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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定额说明及计算规则

 

安徽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说明

 

一、为促进建筑业又好又快发展,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方便快速报价和简化计价过

程,根据2005年“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依据”和有关规定,编制了“安徽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及安装工程(常用册)计价定额综合单价”(以下简称综合单价)。

二、本综合单价适用于安徽省境内的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及安装工程(常用册)。

其中安装工程(常用册)主要包括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消防工程,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通风空调工程,

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安装工程,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

三、本综合单价是编制与审核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的指导性依据,是编制与审核招

标控制价、界定成本价、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和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也是企业投标报价和工程结算的参考

依据。

四、本综合单价编制的原则。

遵循“市场形成价格、企业自主报价、政府宏观调控”的工程造价管理原则。

综合单价表现形式实行“量”

“价”合一,方便使用;项目设置对传统定额项目进行适当综合、调整、合并,力求简明;计量规则和费用计

算程序力求简化;价格水平适中,能够充分反映市场。

五、本综合单价主要编制依据。

1.2005年《安徽省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工程)(DBJ/T-206-2005)。

2.2005年《安徽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安徽省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安徽省安装工程消

耗量定额》。

3.2005年《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费用定额》、《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

4.有关标准图集及典型工程案例。

六、本综合单价消耗量的确定。

(一)人工工日消耗量:

人工工日一律以“综合工日”表示,不分工种、技术等级。

其内容包括基本用工、

超运距用工、辅助用工、人工幅度差。

(二)材料消耗量:

包括主要材料、辅助材料、零星材料等。

凡能计量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均按品种、

规格逐一列出数量,并入相应损耗。

其损耗内容和范围包括:

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

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

对于安装工程材料消耗量带有“()”表示为主要材料,其他为辅助材料。

难以计量的材料以“其他材料费”或“其他材料费占材料费百分比”表示。

(三)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

是按常用机械类型、规格确定的。

难以计量的机械台班以“其他机械费”或

“其他机械费占机械费百分比”表示。

七、本综合单价的组成内容

本综合单价的费用构成依据建设部、财政部建标〔2003〕206号文确定。

组成综合单价的内容包括人工费、

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简称机械费)、综合费。

(一)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包括的具体内容详见建设部、财政部建标〔2003〕206号文。

1.人工单价:

不分工种、专业均按每综合工日39元进入综合单价。

 

2.材料单价:

以编制基期安徽省市场平均价计算进入综合单价,实际执行中材料单价依据各市材料信息

价作出相应调整。

3.机械台班单价:

依据2005年《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调整机上人工费和

燃料动力费后,重新计算确定单价。

(二)综合费包括施工组织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具体构成见表1~表3。

不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

规费和税金。

表1

建筑工程综合费构成及费率

项目名称

计算基数

费率(%)

1.夜间施工费

0.068

2.二次搬运费

0.859

3.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

0.017

4.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1.655

5.工程定位复测、工程点交、场地清理费

2.504

6.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

2.037

企业管理费

19.43

利润

14.44

综合费

41.01

+

 

表2

 

装饰装修工程综合费构成及费率

 

表3

 

安装工程(常用册)综合费构成及费率

 

八、本综合单价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

本综合单价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具体构成见表4。

项目名称

计算基数

费率

(%)

1.夜间施工费

0.042

2.二次搬运费

0.808

3.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

0.127

4.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1.171

5.工程定位复测、工程点交、场地清理费

0.526

6.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

1.146

企业管理费

24.33

利润

14.35

综合费

42.5

项目名称

计算基数

费率(%)

1.夜间施工费

0.042

2.二次搬运费

1.681

3.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

0.467

4.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1.205

5.工程定位复测、工程点交、场地清理费

1.68

6.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

2.105

企业管理费

21.62

利润

15.42

综合费

44.22

+

+

 

(二)规费

规费构成及费率见表5。

 

表4

 

安全文明施工费及费率

表5

规费构成及费率

 

注:

工程排污费按工程所在地环保部门规定计取。

(三)税金

税金构成及税率见表6。

表6

税金构成及税率

 

注:

税费包括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

九、本综合单价的檐高是指设计室外地面至檐口的高度。

其高度按以下情况确定:

(1)坡(瓦)屋面按檐墙中心线处屋面板或椽子上表面的高度计算。

(2)平屋面以檐墙中心线处平屋面板的板顶高度计算。

(3)屋面女儿墙、电梯间、水箱等高度不计入。

项目名称

计算基数

费率(%)

社会保险费

1、养老保险费

22

2、失业保险费

3

3、医疗保险费

10

住房公积金

12

危险作业

意外保险费

0.8

项目名称

计算基数

税率(%)

市区

城(镇)

其他

税费

税前

工程造价

3.413

3.348

3.220

水利建设基金

0.062

0.062

0.062

税金(合计)

3.475

3.410

3.282

专业工程

计算基数

费率(%)

建筑工程

定额人工费

+

定额机械费

12.44

装饰装修工程

11.70

安装(常用册)工程

8.86

 

十、本综合单价中注有“×××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以外”或

“×××以上”者,则不包括“×××”本身。

十一、本综合单价与2005年《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配套使用。

原2006年《安徽省建筑

工程消耗量定额综合单价》、《安徽省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综合单价》停止使用。

对于安装工程遇其他定

额与本综合单价相同子目时,执行本综合单价。

十二、本综合单价由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十三、根据安徽省版权局(皖权函字〔2008〕005号)《关于对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请示的复函》,

本综合单价著作权归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所有,未经其书面许可,严禁使用本书内容制作各类出版物

和各类软件。

 

关于颁发安徽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及安装工程

(常用册)计价定额综合单价的通知

建定[2008]259号

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简化工程量清单计价,贯彻国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我们组织编制的“安徽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及安装工程(常用册)计价定额综合单价”(以下简称综合单价),

现予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综合单价为“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依据”的组成部分,内容包括:

1.安徽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综合单价。

2.安徽省安装工程(常用册)计价定额综合单价。

二、本综合单价适用于我省境内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包括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及安装工程(常用册),

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三、本综合单价与2005年《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DBJ/T-206-2005)配套执行(具

体贯彻实施意见详见附件)。

四、各市在贯彻执行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省造价管理总站反映。

附件:

关于贯彻执行“安徽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及安装工程(常用册)计价定额综合单价”的实施意

 

安徽省建设厅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关于贯彻执行“安徽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及安装

工程(常用册)计价定额综合单价”的实施意见

 

一、安徽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及安装工程(常用册)计价定额综合单价(以下简称综合单价),适用

于工程量清单计价,作为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依据,也是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招标清标、工程成本价界定的依

据。

二、本综合单价与2005年《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DBJ/T-206-2005)配套使用。

三、根据本综合单价编制的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时公布,不应上调或下浮,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

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四、执行本综合单价计价的不再区分工程类别。

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执行本综合单价的,按下列表格填写,2005年《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

计价规范》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和“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计算表”不再使用。

 

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工程名称:

页共页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计量单位

清单综合单价组成明细

定额

编号

定额

名称

单价(元)

合价(元)

人工费

材料费

机械费

综合费

人工费

材料费

机械费

综合费

人工单价

小计

元/工日

未计价材料费

清单项目综合单价

主要材料名称、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其他材料费

材料费小计

 

六、采用本综合单价进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费用构成和计算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费包括定额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和综合费,其中综合费包括二次搬

运费、已完工程设备保护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工程定位复测、点交、场地清理费、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

企业管理费、利润。

不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

(二)措施项目清单费:

主要为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费。

浇筑混凝土模板及支撑费、脚手架费应列入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费中。

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清单费,其通用项目已列入综合单价。

具体措施项目可依据

本综合单价,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确定。

(三)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和税金:

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1.安全文明施工费,主要包括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措施费、临时设施费,按规定单列。

2.规费主要包括工程排污费、社会保障费(包含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

3.税金,主要包括税费(含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四)本综合单价未考虑风险因素,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

及范围(幅度)。

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政策出台导致工程税金、规费、人工费发生变化,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总站根据上述变化发布政策性调整,承包人不应承担此类风险,应按照有关调整规定执行。

对于因市场价格波动,材料价格和施工机械使用费的风险,分担原则是:

主要材料价格变化在5%以内(包

括5%),由承包人承担,5%以外可依据各市材料价格信息按实调整;施工机械使用费价格变化在10%以内(包

括10%),由承包人承担,10%以外依据安徽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结合市场信息价按实调整。

其他风险因素由承包人在工程计价时考虑,一并进入综合单价。

(五)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及安装工程(常用册)造价计算程序,见下表。

 

工程造价计算程序表

 

七、凡此前规定与本意见不同的,以本意见为准,未作新的规定的,仍执行原规定。

序号

费用项目

计算方法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费

∑(分部分项工程量×综合单价)

其中

1.定额人工费

2.定额机械费

措施项目清单费

(一)+

(二)

(一)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费

∑(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

其中

3.定额人工费

4.定额机械费

(二)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清单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

∑(1+2+3+4)×费率

其他项目清单费

按清单计价要求计算

材料与机械价差

5+6

其中

5.材料价差

∑(材料用量×材料单价价差)

6.机械价差

∑(机械台班用量×机械台班单价价

差)

规费

(1+3)×规定的相应费率

税金

(一+二+三+四+五)×规定的税率

工程造价

一+二+三+四+五+六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一、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层建筑物高度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2.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

面积;净高不足1.20m的部位不应计算面积。

二、单层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者,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

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

者应计算1/2面积。

三、多层建筑物首层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以上楼层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

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四、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

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当设计不利用或室内净高不足1.20m时不应计算面积。

五、地下室、半地下室(车间、商店、车站、车库、仓库等),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顶盖的出入口,应按

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

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六、坡地的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深基础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并有围护结构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部

位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

设计加以利用、无围护结构的建筑吊脚架空层,应

按其利用部位水平面积的1/2计算;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坡地吊脚架空层、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场馆

看台下的空间不应计算面积。

七、建筑物的门厅、大厅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八、建筑物间有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

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算。

九、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十、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

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十一、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

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算。

十二、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十三、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

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十四、设有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

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十五、建筑物内的室内楼梯间、电梯井、观光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垃圾道、附墙烟

 

囱应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

十六、雨篷结构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超过2.10m者,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

计算。

十七、有永久性顶盖的室外楼梯,应按建筑物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十八、建筑物的阳台均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十九、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

1/2计算。

二十、高低联跨的建筑物,应以高跨结构外边线为界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其高低跨内部连通时,其变形缝

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

二十一、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二十二、建筑物外墙外侧有保温隔热层的,应按保温隔热层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二十三、建筑物内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面积内计算。

二十四、下列项目不应计算面积:

1.建筑物通道(骑楼、过街楼的底层)。

2.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夹层。

3.建筑物内分隔的单层房间,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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