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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保险合同

第三章保险合同

主要内容

第一节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与种类

(二)合同的法律特征

例1

•在下列哪种情形中,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法律关系?

()

•A.甲拾得乙遗失的一块手表

•B.甲邀请乙看球赛,乙因为有事没有前去赴约

•C.甲因放暑假,将一台电脑存放在乙家

•D.甲鱼塘之鱼跳入乙鱼塘

•正确答案:

C

(三)合同的分类

•1.以合同当事人是否相互负有对价义务为标准,可将合同分为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1)单务合同:

合同双方当事人中仅有一方负担义务而另一方只享有权利的合同

•2)双务合同:

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双方当事人互享债权,互负债务,一方的权利正好是对方的义务,彼此形成对价关系

•2.以合同当事人是否因给付取得对价为标准,可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1)有偿合同:

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须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2)无偿合同:

一方当事人向对方给予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不支付任何代价的合同

•3.以合同成立除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外是否还要其他现实给付为标准,可以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1)诺成合同(不要物合同):

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的合同

•2)实践合同(要物合同):

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4.以合同的成立是否必须符合一定的形式为标准,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1)要式合同:

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的合同

•2)不要式合同:

对合同成立的形式法律没有特别要求的合同

•5.以两个或者多个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为标准,可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

•1)主合同:

不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

•2)从合同:

不能独立存在而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

二、保险合同的概念

(一)保险合同的定义

•经济学上的定义:

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对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以换取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遇约定的事故时,对被保险人受到的损失给予补偿,或者在约定事故发生时,或者在约定的期限到达时履行给付保险金的协议。

•法学上的定义: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规定: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有效保险合同的条件

要约

•一、定义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二、构成要件

(一)要约人具有缔约能力

(二)要约具有明确的订立合同的意图

•(三)要约应当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

•(四)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下一页

承诺

•一、定义

•——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二、构成要件

(一)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二)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三)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四)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返回

法人

•二、法人的特征

(一)法人是社会组织

•社会组织是按照一定的宗旨和条件建立起来的有明确活动目的和内容,有一定组织机构的有机整体,区别于自然人

(二)法人是具有两种能力的社会组织

Ø法人是社会组织,但并不是任何社会组织都能取得法人资格

Ø两种能力:

(1)民事权利能力

•——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民事行为能力

•——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下一页

为什么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需要资格?

◆古罗马时代,人分三六九等,不同的人因社会地位和家庭财富不同而享有的权利不同,当时称为人格,与权利能力同义。

1896年,德国《民法典》首次使用权利能力这个概念。

发展至今,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在中国的夏代,刑罚的种类最多时不下三十余种,而且包含大量以侮辱人格、增加肉体痛苦和精神恐怖为特点的刑罚方法,比如断足、割鼻、炮烙、镬烹、剖腑、醢等。

•到了西周时期,周公虽倡导德治,将刑罚种类降至5种,即墨、劓、刖、宫、大辟,但仍然没有摆脱野蛮色彩。

•在元代,蒙古族入主中国后,依据和蒙古人亲疏关系的远近及当亡国奴的¡°资历¡±,把帝国臣民分为四等:

第一等是蒙古人;第二等是色目人;第三等是¡°汉人¡±;第四等是¡°南人¡±。

•后来,元政府又依职业的性质,把帝国臣民更细致地划分为十级:

一、官。

二、吏。

三、僧。

四、道。

五、医。

六、工。

七、匠。

八、娼。

九、儒。

十、丐。

•古印度的《摩奴法典》确立了种姓制度,将人分为四个不同等级:

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

婆罗门即僧侣,为第一种姓,地位最高,从事文化教育和祭祀;刹帝利即武士、王公、贵族等,为第二种姓,从事行政管理和打仗;吠舍即商人,为第三种姓,从事商业贸易;首陀罗即农民,为第四种姓,地位最低,从事农业和各种体力及手工业劳动等。

除四大种姓外,还有一种被排除在种姓外的人,即¡°不可接触者¡±或¡°贱民¡±。

他们的社会地位最低,最受歧视,绝大部分为农村贫雇农和城市清洁工、苦力等。

返回

•(三)法人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1)独立人格

◆法人的主体资格与自然人的主体资格是彼此独立的,组成法人的某个或某些自然人退出或死亡不影响法人的存续。

法人的组织无需依赖其他组织或单位而独立存在。

如工厂的车间、机关的科室

(2)独立财产

•包括出资者的出资财产+经营积累的财产

◆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权,出资者一出资即丧失所有权,转归法人所有

•(3)独立责任

◆法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法律活动,如果违反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则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责任

◆法人成员的有限责任

◆——法人成员仅以其出资为限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责任,对超出此范围的责任,法人成员概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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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一)保险合同的一般特征

•保险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的法律行为,保险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所处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保险合同是合法的法律行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是具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

(二)保险合同特有的法律特征

•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

•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下一页

三大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霸王条款”调查

•北京车主王女士非常纳闷,她一辆开了12年的桑塔纳现在顶多值三四万元,保险公司给出的车损险保险金额却是10.08万元。

保额高意味着保费高,自己的保费岂不是要多掏不少?

•经过咨询,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告诉王女士,根据公司统一规定,无论驾驶多少年的机动车,保险金额都须按新车购置价来计算。

这样一来,王女士1999年买的桑塔纳就要按照新车标准交保费。

但若按旧车入保,她至少可以节省六七百元保费。

•就王女士的车辆入保问题,记者分别致电人保、平安、太平洋三家保险公司,三家公司不约而同都给出了10.08万元的保额定价。

三家公司的客服人员都告诉记者,他们的报价是在系统中统一查询的,而系统给的报价就是新车购置价。

•但记者登录汽车之家网站查询到与该款车型类似的目前在产排量1.8的桑塔纳车型,其厂商指导价仅为8.98万元。

相比之下,保险公司给出的新车购置价比市场价高出了12%左右。

当记者询问为何保险公司车辆定价比市场上的新车价还高时,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解释说“这是统一定价”。

•专业人士解释说,我国保险法中明确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也就是说车险保额不能超出实际车价,保险公司此举或涉嫌违法,可见保险公司存在定价“虚高”问题。

按北京市近500万辆的机动车保有量计算,若每辆车皆按新车交纳保费,保险公司从车主们身上“吸金”的数量相当惊人。

•更让车主费解的是,以新车价投保,却并不等于能获得等同于新车价的赔偿。

王女士保单背后的条款写明,当机动车发生全部损失,应参照出险时车辆的实际价值进行赔款。

根据该条款,9座以下非运营客车按月折旧6‰计算,最高折旧不超过新车购置价的80%。

也就是说,王女士的车现在如果被全部撞坏,她最多只能拿到新车购置价的20%,也就是2.016万元。

这显然与多数消费者认为的保多少赔多少相左。

•实际上,目前已经有法院判决保险企业向车主退还多收保费的案例。

北京车主高先生于2003年购买的一辆轿车按新车购置价投保,2010年保额是19万元,然而这辆车的实际价值只有10万元,如果车辆发生全损,高先生最多只能得到10万元的赔偿,他认为多交了保费,于是将该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退回了多收的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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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合同的种类

(一)根据保险价值在保险合同中是否事先确定,将保险合同分为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1.定值保险合同(valuedpolicy)

•——又称“定价保险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事先确定保险标的价值并载明于保单中的一种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的优点

•一、减少理赔环节

•二、便于赔偿金额的确定

•2.不定值保险合同(unvaluedpolicy)

•——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仅载明至保险事故发生后,再行估计其价值而确定其损失的保险合同

•损失高于定额的,以定额为限;低于定额的,以实际损失为准

(二)根据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行为性质不同,分为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

•1.补偿性保险合同(compensationinsurance)

•——又称“评价保险合同”,是指在风险事故发生后,由保险人评定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从而支付保险赔偿金的一种合同。

大多数的财产保险合同即属于补偿性保险合同

•2.给付性保险合同(paymentinsurance)

•——又称非补偿性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特定事件出现或者保险期届满,保险人就必须按照保险双方事先约定的保险金额支付保险金的合同。

大部分人身保险合同都属于给付性合同

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之间的区别

•(三)按承保风险责任的方式不同,分为单一(风险)保险合同、综合(风险)保险合同与一切险保险合同

•1.单一保险合同——又称特定风险合同。

是指保险合同中仅承保一种风险责任

•2.综合风险合同——是指一个合同承保两种以上的多种特定的风险责任。

目前我国大多数保险合同属于此类

•3.一切险保险合同——是指在保险合同中除了列举的除外不保的风险外,保险人承担其它一切风险责任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要素

•一、法律关系

(一)概念

¡ª¡ª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Ø判断一项关系是否为法律关系的条件:

(1)是否为法律所调整

(2)是否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二)法律关系三要素:

谁和谁之间的关系¡ª¡ª主体

针对何事何物的关系¡ª¡ª客体

何种关系¡ª¡ª内容

1.主体¡ª¡ª人(法律人格)

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2.客体

•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3.内容

◆权利:

得以为一定行为或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资格(可以做某事,有权做某事)

◆义务:

为满足权利人需要而应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不可以做某事,必须做某事)

•二、保险合同的主体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1.保险人(InsurerUnderwriter)

•1)定义——又称承保人,是指依法设立的,在保险合同成立时,有权收取保险费,并于保险事故发生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也即经营保险事业的组织。

•新《保险法》第10条: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2)保险人的形式

•理论上:

国营保险、私营保险、个人保险、合作保险、附设保险

•旧《保险法》第七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一)股份有限公司

  

(二)国有独资公司

•新《保险法》对此没有规定。

新法删除此条,即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可以以除国有独资公司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出现。

•3)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法》规定的保险人的权利主要有:

•A.有决定承保、加减保费及要求投保人缴纳保险费的权利

•B.有赔款方式选择的权利(包括拒绝赔偿的权利)

•C.有随时通知注销(解除、停止、终止)保险合同的权利

•D.有请求被保险人为合同上所必需的一切详细情况告知及通知的权利

•E.有代位追偿的权利

•F.为了决定保险费及赔偿金额,有检查保险标的物及被保险人帐册的权利

•G.对残余物有取得全部或一部分的权利

•《保险法》规定的保险人的义务主要有:

•A.接受保险给付选择的义务

•B.保险事故发生后,有调查损失事实的义务

•C.保险事故发生后,有赔偿的义务

•D.保险事故发生后,有确定理赔责任的义务

•E.如损失由第三者造成,有代替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的义务

•F.保险标的物如发生风险事故,有施行减轻损失工作的义务

•G.保密义务

•2.投保人(Applicant)

•1)定义——又称“要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保险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

•新《保险法》第10条规定: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2)投保人应具备的条件

•A.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B.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C.负有缴付保险费的能力和义务

•3)投保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法》规定的投保人的权利有:

•A.投保人有权选择保险公司

•B.投保人有权选择保险险种(强制保险除外)

•C.除法律和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生效前和生效后,投保人均有权解除合同

•D.投保人有权要求保险人说明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及责任免除条款

•《保险法》规定的投保人的义务有:

•A.如实回答保险人的询问义务

•B.按约定缴付保险费的义务

•C.保险合同生效后,风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D.保险合同生效后的防灾防损义务

•E.风险事故发生时的积极施救义务

•F.风险事故发生时或约定事件出现时,及时通知保险人的义务

•G.在行驶索赔权时,负有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H.在财产保险中,如保险事故是由于第三者的行为所致,在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后,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或其所知道的情况

(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1.被保险人(Insured)

•1)定义——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即有权按照保险合同规定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人

•新《保险法》第12条规定: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2)被保险人与投保人的关系

•A.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而签订保险合同时,合同一成立投保人即为被保险人,两者实为一人

•B.投保人为他人的利益而签订保险合同时,合同一经成立,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即分属两人

•3)被保险人的权利

•A.对保险金的给付享有独立的请求权

•B.被保险人享有同意权:

•一是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指定须经被保险人的同意;

•二是以他人身体为标的投保死亡保险的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三是保险合同的出质、转让一般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2.受益人(Beneficiary)

•1)定义——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向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新《保险法》第18条规定: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2)受益人应具备的条件

•A.受益人是享受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B.受益人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指定的人

受益人指定

•A.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确定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投保人既是被保险人,又是受益人;二是被保险人为受益人;三是被保险人指定与其有特定关系的人为受益人

•B.受益人资格一般没有限制,自然人、法人均可为受益人

•C.受益人顺序一般为:

原始受益人、后继受益人、法定继承人

•D.指定受益人的时间和方法

•E.指定受益人的限制——已经死亡的人不得指定为受益人

•3)受益人的特点

•A.受益人应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并在合同中注明,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如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时,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B.被保险人有权随时向保险人声明更换受益人,但投保人更换受益人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C.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时,法定继承人就是受益人

•D.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不列为死者遗产,不得用来清偿死者生前的债务

•E.受益人以外的任何人无权分享

案例

•李先生在一家公司搞营销,家有妻子、老父和老母。

2005年6月,他为自己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终身寿险及附加住院补贴医疗保险。

其中寿险保额10万元,身故受益人是妻子,附加住院补贴为60元/天,受益人是自己。

•投保不过半年,一向健康的李先生在出席一个酒会时,突感腹痛难忍并伴恶心呕吐,送至医院被诊断为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虽经抢救,但最终却因医治无效而于10天后不幸去世。

李先生的妻子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

请问该如何处理此案?

分析

•李先生的妻子可获得哪些理赔金,是根据当初李先生投保的保险合同决定的。

保单包含寿险和住院补贴附加险两个部分,均有各自的受益人。

寿险部分由于当初李先生清楚地指定他妻子为受益人,因此10万元理赔金就完全归李先生妻子所有。

至于附加住院补贴医疗保险部分,当初保单规定受益人是李先生。

但李先生已去世,此部分理赔金需视为李先生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均分。

根据法律规定,遗产法定继承人分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顺位法定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李先生无子女,双亲都在,因此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包括妻子和父母3人。

总计600元住院补贴补偿金,由这3个人平分,李先生妻子作为其中之一,可以而且仅可以获得三分之一的金额200元。

常见受益人疑难情况的判定

•1.受益人由谁指定?

•首先,被保险人有权指定受益人;

•其次,如果被保险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最后,投保人也可指定受益人,但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2.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确定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投保人既是被保险人,又是受益人

•二是被保险人为受益人

•三是被保险人指定与其有特定关系的人为受益人

案例

•张先生为他的妻子邓女士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15万元,邓女士反过来指定张先生为受益人。

半年后两个人离婚了,离婚三天后,邓女士因意外死亡。

邓女士的父母想领取15万元保险金。

他们的理由是:

张先生和邓女士已经离婚,张先生不应享有保险金请求权,邓女士的保险金应该作为遗产来处理。

邓女士生前还欠着好友刘某4万元的债务,对此,邓女士的父母要把保险金中的一部分用于清偿债务,其余的应该由他们以继承人的身份作为遗产领取。

•请问此案如何处理?

分析

•一般来说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并不等于继承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是指保险合同中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而继承人则是指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享有继承权的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是通过指定的方式定立的,是针对保险金而言的,而继承人则是属于《继承法》的范畴,是针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而言的。

就是说,继承人经指定可以成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但受益人的指定法律上并没有规定明确的范围,可以由投保人或保险人根据实际需要来指定。

所以,继承人并不当然地成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

因此,15万元应该由张先生获得。

案例

•王先生是一家公司的业务员,和前妻离婚后,王先生认识了现在的女朋友李女士,两个人的感情一直很好。

一天,在闲聊时李女士提出结婚的要求,毕竟两人在一起三年多了,李女士觉得这样下去没有一种生活的保障和安全感。

王先生也把这事放在心上,但是一直也没腾出时间来办。

他安慰李女士不用担心,有他在,她不用怕什么。

况且王先生买了人寿保险,上面的受益人写的是李女士,万一出什么意外,她的生活也不会出现什么问题。

•一年后的一天,李女士突然接到一个电话,传来的是王先生遇车祸身亡的消息。

顿时,李女士觉得天旋地转,失声痛哭起来。

李女士整理着王先生的遗物,看着他留下来的保单,不禁泪流满面。

此时,王先生前妻的孩子小双来了。

她是王先生唯一的合法继承人,看到李女士手里的保单,心想:

这保单应该归我啊,我是父亲唯一的合法继承人。

于是便毫不犹豫地从李女士那里拿过保单。

二人来到保险公司,理赔员引领她们坐下,询问情况。

小双理直气壮地对保险理赔员说:

“这份保单是我爸生前买的,我是他的合法继承人,这是我的身份证和户口本。

”李女士说道:

“这份保单是我男朋友一年前买的,他去世后没给我留下什么,只有这张保单,上面的受益人写的是我。

”之后,李女士出具了身份证。

请问保险公司该如何赔付?

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规定:

“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

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

”尽管小双是王先生的合法继承人,但是她并不是王先生在这张保单上指定的保险受益人,因此应该将保险金赔付给李女士。

•3.未指定受益人与指定法定继承人的区别

•4.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

•5.多数受益人中有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金的分配

•6.受益人致被保险人死亡是否影响其他受益人的利益

•7.能否指定动物或其他为受益人

•next

案例

•2006年暑假,西安的吴先生带着妻子和上小学的女儿,开开心心地去甘肃敦煌一线旅游,一家三口在外旅游了5天,第六天在兰州返回西安的途中,吴先生一家所乘坐的大巴和一辆长途车迎面相撞,致使车上七人受重伤,其中包括吴先生的一家三口,由于伤势太严重,吴先生全家无一生还,十分悲惨让人揪心。

吴先生的父母及岳父岳母自然悲痛万分,尤其是吴先生的母亲由于过度伤心几乎为此断送了性命。

•一个月后双方老人在整理遗物的时候发现了吴先生在2005年11月22日为其本人投保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西安分公司的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保单载明吴先生为被保险人,其女儿为受益人,保险期限为1年(至2006年11月21日24时止)。

保险赔偿金的总额为26万元。

吴先生的父母认为该笔保险金应该支付给他们,理由是,被保险人是他们的儿子,受益人是其孙女,因此,不管从哪方面说,都应该是他们的。

吴先生的岳父母认为应该有他们的份,他们的女儿应该享有继承权,因为夫妻之间可以相互继承遗产。

后双方诉至法院。

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这一笔保险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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