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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检验

第九章合同条款解析——检验条款

学习目的与要求:

理解检验条款的基本含义

掌握检验条款的主要内容及相关知识

掌握检验机构的选择和种类

了解官方的法定检验内容

理解检验的作用和意义

提要:

合同的检验条款在合同中虽不可谓“交易要件”,但它和合同条款中的品质条款关系极为密切,是越来越得到重视的条款。

在检验条款中涉及到检验方式、检验机构、检验效力等内涵。

在合同中交易双方都倾向于拥有“检验权”,这种检验权在处理品质纠纷时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同时,我们必须知道在国际贸易中有些检验属于官方强制要求的“法定检验”。

这些法定检验属于硬约束范畴,既涉及成本及风险,同时又存在“操作技巧”。

案例引述:

有一次同日商签订了出口某农产品的合同,我由贸易经验知农产品出口在海关风险较大,我的合同是CIF价格,日本海关手续不由我负责。

但我在合同检验条款中争取到了离岸前检验,并以检验单作为唯一的品质证明单。

我选择的检验机构是我熟悉的一家大学科研机构,出口前我便拿到了证明货物品质符合合同的检验单。

货抵日本后,海关检验发现货中带土——按日本海关的规定,严格禁止带土农产品入关。

货物便被扣留在海关,海关要求日商三日内做出处理答复——可以有三种处理方法:

一是就地运回;二是就地焚毁;三是在海关监督下进行关外清选,直至清选合格后才准予入关。

外商迅速给我发来传真,认为是我在品质方面违约,应由我承担责任,要去我尽快选择处理方案。

我回传真说这风险不应由我承担,其一我是CIF价,进口海关手续由他们办理;其二是合同品质条款虽有纯净度的规定,但没有不含土的规定;其三是我有检验单据证明产品符合品质。

日商没有办法,只好自己承担了损失。

但出于老客户的关系,我还是承诺承担就地清选的一半费用。

此后日商在同我签订同类产品合同时,都在品质条款中明确规定不许含土,并要求以到岸检验为准,增加了我的风险。

第一节检验条款的涵义

一检验条款的基本含义

(一)约定检验:

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的检验条款所规定的内容。

由双方协商决定。

(二)法定检验:

双方所在国政府对所交易的商品要求强制检验的内容,由各国相关法规规定。

合同中可写明,也可不写,双方未必认同此检验,但必须要做。

一般由双方各自承担本国的法定检验的项目。

买方也有权要求卖方按买方国要求完成买方国法定检验项目,但未必得买方国认可。

法定检验可视为海关手续范畴。

(三)自行检验:

检验双方各自进行的与约定检验无关的检验。

二合同中的检验条款

合同中的检验条款是双方约定的关于检验的内容及规定,一般来说,它包括:

1、检验权,即由谁来负责检验

2、检验地点,一般指离岸前检验或到岸检验

3、检验时间与机构

4、检验证书及效力

5、其它,例如卖方应负责的法定检验及证书

三检验的主要项目

在国际贸易的商品检验中,一般来说,检验的主要的项目有以下几类:

(一)品质检验:

即针对品质条款对商品进行的检验,主要用于约定检验中。

(二)重量或数量检验:

即针对商品数量条款对商品进行的检验。

(三)其他检验:

包括对商品的包装、规格、运输工具等方面进行的检验。

针对上述的检验项目,检验证书也有以下主要的几种:

品质检验证书(InspectionCertificateofQuality);重量检验证书(InspectionCertificateofWeight);数量检验证书(InspectionCertificateofQuantity);兽医检验证书(VeterinaryInspectionCertificate);卫生检验证书(InspectionCertificateofHealth);消毒检验证书(DisinfectionInspectionCertificate);产地检验证书(InspectionCertificateofOrigin);价值检验证书(InspectionCertificateofValue);验残检验证书(InspectionCertificateonDamagedCargo);包装检验证书(InspectionCertificateofPacking)等。

四检验时间、地点

关于买卖合同中的检验时间与地点,通常有下列各种不同的规定办法:

(一)在出口国的工厂检验

在出口国工厂发货前,由出口国工厂检验人员会同买方验收人员进行检验,离厂前品质责任由卖方承担,离厂后运输途中出现的品质、数量等方面的风险,则由买方负责。

这是国际贸易普遍采用的习惯做法。

我国《商检法》也明确规定,“凡属重要的进口商品和大型的成套设备。

收货人应按合同规定,在出口国装运胶预选进行检验、监造或者监装,以维护买方的利益。

(二)在装运港检验

出口货物在装船前或装船时,由双方约定的商检机构检验,并出具检验证明,作为确定交货品质和重量的最后依据,这样确定的品质和重量称为“离岸品质和离岸重量。

”买卖双方若按此条件成交时,卖方对运输途中品质的变化和重量的短少,均可不负责任,而买方对到货品质和重量也无权向卖方提出异议。

因这种做法对买方不利,故买方一般不愿采取这种做法。

(三)目的港检验

目的港卸货后,由双方约定的目的港商检机构检验货物,并出具检验证明,作为确定交货品质和重量的最后依据。

这样确定的品质和重量,称为“到岸品质和到岸重量”买卖双方按此条件成交时,卖方对运输途中的品质变化和重量短少,实际承担了责任,因为,买方对到货品质和重量有权向卖方提出异议,由于这种做法,对卖方不利故卖方一般不愿采用。

(四)装运港检验重量和目的港检验品质

大宗商品交易中,为了调和交易双方在检验问题上的矛盾,采取了一种较为折中的办法,即以装运港的检验机构检验货物的重量,并出具重量证明作为最后依据,以目的港的检验机构检验货物品质,并出具品质证明作为最后依据。

以这样方式确定的重量和品质,称之为“离岸重量和到岸品质”。

(五)装运地检验和目的地复验。

为了照顾买卖双方的利益。

在检验问题上做到公平合理,当前国际贸易中广泛采用在装运地检验和目的地复验的做法,按此做法,装运地的商检机构检验货物后出具检验证明,作为卖方议付货款的凭证之一,但不作为最后依据,货到目的地后,由双方约定的检验机构在规定期限内复验货物,并出具复验证明,复验中如发现交货品质、重量或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而责任属于卖方时,买方可凭复验证明向卖方提出索赔,由于这种办法对交易双方都有利,故在我国进出口合同中一般都采取这种办法。

采用这种规定办法时,装货时的检验结果同到货后的复验结果往往会有出入,为了分清责任,避免争议,在规定买方有复验权的同时,最好也一并定明若两主检验结果不一致时应当如何办理的办法。

提示音:

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在买方有复验权时,合同中应对复验的期限与地点以及复验机构做出明确的规定。

复验期限的长短,应视商品的性质,复验地点和检验条件等情况而定,至于复验费用由何方负担的问题,也应在合同中订明。

五检验权和检验效力

1.卖方检验:

指合同中规定或未规定的由卖方进行的法定、约定或自主的检验。

合同中规定卖方的检验项目,也可以规定卖方具有“检验权”。

2.买方检验:

指合同中规定或未规定的由买方进行的法定、约定或自主的检验。

合同中规定买方的检验项目,也可以规定最终检验权归买方所有。

3.双方检验:

指合同中规定或未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的法定、约定或自主检验。

合同中可规定双方各自所有的检验项目及权利,即最终检验权的按检验项或买卖方的划分。

4.检验权:

是指在合同中明确具体规定的检验责任与权利归谁所有。

它包括对买卖双方或某一方的指定、检验项目内容的指定、检验机构的确定等方面的权利。

检验权的重要意义在于:

在约定检验中,只有拥有检验权的一方所进行的约定的检验才是有效的、被双方认可的。

而在此之外的法定检验和自行检验都得不到双方的认可。

5.复检权:

这是国际贸易合同中关于检验权的一种规定方法。

它是指货物应在装运前检验,但装运港(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不能作为确定货物品质及重量的最后依据,而只作为卖方向银行议付货款的凭证。

货物运抵目的港(地)卸货后,买方仍有再检验的权利,即复验权。

也就是说如果合同中已规定了一方拥有检验权的基础上,另行规定另一方具有再次对合同约定的检验项进行检验的权利。

6.检验效力:

指检验条款在合同中所具有的效力——只是验证的一种证明,还是可以成为索赔依据。

她理论上应该包括检验条款中的所有方面,一般是指检验证书所具有的效力。

只有合同条款中规定有检验权的一方在约定的机构按约定的要求进行的检验才具有合同中规定的效力。

第二节检验机构

一检验机构的种类与选择

(一)检验机构的种类

1、官方机构:

官方设立的进行商品进出口检验的机构。

一般法定检验必须由官方机构进行。

约定、自行检验也可以委托官方机构进行。

2、非官方机构:

各类可进行商品进出口检验的机构。

3、第三方检验机构:

指与买卖双方均无关的检验机构。

常指第三国官方或非官方、国际权威检验机构。

提示音:

我国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机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其设在全国各地的商检机构。

(二)检验机构的指定和选择

1、检验机构的指定

指合同中规定的检验机构由其中的某一方或由双方按某种原则、标准来指定检验机构。

它一般包括具体的检验机构决定方、检验机构的等级标准等。

有时合同中会十分明确的确定出检验机构。

如:

清华大学光学研究所。

2、检验机构的选择

检验机构具有较灵活的可选择性,只要确定选择的原则的标准,具有检验权的一方就可在合同不具体明确检验机构的情况下自行选择了。

选择检验机构一方面要确定原则和标准——譬如该机构必须是守信誉的、公正的、得到国际认可的、技术达到国际水平的、国家级的等等。

另一方面要考虑到各机构的性质与特点及其收费状况。

以下给出各类机构的优缺点评价,由此可构成选择因素。

举例来说,官方机构一般分为几个层次,有国家的也有地方性的。

官方机构的主要优点是检验结果权威、检验方法标准、检验的技术设备水平好、易于公关;主要缺点是由于某些官僚作风,程序比较复杂缓慢、检验质量因国而异而并不统一、收费和公关费较多等。

相比较而言,非官方机构可分为几类,各类的优缺点又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大学或科研等机构检验方法和技术设备水平比较高,也具有一定的权威性,但是可能不符合国际检验标准的要求;各类地方性检验机构往往检验的水平比较低,效率也不高;有些企业也有检验机构,但是可能会不具有权威性;还有独立的、权威性国际化、专业化的检验机构,往往效率高、水平高、有权威性,但是收费也比较高。

提示音:

在实际交易中,究竟选用上述哪种检验机构取决于各国的规章制度、商品性质以及交易条件等。

检验机构的选定通常是与检验的时间和地点联系在一起的。

一般来讲,规定在出口国检验时,应由出口国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在进口国检验时,则由进口国的检验机构负责。

此外,根据成交商品的不同,双方也可以约定由买方派人到供货的工厂或出口地检验,或由双方派人实行联合检验。

二检验方法与程序

(一)检验方法

检验方法不同,其结果不一,容易引起争议。

为了避免争议,必要时应在合同中订明检验方法。

在我国,检验方法的标准,由国家商检局制定。

举例来说,商品品质的检验方法包括感官检验法和理化检验法;商品数量的检验方法包括称量法、点数法和理论计算法。

另外,根据检验的具体方式和地点的不同还有1、全检,即对所有的交易货物进行检验;2、抽检,就是对交易货物进行抽样检验;3、实地检验,即在货物所在地进行当场检验;4、实验室检验,就是将货物样品送入实验室检验。

例如,《进出口玩具检验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中“进口玩具根据批量大小,每批或每批每货号抽样1至4只进行安全卫生检测。

”“商检机构应定期(每年至少一次)对生产出口玩具生产企业的产品,进行安全、卫生项目的测试。

每次抽取二个货号(款式),每货号抽取样品4只(童车3辆)。

第七条和第八、第九条中“进出口玩具的检验方式可采取商检机构自验、组织有关单位共同检验、认可检验员检验的方式。

进出口玩具涉及安全卫生项目的由商检机构检验为主。

”“商检机构对于具备良好检验条件的生产企业,可由商检机构组织共同检验;商检机构对生产企业质量体系完善,产品质量稳定,工厂检验员素质高的企业实行认可检验员检验,商检机构应定期进行抽查;对尚达不到上述条件的一般出口玩具生产企业,商检机构实行自验。

”“出口玩具需要出具商检证书的,由商检机构自验。

进口玩具由商检机构自验。

(二)检验程序

每个实验室都应有规范化的检验程序,不同的检验程序结果可能不同,易产生纠纷,合同中有时会明确检验程序。

我国商品检验的工作程序如下:

1、报验

报验是指对外贸易关系人向商检机构报请检验。

报验时需填写“报验申请单”,填明申请检验、鉴定的项目和要求,同时提交对外所签订的买卖合同、信用证、成交小样及其他必要的资料。

2、抽样

商检机构接受报验之后,应及时派人员赴货物堆存地点进行现场检验、鉴定。

抽样时,要按照规定的方法和一定的比例,在货物的不同部位抽取一定数量的,能代表整批货物质量的样品(标本)供检验之用。

3、检验

商检机构接受报验之后,认真研究申报的检验项目,确定检验内容,仔细审核合同(信用证)对品质、规格、包装的规定,弄清检验的依据,确定检验标准、方法,然后抽样检验。

4、签证

在出口方面,凡列入《种类表》内的出口商品,经商检验合格后签发放行单(或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以代替放行单)。

凡合同、信用证规定由商检部门检验出证的,或国外要求签检证书的,根据规定签发所需证书;不向国外提供证书的,只发放行单。

《种类表》以外的出口商品,应由商检机构检验的,经检验合格发给证书或放行单后方可出运。

  在进口方面,进口商品经检验后,分别签发"检验情况通知单"或"检验证书"供对外结算或索赔用。

凡由收,用货单位自行验收的进口商品,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商检机构申请复验,复验不合格的,签发商检证书供对外索赔用。

对于验收合格的,收、用货单位应在索赔有效期内把验收报告送商检机构销案。

 

第三节官方的法定检验

一商品检验的种类及项目

各个国家针对进出口商品都有相关的法定检验要求,有些发达的资方国家虽没有具体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却广义性的地将商品检验纳入货物买卖或商法之中。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检验法》(简称《商检法》)规定凡列入商检法范畴的进出口商品都必须经由国家商检部门或其指定的商检机构进行检验。

凡未经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准销售使用;凡未经检验合格的出口商品不准出口。

目前此项法规已渐向国际规范靠拢。

同时,并不是所有的进出口商品都必须要商检的。

对不同种类的交易商品,商检的要求是不一样的,一般而言,商检的项目主要包括:

(一)重量与数量:

商检部门要核实交易商品的数量与重量是否与合同相符,并出具相关证明。

(二)品质与规格:

商检部门要查验核实交易商品的品质与规格是否与合同相符,与国家相关的法规、技术规范相符,并出具相关证明。

(三)包装等:

商检部门要查验核实交易商品的包装等附着物是否与合同相符,与国家相关的法规、技术规范相符,并出具相关证明。

(四)安全性:

商检部门要查验核实交易商品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或违反了安全要求,并出具相关证明。

如:

儿童玩具。

(五)卫生性:

商检部门要查验核实交易商品是否符合国家相关的卫生要求,并出具相关证明。

如:

食品、医药品。

(六)原产地:

商检部门对交易商品的原产地核实查验,并出具相关证明。

(七)兽医检验:

证明动物产品在出口前经过兽医检验,符合检疫要求,如冻畜肉,皮张,毛类,绒类,猪鬃及肠衣等商品。

(八)其他:

商检部门对认为有必要查验的项目进行依法检验,并出具相关证明。

二商检程序

在我国,官方的法定检验主要有以下三个程序:

(一)报检:

进出口交易的一方关系人就近到指定的商检机构报检,填写报检单,并出具各类报检要求的交易文件。

(二)检验:

商检机构依法对交易商品进行检验核实。

(三)签发证书:

商检机构依检验结果签发商检证书及放行单。

三检验机构

目前中国已将此机构重新合并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该局在各口岸设有直属机构。

法定报检机构以就近地原则选择。

国务院决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正部级,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全国质量、计量、出入境商品检验、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和认证认可、标准化等工作,并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直属机构。

按照国务院授权,将认证认可和标准化行政管理职能,分别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管理的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局)承担。

 

   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有关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研究拟定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和发布有关规章、制度;组织实施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相关法律、法规,指导、监督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全国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有关的技术法规工作。

  

(二)宏观管理和指导全国质量工作,研究拟定提高国家质量水平的发展战略,组织实施《质量振兴纲要》,组织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负责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依法负责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统一管理计量工作。

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组织建立、审批和管理国家计量基准和标准物质,制定计量器具的国家检定系统表、检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范,组织量值传递。

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量的计量行为。

  (四)拟定出入境检验检疫综合业务规章制度;负责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管理;负责商品普惠制原产地证和一般原产地证的签证管理。

  (五)组织实施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和卫生监督工作;管理国外疫情的收集、分析、整理,提供信息指导和咨询服务。

  (六)组织实施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和监督管理;管理国内外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收集、分析、整理,提供信息指导和咨询服务;依法负责出入境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

  (七)组织实施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的安全、卫生、质量监督检验和监督管理;管理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生产、加工单位的卫生注册登记,管理出口企业对外卫生注册工作。

  (八)组织实施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进出口商品鉴定和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管理国家实行进口许可制度的民用商品入境验证工作,审查批准法定检验商品免验和组织办理复验;组织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前期监督和后续管理;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标识)、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出口质量许可,并负责监督管理。

  (九)依法监督管理质量检验机构;依法审批并监督管理涉外检验、鉴定机构(含中外合资、合作的检验、鉴定机构)。

  (十)综合管理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对锅炉、压力容器实施进出口监督检查。

  (十一)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管理和指导质量监督检查;负责对国内生产企业实施产品质量监控和强制检验;组织实施国家产品免检制度,管理产品质量仲裁的检验、鉴定;管理纤维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组织依法查处违反标准化、计量、质量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打击假冒伪劣违法活动。

   (十二)管理与协调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代表国家参加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有关的国际组织或区域性组织,签署并负责执行有关国际合作协定、协议和议定书,审批与实施有关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

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和卫生与植物检疫协议的实施工作,管理上述协议的通报和咨询工作。

   (十三)制定并组织实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科技发展、实验室建设规划,组织重大科研和技术引进;负责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统计、信息、宣传、教育、培训及相关专业职业资格管理工作;负责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情报信息的收集、分析、整理,提供信息指导和咨询服务。

 

    (十四)垂直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机构实行业务领导。

    (十五)管理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十六)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为加强对全国认证认可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监督管理,国务院决定组建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为国家质检总局管理的事业单位。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授权的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认证认可工作的主管机构。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局),为国家质检总局管理的事业单位。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授权的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标准化工作的主管机构。

内设机构:

办公厅、法规司、质量管理司、计量司、通关业务司、卫生检疫监管司、动植物检疫监管司、检验监管司、进出口食品安全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产品质量监督司、执法督查司(国家质检总局打假办公室)、国际合作司(科技司)、人事司、计划财务司、机关党委、纪检组监察局、离退休干部局。

总机(查号台):

10-82262114

总值班室电话   :

10-82260001

地址:

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邮编:

100088

资料来源:

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网站

四相关法规及各国惯例:

在中国主要有《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出口商品动植物检疫条例》、《食品卫生法》等。

这些法规的内容在相关网站上大家都可以查到,这里就不再展开细化了。

另外,国际上也有相关规定,例如《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规定,危险品运输需有官方出具的关于包装的法定检验证书,方准装运。

(一)质量国际认证

1、ISO认证

ISO认证机构名为合格评定委员会,在ISO认证中,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认证是最畅销的认证。

这套国际标准根据不同的情况为需方提供对供方的质量保证体系的具体要求,可以满足各方面对质量保证的需要。

产品质量认证一般用ISO9002检查体系,质量体系认证按申请企业要求,可用ISO9001(等同GB/T19001)、ISO9002(等同GB/T19002)、ISO9003(等同GB/T19003)的其中之一。

如果企业具有产品设计、开发功能,同时又希望对外承揽设计业务,可申请ISO9001的体系认证,如果企业具有设计、开发功能,但不对外承揽设计任务,或者没有设计功能,但产品的制造比较复杂,可申请ISO9002体系认证,如果企业生产的产品十分简单,则可申请ISO9003体系认证。

2、IEC认证

IEC认证有IECQ(电子元器件质量评定体系)和IECEE(电工产品安全认证组织)。

(二)区域性认证

CE是欧洲联盟实行的安全认证,用以证明电气设备产品符合指令规定的安全合格标志所要求的内容,CE标志是工业产品进入欧洲市场的“通行证”。

按欧盟规定,凡进入欧盟市场的工业产品,须经指定的认可机构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合格后,加贴CE标志,才能进入欧盟市场。

(三)国家认证

1、UL认证

UL(保险商实验联合公司,也称安全实验所)是美国民间的检验机构,由于它在世界上建立了良好的检验声誉而成为一个专业检验认证公共安全产品的权威机构,美国进口商或外国厂商销往美国市场的产品要向UL申请认证检验。

UL检测的产品有6类:

电器,防火设备,防盗和信号装置,防止灾害和化学性的危害的设备,采暖、制冷和空调设备,水上用品。

2、CSA标志

CSA(加拿大标准协会)是加拿大的检验认证机构,它从事安全与性能品质的检测和认证,凡在加拿大销售的电器设备必须经CSA试验及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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