提前还款,利息按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如提前还款损害贷款人利益的,贷款人有权拒绝借款人提前还款要求,一般来说,金融机构会拒绝提前接受还贷,因为这样意味着预期利益的损失。

  (四)没有按约定支付利息

  借款合同多为有偿合同,借款人有支付利息的义务,如果借款人未按约定支付利息,则构成违约,借款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这种违约责任主要是因拒绝偿还利息所引起的。

对于逾期期间的利息,能否计入本金计算复利,我国法律目前尚无明文规定,所以,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的规定,对于逾期支付的利息应当可以计入本金计算利息。

但公民之间的借款,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受法律保护主要是出于权利义务平衡考虑。

如果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过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超出部分的利息应当不予保护。

篇二:

贷款合同中借款人违约责任研究贷款合同中借款人违约责任研究

  中文摘要

  贷款合同是目前我国货币借贷市场中最常见的一种消费借贷,与现实中的经济和社会生活联系密切。

但由于我国法律对于贷款合同的制度设计不够完善,以及货币借贷市场中市场主体法律地位的不平等,导致了贷款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不平等,这不仅违背了民法确立当事人地位平等以及公平的基本原则,而且对于经济的健康发展起着一个负面影响。

最为突出的就是贷款合同中违约责任的设计,在实务中引起了相当大的争议和讨论。

文章选择借款人的角度,通过分析贷款合同中当事人的地位以及借款人违约责任的类型,参考我国对于这方面的立法实践,阐述了借款人的违约责任现状。

然后结合对我国目前对于借款人违约责任在实务中比较有争议问题的探讨,尝试针对相关问题的解决提出合理的建议,以期对贷款合同中借款人违约责任制度的完善提出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

违约责任;合同法;借款人权益breachofloaningcontract

  [keywords]liabilityforbreachofcontract;contractlaw;theborrower’srights

  引

  言.............................................................................

  ..............................1

  一、贷款合同概述.............................................................................

  ............2

  

(一)贷款合同的概念.............................................................................

  ........2

  (三)贷款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地位的分

  析.......................................................4

  二、我国贷款合同中借款人的义务及其违约责

  任...........................................5

  

(一)借款人的义务.............................................................................

  ............5

  

(二)借款人的违约责任类

  型..........................................................................6

  三、我国贷款合同中借款人违约责任的立法现

  状...........................................8

  

(一)法律.............................................................................

  ...........................8

  

(二)部门规章及文件.............................................................................

  ........8

  四、贷款合同中借款人违约责任方面相关问题的探

  讨....................................9

  

(一)借款人逾期违约责任过重的问

  题...........................................................9

  

(二)提前还款是否构成违约的问

  题............................................................10

  结

  语.............................................................................

  .............................14

  参考文献......................................................................................................15后记.............................................................................错误!

未定义书签。

引言

  贷款合同中借款人违约责任制度的完善,不仅能够从法律上有效的维护我国的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而且对于制定并实施相对完善的合同法有重大的意义。

我国的金融市场存在着交易双方主体实际地位不平等的现象,而我国现有的违约责任制度在贷款合同中并不能有效合理地解决这种现象所导致的弱势群体利益保护问题,但是在一个逐步走向法治的国家,金融

  市场运行中交易主体的权利义务将会是一个威胁经济正常运行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因此,在我国金融法制建设的进程中,对贷款合同中借款人违约责任进行研究,并结合对司法实践中所遇到问题的分析和探讨,从法律制度的设计上找出对于平衡贷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的法律机制,这对于营造一个公平合理的金融市场交易环境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一、贷款合同概述

  

(一)贷款合同的概念

  贷款合同属于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根据《合同法》第196条的规定,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我国合同法上的借款合同与传统民法上借贷合同不同,传统民法上的借贷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的金钱或物品移至他方,他方在约定的期限内将同等种类、数量、品质的金钱或物返还的合同。

借贷合同的标的物包括金钱和物品,并且在学理上根据标的物性质的不同将借贷合同分为使用借贷和消费借贷。

使用借贷的标的物在使用过程中不会发生毁损,合同到期应该将该原物返还。

消费借贷的标的物在使用过程中将发生毁损灭失,合同到期时只要返还相同数量的与标的物同种类、同品质的物品即可,不要求返还原物。

在借款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的对象是货币,而货币作为民法上特殊的种类物,其占有权和使用权是一体的,在货币的使用过程中,货币的所有权会因为使用而消灭,所以借款合同属于消费借贷的一种。

我国《合同法》只是规定了借款合同这一特殊的借贷合同,其他并无明文规定。

一般通说认为,其他的借贷合同可以参考买卖合同、借款合同以及租赁合同的规定。

  借款合同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区分为不同的类别。

按照借款合同订立主体的不同,借款合同可以分为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依法与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之间签订的货币借贷合同。

它是借贷双方当事人就货币资金的借贷与使用达成的、旨在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

本文中贷款合同的概念仅指金融机构借款合同。

  陈祥健,孟旭.借贷合同的基本原理与风险防范m.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

  6.篇三:

借款合同中既约定利息又约定违约金的处理

  借款合同中既约定利息又约定违约金的处理

  蒋贤铮

  (作者单位: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官在审理借款合同特别是民间借贷合同案件中,常遇到合同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

借款人支付借款期限内的利息,如不按期支付利息则出借人要计收复利;借款人超过借款期限未归还借款本息则出借人要计付罚息;有的约定借款人既要支付利息又要支付违约金。

为准确处理此类案件,需要梳理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一、法律概念上的区分。

  1、银行借款合同与民间借贷合同。

这是《合同法》规定的两种借款合同类型。

两类合同的区别主要有两个方面。

  

(1)借贷主体不同。

银行借款合同是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为贷款人与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借款人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又称为信贷合同或贷款合同。

民间借贷合同是指自然人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

现行法律禁止企业法人之间签订借款合同。

  

(2)贷款利率不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

”和《合同法》第二百零四条“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

”等强制性或禁止性的规定,银行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超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上限利率的,超出部分应当确认无效,但对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限度内的利率仍然保护。

另外,中国人民银行

  在1995年6月26日《关于调整各项贷款利率的通知》中规定,固定资产全部按季结息,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对不能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中国人民银行于1999年3月2日公布的《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规定,对短期贷款和中长期贷款,在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贷款合同利率按季或按月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计收复利。

因此中国人民银行是允许各商业银行在贷款合同中约定,在不违反法定利率上下限规定的限度内收取复利的。

  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和最高人民法院《借贷案件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和第七条“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

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民间借贷合同约定的利息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不予保护。

同时规定民间借贷合同中不得约定复利,否则认定复利约定条款无效。

  在此必须强调的是,逾期利息与罚息两个概念之间是有区别的。

逾期利息是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在借款人逾期归还借款本息时支付给贷款人的超期使用资金的利息。

罚息是指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期限还款的,贷款人向借款人收取的超过正常借款利率的带有一定惩罚性的利息。

可见两者的联系是,逾期利息包括借款人应当向贷款人支付的借款期限内的法定利息(包括复息)和逾期归还借款本金的罚息(包括复息)之和。

  2、罚息与违约金、损失赔偿金。

从上述分析可见,逾期利息包括合同期限内的法定利息和逾期的罚息,其中罚息本身含有惩罚性,所以其计算标准一般要高于银行同期正常贷款利率。

违约金是当事人依法定或约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

包括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两种形式。

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违约金具有赔偿性和惩罚性。

违约金与罚金的联系就在于,借款合同以外的其他商事合同,约定违约金或采用法定违约金时,一般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即罚息计算标准计算违约金数额。

可见两者虽具有惩罚功能,且违约金计算标准可以参照罚息的计算标准,但不能因此认为罚息就属于法定违约金。

两者属于不同的民事责任形式,不能划等号。

详言之,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罚息在合同当事人守约时就发生效力,而违约金只有在一方违约时才发生效力,是对合同非常态履行的一种约束;利息(罚息)一般在借款合同中由借款人支付给贷款人,而违约金则由违约一方支付给守约一方,并不限定由借款人支付。

损害赔偿金是指一方当事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依法定或约定所应承担的损失赔偿责任。

利息(包括罚息)的性质到底是作为损失赔偿金还是作为法定孳息,法学界与司法界均有争议。

从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

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的规定精神看,最高人民法院是将利息(包括罚息)作为一种法定孳息来对待的。

  二、借款合同中能否约定违约金。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期限届满不能归还借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违约责任形式,依照《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合同约定有违约金的,依约支付违约金;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应当按照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可见现行《合同法》总则并没有对违约金责任形式所适用的合同范围作出限制。

在《合同法》分则部分中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的规定部分,特别是第二百零七条所规定的“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也没有排除违约金等其他责

  篇二:

浅谈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浅谈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合同因贷款主体是金融机构还是自然人而呈现出不同的法律特点,借款合同原则上为有偿合同,也可以为无偿合同;借款合同一般为诺成合同,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借款合同一般为双务合同,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原则上为单务合同;借款合同为要式合同,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借款合同由贷款人和借款人双方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订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强迫贷款人出借款项,也不能强迫他人必须贷款。

在金融借款合同的订立中,除合同的一般要求外,必须遵循以下两条特别要求:

借款人一般应提供担保,借款人有如实陈述的义务。

  借款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必要条款:

借款的种类,币种,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

  双务有偿的借款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尤其是当借款人违反约定时,如何判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使之达到公平与合理是实践中需要考虑的问题。

下面,谈谈金融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的主要义务:

  

(一)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额返还借款的义务

  任何合法的借款合同借款人都有义务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时间和数额返还借款。

金融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的还款义务更具有强制性,这是因为金融机构出借借款,是通过收取借款的利息达到营利目的的,而贷款人的资金有一定的安排计划,如果借款人不按时定额返还借款,就会影响贷款人资金正常运转,损害贷款人的利益,以至于影响正常的金融秩序。

  二)接受贷款人的用款监督的义务

  在订立借款合同时,贷款人特别是作为金融机构的贷款人,一般会要求借款人就有关的情况作说明,并提供相关的资料后才能发放贷款。

但在借款后,借款人的经营状态和财务状况仍处于不断变动中,特别是对于借款的使用情况会直接影响到贷款人是否能收回借款,所以法律规定贷款人应在合同中规定贷款方对借款的使用情况有权进行监督的内容。

  (三)按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的义务

  贷款人是根据贷款用途来确定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而同意贷款的,如果借款人擅自改变借款用途,可能会导致贷款人到期不能收回借款。

因此,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

  (四)按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及时偿还借款的义务

  依照《合同法》规定,借款合同明确规定还款期限的,借款人应在约定的期限内按约定的还款方式偿还借款,借款合同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的,当事人可以先就还款期限进行协商,如不能达成协议,处理上应按合同的内容或性质或交易习惯来确定还款期限。

否则借款人可以随时偿还借款,贷款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

但应注意给予履行义务一方适当的合理期限,所以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的,应先向借款人发出还款催告,给借款人一定的还款期限。

  (五)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和期限支付利息的义务

  获取利息是贷款主体的权利,因此,借款人的另一项主要义务是向贷款人支付利息。

借款人不仅应按约定的数额支付利息,而且应在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此外,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

  同未明确约定利息的,依《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利息的,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家的限制规定,否则借款人有权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

当当事人的约定高于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那么,超过国家限制规定部分的利息就不受法律保护。

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款案件的若干问题》中对此有明确规定,民间借款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此限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的违约情况是引起纠纷的主要原因,实践中常遇到的借款人违反义务的情况有如下几种:

  

(一)不按约定接受借款占多数

  借款人没有按约定接受借款,应赔偿贷款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由于贷款人的损失实际上是利息损失,所以《合同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借款人未按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按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二)不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借款人不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是一种违约行为,会损害贷款人的利益。

如金融贷款合同中,某些贷款是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国家的信贷政策、国家的产业政策发放的,如果借款人不按借款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将使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流于形式,最终影响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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