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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邮件处理规则

邮电部关于印发《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的通知

邮电部关于印发《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的通知

邮电部

邮电部关于印发《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的通知

邮电部关于印发《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的通知

1991年12月28日,邮电部

现行的《国内邮件处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是一九八八年颁发实行的。

近年来,随着邮政业务的发展,邮政业务制度有了较大变化。

特别是一九九0年七月三十一日经国务院批准,对邮政资费和邮件业务种类进行了调整;同年十一月十二日国务院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对邮政业务种类、资费政策以及邮政用户与邮政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都作了明确规定。

现行《规则》中的很多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不相适应,给邮政用户带来不便,也给邮政内部业务处理带来困难。

为适应业务技术发展的需要,对现行的《规则》重新进行了修订。

现将新修订的《国内邮件处理规则》印发各局,请组织贯彻实施,并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贯彻新《规则》,抓好学习培训。

《规则》是全国统一性规章制度,是邮政通信生产和组织管理的准则和依据,各局都必须严格贯彻执行。

要根据各局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安排好学习培训计划,自上而下地层层抓好学习培训。

学习培训要讲求质量效果,把学习贯彻规章制度同加强邮政业务基础管理、提高邮政服务质量和优化通信作业组织有机地结合起来。

通过对规章制度的系统学习培训,使各级管理人员及邮政生产人员都能真正学懂弄通,在业务管理、生产作业上自觉地执行规章制度,切实扭转有章不懂、有章不循的现象,使邮政业务管理和通信服务质量都有新的提高。

二、为配合新《规则》的学习贯彻,统一编印了《国内邮件处理规则新旧规定对照表》。

由于这次《规则》修改变动较大,《对照表》不可能将全部变动情况列入,因此,各局在组织学习培训时,除学习《对照表》外,还必须全面学习《规则》的内容。

三、新《规则》对邮政业务单式作了较大修改,为避免浪费,旧单式在一九九二年底以前可继续使用,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必须严格按照新《规则》规定的式样规格标准执行。

四、新《规则》自一九九二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一九八八年发布的《规则》及一九八七年发布的《国内邮件业务档案和查验管理办法》同时作废。

一九九一年底以前颁发的业务通知、规定,凡与本《规则》有抵触的,以新《规则》为准。

国内邮件处理规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一节邮件种类

第二节邮件的准寄范围

信函

明信片

印刷品

盲人读物

挂号函件

特种挂号信函

保价信函和保价印刷品

民用包裹

纸质品包裹

商品包裹

贵重包裹

航空邮件

义务兵免费信件

邮政快件

代发广告业务

存局候领邮件

第三节邮件的重量、尺寸限度和封装规格

第四节禁寄和限寄物品

第五节邮政业务资费和邮资凭证

第六节业务单式、用品、用具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章各类邮件的收寄

第一节通则

第二节各类邮件的收寄手续

平常函件

挂号函件

特种挂号信函

保价信函和保价印刷品

民用包裹

纸质品包裹

商品包裹

贵重包裹

航空邮件

义务兵免费信件

邮政快件

代发广告业务

存局候领邮件

第三节总付邮费邮件

第四节发现夹寄非准寄物品的处理

第五节邮件的结算

第四章邮件的分拣封发

第一节通则

第二节邮件的直封与经转

普通邮件

航空邮件

邮政快件

第三节邮件的分拣封发处理

平挂函件

保价信函、保价印刷品

普通包裹

贵重包裹

航空邮件

邮政快件

平挂信函及快件的汇封

袋套的封发

袋套的交发

第四节进口邮件袋套的开拆处理

第五节开拆进口邮件袋套时发现不合规格的处理

内袋、内套不合规格的处理

袋套内清单和邮件不合规格的处理

第五章邮件的运输

第一节通则

第二节接发频次的规定

第三节快递邮件运输的组织

第四节普通邮件运输的组织

第五节市内运输的组织

第六节其他方式运邮的组织

第七节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八节邮件总包的登单处理

第九节邮件的接发和装卸

第六章邮件的投递

第一节通则

第二节按址投递邮件的内部处理和投交

第三节局内投交邮件的内部处理和投交

第四节无法投递邮件的处理

第五节无着邮件的处理

第七章邮件的改寄、退回、撤回和更改收件人地址姓名的处理

第一节邮件改寄和退回的处理

第二节邮件撤回和更改收件人地址姓名的处理

第八章邮件的交接验收、勾挑核对和平衡合拢

第一节通则

第二节交接验收

第三节勾挑核对

第四节平衡合拢

第九章邮件业务档案和查验赔偿

第一节通则

第二节邮件业务档案管理

集中范围和送缴期限

接收与检查

理订与保管

调阅与销毁

第三节验单管理

第四节查单管理

第五节责任段落的划分

第六节邮件赔偿的处理

第十章邮件处理工作的检查

第一节通则

第二节收寄工作的检查

第三节分拣封发工作的检查

第四节邮运工作的检查

第五节投递工作的检查

第六节业务档案和查验工作的检查

第七节其他工作的检查

附录二:

国内邮件重量尺寸限度表

附录三:

各类邮件封装规格表

附录六:

法院交寄附回执挂号信的传递处理办法

附录七:

代发广告业务传递处理办法

附录一、四、五、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邮政通信具有全程全网、联合作业和必须确保质量的特点。

为了保证通信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则。

邮政企业是全民所有制的经营邮政业务的公用企业,必须坚持人民邮电为人民的服务宗旨和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方针,并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社会效益和企业效益。

第二条本规则是全国统一性的规定,各局必须遵照执行,不得擅自变更。

各省、区、市邮电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可以根据本规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补充规定,在本地区范围内执行。

但必须以不影响各局间的协作配合,不影响通信质量,不降低服务水平和维护用户利益为原则。

实施办法和补充规定均应报邮政总局备案。

第三条为了保证本规则的贯彻执行,各局要加强业务技术培训,建立健全各项责任制度和工作标准,并根据《邮电局所邮政部分营业日和营业时间的规定》和邮政总局颁发的《邮件、报刊传递频次、时限的规定》结合具体情况,有秩序地组织各项作业。

第四条各局应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处理邮件应该注意的安全保密事项的规定》和交接验收、勾挑核对、平衡合拢三项基本制度,严密妥善保管邮件,做到不积压延误,不丢失,不损毁。

第五条各局应认真执行邮政总局颁发的《邮电服务机构局容局貌管理规定》,教育职工模范遵守邮电职业道德,坚持文明生产,质量良好地为用户服务。

第六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内函件、包裹和邮政快件,其中寄自或者寄往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邮件,暂按《国际邮件处理规则》相关规定办理。

国内特快专递邮件除本规则第二章基本规定中的第一节邮件种类和第五章邮件的运输涉及外,其他处理按《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办理。

报刊除本规则第五章邮件的运输和第六章邮件的投递涉及外,其他处理按《报刊发行业务处理规则》办理。

汇款通知在寄递过程中按给据邮件处理,汇兑的处理按《国内邮政汇兑业务处理规则》办理。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一节邮件种类

第七条邮件按处理时限分为普通邮件、邮政快件和特快专递邮件。

普通邮件是按一般时限规定传递处理的邮件。

邮政快件是一种优先处理,具有明确的时限要求,限时到达的邮件。

特快专递邮件是以最快速度传递并通过专门组织的收寄、处理、运输和投递的邮件。

第八条普通邮件按性质分为函件和包裹两类。

函件分为信函、明信片、印刷品和盲人读物。

包裹分为民用包裹、纸质品包裹和商品包裹(包括大件商品包裹)。

第九条邮件按处理手续分为平常邮件和给据邮件。

平常邮件:

收寄时不出给收据,处理时不登记,投递时不要收件人签收。

给据邮件:

收寄时出给收据,处理时进行登记,投递时要收件人签收。

给据邮件有挂号函件、特种挂号信函(以下简称特挂)、保价函件、民用包裹(以下简称民包)、纸质品包裹(以下简称纸包)、商品包裹(以下简称商包)、邮政快件(以下简称快件)和特快传递邮件。

第十条邮件按照邮局所负的赔偿责任,分为保价的和非保价的邮件。

对保价邮件,邮局承担按照保价额赔偿的责任;对非保价的邮件,邮局按邮电部规定的限额承担赔偿责任。

平常邮件不承担赔偿责任。

挂号函件、快件都可以作保价邮件收寄。

民包、商包必须作保价邮件收寄。

第十一条邮件按运输方式分为水陆路邮件和航空邮件。

水陆路邮件是利用火车、汽车、轮船等交通工具运输的邮件。

航空邮件是全程或一段利用飞机运输的邮件。

第十二条函件按寄递区域分为本埠函件和外埠函件。

本埠函件:

市以市属区(不包括市辖县和飞地)为范围;县以城关为范围;在上述各范围内互寄的函件为本埠函件。

外埠函件:

寄递区域超出上述范围的函件,为外埠函件。

第二节邮件的准寄范围

信函

第十三条书面通信;各种公文和印有“内部”字样的书籍、报纸、期刊、教材及各种资料;各种事务性通知、稿件、提货单、请柬、征订单、协议、合同、票据、邮票、入场券、照片、报表等应按信函收寄。

第十四条平常信函内不准夹寄非纸片性物品。

第十五条印刷品、盲人读物和纸包,符合信函规定的重量和尺寸限度,如果寄件人愿意按信函资费标准交付邮费,也可以作信函收寄。

明信片

第十六条明信片由邮局发行,供通信使用。

县以上邮政企业经邮电管理局批准,可以印制、发行带有“中国邮政”字样的明信片;其他单位印制的明信片必须符合邮电部规定的规格标准,由当地邮电管理局监制,但不得带有“中国邮政”字样,可以印“明信片”字样。

只有邮电部印制的明信片可以印邮票图案,表示邮费。

明信片上不可以附寄任何物品。

印刷品

第十七条印刷品准寄经省级及以上出版行政机关批准印有统一书号、证号或中国标准书号(ISBN)、国内统一刊号(CN)的书籍、报纸、期刊、教材和图书目录。

第十八条符合上述“印刷品”准寄范围的期刊上印有征订单的可按印刷品收寄。

如夹寄有征订单或所印征订单上盖(印)有公章的应一律按信函收寄。

印刷品内准予附寄内件清单和收、寄件人地址、姓名的纸条。

盲人读物

第十九条盲人所用凸出点痕的书籍、刊物、信函和文件都可作盲人读物寄递,但不包括盲人使用的特种张纸。

挂号函件

第二十条信函、明信片、印刷品和盲人读物都可以作挂号函件收寄。

挂号信函内准予附寄适于装在信封内寄递,不妨碍加盖日戳的轻小耐压的物品。

特种挂号信函

第二十一条下列五种票证文件必须作特挂寄递:

粮票;食油票;户口迁移证(包括准迁证和户口簿);粮食转移证;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证或团组织关系。

其他票证文件不得作特挂寄递。

特挂内可以附寄书面通信和纸片性物品,不可以附寄其他非纸片性物品。

特挂内准寄的粮票以全国通用粮票和各省、区、市地方粮票为限。

军用粮价购粮票、军用供给粮票不得作特挂收寄,可作包裹寄递。

特挂内准寄的食油票,只限在使用相关食油票的地区范围之内互寄。

第二十二条每件特挂内装寄粮、食油票的数额,最多不能超过下列规定:

(一)个人交寄的:

1.粮票30千克。

2.食油票500克(未印明面额的,以2张为限)。

(二)机关等单位交寄的:

1.粮票500千克。

2.食油票5千克(未印明面额的,以20张为限)。

保价信函和保价印刷品

第二十三条保价信函内准寄各种有价证券和寄件人认为重要的文件、储蓄存单、存折、支票、证据、提货单和特准寄递的外币、贵重集邮品或集邮邮票、个人交寄的国库券或国库券收据等。

保价信函内可以附寄书面通信和适于在邮局制售的保价信封内装寄的,不妨碍加盖日戳的轻小耐压的物品。

第二十四条保价印刷品的准寄范围与印刷品的规定相同

民用包裹

第二十五条凡属非经营性的适合邮寄的零星物品符合民包重量、尺寸限度的,可以作民包寄递。

第二十六条包裹内可以附寄内件清单和收、寄件人地址、姓名纸条,但是不可以夹寄信函。

如果有附言,可在包裹详情单“附言”栏内填写。

纸质品包裹

二十七条信函和印刷品准寄范围以外的纸质印制品,应作纸包收寄。

商品包裹

第二十八条凡属经营性的适合邮寄的物品或整件包裹封装的重量或尺寸超过民包规格标准的,应作商包收寄。

第二十九条凡符合国内包裹准寄范围的物品,其重量、尺寸超过商包的最大重量、尺寸的,但其最大重量为25千克,最大尺寸以能装入4号邮袋的,可作大件商包收寄。

航空包裹、贵重包裹,以及脆弱易碎或流质物品,不得作大件商包收寄。

贵重包裹

第三十条下列物品凡价值在300元及以上的,都必须作贵重包裹收寄:

照相机;手表、怀表;金银饰品;外国铸币;珠宝玉器;贵重药材。

航空邮件

第三十一条各类函件如果全程或者一段能够利用飞机运递的,都可以作航空邮件收寄。

航空函件除按照同类水陆路函件的资费标准收取外,并要加收函件航空费;包裹也可作航空邮件收寄,但只限干线航空通运局(见附录九)所在地邮局之间互寄,邮费按照航空包裹的资例收取。

义务兵免费信件

第三十二条义务兵免费信件,以现役义务兵从部队发寄私人通信内容的(主要指寄给其家里的家信和寄给其亲友的私信,不包括寄给各单位的非私人通信内容的信件,如稿件、订购单、评选票、知识竞赛答券、函授作业、课卷等)和不要求航空寄递的每件重量不超过20克的国内平信或明信片为限。

超过上述规定范围以及交寄其他各类邮件,都必须按规定付足邮费寄递。

邮政快件

第三十三条凡符合邮件准寄范围的各类书信、文件、资料和物品等,均可作快件收寄。

第三十四条快件可以作保价收寄,对装寄照相机;手表、怀表;金银饰品;外国铸币;珠宝玉器;贵重药材的,凡价值在300元及以上的,必须作保价快件收寄。

代发广告业务

第三十五条凡工商企业及文教出版等单位,要求当地邮局代为向社会上散发商业性的广告(包括各种商务性质的广告、传单),可以作为代发广告业务办理。

存局候领邮件

第三十六条凡在邮件封面上(包裹并于相关包裹详情单上)写明收件人的姓名,指定存留的邮局名称和寄件人的地址姓名,并注明“××邮局存局候领”字样的各类邮件都可以作存局候领邮件收寄。

第三节邮件的重量、尺寸限度和封装规格

第三十七条各类邮件的重量和尺寸限度,由邮电部规定,在全国统一执行。

具体规定见附录二《国内邮件重量、尺寸限度表》。

第三十八条各类邮件的包装除有特别规定外,应当按照附录三《各类邮件封装规格表》的规定办理。

第四节禁寄和限寄物品

第三十九条各类邮件禁止寄递下列物品;

(一)有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毒性和放射性等各种危险物品,如雷管、火药、爆竹、汽油、酒精、煤油、生发水、火柴、生漆、农药、稀土粉、同位素及容器、鸦片(包括罂粟壳、花、苞、叶)、吗啡、可卡因、海洛因、强烈的酸性和碱性物品等。

(二)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寄递的物品,如军火、武器、警具、金银等。

(三)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如尸骨(包括骨灰)、动物器官、肢体或骨骼、未经硝制的兽皮等。

(四)容易腐烂的物品,如鲜鱼、鲜肉、鲜蛋、鲜水果、鲜蔬菜等。

(五)反动报刊、书籍、宣传品和淫秽物品。

(六)各种活的动物。

(七)各种货币。

(八)包装不易确保内件安全,不适合邮递条件的怕震易损物品,如计量电度表、显像管、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灯泡、日光灯管、热水瓶等。

(九)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和污染或损毁其他邮件、设备的物品。

第四十条特准收寄的物品有:

(一)鸦片(包括罂粟壳、花、苞、叶)、吗啡、可卡因和各种麻醉品,凭医药卫生单位证明邮寄。

见《汇编》(4—2—1)、(4—2—2)。

(二)各人民银行(包括中国银行)之间在国内互寄人民币精装册、少量外钞和外国铸币,可分别作保价信函或贵重包裹收寄。

见《汇编》(4—7—4)、(4—7—6)。

第四十一条国内限量寄递物品由邮电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第四十二条营业部门收寄时遇有对物品性质不能识别,应请寄件人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确非危险物品或妨碍公共卫生物品的鉴定证明后再予收寄,否则将负有工作过失责任。

第四十三条由于违章夹寄禁寄物品而造成损失,或者因包装不妥而危害人身安全和污染、损毁其他邮件、设备的,寄件人应当担负赔偿的责任。

情节严重的,还应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消除污染需报告卫生防疫等部门。

第四十四条违反规定寄递禁寄物品,邮局收寄后发现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各种危险物品,收寄局发现的,不予发寄;经转局发现的应停止转发;投递局发现的,不予投递。

对危险物品要另放一地,加以隔离。

寄递危险物品情节严重的,应当与公安部门联系处理;不属于这种情况的,对其中容易发生灾害的危险物品,应就地销毁。

对其他危险物品,可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

有关处理情况,应当备文报告主管省局,并抄送收寄局的主管省局。

至于邮件内所装其他非危险物品,应当整理重封,随验单发寄或通知收件人到局领取。

(二)军火、武器、警具,发现后应通知公安部门处理。

金银、外国货币,发现后通知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处理。

(三)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容易腐烂的物品和不适于邮递的怕震易损物品,应视情况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或者就地销毁、抛弃。

(四)反动报刊、书籍、宣传品、淫秽物品和毒品等,通知公安部门处理。

(五)活的动物,暂予扣留,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或者根据具体情况作其他适当处理,处理费用由寄件人负担。

(六)本国货币,收寄局发现时,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无法通知寄件人或在其他局发现时,将夹寄的现钞改作汇款汇交收件人,汇费等从夹寄款中扣除,在汇款通知附言栏批注:

“违章夹钞,改为汇款,汇费等已扣除,邮件另寄”字样;相关邮件随验单发往投递局,通知收件人来局领取,验单上应写明有关情况,汇款收据粘贴在验单底页存查。

(七)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和污染或损毁其他邮件、设备的物品,在收寄局发现时,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

在寄递过程中发现的,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妥善处理。

如能代为重装,即代为重装,随验单发往投递局通知收件人到局领取,需收取重装费用的,应于相关邮件投交时向收件人收取,用邮票贴在相关包裹详情单上盖销;如不能代为重装,即暂停前转,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或通知收寄局作出处理。

第四十五条误收禁寄或违反规定超限寄递限寄物品,邮局收寄后发现时,应当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

逾期不领满一个月时,作无着邮件处理。

第四十六条经转局发现违章寄递的限寄物品,应当报告主管人员妥为研究,有关处理情况应作出记录,并向收寄局缮发验单,如有必要应抄副份寄投递局。

第五节邮政业务资费和邮资凭证

第四十七条邮政业务的基本资费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非基本资费由邮电部规定,并将各类邮件资费对外公布实行(详见附录一《国内邮件资费表》)。

第四十八条除特准免费和半费寄递的邮件外,交寄各类邮件必须按照国内邮件资费表的规定付足邮费。

(一)特准免费寄递的邮件:

1.寄给各级邮电机构或其负责人,对邮电通信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的平信。

封面上要注明“邮电公事”字样。

如果作航空或挂号交寄,须照付全部邮费。

2.烈士遗物。

寄递办法见《汇编》(2—1—2)。

3.各级邮电机构和各级邮电工会组织交寄的“邮电公事”邮件。

详见《汇编》的有关规定。

4.义务兵免费信件。

5.按水陆路平常函件寄递的盲人读物,免收资费。

但按挂号、保价或航空交寄的,分别收取挂号费、保价费、航空费。

(二)特准半费寄递的邮件:

各机关、企业、团体和人民群众寄给沿海和国防前线中国人民解放军,由机关等单位汇封成总包交寄的慰问信。

这类慰问信特准按总包的重量照信函资费标准半费计收,每件总包的重量不超过2千克。

第四十九条各类邮件的邮费,一般应当由寄件人按照规定的资费标准,在邮件封面上粘贴邮票表示交付。

使用印有邮票图案的明信片和邮资信封、邮资邮简,交寄时可不用另贴邮票,但邮票图案的面值不足应付邮费时,要加贴邮票补足。

邮票要贴在邮件封面右上角或规定位置,不要重叠粘贴,也不要对折粘贴在信封的两面。

如果重叠粘贴,被遮盖的邮票不作为交付邮费,相关邮件作欠资邮件处理。

(一)下列邮件的邮费,不用粘贴邮票,由邮局收取现金,用加盖“邮资已付”或“国内包裹邮费已收”戳记的方式表示邮费已付:

1.按照附录四“寄件人总付邮费办法”交寄的邮件。

2.经省局核定的邮电局、所收寄的包裹。

(二)下列邮件的邮费,寄件人交寄时可不交付,由邮局向收件人收取:

1.人民群众寄给地质部门的报矿信函和报矿包裹(详见附录五)。

2.用《全国人大代表建议专用信封》邮寄的挂号信件(详见附录五)。

第五十条下列邮票不可以贴在邮件上表示交付邮费:

(一)经邮电部公告停止使用的邮票,见《汇编》(2—2—1)。

(二)已经盖销或划销的邮票。

(三)污染、残缺、退色或变色,难以辨别真伪的邮票。

(四)外国邮票及港、澳、台邮票。

(五)邮资邮简、邮资信封和邮资明信片上剪下的邮票图案。

(六)畸形邮票(如倒印、折痕、漏齿、复齿等)。

第五十一条邮件上禁止贴用伪造的,剪割拼补的,或洗刷重用的邮票,并禁止在邮票正面涂抹胶水或者浆糊。

由于用户的故意,交寄的邮件使用不符合规定的邮资凭证的,邮局不予发寄,通知寄件人限期撤回,并处以应付邮资十倍的罚款,所罚款上交国库。

无法通知寄件人或者逾期不办理撤回手续,保管期满作为无着邮件处理。

第五十二条邮资凭证作为邮件纳费标志,包括邮票,印在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简上的邮票图案,邮资机打印的邮资符志。

邮票有普通邮票、纪念邮票和特种邮票三种。

普通邮票,由各地邮局普遍出售;纪念邮票和特种邮票只印一定的数量,由各地邮局或集邮部门于发行之日起出售。

使用邮资机的局,对邮资符志的使用,应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严密管理。

第五十三条各种邮票都应当按照所印面值出售,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简、邮资信封和小全张应当按照所印售价出售,邮电部另有规定除外。

已经售出的邮资凭证不得况换现金。

第五十四条邮资凭证规定有出售、停售或者停止使用日期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日期出售、停售或者停用,不得提前出售,延后停售。

已停售但未停用的邮票贴在邮件上使用时,仍然有效。

第五十五条给据邮件漏贴邮票(含漏盖邮资已付戳记)、少收资费、贴废票等,经转局发现的应缮发“验单(邮1603)”通知收寄局查实处理,邮件随验单副份发投递局照常投递;投递局发现的,也应验知收寄局查究处理,邮件照常投递,必要时可向收件人索回原件封皮存查。

收寄局收到验单后应追究原因,确属少收邮费,应向寄件人补收,不得向收件人补收。

如收寄人员作弊,应予查处。

第五十六条出售邮资凭证,邮局不另给发票。

但用户购买邮票需要报销时,邮局可出具购票证明,写明购票数目(款额大写),加盖日戳,事后不予补办。

第五十七条畸形邮票(如倒印、折痕、漏齿、复齿等)不得出售或自行购留。

发现畸形邮票时,应当按照请票程序退缴有关发票单位处理。

第五十八条各局对邮资凭证,应当及时请领,妥为储备,并严密管理,保证有足够的适应业务需要的各种面值的邮票出售。

第五十九条在处理邮件过程中严禁剥取邮件和包裹详情单等上所贴的邮票,对脱落的邮票也不准私藏,定期交集邮部门处理。

第六节业务单式、用品、用具的使用和管理

第六十条各项邮件业务单式(包括袋牌、套签等),凡统一规定了式样的,应当按照统一的规格要求印制。

对印制不合规格的单式,使用单位可拒绝使用。

各级供应单位,应当保证规格、质量,审核实需,及时供应。

各局应当根据业务需要按时领用,并妥为管理,防止积压浪费。

机关等单位需用大宗空白单式,如自行仿印,必须符合本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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