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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核算中的纳税处理笔记

第一部分企业筹建活动财务核算中的纳税处理

1、筹建期间如何确定?

筹建期即企业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开始就是筹建期间的结束。

2、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财务核算

A、对于企业筹建期间的开办费用,既然准则规定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就单设管理费用(开办费)科目进行核算,而不应在“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

B、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C、筹建期间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用与业务宣传费用纳税最佳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 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3、货币出资不实—虚假出资抽逃资本的纳税风险

税法对上述的虚拟债务人需要分情况进行税务处理:

①如果虚拟的债务人是法人企业,应当每年确认利息收入,计算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②如果虚拟的债务人是自然人(不包括自然人股东及其关联自然人),应当每年确信利息收入,计算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不涉及个人所得税;

③如果虚拟的债务人是自然人股东及其关联自然人,第一年应当确认利息收入,计算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不涉及个人所得税;第二年应当推定为股息,虽然没有营业税,按照20%扣缴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3]158号)特别强调,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以上文件体现了反避税的推定股息的精神。

推定股息是指公司支付给股东或者关联方的现金或者实物等各种报酬,但并不以股息的形式出现。

尽管如此,这些报酬符合一定的条件,会被税法视为股息分配,对其股息课税。

5、企业以以土地、房屋等非货币资产出资帐务处理方法与纳税处理。

对于股东投入的土地使用权,应当按照土地使用证载明的剩余年限计算摊销,与被投资业的公司章程约定的企业经营期限无关。

对于股东投入的房屋,一般情况下按照不低于20年计算折旧。

但如果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低于20年的,可以按照土地使用证载明的剩余年限计算折旧。

6、接受固定资产、存货投资账务核算及如何降低企业税负?

接受投资的存货其初始计量与计税基础相同。

如果纳税人通过非商业目的实施避税,由减免税或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通过非法手段提高评估价格,来增加被投资方资产的计税基础,税务机关可以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接受投资资产的计税基础进行合理调整。

会计上也应按公允价值调整账面成本。

对于接受投资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和计税基础的确定,也可比照上述方法处理。

8、如何避免其他应收款、其他付款账务核算中的纳税风险

企业在正常经营中,也有可能向自然人借款,既包括非股东的自然人,也有可能包括自然人股东及其关联自然人。

前者不受资本弱化的限制,后者受资本弱化的限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特别指出,企业向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全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娄额的部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规定,准予扣除。

个人其他应收款风险的规避,可以通过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①费用化处理:

能够用费用处理解决要尽可能费用化

借:

管理费用

贷:

库存现金

②设立一人有限公司,以有限公司的身份代替个人出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然后再在限公司中消化。

③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将利润转移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征收的是个人所得税,其税负相对公司制企业而言较低,而且在全国各地对此类企业往往采取的是核定征收的方式。

一般个人所得税税负为收入的0.4%,营业税及附加最高仅为5.55%,综合税率为6%左右。

而在公司制企业中则可以抵扣25%,相差达19%左右

第二部分企业经营阶段财务核算中的纳税处理

一、采购业务财务核算中的纳税处理

纳税人的存货计价方法已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变更的原因,并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税法规定,企业需要改变存货计价方法的,应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就改变存货计价方法的原因向主管税务机关作出书面说明。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出的改变存货计价方法的愿意,应就其合理性情况进行分析、核实。

凡经认定企业改变存货计价方法的原因不充分、或者存在有意推迟纳税嫌疑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通知企业维持原有的存货计价方法。

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作纳税调整处理。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队管理办法》(2011年公告第25号)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相对应的,如果债务人的应付账款的账龄已经逾期三年以上,也应当界定为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并入当年会计损益和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现行所得税法并未对应付账款转为营业外收入的时间做出明确规定,但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事诉讼中,对货款纠纷有时效限制,一般是两年,即到约定付款时间后超过两年,起诉将丧失胜诉权,这对商户是极其不利的。

此时最好的做法是找对方谈判,要求对方重新写欠条并对拖欠货款事宜进行重新确认。

也就是说如果企业在两年内应付账款未发生新的业务往来,由于债权人已丧失了民事胜诉权,企业应将应付账款转为应税收入!

二、销售业务财务核算中的纳税处理

商业折扣有两种作法,一是折扣销售,即按照折扣后的金额开具发票,确认收入,计算销项税额;二是销售折扣,即将未折扣前的销售额与折扣额开在同一份发票上。

两种作法,均符合现行流转税、所得税处理及会计处理的规定。

国税函[2008]875号: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

企业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销售折让的增值税、所得税处理与会计处理是完全一致的,均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

主要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和已出租的建筑物。

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

自用房地产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不作为投资性房地产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没有将投资性房地产单独列出,而是作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处理。

后续计量模式变更的会计处理与税法差异

(1)会计处理。

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处理,将计量模式变更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未分配利润)。

企业变更投资性房地产计量模式时,应当按照计量模式变更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借记“投资性房地产(成本)”科目,按照已计提的折旧或摊销,借记“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科目,原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借记“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科目,按照原账面余额,贷记“投资性房地产——成本”科目,按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贷记或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等科目。

三、资产财务核算中的纳税处理

《实施条例》第59条: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固定资产准则应用指南》:

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国税发[2009]81号的规定:

1、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法的条件:

(1)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的计算折旧最低年限的;

(2)原有的固定资产未达到《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使用功能相同或类似的新固定资产替代的。

2、采用加速折旧方法:

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3、企业确需对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企业购买古玩、字画、黄金、玉器如何进行账务和纳税处理?

企业为获得未来收益所拥有或控制的非生产经营所必需的资产,包括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名人字画、古玩、黄金、高档会所、俱乐部会员资格等,其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应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非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企业,购买的名人字画、古董和非生产性生物资产等其他投资行为,持有期间的增值或减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在实际处置时,其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若有增值应当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购进、建造固定资产无发票,其计提的折旧怎样税前扣除?

新会计准则规定:

“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本准则关于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

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

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此条所指的调整,包括根据发票调整企业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折旧额。

企业装修费用会计处理方法与纳税风险处理

自有房屋或者建筑物的装修、装潢支出,如改变房屋、建筑物结构或者延长房屋或者建筑物使用年限的,属于固定资产改建支出。

租入房屋、建筑物的装修、装潢支出,如改变房屋、建筑物结构或者延长房屋或者建筑物使用年限的,属于长期待摊费用支出。

经营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应通过“长期待摊费”科目核算,并在剩余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采用合理的方法进行摊销。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要求,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通常情况下,租入房屋、建筑物、承租方是不得改变房屋结构的(至少要经过出租方同意)。

这类改良支出,一般是指租入房屋的装修费。

在剩余租赁期短于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情况下。

无形资产技术开发费财务核算中的纳税处理

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会计上可以在“制造费用”中核算吗?

答:

技术开发和生产产品不同,其发生的费用必须在“管理费用——技术开发费”科目核算,即使研发出某种产品,其产品收入也只能冲减“管理费用——技术开发费”。

技术开发费是不可能在“制造费用”核算的,制造费用是指已经正常生产的产品发生的费用,而不是待开发产品。

技术开发费必须先立项,再开发,年末将相关资料报税务机关备案,方可享受加计扣除50%的优惠。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单位其核算方法及税务处理有所不同。

研究阶段的费用及开发阶段尚未符合资本化条件前发生的费用,全部费用化,加计扣除50%,开发阶段从符合资本化条件之日起,应当资本化,按照无形资产的150%摊销扣除。

四、期间费用财务核算中的纳税处理实务

1、企业工资薪金支出风险要点有哪些?

核算应注意哪些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规定: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2、税务机关对企业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尺度和分寸,合理利用福利费的技巧。

●企业将拥有的房屋等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将该住房每期应计提的折旧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将每期应付的租金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难以认定受益对象的非货币性福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和应付职工薪酬。

3、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税企争议问题处理

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上岗和转岗培训、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职工参加学历教育、学位教育的学费,不得计入教育经费。

4、为什么说企业差旅费及补助是优惠政策?

账务处理注意哪些问题?

税前扣除纳税争议处理?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允许在税前扣除。

企业申报税前扣除差旅费,应提供合法有效凭证,包括内容填写完整、审批手续齐全的差旅费报销单以及车(船、机)票、住宿发票、行李托运发票等。

出差过程中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不属于差旅费。

合理的差旅补助(包括出差人员误餐补助)允许在税前扣除,对补助标准较高或经常性支出的,税务机关要求的,企业应提供差旅费相关管理制度。

旅费实行定额管理或包干的,企业应提供差旅费定额管理或包干制度,实际发生的差旅费定额费用或包干费用,允许在税前扣除。

差旅费定额费用或包干费用不包括业务招待费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支出。

5、企业劳动保护费支出财务核算应注意的问题及纳税处理

纳税人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扣除。

企业应正确划分职工福利费支出与劳动保护支出。

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

(3号函是将此费用列入福利费)

工作服是指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在税前扣除。

6、企业支付的职工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午餐费补贴、节日补贴是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只有经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信费的实际发放情况调查测算后,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的一定标准之内的公务交通、通信费用才可以扣除。

除此之外,或者超出这一标准的公务费用,一律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7、企业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支出账务核算及纳税争议问题处理

广告费,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费用:

广告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发布;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

制作、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禁止广告的支出,不属于广告费。

业务宣传费,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费用:

以宣传本企业的资产、劳务、服务为目的;以画册、光盘、适当的实物为载体;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

以业务宣传名义向客户或特定关系人赠送礼品的支出,不属于业务宣传费。

8、业务招待费疑难问题处理,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行贿的不同税收待遇及认定。

企业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证明真实发生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

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其证明资料内容包括支出金额、商业目的、与被招待人的业务关系、招待的时间地点。

企业投资者或雇员的个人娱乐支出和业余爱好支出不得作为业务招待费申报扣除。

9、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纳税争议处理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是指企业支付给其他单位或非本企业雇员的支出。

企业支付给本企业雇员的销售提成等支出,不属于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10、关于企业会议费支出账务及纳税处理问题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会议费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

会议费的合法有效凭证,包括召开会议的文件、通知、会议纪要、参会人员的签到单等能够证明会议真实性的资料以及会议费发票、会议费用明细单等。

11、企业捐赠支出的帐务处理应注意哪些问题?

如何进行纳税处理

财税[2008]160号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财税[2010]45号规定

五、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纠风办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167号)

接受捐赠的社会团体必须与捐赠入订立捐赠合同,并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统一收据。

12、企业向国外支付费用入帐凭证,以及代扣所得税争议处理

企业支付给中国境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应当提供合同、外汇支付单据、境外单位或个人签收单据等。

税务机关有疑义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审核认可后,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三部投资活动财务核算中纳税处理

长期投资初始计量的会计与纳税处理

长期股权投资应按成本进行初始计量,该成本应当分企业合并和非企业合并两种情况确定。

其中,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还应当进一步区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两种情形处理。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视取得投资的方式而有所区别,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是指处置投资时允许税前扣除的成本,正确界定两者之间的差异,是计算股权处置(包括转让和清算)所得的基础。

(1)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包括购买过程中支付的手续费定必要支出,但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被投资单位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先进股利或利润应作为应收项目核算,不构成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2)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者以其持有的第三方的投资作为出资投入企业,这通常是针对非股份公司而言。

这与以发行权益性证券方式取得的投资在理论上是一致的,差别在于权益性投资的公允价值确定的技术问题。

因此,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与计税基础是一致的。

(4)以债务重组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与税法比较。

①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是指债务人以其持有的第三方的投资用于抵偿债务。

《债务重组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均规定,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对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

②以债转股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以债转股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是指债权人以债权换取债务人的股权。

《债务重组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均规定,将债务转为资本的,债权人应当将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份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债务人的投资。

显而易见,以债务重组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与计税基础一致。

以非现金资产交换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成本,在公允价值模式下,应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如果换入投资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则以换人投资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在成本模式下,换入投资的成本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不确认损益。

《企业合并准则》规定,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恶化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不足冲减额的,调减留存收益。

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按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性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差异分析。

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应当以为取得该项投资所付出的全部代价确定。

全部代价包括现金、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所承担债务的公允价值、所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以及支付的相关税费(不含企业所得税),但不包括应自被投资单位收取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而该项投资的会计成本是指投资方享有的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

(2)非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会计处理与税法差异

(1)成本法的适用范围。

成本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按成本计价的方法。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核算适用以下情形:

①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②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2)成本法核算下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调整及投资损益的确认。

在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

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为取得被合并方账面所有者权益的份额。

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

一般情况下,投资企业在取得投资当年自被投资单位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

以后年度被投资单位累计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投资以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计实现净利润的,投资企业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部分应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

税务处理。

现行税法对不同的投资主体取得的股利所得,其税务处理是不同的。

①居民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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