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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

 

文件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商务厅

 

琼财企[2009]1865号

────────────────────

关于印发《海南省保持外贸稳定增长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商务局:

为促进我省外经贸业务发展,做好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促进保持外贸稳定增长有关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09]126号)要求及国家有关制度规定,我们制定了《海南省保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将《办法》的政策内容传达到有关企业。

《办法》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反馈(联系人及电话:

省财政厅、谭昌友、68531850;省商务厅、陈阳、65343759)。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五日

 

海南省保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省外经贸业务发展,做好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保持外贸稳定增长有关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09]126号)及国家和省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保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用于支持我省企业开拓新兴市场、建设境外营销网络、促进出口结构调整等外经贸业务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WTO(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及我国对外承诺;

(二)符合保持对外贸易稳定增长的有关要求;

(三)符合公共财政的要求;

(四)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负责管理。

省商务厅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支持方向,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并确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拨付专项资金,会同省商务厅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和标准

第一节开拓新兴市场

第五条扶持范围

专项资金支持在我省注册的出口企业、中介组织和政府商务部门经批准到新兴市场(含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举办或参加展览、推介会及其他经贸活动的有关费用(包括往返交通费、摊位费、布展费、展品运输费、境外广告宣传费用等)。

第六条扶持标准

企业和中介组织到新兴市场举办或参加的展览和举办贸易促销活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费用给予适当支持,支持比例不超过费用总额的70%。

政府商务部门到新兴市场(含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举办境外展会或参加展览的费用给予不超过80%的支持。

特殊情况,经省政府批准,可全额补助。

第七条申报条件

(一)申请开拓新兴市场的企业必须和项目单位一致;

(二)申请单位须提供《对外贸易经营备案登记表》复印件(政府商务部门组团除外);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有良好的经济效益;

(四)诚信经营,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依法纳税,没有税收违规行为,没有欠交税款行为。

第八条项目申报材料

(一)申报开拓新兴市场的申请报告;

(二)海南省保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

(三)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对外贸易经营备案登记表、公司章程、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开拓新兴市场可行性工作方案;

(五)相关费用支出财务凭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六)项目相关证书、合同及参展通知等复印件;

(七)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节建设境外营销网络

第九条扶持范围

支持我省有条件、有实力并已开展相关工作的出口企业建设和完善境外营销及售后服务网络,开展商标注册、专利申请、质量认证、品牌培育活动。

第十条扶持标准

对出口企业在境外设立营销机构本年度发生的办公用房租金、仓库租金,特别对自设专卖店、以自有品牌销售产品的企业对外支付的租金和装修费用;对企业为在境外建立售后服务网络租用的仓库和办公用房的租金和当地运输费;对企业在境外设立的售后服务网络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开发或购置费用等给予适当支持。

支持比例不超过实际发生额的70%,单个企业支持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对符合范围开展商标注册、专利申请、质量认证、品牌培育活动的费用给予适当支持,支持比例不超过费用总额的70%,单个项目支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一条申报条件

(一)申请建设境外营销网络的企业必须和项目单位一致;

(二)必须有对外贸易经营备案登记表;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有良好的经济效益;

(四)诚信经营,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依法纳税,没有税收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项目申报材料

(一)申报开拓建设境外营销网络的申请报告;

(二)海南省保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申请表;

(三)境外营销及售后服务网络可行性计划工作方案(申请境外营销及售后服务网络补贴的提供);

(四)项目单位与境外签订的有关协议;

(五)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进出口经营备案登记表等复印件(加盖公章);

(六)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七)建立境外营销网络和开展商标注册、专利申请、质量认证、品牌培育活动实际财务支出凭发票复印件;

(八)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三节出口结构调整

第十三条扶持范围

(一)支持出口机电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指行业组织(含事业单位)、县级以上技术园区(开发区)建立和完善公共技术研发平台、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国际孵化器平台、人员培训平台、技术标准制定和认证中心、试验检测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的服务对象为出口型或有出口潜力的企业。

(二)支持国家鼓励发展的出口重点机电和高新技术行业的共性技术研发。

指企业通过产、学、研相结合,或通过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在行业内进行关键和核心技术的研发,公共性技术研发项目的产品要有出口业绩或有出口前景。

申报的项目必须是实施完成并已经有关部门或项目承担单位组织验收的项目。

(三)支持农轻纺行业出口公共服务平台和出口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

包括:

海南优势农产品网站建设、网络推广、广告及宣传资料制作、各种出口认证、业务培训、农产品国际组织入会费、专业设备购置、新产品研发、专利申请及建立水产品第三方实验室等。

第十四条扶持标准

(一)出口机电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公共服务平台,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70%给予资助。

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200万。

(二)国家鼓励发展的出口重点机电和高新技术行业的共性技术研发和企业技术改造,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7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三)支持农轻纺行业出口公共服务平台和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对农产品出口企业按照良好农业规范(GAP)、危害分析和关键点控制(HACCP)或有机产品等标准及相关要求(含各种出口认证、专业设备购置、建立水产品第三方实验技术改造等)等,给予投资额70%以内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五条出口机电和高新技术产业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申报条件

(一)申请企业必须与项目单位一致;

(二)必须有对外贸易经营备案登记表;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有良好的经济效益;

(四)企业正常发放职工工资,按国家规定给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第十六条出口机电和高新技术产业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申报材料

(一)申报高新技术项目的申请报告;

(二)海南省保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申请表;

(三)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进出口经营备案登记表、验资报告复印件;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

项目概况,项目单位基本情况,产品需求分析和投资的必要性,投资的主要内容和目标,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和资金构成,项目实施进展计划,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其中:

资金来源说明和固定资产投资估算表;

(六)资金项目相关费用支出财务凭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七)项目相关证书、合同等复印件;

(八)与资金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出口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研发项目申报条件

(一)申请企业必须与项目单位一致;

(二)必须有对外贸易经营备案登记表;

(三)必须有研究开发能力的单位和科研部门;

(四)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有良好的经济效益;

(五)企业正常发放职工工资,按国家规定给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第十八条出口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研发项目申报材料

(一)申报研发项目的申请报告;

(二)海南省保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申请表;

(三)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进出口经营备案登记表、验资报告复印件;

(四)研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该产品各项先进技术指标和解决的技术核心问题,新技术新产品投放市场产生的经济效益分析;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六)项目相关证书、合同等复印件;

(七)与资金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农轻纺项目申报条件

(一)申请农轻纺资金的企业必须和项目单位一致;

(二)必须有对外贸易经营备案登记表;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有良好的经济效益;

(四)诚信经营,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依法纳税,没有税收违规行为,没有欠交税款行为;

(五)企业正常发放职工工资,按国家规定给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第二十条农轻纺资金项目申报材料

(一)申报出口结构调整的申请报告;

(二)海南省保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申请表;

(三)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进出口经营备案登记表、验资报告复印件;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内容包括:

项目概况,项目单位基本情况,产品需求分析和投资的必要性,投资的主要内容和目标,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和资金构成,项目实施进展计划,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其中:

资金来源说明和固定资产投资估算表及新增主要设备表从可行性报告中单独复制;

(五)国家或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对项目已批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包括国土、环境和规划部门有关书面意见);

(六)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七)土地、设备租赁承包经营合同及支付承包金凭证复印件;

(八)资金项目相关费用支出财务凭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九)项目相关证书、合同等复印件;

(十)与资金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项目申报及资金拨付审批

第二十一条项目申报要求

全省外贸进出口企业符合以上专项资金使用条件的单位,均可以申报。

(一)申报的项目未享受财政其他专项资金资助的企业优先安排。

(二)企业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等非实质性改变的企业,视为原企业。

第二十二条已获得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二十三条项目申报审批程序

企业必须根据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印发的年度项目申报工作通知,通过安装数据申报系统(企业端)光盘进行网上项目申报,并将有关项目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分别报送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各一份,企业留存一份。

申报材料要求完整、清晰,所有复印的材料(含票据)一律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十四条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并对评审通过的项目省商务厅拟定项目资金计划商省财政厅同意后,省商务厅对拟定的项目资金计划在省商务厅网站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

公示期满后,若未发现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联合发文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并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项目计划确定后,省财政厅根据项目单位拨款申请,将资金拨付项目单位,同时将拨款文件抄送省商务厅。

第二十六条企业收到资金后,属于经费补助的,作为企业当期收益处理;属于投资补助的,计入资本公积,归全体股东享有。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共同建立专项资金的跟踪问效制度,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形式对专项资金进行检查,年度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主要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专项资金带动当地和社会投资情况和项目实施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方面内容。

第二十八条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须每年12月10日前向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取得的社会、经济效益(包括纳税情况、解决社会就业情况)及带动我省地方和社会投入,帮助企业应对危机等情况。

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专项资金的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情况、带动我省地方和社会投入情况、帮助企业应对危机等情况上报财政部、商务部。

第二十九条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骗取专项资金,凡违反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每年从专项资金中列出1%作为管理经费,专项用于专项资金项目评审验收、绩效评估和监督检查工作等。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海南省保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申请表

抄送:

财政部、商务部

海南省财政厅办公室2009年10月15日打印

打字员:

王燕燕校对:

谭昌友(共印30份)

附件:

海南省保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申请表

申请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见备注)

帐号

开户行

开户行行号

项目名称

实施时间

申请项目类别

□1.开拓新兴市场项目□2.建设境外营销网络项目□3.机电和高新技术产业公共服务平台项目□4.机电和高新技术行业共性技术研发项目□5.农轻纺出口公共服务平台项目□6.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项目

项目基本

情况

投资来源

实际发生金额或项目实际总投资(元)

申请支持

金额(元)

批准支持金额(元)

□1企业自筹

□2银行贷款

□3财政拨款

□4其它

本企业申请海南省外贸发展资金万元,同时承诺按资金使用范围和有关财务规定使用,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公章

商务厅审核意见(公章)

财政厅审核意见(公章)

制表人

联系电话

备注:

单位性质请按下面分类填写: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行业协会、科研机构、其它社团组织。

有选项的在对应的选项前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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