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建设系统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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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建设系统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实施方案

金华市建设系统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实施方案

为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2号)、《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义乌经济技术开发区“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金政办发〔2018〕2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本方案所指告知承诺审批是指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行政审批机关一次性告知其许可条件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许可条件且主动接受监管,并按照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材料,由行政审批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方式。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通过告知承诺审批试点,进一步推进全市建设系统“最多跑一次”改革,优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破解市场主体“办照容易办证难”、“准入不准营”等问题,为全省“证照分离”改革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成熟经验。

(二)试点范围及期限。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在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注册的企业,提出“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首次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四级资质(首次申请)”、“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首次申请)”行政许可申请的,实行告知承诺审批。

对燃气经营许可实行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管理制度改革。

试点期为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18年12月21日。

二、工作流程

市建设局总体负责建设系统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工作,各建设行政审批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内告知承诺审批的具体实施工作。

告知承诺审批基本流程如下:

(一)告知。

属于告知承诺审批范围的事项,各建设行政审批窗口应当主动告知申请人可选择按告知承诺方式进行许可。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窗口应当向申请人发放告知承诺书(见附件),一次性告知其许可条件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除营业执照、身份证明、委托书等必须提交的基础材料外,告知承诺书可以约定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一定期限内补交其他材料。

(二)承诺。

申请人收到告知承诺书后,应当当场或在3个工作日内将经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申请阶段需要提交的基础材料一并提交行政审批窗口。

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经行政审批机关和申请人双方签章后生效。

(三)审批。

行政审批窗口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书约定的基础材料后,应当直接办理审批手续,提出审批意见,颁发资质证书或许可证。

同时在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

(四)提交承诺材料。

申请人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30日内提交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其他材料。

(五)核查。

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

三、监督管理

(一)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二)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申请人应当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四)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

发现申请人作出承诺时的情况与资质等有关标准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撤销其相应许可,被撤销资质或许可证的企业自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许可。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操作规程,做好涉及审批事项各部门的组织协调,确保任务分工明确、岗位责任到位、工作衔接顺畅。

(二)做好舆论引导。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宣传工作,使试点地区企业充分了解试点工作内容,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三)稳妥试点评估。

各地各部门要积极探索,力争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经验。

市局将不定期开展督查、指导,对试点措施执行情况、实施效果、群众反映等进行全面评估,根据评估情况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试点措施,不断提高审批效率和质量,力争试点工作取得更大成功。

附件:

1.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核准告知承诺书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四级)资质核准告知承

诺书

3.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

理服务审批告知承诺书

4.燃气经营许可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管理制度

 

附件1

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核准告知承诺书

(首次申请)

编号年第号

申请人基本信息

申请的资质类别和等级:

申请人(法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

3、《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

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

5、《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办法》(浙建[2015]5号)。

二、法定条件

1、具有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资产;

2、具有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建造师及其他注册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

3、具有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

4、具有必要的技术装备;

5、上述人员应满足年龄60周岁及以下且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要求。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复印件;

4、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5、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6、经省级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材料;

7、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复印件;

8、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复印件;

9、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

10、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

11、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1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含社保缴费凭证);

12、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1.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

第_项、第_项、第_项、第_项、第_项、第_项、第_项、第_项、第_项、第_项、第_项、第_项。

2.其它材料,申请人应当在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30日内提交。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起_个工作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直接办理资质审批手续,提出审批意见,颁发资质证书。

并在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

发现申请人作出承诺时的情况与资质标准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被撤销资质企业自资质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

七、诚信管理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或申请人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将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申请人已通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了解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要求,知晓和全面理解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自身能够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二)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

(三)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四)愿意自行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主动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五)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一式两份)

附件2

 

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四级)资质核准

告知承诺书

(首次申请)编号年第号

申请人基本信息

申请的资质类别和等级:

申请人(法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一、审批依据

(一)国务院1998年7月20日《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

(二)建设部2000年3月29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三条第二款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

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企业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二、法定条件

1、符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五条中从事房地

产开发经营年限及完成相应竣工面积或开发投资额;

2、符合相应资质等级规定年限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

3、符合资质等级要求的相应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

4、符合资质等级规定的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等级职称;

5、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6、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电子文件)

2、房地产开发企业原资质证书

3、企业营业执照

4、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企业(公司)章程(应有全体股东签名,一式一份,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公章)

5、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确定企业董事长、董事、监事的董事会决议或证明文件

6、企业“财务、统计、工程”等三师的任职文件(一式一份,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7、企业专业管理人员相关证明材料(一式一份,职称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等)

8、社保证明

9、已竣工项目《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样本以及执行情况报告;在建项目提供“在建进度说明”材料(一式一份,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10、母公司与子(项目)公司的股权(投资)占比关系证明材料(调用项目公司业绩的提供项目公司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经工商备案的章程和工商出具的变更登记情况表等相关材料)

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1.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

第_项、第_项、第_项、第_项、第_项、第_项、第_项、第_项、第_项、第_项。

2.其它材料,申请人应当在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30日内提交。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_工作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在局门户网站公告。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

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

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被撤销资质企业自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

七、诚信管理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或申请人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将在诚信信息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申请人已通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了解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要求,知晓和全面理解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自身能够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二)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

(三)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四)愿意自行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主动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五)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一式两份)

附件3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

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告知承诺书

(首次申请)

编号年第号

申请人基本信息

申请的类别:

申请人(法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一、审批依据

1.国务院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

3、《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

二、法定条件

(一)、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条件

  1、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从事垃圾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2、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

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3、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4、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5、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6、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7、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二)、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服务审批条件

1、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2、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3、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

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城市生活垃圾中转及处置单位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联网;

6、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7、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预案。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

1、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申请表;

2、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协议

3、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4、企业人事财务、安全生产、质量技术、机械设备等管理制度;

5、相关环卫机械、设备、车辆清单、照片及其所有权的证明;作业车辆安装行驶和作业记录仪相关证明;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密闭运输和分类收集相关证明;

6、企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企业现有人员名册(包括身份证、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信息)

7、固定办公场所及机械、设备、车辆或船只停放场所的证明材料;

8、合法的道理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或合法的水域清扫船只的有关证明;现

9、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

(二)、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审批

1、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申请表;

2、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协议;

3、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4、垃圾处置场(厂)工程建设竣工验收报告和环保验收报告;

5、企业法人和技术负责人的工作经历、学历和技术职称证明材料,环境工程、机械、环保监测等关键岗位从业人员的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企业现有人员名册(包括身份证、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信息)

6、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工艺运行、设备、财务、安全、检

测、计量等)作业质量规范以及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材料;

7、生活垃圾处置主要机械、设备、检测、计量仪器、环境监测设施、车辆清单及其所有权的证明;

8、固定办公场所及机械、设备、车辆或船只停放场所的证明材料;

9、主要技术方案及检测、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10、在线监测系统与市、县、区主管部门联网证明;

11、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

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1.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

第_项、第_项、第_项、第_项、第_项、第_项、第_项、第_项、第_项、第_项、第_项。

2.其它材料,申请人应当在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30日内提交。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_工作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直接办理审批手续,提出审批意见,颁发许可证。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

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许可条件标准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撤销许可证。

被撤销许可企业自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许可证。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申请人已通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了解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要求,知晓和全面理解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自身能够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二)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

(三)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四)愿意自行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主动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五)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一式两份)

附件4

燃气经营许可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管理制度

为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获得燃气经营许可的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燃气企业检查内容

1.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对各类燃气设施运行管理、安全监控、巡检等工作情况;

2.燃气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

3.燃气行业法律法规实施和燃气行业技术规范标准、《城镇燃气行业反恐怖防范标准》执行情况;

4.燃气安全宣传、人员培训考核、服务、投诉处置情况;

5.事故应急预案修编、演练及抢险抢修等工作;

6.燃气设施安全风险评估、老旧管网改造和隐患排查整改等工作情况;

7.燃气工程设施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完成情况;

8.瓶装燃气信息化工作开展情况、实名制销售情况;

9.燃气用户管理情况;

10.燃气企业经营情况;

11.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监督检查。

查阅有关台账资料;现场查看燃气建设工程情况,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检测。

一方面是具体工程建设

项目监管时的检查;另一方面是市场主体资质、资格申请审批(审查或协查)时的检查,对申请单位的技术(注册)人员数量和技术能力等进行核查。

(二)定期监督检查。

一般一年两次,检查方式为自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现场抽查每家燃气经营企业不少于1个点。

(三)重点督查。

针对重大安全隐患问题、时令天气变化、节假日、重大社会活动、上级交办事项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对日常监督检查、定期检查、或投诉举报处理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嫌疑的工程项目或市场主体,实施深入地监督检查。

(四)社会监督。

对社会群众举报投诉内容进行调查,问题属实的,被投诉、举报的单位和个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整改,并依法处理。

(五)信息公开。

要求燃气经营企业公开办事流程、收费、燃气气质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

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正式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

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有安全隐患问题时,责令改正。

(三)检查结果汇总。

检查工作完成后,将检查情况进行汇总。

(四)通报检查结果。

根据检查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单位进行处罚,并

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

燃气经营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书面报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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