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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开发区企业筹建指南

 

筹建指南

 

南沙开发区企业筹建工作流程图

1

选址

取得《选址意见书》或通过招拍挂形式取得用地

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

2

规划和初步设计报审

环境影响评价

编制规划和初步设计

场地实测

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

办理用地手续

办理用地批准书

地质勘探

4

办理提前打桩(企业自身)

5

报建

临时用水报装

 临时用电报装

消防报建

 人防报建

防雷报建

卫生报建 

安全设施设计审核申报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

特种设备安装告知 

6

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7

办理施工许可证

施工任务发包、承包登记

监理任务发包、承包登记 

8

专项设施报建报装(施工开始后)

永久用电报装

永久用水报装 

电信业务办理

邮政业务办理 

市政永久路口、排水、排污报建

厂区绿化报建 

防雷申报检测

9

组织施工及设备安装

施工

设备安装 

10

验收

消防验收

人防验收 

防雷验收

卫生验收 

安全设施验收

工程质量验收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环保验收 

附件7

南沙开发区企业筹建指南

目录

南沙开发区企业筹建工作流程图

1、新征建设用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

2、建设工程放线、地形实测-5-

3、申请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6-

4、用水申报-8-

5、用电报装(用户高压房10KV进线电缆)-9-

6、重点项目办理临时施工准备复函-10-

7、砍伐、迁移、修剪城市树木的审批-13-

8、市政排水业务-15-

9、办理《道路挖掘(占用)许可证》-17-

10、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19-

11、人防工程报建审批-21-

12、新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设计审核-24-

13、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25-

14、建设项目(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26-

15、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27-

16、特种设备安装告知-28-

17、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29-

18、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31-

19、申领《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33-

20、建筑工程消防验收-34-

21、申办人防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备案-36-

22、新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竣工验收-37-

23、建设项目职业卫生验收-38-

24、建设项目(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39-

25、《施工质量验收监督意见书》办理-40-

26、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41-

27、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42-

28、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44-

29、建设项目投产验收信息表

1、新征建设用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37条

2、广州市关于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的意见第三条第二款

3、《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17、18、20、25、26、27条

申报范围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广州市城南沙规划分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并且也不存在《广州市城南沙规划分局业务案件受理和送达制度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六)(七)项规定的情形,即可受理

提交资料

1、立案申请表,勘测信息类业务提交备案申请表;

2、申请函:

说明申请办理的事项的基本情况、办理原因、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

明的事项,验收类业务要求写明报批情况及现场状况,其中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审查、

审批时,应当包括规划编制和历次审查、修改过程的说明;整治规划申请设计条件、方

案审查、审批时,应当包括申请的原因、项目建设要求、地块基本情况和其他需要特别

说明的事项)。

3、授权委托书,原件:

除勘测信息类业务外,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

应当明确代理权限;

4、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

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除勘测信息类业务外均应当提交);其中办理中心村规划设计条件、方案审查、审批由区城市规划部门申报;

5、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代理人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自然人办理建筑类

业务时,如代理人与申请人属于配偶、父母、子女关系,应当提交户口薄复印件,委托

其他人办理的,应当进行公证。

6、已取得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复印件;

7、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复印件;

8、《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中要求提交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如交通影响评估报告、环境

影响评估报告批复意见等);

9、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以划拨方式但不需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建设项目,

应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10、农村村民申请建设用地,应当按下列情况提交下列相关资料(在申请选址意见书阶段已

提供的除外,但需在申请函中加以说明):

 

(1)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应当按《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提交下列资料:

①各申请人户内家庭成员的户口薄、身份证明文件;

②申请非公寓式住宅用地,应当提供经镇土地管理机构审查的申请人现居住情况证明;

③申请公寓式住宅用地,应当提供村民委员会和各申请人签订的农村村民建房协议;

④所在中心村的规划批准文件、附图;

(2)申请村经济发展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①土地管理部门核准的村被征用的土地面积证明;

②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原征地单位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11、农民成建制转为城市居民后成立的经济组织实施“城中村”改造,申请住宅建设用地和

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在申请选址意见书阶段已提供的除外,但

需在申请函中加以说明):

(1)“城中村”改造规划的批复文件、附图;

(2)经区政府批准的“城中村”改造实施计划;

(3)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用地权属证明文件及附图、附件;

12、因政府公共工程征用或拆迁需要申请拆迁安置复建用地,应当由负责拆迁安置的部门统

一申请,并提供下列相关资料(在申请选址意见书阶段已提供的除外,但需在申请函中

加以说明):

(1)申请农村村民的拆迁安置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①市、区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拆迁量和实际需安置户数的核准文件(应当去除不符合安置规定的被拆迁户数);

②拆迁双方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③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原征地单位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2)申请复建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①政府批准同意拆迁后复建安置的批准文件;

②市、区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需复建的被拆迁物业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违章建筑总面积应当予扣除);

③拆迁双方签订的拆迁复建补偿协议;

④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原征地单位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13、投资主管部门核发的投资批准文件或投资核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文件;

14、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消防、文物保护、航空、通信等部门的,应当提供各相关专业

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15、1/500现状地形图,若无1/500现状地形图或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2000现状

地形图代替;

16、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图(反映拟选址范围的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的平面布局、经济技

术指标表)、现场照片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受理部门

市国土房管局南沙开发区分局(市规划局南沙开发区分局)

注:

提交资料凡未注明为复印件的,应提供原件;凡未注明份数的提供一份

2、建设工程放线、地形实测

申报范围

已获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提交资料

1、《委托测绘申请书》

2、《建设用地许可证》及附图复印件各两份

3、单位法人代表证明书及委托书(原件),法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产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的提交委托公证书和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受理部门

经国土部门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相关测量单位

3、申请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0条

2、广州市关于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的意见第三条第三款

3、《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28、31、38、43条

申报范围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广州市城南沙规划分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并且也不存在《广州市城南沙规划分局业务案件受理和送达制度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六)(七)项规定的情形,即可受理。

申报材料

1、立案申请表,勘测信息类业务提交备案申请表;

2、申请函:

说明申请办理的事项的基本情况、办理原因、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

明的事项,验收类业务要求写明报批情况及现场状况,其中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审查、

审批时,应当包括规划编制和历次审查、修改过程的说明;整治规划申请设计条件、方

案审查、审批时,应当包括申请的原因、项目建设要求、地块基本情况和其他需要特别

说明的事项)。

3、授权委托书,原件:

除勘测信息类业务外,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

应当明确代理权限;

4、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

业法人经营执照》;

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除勘测信息类业务外均应

当提交);其中办理中心村规划设计条件、方案审查、审批由区城市规划部门申报;

5、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代理人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自然人办理建筑类

业务时,如代理人与申请人属于配偶、父母、子女关系,应当提交户口薄复印件,委托

其他人办理的,应当进行公证;

6、单位建筑工程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2)《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3)已批准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提交规划批准文件及附图;

(4)已取得的历次建筑设计方案复函或相关复函;

(5)投资主管部门核发的投资批准文件或投资核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6)城市规划部门历次批复文件中要求取得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7)属维修工程的,应当提交维修房屋的原状建筑设计方案图及各立面照片;

(8)勘测成果资料验审报告或备案回执复印件;

(9)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提供的《建筑功能指标明细表》和《建筑面积明细表》;

(10)《广州市建设工程放线测量记录册》;

(11)绘制在1/5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一式两份;

(12)建筑施工设计图一式两份;

(13)电子磁盘报批文件(门卫房、车棚、水池、围墙和加建的电梯、等零星工程不需提

交)。

7、城市居民自住建筑工程

(1)房地产证明文件复印件;

(2)房地产证明文件的持证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属原状维修工程的,应当提交维修房屋的原状建筑设计方案图、各立面照片和房屋安

全鉴定报告;

(4)城市规划部门历次批复文件中要求取得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5)《广州市建设工程放线测量记录册》;

(6)绘制在1/5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一式两份;

(7)建筑施工设计图一式两份。

8、农村村民建筑工程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建设用地批准书》及附图、附件(原状维

修工程提供房地产证明文件或宅基地证明文件)及持证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2)规划设计条件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村镇修建性详细规划(含历次调整)批准文件及附

图的复印件;

(3)已批准的历次建筑设计方案复函或相关复函;

(4)城市规划部门历次批复文件中要求取得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5)《广州市建设工程放线测量记录册》;

(6)属原状维修工程的,应当提交维修房屋的原状建筑设计方案图、各立面照片和房屋安

全鉴定报告;

(7)绘制在1/5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一式两份;

(8)建筑施工设计图一式两份。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受理部门

市国土房管局南沙开发区分局(市规划局南沙开发区分局)

4、用水申报

提交资料

1、接水报装申请审批表。

2、用水申请函。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红线内室外给水消防设计平面图及电子版(光盘)、建筑物室内给水消防设计平面图、系

统图、水池、水泵、水箱等供水设备设计图。

受理部门

广州临海水务有限公司

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注:

1、用户委托银行代交水费的需携带银行存折前来办理代扣手续。

2、未注明复印件的应提供原件,未注明份数提供一份。

3、其中第6点仅在申请报装永久用水时提供,第1至5点在申请报装临时(施工)用

水和永久用水时均须提供。

(根据其提供资料理解后增加)

 

5、用电报装(用户高压房10KV进线电缆)

提交资料

1、填写客户用电报装表。

2、书面的用电申请一份,内容应包括:

申请原因、用电地点、电力用途、用电性质、用电规划、保安电力及用方需注明的内容。

3、提供用电项目的批准的文件《房产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如不能提供以上的,请提供政府的立项批文或南沙经贸局提供的《关于先行办理××××用电报装的函》。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5、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用电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6、用地的四至图、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及建筑物平面图两份。

在电房的位置盖单位红章。

注:

以上资料需全部用电方单位签章。

报装流程

1、用电项目到番禺供电局南沙配营部领取报装表格填写(一式三份)

2、将填写完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供电局报装表原件报送番禺供电局南沙配营部

竣工送电流程

1、承接客户供、受电设施设计及施工安装的单位应携带台格的《工程设计证书》、《承装(修)

电力设施许可证》、《建筑业企业赍质证》原件和盖红公章的复印件到用电报装营业厅,

填《客户受电工程设计单位资质审核意见书》和《客尸受电工程施工单位资质审核意见

书》,报送南沙配营部备案

2、资质备案完毕后,客户受(送)电装置工程设计单位须将该工程设计图纸经用电报装营业

厅送南沙配营部审查

3、审查通过后,客户受电工程施工期间.发生土建隐蔽工程的,应向南沙配营部填报《土

建工程竣工(中间)查验记录》

4、客户工程完结.应由施工单位将有关客户受(送)电装置工程的竣工科技档案及竣工图整

理完毕,经用电报装营业厅南沙配营部(工程竣工科技档案格式请到用电报装营业厅查

找)

5、检查合格后,广东电网公司广州番禺供电局与客户签订《供用电合同》及相关协议

6、装表、送电

说明:

客户新装、改装电气安装工程必须经南沙配营部用电检查员检查合格后方能正式送电。

受理部门

番禺供电局南沙配营部

6、重点项目办理临时施工准备复函

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1997〕主席令第91号)

2、《广州市建筑条例》(〔1997〕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1999〕建设部第71号令发布、〔2001〕建设部第91号

令修正)

4、《关于印发南沙开发区重点项目完善相关施工手续的意见的通知》(穗南指办〔2007〕1

号)

5、《印发关于简化立项规划环评和工程招投标审批程序的通知》(穗府办〔2008〕60号)

6、《关于发布2010年广州亚运会亚残运会期间建设工地扬尘和噪声措施通告》(穗府〔2009〕

43号)

申报范围

纳入区重点项目绿色通道审批,尚不具备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全部应提交材料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申报材料(凡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1、办理临时施工准备的申请报告。

(原件;报告内容应包括工程建设规模基本情况、临时施工准备的依据(依据对应于申办

规定第一点,附相关证明材料)和原因(内容应包括对不能办理正式施工许可证尚缺哪

几项材料作情况说明,即缺项材料的目前办理情况和不能及时办出的原因))

2、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报告或权属确认或土地勘测定界等材料、承诺书。

(复印件,需核对原件;有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土地使用证的应提供;提供的材料应能反

映该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受理用地报批的肯定性初审意见,否则另需由土地行

政主管部门加注上述相关的意见并盖公章。

3、建设工程环评审批文件。

(复印件,核对原件)

4、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方案审查通过意见等能确保规划稳定的证明材料。

(复印件,需核对原件;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的应提供;提供的材料应能证明该

项目规划稳定,否则另需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加注上述的相关意见并盖公章。

5、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的存款证明或对建设单位支付和履约的担保;属于政府投资项目,可

以仅提供发展改革部门的立项批文。

(复印件,需原件核对(①款证明必须由银行近两个月内出具,属于当年开工、当年完工

的,应有总造价50%存款;属于跨年度施工的,应有总造价30%的存款。

②付和履约担

保为银行或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

6、审查机构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或技术性审查报告。

(复印件,需与原件核对;只申请土方开挖及基坑支护工程的,可以不提供;属于7米以

上深基坑的,还须提供广州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对深基坑的评审意见)

7、施工中标通知书(必须招标的工程)。

(复印件,需与原件核对,施工中标通知书必须注明安全措施费用。

对于必须招标的(含

进场交易的公开或邀请招标)项目中标通知书以交易中心统一格式提交;自行发包的需

提交项目审批部门出具的不采用招标的招标方式核准意见或建设单位提交的不需采用

招标的证明文件(包括公司合同章程、项目资金来源证明等))

8、施工承发包合同。

(含专业工程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

复印件,需与原件核对,施工合同中应列明安全

措施费用及其支付条款;不存在专业工程分包的,可以不提交专业工程分包合同;施工

总承包单位或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具备劳务作业能力并决定独立完成劳务作业的,可以提

交独立完成劳务作业的承诺书、劳务工人名册(及其社保证明、上岗证)代替劳务分包

合同)

9、监理中标通知书(必须招标的工程提供)、监理合同。

(复印件,需与原件核对。

对于必须招标的(含进场交易的公开或邀请招标)项目中标通

知书以交易中心统一格式提交;自行发包的需提交项目审批部门出具的不采用招标的招

标方式核准意见或建设单位提交的不需采用招标的证明文件(包括公司合同章程、项目

资金来源证明等))

10、质量安全监督登记表。

(复印件,需与原件核对)

11、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措施。

(复印件,需与原件核对,有分包工程的还需提供分包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2、施工单位的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复印件,需与原件核对;施工单位若有合法分包的,含分包单位)

13、监理单位企业资质证书。

(复印件,需与原件核对)

14、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的注册证书、资格证;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建造师注

册证书)、资格证、安全考核合格证B证;施工员上岗证;安全员上岗证、安全考核合

格证C证以及上列人员身份证。

(复印件需与原件核对;身份证只需提交复印件,不必核对原件;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有关规定遵照穗建筑[2008]192号、穗建筑[2008]309号文的有关要求执行;安全考核

合格证应附有效期,安全员人数必须按建质[2008]92号文第十三条的规定配备)

15、工程现场各类管理人员联系名册。

(原件,包括人员分工、职务及联系电话等内容,加盖业主公章确认)

16、建设单位承诺函。

(包括:

办妥规划、国土等审批手续的大概时间;承诺因与规划、国土审批结果出现不符

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自行承担;序号17~21材料中相关费用未缴清的,承诺自收案之日

起两个月内补齐;施工期间严格按照建设行政部门相关要求做好文明施工管理工作等内

容)

17、劳动保险统筹金缴纳凭证。

(复印件,需与原件核对(06年9月1日前中标的工程项目无需办理此项,以工程项目中

标通知书为准,无中标通知书的以承发包合同为准))

18、《广州市南沙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缴款申报表》、《广东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专用票据

(预收)》。

(复印件,需与原件核对(07年9月1日前中标的工程项目无需办理此项,以工程项目中

标通知书为准,无中标通知书的以承发包合同为准))

19、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凭证。

(复印件,需与原件核对(07年10月1日前中标的工程项目无需办理此项,以工程项目

中标通知书为准,无中标通知书的以承发包合同为准))

20、《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管理协议书》、《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存储凭证书》。

(复印件(核对原件);存在工程分包的,还需提供分包单位工资保证金专用帐户存款凭

证;到区劳动局办理,业务联系电话:

34689078)

21、意外伤害保险及工伤保险凭证。

(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22、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书。

(原件,必须盖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或临时执业建造师)注册执业章)

23、施工现场查勘表。

(该项材料由区质监站递交)

受理部门

南沙开发区建设局

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

备注:

自2010年6月1日起,申请单位在窗口提交材料前应当登录广州城乡建设网在“企业在线申报系统”(技术咨询电话:

83124994)进行申报。

 

7、砍伐、迁移、修剪城市树木的审批

办事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一条

 2、《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3、《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上述范围以外的城市绿地树木的砍伐、迁移申请,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申报范围

因建设或其他需要砍伐、迁移、修剪城市树木的必须办理砍伐、迁移、修剪城市树木审批。

若资料完整、合法,现场踏勘确实有必要处理绿化,且不对城市景观造成较大影响,经审批后,同意申请,所需费用由申请单位支付。

否则将不予许可。

提交资料

一、必备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或军官证等;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2、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需提交,授权委托书要明确代理权限)。

3、《广州市砍伐、迁移、修剪树木审批申请表》。

4、申请处理的树木照片。

对存在潜在危险的树木,提供的照片要能反映树木生长的实际情况。

二、因建设工程原因申请砍伐、迁移、修剪树木需提供的资料:

必备资料:

施工计划;工程资金到位证明或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市规划部门批准工程项目报建的规划文件和工程(四置)红线图,并在红线图上标明申请处理绿化或树木的位置;砍伐或迁移城市树木施工计划(包括砍伐或迁移时间安排、施工方法、移植地点、养护工作措施等)。

根据建设项目的不同类型需提供的资料:

1、基建工程、道路、轻轨、地铁等工程建设,需提供市(区)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附图;市(区)国土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和附图;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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