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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修理合同

 

       船舶修理合同

       ――我方为甲方

 

      甲  方:

          公司

      乙  方:

          公司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目 录

第一条 需修理船船的名称3

第二条 修理项目3

第三条 工程价格3

第四条 工程期限3

第五条 材料及配件供应4

第六条 修理技术标准及质量保证4

第七条 安全责任5

第八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6

第九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7

第十条 特别约定7

第十一条 工程价格的支付方式8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8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8

第十四条 法律适用及合同争议解决方式8

第十五条 通知和送达9

第十六条 补充协议与附件9

第十七条 合同的生效及其它10

合同正文

甲方:

              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乙方:

              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明确双方职责,就甲方委托乙方修理船舶事宜,经友好协商一致,签订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需修理船船的名称:

                      。

  第二条 修理项目:

  以甲方提供的《船舶修理项目单》为基础,以双方有关人员实船勘验,共同签字确认的修理项目为修理工程范围(详见附件)。

  第三条 工程价格:

  1.经双方确认的船舶修理项目以《国内民用船舶修理价格表》(92黄本及92附加本)乘

系数作为修理价格的估价依据。

结合本合同项下的修理项目,甲乙双方暂定的修理费用合计人民币大写  元整(RMB  元)(不含加帐工程),其最终费用将根据实际完成修理项目清单,以甲乙双方盖章确认的《总验收书》上记载的实际修理费总价作为最终修理费结算依据。

  2.进厂港引航、进出坞拖轮助泊费用,按实另计。

  第四条 工程期限:

  1.修理周期:

  被修理船舶进厂靠码头之日起至船舶竣工出厂之日止,被修理船舶拟定于  年  _月  日进厂,  年  月  日开工,  年  月  日完工,工程期限共计  天,其中在船坞(船排和船台)时间为  天。

  2.隐蔽工程及增加项目:

  船舶进厂施工开始后,一般不增加修理项目(即加帐工程),如在此期间确须增加项目和隐蔽工程,应在船舶修理总周期开工四分之一的时间内由甲方驻厂代表以书面形式提交,并经甲乙双方盖公章认可。

若该加帐工程费用不超过本合同第三条第1款暂定的修理费用的10%,且其单项工程不影响工程期限时,则乙方可按常规修理项目修理。

若该加帐工程费用超过本合同第三条第1款暂定的修理费用的10%,或甲方在开工四分之一工程期限后提出的加帐工程,且其单项工程将影响工程期限时,则按照具体情况,双方可对修理价格和工程期限另行协商确定,并签署补充协议。

  3.减少项目:

  甲方驻厂代表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如乙方对此项目已产生成本费用,则成本费用经过甲方驻厂代表审核确认后由甲方负担。

  4.不可抗力:

  如遇不可抗力(定义见本合同第十三条),乙方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并按照本合同第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5.滞修费:

  由于乙方原因未能按期完工的,每延迟一天,乙方应当按照实际修理费用的  %的标准向甲方支付滞修费,但最多不超过实际修理费用的  %。

  第五条 材料及配件供应:

  1.修船所需材料由乙方负责按市场价格供应,主要机电设备由甲方提供,部分机电配件设备由乙方负责提供,各项材料和价格须在船舶修理项目单中明确,且已经包含在第三条约定的工程价款中。

  2.乙方提供的材料及其质量标准,应当与船舶修理项目单列明的相符,并接受甲方检验认可。

  3.已经明确由甲方提供的主要机电配件,如果甲方没有及时运厂安装,进而影响修理周期的,则工期顺延。

如合同已经明确由乙方供应材料和部分机电配件到货延期或者因质量等问题调换,进而影响修理周期的,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第四条第5款的约定从修理费中按天扣除滞修费。

  第六条 修理技术标准及质量保证:

  1.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船检部门的修船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修理,并向甲方提供有关测量数据。

  2.对主要部件修理、安装、调试、由乙方技术检验部门会同甲方驻厂代表参加验收。

  3.单项工程修理完工并检验合格后,由甲方或其驻厂代表签字验收。

全部修理工程完工(或码头试验结束)后,由甲方驻厂代表与乙方签署船舶修理完工的《工程项目完工单》作为交船的依据。

甲方签字验收合格不影响乙方对维修工程应承担的质量担保责任。

  4.本船修理需提交船检部门检验的项目应由甲方申请,乙方予以配合,船舶修理竣工后,由双方代表会同船检部门验船师参加试航,有关质量标准由验船师按照海上运营规范规定进行鉴定。

船舶检验的有关资料由乙方填报,除船检部门外,提交甲方二份,船检费用由甲方支付。

在试航中,船检部门及甲方提出的属乙方修理工程中的缺陷和遗漏项目,乙方应及时修复和完成,乙方不得要求甲方支付额外费用。

若不属乙方修理工程的范围而又需要乙方修理时,则可按加帐工程处理。

  5.本船的码头试验、试航及其他有关试验,经报验合格后,乙方应在  天内向甲方提供有关证明文件资料。

  6.凡属乙方修理的项目,如运动件三(3)个月内、固定件六(6)个月内(出厂之日起,含三个月、六个月)出现的修理质量问题,由乙方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无偿进行返修。

与返修相关的所有费用由乙方负责。

如乙方无法及时安排返修,甲方可单方决定另择船厂修复,乙方有权派员监修,乙方未派员监修时不影响甲方各项修复工作的进行,修理费由乙方承担。

因质量问题而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

  7.在此期间内,因甲方故意或严重过失导致操作不当、使用不妥出现质量问题的,则由甲方自理,如委托乙方修理,费用另计。

  8.属于难以判明的质量问题,由双方代表报请中国船级社裁定。

  第七条 安全责任:

  1.船舶进厂、站修理前,应符合下列要求:

  

(1)油船(包括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体船,散装危险化学品液货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制定的《船舶清除可燃气体检验规则》的要求,清除舱内油、气,由船舶检验部门或其认可的机构检验,确认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出具检验合格证书。

  

(2)非油船的燃油、滑油、污油舱(柜)以及与其相连通且无法拆卸的管系,如需动火作业,其要求与油船相同;如不需动火作业,且所装载油料闪点在60℃及其以上的,可不清除存油,甲方应设置明显禁火标志。

  (3)船舶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必须清除干净。

  被修船舶进厂后,船舶消防、治安、安全应当由乙方负责,甲方按照乙方要求进行必要的配合。

  2.被修船舶进厂后,甲方有关人员和所有船员必须遵守乙方厂纪、厂规。

  3.乙方施工人员上船作业,应严格遵守船上有关规定。

明火作业地段,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船员,共同做好安全防火工作,施工安全防火工作由乙方负责,甲方按照乙方要求进行必要配合。

  4.修船中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乙方须有专人负责管理、监护。

  

(2)乙方应在作业场所周围划定安全警戒区,设置禁火标志。

警戒区内严禁使用明火和非防爆插座、开关、电器设备。

  (3)乙方当班作业完毕,须将油料、油漆、油棉纱等易燃易爆物品全部带离船舶,不得存留在船上。

  5.乙方在修船中应当对船舶电气设备和施工用电严格管理。

凡临时拉接线路要采用绝缘物架空,严禁拖、拽、挤、压。

  6.乙方不得擅自拆除或改变船上的防火结构、消防设备和管系。

如确需改动的,应当经船舶检验部门同意。

  7.船上配置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任何人不得随意动用或挪作他用。

  8.甲乙双方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如出现意外问题,则由甲乙双方协商,根据实际情况及责任原因,各自承担责任。

如因乙方原因造成船舶损毁、灭失的,乙方因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1.检验:

乙方提供材料的,乙方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甲方检验认可。

  2.提供材料:

甲方提供材料的,甲方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

  3.监督检验:

乙方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甲方必要的监督检验。

甲方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乙方的正常工作。

  4.验收工作成果:

甲方应当验收乙方提交的工作成果,由甲方驻厂代表在单项工程修理完工并检验合格后,签署《单项工程验收单》,并于全部修理工程完工(或码头试验结束)后,与乙方代表共同签署《工程项目完工单》。

  5.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6.支付报酬:

甲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

  7.解除合同:

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船舶修理合同,造成乙方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九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

  1.完成工作:

乙方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乙方将其承修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取得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甲方负责;未经甲方同意的,甲方也可以解除合同。

  2.提供材料并接受检验:

乙方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甲方检验认可。

  3.检验:

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甲方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乙方不得擅自更换甲方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4.接受监督检验:

乙方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甲方必要的监督检验。

  5.交付工作成果:

乙方完成工作的,应当向甲方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

甲方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6.保守秘密: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7.妥善保管:

乙方应当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乙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8.保险:

乙方应投保足额保险,以覆盖船舶修理期间船舶、人员等可能遭受的所有风险。

如乙方未投保或未足额投保,乙方仍然需要承担所有相关风险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第十条 特别约定:

  1.在船舶修理施工中拆下的废旧设备、材料及其他物品归甲方所有,甲方书面决定放弃的乙方有权自行处置。

甲方未书面放弃的,乙方不得私自占有。

  2.非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外雇劳动力在船上进行有关工程的修理,也不得将维修工程转包或分包给第三人。

  3.交船地点:

            。

  4.其他:

              。

  第十一条 工程价格的支付方式:

  1.本合同生效后十(1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预付款人民币大写  元整(RMB  元);

  2.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出厂时甲乙双方书面签署《总验收书》确认实际修理费总价。

甲方应在《总验收书》盖章后十(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剩余修理费。

  3.发票的开具:

  在每一次付款前,乙方应当提前  天开具并向甲方提交等额的正式发票提示甲方付款。

如因乙方开具发票迟延造成甲方付款迟延的,甲方付款期限也顺延,且不视为甲方违约。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双方约定,若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另一方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2.如甲方不按合同规定期限支付修理费,延期付款,影响修理周期和延迟发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都由甲方负责承担。

  3.如因乙方原因逾期未完工的,甲方除了有权根据本合同第四条第5款的约定每天扣除滞修费外,乙方维修逾期达  日,经甲方书面通知后,仍不能完工,或不能通过验收合格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甲方解除本合同的,乙方还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1.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直接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应在七(7)日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有关机构出具。

  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签约一方或双方有义务采取措施,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3.按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则由甲方选择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四条 法律适用及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以及争议的解决等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凡因合同引起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首先应当通过友好协商及时加以解决。

协商不成时,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其中一种):

  

(一)双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 中国海事 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 北京 。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二)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海事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上述争议发生期间以及协商、诉讼/仲裁期间,除与争议有关的事项外,本合同双方仍应当行使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并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通知和送达:

  1.根据本合同的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双方的文件往来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电报、电子邮件以及当面送交(对方应当签收)等方式传递。

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如以书信或以特快专递信的方式,寄往本合同所述的任何一方的通讯地址或该一方以书面通知另一方的任何其他地址,将被视为已送达该一方。

任何寄出的通知,在寄出三(3)个工作日后,将被视为已送达收件人。

投递日期以邮政局或特快专递公司提供的投递证明或者邮政局/特快专递公司官方网站上记录为准。

以传真通知的,以发送传真一方的传真机发送报告为准;以电子邮件通知的,以电子邮件发送成功标识为准;专人递送或留置在该一方的法定地址或该一方在本合同所述的通讯地址,视为已经通知。

  3.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甲方:

  联系人:

               ;

  邮寄地址:

              ;

  电话:

                ;

  传真:

                ;

  电子邮箱:

              。

  乙方:

  邮寄地址:

              ;

  联系人:

               ;

  电话:

                ;

  传真:

                ;

  电子邮箱:

              。

  4.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三(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补充协议与附件:

  1.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订立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一起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相冲突的,以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

  2.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的附件包括:

              。

  第十七条 合同的生效及其它: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持  份,乙方持  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签署后,本合同中的约定将取代双方之前达成的任何关于本合同主题事项的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双方在签署本合同以前任何关于磋商与本合同签署有关的书面或口头意向协议、会商纪要、往来传真和电子邮件等形式的协议或函件。

(以下无正文,为本合同的签字盖章处)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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